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稅注意!海外期貨所得 前3年損失不得扣除
2020/05/08 18:26 自由時報
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裁定,海外期貨交易前三年損失,不得列入當年度的扣除項目。(資料照,記者楊國文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又到了報稅季節,投資海外期貨的民眾須注意最高行政法院8日的大法庭裁定,9位法官認定海外期貨的前3年損失,不得列入當年度申報所得的扣除項目,一名當事人因此須繳交756萬4788元基本稅額。
本件裁定源於一名女子申報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列報老公的海外期貨財產交易所得4452萬3636元、國內所得0元,經復查獲追減7萬2302元,但她事後認為「海外期貨投資有賺有賠」,應比照國內期貨規定,扣抵前3年的交易損失,惟國稅局不同意,女子便打起行政訴訟。
最高行收案後,認為國內期貨交易的前3年損失可扣抵所得、國外卻不行,恐有違平等原則,但因見解和歷年來的判決不同,故提交大法庭審理。
大法庭8日宣示裁定,直指我國僅與32個國家簽定租稅協定,海外所得查核困難,若海外期貨的損失可列入,未來民眾多報損失,恐造成稅捐稽徵機關查核不易;又表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中關於可扣除的項目,並未明文列出海外期貨交易損失,基於「租稅法定原則」,所得稅不應扣除這類損失。經過評議後,維持歷年見解,也就是海外期貨交易前3年的損失,不得列為當年度的個人綜所稅扣抵項目。
據悉,該名女子的先生的國內所得為0,若再讓他扣除海外期貨的3年交易損失,所能課到的稅將大幅降低,且經國稅局調查,當事人玩貴金屬期貨,交易額高達10幾億元,疑似透過人頭把獲利匯回國內,稽徵機關查核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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