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稅
A:有3種類型的人應該辦理贈與稅申報:
- 經常居住在我國境內的我國國民,要將他在我國境內或境外的財產贈送給別人的時候。
- 經常居住在我國境外的我國國民或者是外國人,如果要將他在我國境內的財產贈送給別人的時候。
- 贈與行為發生的前2年內,雖然贈與人自願喪失我國國籍,但是如果將他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的財產贈送給別人的時候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第3條之1)
A:「經常居住我國境內」是指下面2種情形:
- 贈與行為發生前2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也就是有戶籍登記的人。
- 在中華民國境內沒有住所但是有居所,而且在贈與行為發生前2年內,已經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停留超過365天,都算是「經常居住我國境內」。
而所謂「經常居住我國境外」,就是指不屬於前面所講的情況。(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
A: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但是在贈與人行蹤不明,或者是應該要繳納的贈與稅款超過繳納期限還沒有繳納的話,而且在我國境內也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時,亦或贈與人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時,則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
A:
- 贈與人在同1年度以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98年1月23日至110年12月31日為220萬元)時,應該要在贈與日後30天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應在規定期限內,用書面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申報,申請延長期限以3個月為限,但是如果有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事由,可以由主管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定延長期限。
- 前面所提的「贈與日」就是指贈與契約訂約日。如果是以未成年人名義興建房屋時,以取得房屋使用執照日為贈與日;未成年人購置財產,或者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的買賣,視同是贈與時,則以買賣契約訂約日為贈與日;他益信託以信託契約訂定、變更日為贈與行為發生日。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第24條之1、第26條)(財政部65.6.5日台財稅字第33672號函)
A: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的規定,贈與稅的課徵範圍,是以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所贈與的財產,也就是只對自然人的贈與行為課徵贈與稅,其他如營利事業或社團、財團法人的贈與行為都不屬於贈與稅的課徵範圍,不需要申報贈與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財政部66.9.23台財稅第36513號函)
A:贈與稅應由贈與人向贈與時的戶籍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符合贈與稅跨局臨櫃申辦作業要點者,不受戶籍所在地限制。例如:
- 戶籍在臺北市、高雄市者,要向當地國稅局總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
- 戶籍在臺北市、高雄市以外之其他縣市者,向當地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申報。
- 戶籍在福建省金門縣者,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金門服務處;戶籍在福建省連江縣者,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馬祖服務處申報。
- 大陸地區人民就其在臺灣地區之財產為贈與者,向臺北國稅局總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申報。
- 贈與人如係經常居住我國境外的我國國民或非我國國民,就其在我國境內的財產為贈與者,應向臺北國稅局總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
- 贈與人如係於贈與事實發生前2年內,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應向其原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
A:申報贈與稅時,應檢附的基本文件有:
- 填寫贈與稅申報書乙份,申報書應由納稅義務人簽章(委任他人代辦者,應加蓋受任人私章)。
- 贈與人及受贈人贈與時之戶籍資料(如身分證、戶口名簿、護照或在臺居留證)影本各乙份。贈與人當年度戶籍有異動時尚須加附異動前之戶籍資料。
- 贈與、信託或買賣契約書影本乙份。
- 委任他人代辦時,應附委任書及受任人身分證明文件或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贈與人僑居國外且贈與人贈與時在我國境外者,應檢附我國駐外單位簽證之授權書影本乙份;若贈與人贈與時在我國境內者,應檢附護照影本乙份,以供核對入境紀錄。
- 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對於未成年子女或受監護人之不動產為處分時,應檢附身分證影本、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相關證明文件、親屬會議允許(98年11月23日以後應由法院許可)處分不動產之文件等。
- 依本局通知函申報之案件,請檢附通知函影本。
- 經核准延期申報者,應檢附本局核准延期申報文件。
- 請攜帶贈與人(受任人)私章,以備領取贈與稅繳納通知文書或贈與稅免稅或繳清證明書。
- 其他相關文件或填寫內容,請參考國稅局贈與稅申報說明書。
A:這個問題分下列各項來說明:
- 土地坐落:請填明土地坐落之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如○○市○○區○○段○○小段○○○○地號。
- 土地現況勾選:應勾選土地性質為何,如公共設施保留地,請勾選公共設施保留地。
- 面積:請填明全部面積,其單位為平方公尺,如5,420平方公尺。
- 公告現值:請填寫贈與時每平方公尺的公告現值。
- 持分:請填寫贈與移轉所有權之比例,如1/2、1/4等,如係單獨所有請填「全」字。
- 贈與價額:請填寫「面積」、「公告現值」與「持分」相乘之金額。
A:這個問題分下列各項來說明:
- 門牌號碼:如○○市○○街○○號○○樓。
- 稅籍編號:請填寫契稅稅單或房屋現值證明所載稅籍編號。
- 持分:請填寫贈與移轉所有權之比例,如1/2、1/4等,如係單獨所有請填「全」字。
- 贈與價值: 請填寫契稅稅單上所載評定現值或贈與日房屋評定現值。
A:
- 填寫贈與稅申報書乙份,申報書應由納稅義務人簽章(委任他人代辦者,應加蓋受任人私章)。
- 贈與人及受贈人贈與時之戶籍資料(如身分證、戶口名簿、護照或在臺居留證)影本各乙份。贈與人當年度戶籍有異動時尚須加附異動前之戶籍資料。
- 贈與、信託或買賣契約書影本乙份。
- 委任他人代辦時,應附委任書及受任人身分證明文件或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贈與人僑居國外且贈與人贈與時在我國境外者,應檢附我國駐外單位簽證之授權書影本乙份;若贈與人贈與時在我國境內者,應檢附護照影本乙份,以供核對入境紀錄。
- 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對於未成年子女或受監護人之不動產為處分時,應檢附身分證影本、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相關證明文件、親屬會議允許(98年11月23日以後應由法院許可)處分不動產之文件等。
- 依本局通知函申報之案件,請檢附通知函影本。
- 經核准延期申報者,應檢附本局核准延期申報文件。
- 土地、房屋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影本。
- 土地增值稅稅單或土地登記簿謄本、契稅稅單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證明影本。
- 請攜帶贈與人(受任人)私章,以備領取贈與稅繳款書或相關證明書。
A:
- 填寫贈與稅申報書乙份,申報書應由納稅義務人簽章(委任他人代辦者,應加蓋受任人私章)。
- 贈與人及受贈人贈與時之戶籍資料(如身分證、戶口名簿、護照或在臺居留證)影本各乙份。贈與人當年度戶籍有異動時尚須加附異動前之戶籍資料。
- 委任他人代辦時,應附委任書及受任人身分證明文件或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贈與人僑居國外且贈與人贈與時在我國境外者,應檢附我國駐外單位簽證之授權書影本乙份;若贈與人贈與時在我國境內者,應檢附護照影本乙份,以供核對入境紀錄。
- 經核准延期申報者,應檢附本局核准延期申報文件。
- 現金贈與契約書。
- 受贈人之存摺或定存單影本。
- 贈與人之存摺影本及贈與資金來源相關證明文件。請攜帶贈與人(受任人)私章,以備領取贈與稅繳款書或相關證明書。
A:
- 填寫贈與稅申報書乙份,申報書應由納稅義務人簽章(委任他人代辦者,應加蓋受任人私章)。
- 贈與人及受贈人贈與時之戶籍資料(如身分證、戶口名簿、戶籍謄本、護照或在臺居留證)影本各乙份。贈與人當年度戶籍有異動時尚須加附異動前之戶籍資料。
- 委任他人代辦時,應附委任書及受任人身分證明文件或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贈與人僑居國外且贈與人贈與時在我國境外者,應檢附我國駐外單位簽證之授權書影本乙份;若贈與人贈與時在我國境內者,應檢附護照影本乙份,以供核對入境紀錄。
- 依本局通知函申報之案件,請檢附通知函影本。
- 經核准延期申報者,應檢附本局核准延期申報文件。
- 股票贈與契約書。
- 股票收盤價資料。
- 請攜帶贈與人(受任人)私章,以備領取贈與稅繳款書或相關證明書。
A:自111年1月1日起贈與稅免稅額為244萬元(98年1月23日至110年12月31日為220萬元),贈與人在同1個年度內,各次贈與給他人的財產總額累計在免稅額以下時,可以免辦贈與稅申報,但是如果因為辦理產權移轉登記而需要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時,仍然應該在贈與行為發生後30天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第24條)(財政部62.9.27台財稅第37365號函)
A:這個問題分下列各點來說明:
- 同一年內指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 贈與人在同一年內有2次以上的贈與行為,不論受贈人是否為同一個人,都應該於辦理後一次贈與稅申報的時候,將同一年內以前各次的贈與事實和納稅情形合併申報。
- 所謂同一年內以前各次的贈與事實,不是以設籍在同一稽徵機關期間內的贈與為限,凡是屬於同一個年度裡面的贈與事實,無論戶籍設在何處,都需要與最後一次設籍的贈與合併計算。
- 同一年度裡有2次以上的贈與行為,如果將贈與日較後的贈與事實先申報,並且已經過稽徵機關核定,雖然較前的贈與事實比較晚申報,仍然需要將已核定的贈與資料一併申報。
A:下列8項財產可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
- 捐贈給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的財產。
- 捐贈給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的財產。
- 捐贈給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的財產。
- 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的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例如父母親支付子女的生活費。
- 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的繼承人,可以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的全數。但是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形,應追繳應納稅賦,但是因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不用追繳贈與稅。
- 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 父母於子女婚嫁時,父母各自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 因委託人提供財產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第16條之1各款規定之公益信託,受益人得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20條之1)
A:遺產及贈與稅法所稱「贈與」,就是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的財產無償送給別人,而別人也同意接受。但是財產的移轉有下列情形其中一項時,雖然沒有贈與之名,而有贈與之實,依照稅法上的規定仍以贈與論,需課徵贈與稅:
- 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的債務。例如在債務求償期間,同意債務人不用償還欠款。
- 以顯著不相當的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
- 以自己的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為其資金,但所購財產為不動產時,為其不動產。例如某甲以自己的資金300萬元替妹妹購買上市公司股票,這300萬元就是某甲對妹妹的贈與。
- 因顯著不相當的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時,其出資與代價的差額部分。
- 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的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的贈與。但能證明支付的款項屬於購置人所有者,不在此限。
-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的買賣,以贈與論。但能提出支付價款的證明時,且這些已支付的價款不是由出賣人貸給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時,不在此限。例如某甲向哥哥購買不動產,如果無法提出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便視同哥哥贈與不動產。(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
A:夫妻之關係為配偶,並非民法第967條或第969條所規定之血親或姻親,故夫妻間財產之買賣不須申報贈與稅。
A:父母出資為子女購置不動產,無論子女成年或未成年,父母親都應依法申報贈與稅。其中贈與價值的計算,以移轉時土地公告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
A:自111年1月1日起,贈與人贈與稅的免稅額為每年244萬元(98年1月23日至110年12月31日為220萬元;95年1月1日至98年1月22日為111萬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
A:夫妻兩願離婚時,依離婚協議一方應給付他方財產者,非屬贈與行為免予課徵贈與稅。若離婚給付已載明於離婚協議書,則該書面記載以外之給付,如主張亦屬離婚約定之給付,應由其負舉證責任,如無法證明係離婚當時約定之給付且屬無償移轉時,應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89.12.14台財稅第0890456320號函)
A: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除第20條所規定之贈與外,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至申報期間之計算,應自贈與行為發生之次日起算。舉例說明,父親於12月1日將某上市公司股票200,000股贈與子女,則其申報期間為12月2日至12月31日。
A:
- 106年5月12日(含)以後發生之贈與案件:
- 贈與稅應納稅額,按贈與人同一年內贈與總額,減除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後之課稅贈與淨額,再乘以規定稅率減去累進差額,計算全部應納贈與稅額,減除同一年內以前各次應納贈與稅額及可扣抵稅額後,為本次應納贈與稅額。
- 稅率表如下:
課稅贈與淨額(元) 稅率 累進差額(元) 25,000,000以下 10% 0 25,000,001-50,000,000 15% 1,250,000 50,000,001以上 20% 3,750,000
- 98年1月23日至106年5月11日(含)發生之贈與案件:
贈與稅的應納稅額,按贈與人同一年內贈與總額,減除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後之課稅贈與淨額,再乘以10%稅率後,減除可扣抵稅額,為本次應納贈與稅額。 - 贈與事實發生於98年1月22日(含)以前之案件,適用行為時之法律規定。
A:贈與稅申報所需相關書表,可向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總局、分局或稽徵所索取;或自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網站、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下載。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網址:https://www.ntbt.gov.tw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網址:https://www.ntbna.gov.tw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址:https://www.ntbca.gov.tw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網址:https://www.ntbsa.gov.tw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網址:https://www.ntbk.gov.tw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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