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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21日 星期三

銓敘法規 > 法規函釋及案例 > 捌、服務--旋轉門條款事項

 銓敘法規 > 法規函釋及案例 > 捌、服務


旋轉門條款事項

 發文字號標題
1銓敘部85年7月18日85台中法二字第1331228號書函公務員於離職後,自行開業擔任專門職業及技術資格之執行者,不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規定
2銓敘部85年7月20日85台中法二字第1332483號函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補充規定
3銓敘部86年9月8日86台法二字第1511595號書函公務員離職後3年內自設營利事業公司,仍有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之適用
4銓敘部89年5月15日89法五字第1894176號函公務員離職後,擔任公營事業機構中仍具有公務員身分之職務,不受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規定之限制
5銓敘部91年7月17日部法一字第0912164329號書函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或財團,按其設立章程依法對外所為之收益行為非屬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所稱之「營利事業」
6銓敘部92年5月9日部法一字第0922232817號書函退休公務員兼任非營利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董事,尚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
7銓敘部92年10月29日部法一字第0922292842號書函公務員退休離職後得擔任財團法人董事長
8銓敘部95年2月8日部法一字第0952598704號電子郵件消防人員退休後至消防公司上班有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規定
9銓敘部95年10月26日部法一字第0952714702號書函已辭職公務員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規定,應如何處理及由何機關辦理
10( 大法官解釋 )
司法院釋字第637號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是否違憲?
11銓敘部95年3月27日部法一字第0952605947號書函公務員離職後擔任非公營事業機構代表政府官股之董事或董事長,仍應受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規定限制
12銓敘部97年5月14日部法一字第0972936878號函公務員離職後得否以金融控股公司法人代表身分,於其子公司擔任董事等職務
13銓敘部97年5月19日部法一字第0972917700號令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所稱「離職」之認定標準
14銓敘部104年3月5日部法一字第1043944759號電子郵件公務員退休離職後得至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護理機構任職
15銓敘部108年3月20日部法一字第1084741829號書函上級機關監辦採購之人員非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所稱職務直接相關之適用對象
16銓敘部109年3月20日部法一字第1094912530號書函公務員離職後任職於離職前服務機關法定職掌對該營利事業(含籌備階段之營利事業)所營業務具有監督或管理權限之職務,仍有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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