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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7日 星期五

主動ETF及被動多資產ETF明年問世 2026目標規模2000億元

 

主動ETF及被動多資產ETF明年問世 2026目標規模2000億元


金管會擬開放主動式 ETF 及被動式多資產 ETF,今 (24) 日預告修正相關條文,其中,為增進投資人操作彈性,將比照被動式 ETF,明定主動式 ETF 上市櫃後即可融資融券交易等規範,證期局官員表示,目前有 15 家投信表達發行意願,2025 年首檔商品可望問世,2026 年資產規模目標力拚 2000 億元,已列為重要的績效指標。

證期局副局長高晶萍表示,主動式 ETF、被動式多資產 ETF,已納入亞洲資產管理中心方案當中,此次修正條文,新增主動式 ETF 基金種類並訂定相關規範,共有五大重點。

一、現行法規對被動式 ETF 規範之中文名稱為「指數股票型基金」,考量基金更名影響層面廣泛,因此,被動式 ETF 名稱維持不變;新增主動式 ETF 中文名稱為「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二者皆為交易所交易基金 (Exchange Traded Fund, ETF) 商品。

二、新增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 (主動式 ETF) 為基金種類之一,明定主動式 ETF 之定義、投資範圍以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等應遵循事項及規範。

三、考量主動式 ETF 基於特定投資方針運用基金投資,主動分析作成決策者,並在證券交易市場交易,為利投資人辨識及區別商品特性,應於基金名稱標明主動式字樣,並明定投資於股票或投資於債券之主動式 ETF 應分別適用股票型基金及債券型基金之相關規定。

四、衡酌參與證券商報價及造市需求,增進投資人操作彈性,比照被動式 ETF,明定主動式 ETF 上市櫃後即得為融資融券交易等規範。

五、於公開說明書充分揭露主動式 ETF 之商品特性及當主動式 ETF 設有績效指標時之相關說明。

高晶萍進一步說明,被動式 ETF 標的指數成分證券同時包括股票及債券時,指數編製規則應明定各類成分證券配置比例,並應於公開說明書中揭露;另指數名稱應標明平衡字樣,以及不得以該指數發行槓桿型或反向型被動式 ETF 等相關應遵循規範。

此外,為因應公司法第 156 條規定,明定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台幣 10 元之上市櫃公司適用融資融券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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