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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
病假、生理假事項
病假、生理假事項
發文字號 | 標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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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銓敘部86年9月24日86台法二字第1524675號函 | 公務人員請休假探親,未說明係赴大陸,即逕赴大陸探親並於期間罹病之處理方式 |
22 | 銓敘部93年11月16日部法二字第0932429697號書函 | 公務人員因病留職停薪期間辦理復職並於當日資遣,應如何辦理 |
23 | 銓敘部95年4月18日部法二字第0952631502號電子郵件 | 公務人員因病留職停薪1年期滿,辦理復職上班未滿1年,再因病須長期療治給假事宜 |
24 | 銓敘部95年4月20日部法二字第0952632299號書函 | 公務人員請延長病假或公假療治所檢具之診斷證明書未敘明應休養療治日數之給假期間 |
25 | 銓敘部97年11月18日部法二字第0972995130號電子郵件 | 公務人員因延長病假屆滿1年之時點,如在屆滿日之上班時間內者,應辦理留職停薪日為何 |
26 | 銓敘部101年5月2日部法二字第1013590699號書函 | 公務人員因公受傷請公假,或因安胎事由請假,其請假期間尚不宜從事進修活動 |
27 | 銓敘部106年6月2日部法二字第10642319751號函 | 女性公務人員請病假及延長病假進行試管嬰兒方式之人工生殖治療,須檢附之醫療證明 |
28 | 銓敘部104年12月9日部法二字第1044039522號函 | 女性公務人員因安胎請病假(含延長病假)休養期間,如發生結婚或遇親屬死亡事實,在婚假或喪假給假期間內,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改請婚假或喪假,如尚有未實施之產前假亦得改請產前假 |
29 | 銓敘部108年1月4日部法二字第1084688889號函 | 公務人員請生理假之日數核計方式 |
30 | 銓敘部110年5月11日部法二字第11053520062號函 | 實施輪班、輪休制之公務人員請生理假「1日」,應自該次輪班之實際服勤起始時間24小時內,合併計算為1日給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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