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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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市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
一、補助對象:
1.設籍新北市2足歲以下幼兒。
2.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幼 兒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 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之家庭。
3.未同時領取因照顧該名幼兒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公共及準公共化托育費用補助。
二、補助標準
1.低收入戶家庭:每名兒童每月補助新臺幣5,000元。
2.中低收入戶家庭:每名兒童每月補助新臺幣4,000元。
3.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 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之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者:每名兒童每月補助新臺幣 2,500元。
4.如受補助之兒童為父或母之第3名以上子女者,每名兒童每月補助加發新臺幣1,000元。
5.已領有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生活類補助或津貼者,不得重複領取本津貼。
6.本津貼不得與照顧該名兒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公共及準公共化托育補助同時請領,惟領畢後即可重新申請本津貼。
【補充說明】如2名以上之未滿2歲之子女且未以同1名子女之名義領取或已領畢留職停薪育嬰津貼或公共及準公共化托育補助,即可提出申請。
7.本津貼以月為核算單位,補助至兒童滿兩足歲當月止。
8.本津貼自受理申請月份發給。但兒童出生60日內完成出生登記並提出申請者,得追溯至出生當月發給。
※當年度之申請案件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之綜合所得總額或綜合所得稅稅率作為當年審查之依據。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兒童托育科 承辦人員:林亞璇、張晏翎,連絡電話:(02)29603456 # 3667、3680,傳真:(02)2965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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