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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21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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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

病假、生理假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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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銓敘部55年12月2日55台為典三字第13937號函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1條第2項所稱「2日以上之病假」中間如遇有例假時,其例假前後之病假視為連續
2銓敘部58年1月28日58台為典一字第0088號函病假逾限,經以事假抵銷後仍有逾限,應依規定扣除俸(薪)給
3銓敘部63年3月26日63台為典三字第07923號函公務人員延長病假如跨越3個年度,其第3年應扣除規定之事、病假日數
4銓敘部66年9月13日66台楷典三字第28571號函請延長病假之輕病與重病認定標準
5銓敘部97年11月17日部法二字第0972995686號書函公務人員因同一病情得以留職停薪天數之計算,並不包括因其他事由辦理留職停薪之天數
6銓敘部67年8月18日67台楷典三字第21543號函公務人員延長病假將屆1年,因不願辦理退休或退職,在其健康尚未恢復前,仍不宜准其銷假上班
7銓敘部68台楷典三字第38733號函公務人員延長病假前應將該年度之休假先予扣除
8銓敘部71年2月27日70台楷典三字第05101號函公務人員「連續請假」之認定,係將事假、病假及休假分別認定
9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現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72年7月21日72局三字第19927號函公務人員出國,如因娩假、流產假或2日以上之病假,其所檢具所在國醫師診斷證明書須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並應經駐外單位驗證
10銓敘部72年12月7日72台楷典三字第51593號函公務人員因病經機關首長核准延長病假跨越至次年時,其次年之事、病假,仍應先予扣除
11銓敘部75年10月1日75台華典三字第49897號函公務人員因輸卵管不通,以試管嬰兒方式受孕,於實施人工受孕期間,得准予以病假登記
12銓敘部77年5月5日77台華法一字第152533號函公務人員出國期間,因請娩假、流產假或2日以上病假所繳交之國外合法醫師診斷證明書,得否免除於回國前送請駐外單位驗證
13銓敘部77年11月26日77台華法一字第218507號函公務人員於公傷假2年期滿,仍不能銷假者,依法不再核給病假或延長病假
14銓敘部82年5月15日82台華法一字第0849134號函延長病假期間發生喪假或娩假之事實,得改以喪假或娩假登記後,再續請延長病假
15銓敘部85年10月18日85台法二字第1368644號函請娩假、流產假、公假療治或延長病假所須檢附之診斷證明書相關規定
16銓敘部85年11月25日85台法二字第1365092號函延長病假期滿或未滿1年銷假上班後,復又請假時,須檢附相關證明或由機關長官覈實認定
17銓敘部85年12月3日85台法二字第1386635號函公務人員同年已休畢應休假日數並請滿規定期限之事、病假,嗣因患輕病再請病假,如屬連續性者,應不予扣除例假日,按日扣除俸(薪)給
18銓敘部87年8月12日87台法二字第1657617號函公務人員請病假已超過規定日數,經以事假抵銷後病情仍未痊癒,擬利用每週3日進行門診復健治療,治療期間不得核予延長病假
19銓敘部88年10月30日88台法二字第1822446號函公務人員延長病假期滿欲銷假上班須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又銷假上班1年以上者之「1年」認定,係固定期間,不得扣除例假日及當事人所請各假別天數而予以延長
20銓敘部93年11月8日部法二字第0932426675號函延長病假或因公傷病請公假期滿未能銷假,而停職未滿1年者,於93年1月15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5條及第6條規定後之辦理事宜


病假、生理假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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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銓敘部86年9月24日86台法二字第1524675號函公務人員請休假探親,未說明係赴大陸,即逕赴大陸探親並於期間罹病之處理方式
22銓敘部93年11月16日部法二字第0932429697號書函公務人員因病留職停薪期間辦理復職並於當日資遣,應如何辦理
23銓敘部95年4月18日部法二字第0952631502號電子郵件公務人員因病留職停薪1年期滿,辦理復職上班未滿1年,再因病須長期療治給假事宜
24銓敘部95年4月20日部法二字第0952632299號書函公務人員請延長病假或公假療治所檢具之診斷證明書未敘明應休養療治日數之給假期間
25銓敘部97年11月18日部法二字第0972995130號電子郵件公務人員因延長病假屆滿1年之時點,如在屆滿日之上班時間內者,應辦理留職停薪日為何
26銓敘部101年5月2日部法二字第1013590699號書函公務人員因公受傷請公假,或因安胎事由請假,其請假期間尚不宜從事進修活動
27銓敘部106年6月2日部法二字第10642319751號函女性公務人員請病假及延長病假進行試管嬰兒方式之人工生殖治療,須檢附之醫療證明
28銓敘部104年12月9日部法二字第1044039522號函女性公務人員因安胎請病假(含延長病假)休養期間,如發生結婚或遇親屬死亡事實,在婚假或喪假給假期間內,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改請婚假或喪假,如尚有未實施之產前假亦得改請產前假
29銓敘部108年1月4日部法二字第1084688889號函公務人員請生理假之日數核計方式
30銓敘部110年5月11日部法二字第11053520062號函實施輪班、輪休制之公務人員請生理假「1日」,應自該次輪班之實際服勤起始時間24小時內,合併計算為1日給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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