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
銓敘法規 > 法規函釋及案例 > 玖、差假
事假、家庭照顧假事項
發文字號 | 標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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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銓敘部63年5月24日63台為典三字第17401號函 | 請假不得抵銷而視同全勤 |
2 | 銓敘部68年7月31日68台楷典三字第24044號函 | 請事假超過規定期限未滿1日僅有半日者,無須扣除俸(薪)給 |
3 | 銓敘部78年5月18日78台華法一字第263039號函 | 公務人員因案停職,經獲判無罪確定,其准予復職後延遲到職之期間不生事假登記之問題 |
4 | 銓敘部78年9月8日78台華法一字第313754號函 | 公務人員連續事假超過7日,除按日扣除俸薪外,尚須審酌是否准假 |
5 | 銓敘部92年1月20日部法二字第0922215188號書函 |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家庭照顧假規定所稱之家庭成員、發生嚴重之疾病及其他重大事故,應由服務機關依個案事實認定 |
6 | 銓敘部92年12月4日部法二字第0922297621號書函 | 公務人員同1年度內已請滿規定之事假,嗣再分別於週五及下週一請事假,其間之例假應視為連續,按日扣除俸(薪)給 |
7 | 銓敘部94年9月2日部法二字第0942519565號書函 | 公務人員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之核給期限及扣除俸(薪)給方式 |
8 | 銓敘部94年11月28日部法二字第0942567011號書函 | 公務人員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機關得要求提供證明文件 |
9 | 銓敘部95年4月28日部法二字第0952637937號書函 | 公務人員不宜以侍親為由請給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 |
10 | 銓敘部99年2月1日部法二字第0993160793號書函 | 夫妻同為公務人員,因家庭成員發生嚴重之疾病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料時,可否同時申請家庭照顧假 |
11 | 銓敘部101年6月5日部法二字第1013605380號書函 | 公務人員出國觀光,以請休假為宜,如欲請事假,尚無違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惟仍由機關首長本於權責決定 |
12 | 銓敘部102年6月6日部法二字第1023738275號電子郵件 |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所定事假、病假及產前假得以時計 |
13 | 銓敘部109年12月11日部法二字第1095307049號函 | 公務人員依法申請家庭照顧假時,各機關應依該假別訂定之意旨合理從寬核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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