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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2日 星期日

上海“貓藥案”宣判:被告人獲刑15年,處罰金4000萬元

 

上海“貓藥案”宣判:被告人獲刑15年,處罰金4000萬元


2023年06月30日15:16:57 來自四川

2022年媒體報導胡某艷等人因涉嫌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被羈押,上海“貓藥案”引發廣泛關注。

2023年6月30日,上海鐵路運輸法院開庭審理此案。紅星新聞記者從被告人親友以及被告代理律師處獲悉,法院當庭宣判,被告人胡某艷被判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4000萬元;其弟弟作為從犯,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

據被告人胡某豔的朋友稱,被告人家屬對此量刑結果感到很意外,“沒想到會判這麼重”。

而據被告代理律師介紹,本案的銷售金額定為8000餘萬元。該律師表示,本案的爭議點在於被告生產、銷售的藥品究竟是屬於刑法中規定的偽劣產品,還是只是未獲批文就進行銷售。“我們也認可這個藥品是未經批准的,肯定是違反了相關行政管理規定,但不能簡單認同為刑法中的偽劣產品。”

據媒體此前報導,2019年胡某艷改良可治“貓傳腹”病的化合物GS441524分子式,此後她嘗試申請新獸藥審批,在未獲批情況下,就將該化學物質作為添加劑,添加在已取得合法生產批文的另一款獸藥中進行生產、銷售。

2021年4月,上海警方以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將胡某艷等人抓捕。

紅星新聞記者孫桂芳李毅達任江波

此前報導

“復旦研究生”自製貓藥被抓:成本1.8賣1000,打擊競爭對手入獄牽連多人

2022年4月起,有關復旦大學女研究生胡某自製貓藥後被羈押,被稱為貓藥版“藥神”的消息持續引發關注,但就在愛貓人士們為其“打抱不平”時,復旦大學發文闢謠稱該女生並非複旦大學化學系研究生。

其實,在胡某被抓後不久,幫胡某代加工治療“貓傳腹”藥品的藥企負責人也被刑事立案調查。2023年4月起,上游新聞記者走訪了解到,胡某委託企業生產的“貓傳腹”藥品成本僅1.8元每片,一盒共12片,而其對外銷售價格在1000元至1200元不等。有證據顯示,包括藥企負責人在內的20多名相關人員均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疑似為胡某或相關企業打擊競爭對手後遭報復。

4月11日,藥企老闆孫某被指控涉嫌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一案在上海鐵路運輸法院開庭審理。

5月5日,上游新聞記者拿到涉案《鑑定意見書》等相關證據後發現,關聯案件中的口供、情況說明等顯示,指控藥企涉嫌犯罪的《鑑定意見書》中,並未對藥品的危害性進行說明。

貓版“藥神”被抓後研究生學歷被否認

2022年4月起,多家媒體報導顯示,胡某是湖南衡陽人,2013年考入復旦大學化學系讀研究生。因為“一個人在上海有點孤單”便養了貓。2017年底,因其養的一隻布拉多爾貓患上了“貓傳染性腹膜炎”即“貓傳腹”後,她花上萬元通過化合物交易網站從國外買了一些化合物給貓咪服用,前後花費20多萬元後,貓咪得以痊癒。

▲涉案藥品。 圖片來源/上游新聞記者時婷婷攝

▲涉案藥品。圖片來源/上游新聞記者時婷婷攝

公開資料稱,“貓傳腹”是一種在貓與貓之間具有傳染性的慢性病。患此病的貓普遍存活時間在15到60天。媒體報導稱,因胡某從微信群裡得知,不少貓主因買不起這種藥而耽誤了治療,也有貓確診後安樂死的消息後,胡某有了製藥的想法。2019年春天,胡某在網上查到GS441524這種化合物的分子式後,便與朋友一起做實驗,調試配比,制出了實物。根據胡某自己的統計,GS441524對傳腹病患貓的治愈率超過90%。成功合成GS441524後,胡某用自己制出的藥給患貓治療。當時,她合成的化合物在上海愛貓人士圈裡被奉為“救命藥”,她也被患貓主人們喚作“藥神”。

面對新獸藥申請時間過長的問題,胡某諮詢後發現根據《獸藥管理條例》規定,GS441524這種化合物並未在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藥品和其他化合物中。於是,胡某決定將GS441524作為添加劑,加在獸藥的中成藥中,並委託藥企進行生產。

▲涉案企業外景。 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涉案企業外景。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但這款治療“貓傳腹”的藥品很快引起了相關部門的注意。2021年4月22日,胡某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刑事拘留。警方查明,胡某為非法牟利,夥同他人生產含GS441524化合物針劑,用以治療“貓傳腹”病,並以每瓶約1000元的價格向國外加價銷售牟利;胡某以公司名義與獸藥生產企業簽訂協議、合同,採取套用獸藥傳腹康清瘟敗毒片批文手段,由藥企為其生產非法添加GS441524成分的傳腹康清瘟敗毒片片劑,用以治療貓傳腹。同時委託他人在江蘇南通設立窩點將傳腹康清瘟敗毒片片劑以1000元至1200元不等的價格對外銷售。經認定,傳腹康清瘟敗毒片“海外版國內銷售”部分系假獸藥。該產品在國內銷售金額達1000餘萬元。

而就在相關報導發出不久,復旦大學化學係就發布情況說明稱,經核查,胡某從未被復旦大學化學系錄取為研究生。

打擊競爭對手後“藥神”入獄還牽連了20多人

胡某被抓後不久,與胡某合作的獸藥生產企業相關人員也被警方立案調查。藥企相關負責人李某向上游新聞記者表示,其實與胡某的合作只是簡單的代加工。“胡某找到我們時提到,委託我們生產傳腹康清瘟敗毒片,但是需要我們按照她的配方生產,即我們根據藥典上的藥方抓藥、生產,在藥品中添加她提供的添加劑。她只是告訴我們這個是合規的,而且添加後治療貓傳腹效果更好。還和我們約定,只允許生產,不允許研究複製。”李某說。

雙方簽訂的《關於獸用“清瘟敗毒片”生產項目協議書》顯示,胡某公司提到,擬通過藥企生產“清瘟敗毒片”用於市場獨家銷售,胡某向藥企提供生產工藝路線及原料藥信息等支持,“清瘟敗毒片”提貨單價為1.8元一顆(含稅),一盒12粒裝,含主要原輔料成本費用,協議中並未提到有關添加劑的內容。

李某說他沒想到的是,一盒藥品胡某拿貨價僅20多元,其對外市場銷售價格會賣到1000多元,而自己所在的藥企也因此成為胡某打壓競爭對手後的“受害者”。

▲工人正在對藥品進行生產加工。 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工人正在對藥品進行生產加工。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2023年4月7日,胡某案在上海鐵路運輸法院開庭。參加庭審的多名旁聽人員向上游新聞記者介紹,庭審中,胡某認為其生產含有GS441524添加劑的要求是合規行為,且該產品還獲得了美國專利,但對於該說法檢方並不認同。除該情節外,檢方還在證據中提供了一組胡某的聊天記錄,證據顯示胡某曾對團隊成員說,她賣到1000元一盒,其它藥商賣四五百元一盒,必須把他們“搞下去”才能掙錢。“同時胡某供述,為此她還曾指使第三人向警方報案,至少有4人因胡某打擊競爭對手的行為被刑事立案。”參加庭審人員表示。

經上游新聞記者證實,上海鐵路運輸法院(2020)滬7101刑初139號《刑事判決書》中的多名被告即為胡某的競爭對手。判決中提到,自2019年8月起,被告人馮某在未取得獸藥生產許可證和產品批准文號的情況下,與被告人陳某1合謀後,自行配製治療貓傳染性腹膜炎的“GS441524針劑”共同批發銷售給被告人陳2,銷售金額達7萬餘元;由陳某1批發銷售給被告人劉某某,銷售金額達5萬餘元;馮某另通過他人對外銷售,銷售金額達8萬餘元。被告人馮某、陳某1生產、銷售針劑共計20餘萬元。經認定,涉案的針劑均為假獸藥。因分別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和銷售偽劣產品罪,4人獲刑。

“可能胡某自己也沒想到,她極力打壓競爭對手的罪名,也會落在自己頭上。”多名知情人士在接受采訪時提到,胡某被刑事立案後,與其有關聯的20多名企業負責人、個人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我們有證據懷疑,這20多人均與胡某打擊競爭對手後遭到報復有關。”李姓負責人說。

關鍵證據《鑑定意見書》被認定鑑定機構無資質

4月11日,涉案藥企及企業負責人被控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一案在上海鐵路運輸法院開庭。此時,胡某案尚未宣判。

上海市鐵路運輸檢察院起訴書顯示,2019年1月,胡某等人找到涉案藥企,請藥企為其研發的寵物藥尋找非法添加載體並進行規模生產。2019年12月起,涉案企業開始為其生產非法添加GS441524化合物的清瘟敗毒片,至案發累計生產40餘萬片、81公斤,銷售金額為100餘萬元,經認定,涉案藥企的清瘟敗毒片為成分不符的假獸藥。

但對於該指控,李姓負責人表示,企業對於添加劑的情況並不知情,每次都是胡某派人到公司向清瘟敗毒片中添加藥劑,在胡某案中的供述中有提到;且藥企是在案發後才被告知添加劑為GS441524化合物,而其自身生產的清瘟敗毒片已獲得批文,且已提交給辦案機關。

隨著胡某、涉案藥企等案件的相繼開庭,GS441524化合物是否有效,又是否應被認定為非法添加物成為該案的關鍵。

▲法律專家稱,該鑑定意見書並不符合書證標準。 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法律專家稱,該鑑定意見書並不符合書證標準。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上游新聞記者了解到,在當天的庭審中,檢方出具的關鍵證據為上海市獸藥飼料檢測所的三份《鑑定意見書》,其中提到經鑑定清瘟敗毒片中含有非法添加劑化學物質GS441524,但並未對其危害性進行說明。且在《鑑定意見書》中涉及的送檢材料、樣本項中沒有附扣押清單、調取證據清單等材料。

而涉案藥企提供的一份上海市獸藥飼料檢測所向市場監督管理局出具的《關於出具鑑定意見書的情況說明》中卻表明,2021年3月16日,上海市農業農村委員會執法總隊、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等部門就涉案樣品是否含有GS441524等成分,委託檢測所進行檢測,樣品來源包括涉案藥企。

因該檢測項目在該所資質認定參數範圍之外,也無檢測方法標準,經協商僅對樣品進行成分鑑定。該所依據農業農村部公告第289號對涉案藥品進行篩查確認,並根據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等部門的要求出具《鑑定意見書》,未出具任何檢測報告。

▲鑑定機構稱,該機構並不具備鑑定資質。 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鑑定機構稱,該機構並不具備鑑定資質。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同時,在上游新聞記者獲取的相關案件證據材料中,上海市獸藥飼料檢測所在詢問筆錄中提到,該所出具的是《鑑定意見書》,不是檢測/檢驗報告。且承認《鑑定意見書》與標準的檢驗檢測報告根本不相同的。因此,該證據也被涉事企業認為系非法證據。此外,公訴方對於藥品是否有療效,也並未予以否認。

因案件複雜,此案並未當庭宣判。

律師稱鑑定意見不符合書證標準

因涉案添加劑的關注度較高,此案的走向備受關注。關鍵證據曝光後,《鑑定意見書》是否能作為有效書證也引起了律師們的討論。

多名律師在接受上游新聞記者採訪時表示,書證是以其所表述的內容和思想來發揮證明作用的文件或者其他物品,形成於案件發生前或者在案件發生過程中。根據相關規定對書證和鑑定意見審查與認定的方法是明顯不同的,《鑑定意見書》儘管是以書面文件的形式記錄的專家意見,但它仍然屬於鑑定人提供的一種主觀判斷材料,明顯不屬於書證。此外,超範圍鑑定後出具的《鑑定意見書》,也應當予以排除。

▲鑑定機構稱,出具的為鑑定意見,而非檢測報告。

▲鑑定機構稱,出具的為鑑定意見,而非檢測報告。

而對於假獸藥的認定,律師認為,《獸藥管理條例》中,沒有規定對“未取得獸藥產品批准文號生產獸藥”行為可以追究刑事責任。所以,在本案中,認定清瘟敗毒片為偽劣產品及以《獸藥管理條例》規定的獸藥所含成分的種類、名稱與獸藥國家標準不符合為由認定清瘟敗毒片為假獸藥,則需要權威檢測報告證明,顯然《鑑定意見書》無法證明這一點。

“結合本案證據可以看出,涉案藥企在生產清瘟敗毒片過程中不存在《刑法》中規定的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行為。從主觀上來說沒有主觀故意,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而對於其它涉案人員的處理,也應從事實證據出發。”多名律師稱,該案的走向或將影響此後有關獸藥案件審理行為,因此,無論是證據認定,還是法律適用,辦案機關都應謹慎處理,為今後此類案件審理提供有效借鑒。

[責任編輯:張洪香PX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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