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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30日 星期五

新北市申請急難救助

 新北市申請急難救助

一、設籍並居住於新北市之市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請於事實發生日起3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地區公所申請急難救助: (一)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 (二)戶內人口發生意外事故致死。 (三)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 (四)負擔家庭生計責任者,罹患重病、失業、失蹤、入營服役、入獄服刑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五)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 (六)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 (七)其他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二、補助內容: (一)喪葬救助: 1.低收入戶: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3萬元。 2.一般市民:最高補助2萬元,非負擔家庭生計者死亡,最高補助1萬元。 (二)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救助:最高補助2萬元;非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最高補助1萬元。 (三)生活救助:最高補助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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