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法規 > 法規函釋及案例 > 捌、服務
兼職事項(三)教學及研究工作
發文字號 | 標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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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銓敘部87年5月6日87台法二字第1618357號書函 | 公務員不得兼任公私立學校專任教師 |
2 | 銓敘部69年6月2日69台楷典三字第23207號函 | 公務員得於公餘時間兼課 |
3 | 銓敘部85年10月28日85台法二字第1374625號書函 | 公務員在補習班授課應經許可 |
4 | 銓敘部93年10月18日部法一字第0932422129號書函 | 公務員經服務機關許可後得利用公餘時間協助支援家庭醫學臨床教學工作 |
5 | 銓敘部95年3月15日部法一字第0952616035號書函 | 公務員兼任教學工作應經許可 |
6 | 銓敘部91年11月4日部法一字第0912193090號書函 | 公務員得否擔任民間公司申請之經濟部業界科專「以共通元件技術建立標準化電子病歷技術開發計畫」專案顧問 |
7 | 銓敘部101年12月13日部法一字第1013672707號電子郵件 | 公務員利用休假在自家指導學生書法,無論是否受有報酬,事前應經服務機關許可 |
8 | 銓敘部107年4月30日部法一字第1074455241號電子郵件 | 公務員得否兼任國外教學研究工作 |
9 | 銓敘部109年9月24日部法一字第1094968941號書函 | 公務員於醫療院所兼任教學門診工作,須經權責機關許可,始得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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