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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職事項(二)公職及業務
發文字號 | 標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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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司法院32年12月3日院解字第2616號 | 公務員不得於公餘時間兼任醫師或藥劑師 |
2 | 司法院35年10月7日院解字第3249號 | 公務員不得於公餘時間兼任醫療業務 |
3 | ( 大法官解釋 ) 司法院釋字第6號 | 公務員得兼新聞紙類等之發行人、編輯? |
4 | ( 大法官解釋 ) 司法院釋字第11號 | 公務員得兼新聞紙類等之社長或其他職職務? |
5 | 銓敘部71年10月19日71台楷銓參字第47913號函 | 公務員不得兼任里長 |
6 | 銓敘部71年10月26日71台楷銓參字第50420號函 | 公務人員在公餘時間,不得在開業獸醫院執行醫療業務 |
7 | 銓敘部72年3月7日72台楷銓參字第06100號函 | 公務員不得兼任村里長 |
8 | 銓敘部72年12月29日72台楷銓參字第56304號書函 | 公務人員公餘時間,不得執行國術損傷醫療業務 |
9 | 銓敘部75年9月5日75台銓華參字第46252號函 | 公務員得受邀專欄撰稿 |
10 | 銓敘部76年2月23日76台銓華參字第82025號函 | 公務員得於公餘時間偶而在私人行號以按件計酬方式打工 |
11 | 銓敘部86年3月12日86台法二字第1429235號書函 | 公務人員公餘時間,不得推銷保險業務 |
12 | 銓敘部87年4月16日87台法二字第1611027號書函 | 公務員經指派得於傳播媒體提供與本職業務相關之資訊 |
13 | 銓敘部91年7月12日部法一字第0912161345號書函 | 公務員利用下班時間為家人及眷屬投保人壽保險,並領取佣金,有違公務員服務法 |
14 | 銓敘部98年12月9日部法一字第0983139970號電子郵件 | 公務員如未受僱或受任執行公寓大廈一般事務管理服務、防火避難設施管理維護事務或設備安全管理維護事務等業務,得申請核發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認可證 |
15 | 銓敘部99年3月31日部法一字第0993185240號書函 | 公務員為政令宣導得長期受邀擔任電視台節目與談人 |
16 | 銓敘部101年3月19日部法一字第1013577485號書函 | 公務員不得兼任上市(櫃)或興櫃公司之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 |
17 | 銓敘部101年5月3日部法一字第1013590414號電子郵件 | 公務員得於各項公職人員選舉投票「當日」擔任投開票所工作人員 |
18 | 銓敘部101年5月9日部法一字第1013601446號電子郵件 | 公務員不得持有漁船船員手冊 |
19 | 銓敘部101年5月15日部法一字第1013604322號書函 | 公立醫療院所醫師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支援委外廠商私立醫療院所進行預防注射業務 |
20 | 銓敘部101年8月21日部法一字第1013634408號書函 |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不得據以作為公務員得兼任監評人員之法令依據 |
1 | 銓敘部101年10月24日部法一字第1013657408號書函、101年8月21日部法一字第1013634408號書函 | 公務員無法令依據尚不得以專家身分個人名義兼任「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中餐烹調職類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監評人員及衛生監評人員 |
22 | 銓敘部103年6月6日部法一字第1033851795號電子郵件 | ( 此釋例已廢停 ) 公務員得兼任臺北市街頭藝人接受民眾打賞 |
23 | 銓敘部104年1月22日部法一字第1043928127號函 | 現職公務員得否參加律師職前訓練(含基礎訓練及實務訓練) |
24 | 銓敘部106年10月31日部法一字第1064274951號書函 | 國立大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得否應邀參與出版社教科用(圖)書編輯工作 |
25 | 銓敘部108年3月5日部法一字第1084719138號電子郵件 | 公務員得偶而兼任運動禁藥管制員 |
26 | 銓敘部108年5月1日部法一字第1084812105號函 | 公務員奉派參加電視節目錄影不得另為支薪 |
27 | 銓敘部108年9月19日部法一字第1084856248號電子郵件 | 公務員得否兼任導覽或解說服務工作人員 |
28 | 銓敘部108年10月2日部法一字第1084860352號函 | 公務員不得兼任各類車種職業駕駛 |
29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現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76年8月11日(76)局貳字第141502號函 | 具有中醫師資格之公務員不得利用公餘時間應聘於中醫診所執業 |
30 | 銓敘部77年1月16日77台華法一字第39705號函 | 公務員得於公餘時間兼任後備軍人輔導中心主任 |
31 | 銓敘部92年4月25日部法一字第0922239192號書函 | 公務員於公餘時間得偶而擔任打零工店員 |
32 | 銓敘部94年3月2日部法一字第0942453587號書函 | 公務員於下班或休假期間可否兼任立法委員國會助理或地方服務處辦公室助理 |
33 | 銓敘部94年6月13日部法一字第0942513717號書函 | 公務員不得於例假日至公立醫院兼任特約醫師 |
34 | 銓敘部95年2月10日部法一字第0952594205號函 | 公職醫師不得受聘為中央健康保險特約私立醫療機構兼任醫師 |
35 | 銓敘部95年3月29日部法一字第0952623518號電子郵件 | 公務員不得兼任農田水利會會長 |
36 | 銓敘部95年4月28日部法一字第0952640686號函 | 各縣(市)政府衛生局不得指派所屬衛生所醫師支援特約私立醫療機構開設共同照護門診 |
37 | 銓敘部96年10月29日部法一字第0962866772號書函 | 公務員不得以律師身分擔任機關訴訟代理人 |
38 | 銓敘部96年12月31日部法一字第0962891971號電子郵件 | 公務員得先考取領隊及導遊證照,俟退休後再行執業 |
39 | 銓敘部98年6月2日部法一字第0983068475號書函 | 國立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教師兼輔導室主任不得辦理諮商心理師執業登記 |
40 | 銓敘部109年1月8日部法一字第1094882612號電子郵件 | 公務員得否於公餘時間兼任外送平台外送人員 |
41 | 銓敘部109年1月20日部法一字第1094893251號書函 | 公務員得否兼任國內外學術期刊編輯相關職務 |
42 | 銓敘部109年1月31日部法一字第1094895334號書函 | 公務員得否應邀投稿定期刊登於報章雜誌 |
43 | 銓敘部109年1月31日部法一字第1094895445號書函 | 公務員得否擔任私人公司向政府機關(構)申請研發補助之計畫案顧問 |
44 | 銓敘部109年5月14日部法一字第1094932170號電子郵件 | 公務員得否出席演講、座談會 |
45 | 銓敘部109年7月2日部法一字第10949459241號令 | 公務員得兼任技術士技能檢定之監評人員 |
46 | 銓敘部109年9月30日部法一字第10949780641號令 | 公務員得否兼任街頭藝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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