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未併遺產申報,可否免罰?
Q: | 申請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因一時疏忽漏未將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一併申報,遭按違章論處,申請人主張因夫妻間贈與免稅,可否因而免依漏報遺產論罰? |
A: | 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等親屬之財產,應在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申請人既經查獲漏未將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一併申報,除補徵稅款外,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5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並不能因夫妻間贈與免稅而免依漏報遺產論罰。 |
更新日期:107-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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