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re Group 核心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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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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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re Group集團在2003年8月間形成,該集團對「貿易便捷化」議題之態度保守,強調技術協助與能力建構之重要性,並關切各項貿易便捷化措施之執行成本。成員包括:孟加拉(代表LCD集團)、波扎那、古巴、埃及、印度、印尼、牙買加、肯亞、馬來西亞、模里西斯、奈及利亞、菲律賓、盧安達、坦尚尼亞、千里達、烏干達、委內瑞拉、尚比亞、辛巴威等19個開發中或低度開發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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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re Friends 核心之友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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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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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re Friends集團約在2003年7月間形成,該集團係推動將新加坡議題以套案方式納入諮商。主要成員包括:我國、歐盟、日本、韓國、瑞士、挪威及哥斯大黎加等會員。(註:坎昆部長會議後,該集團新加入了:哥倫比亞、祕魯及摩洛哥等會員,但歐盟卻於該會議後鮮少參與該集團之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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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pliance Panel執行裁決審查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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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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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敗訴國認為其已全部或部分執行DSB所作成之建議或裁決,而提起訴訟之當事國並不認為敗訴國已完全或部分履行其義務,此時即發生是否「執行DSB建議或裁決」(compliance)之爭議。依據現行DSU第21.5條之規定,應盡可能由原小組進行此部分爭議之審理,且應於九十日內完成審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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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irns Group 凱恩斯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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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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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農業談判中要求大幅自由化之非正式團體,目前成員包括:阿根廷、澳大利亞、玻利維亞、巴西、加拿大、智利、哥倫比亞、哥斯大黎加、瓜地馬拉、印尼、馬來西亞、紐西蘭、巴拉圭、菲律賓、南非、泰國、烏拉圭等國。(集團成員數可能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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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re 5 核心五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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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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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n-group Five(Core 5): 包括美國、歐盟、澳洲、印度、巴西五會員。美歐雖於2003年提出共同立場文件,惟美國逐漸體認其他會員以形成集團方式鞏固其立場,爰於2004年4月起邀集其他四個會員在OECD、WTO、UNCTAD等場合持續諮商,企圖透過集團領導國間之對話,達成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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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oss-cutting issues 跨領域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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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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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杜哈部長會議「執行相關議題與關切事項之決議」第12.1段,指示貿易與發展委員會進行下列工作: (1) 指認本質上已有強制性,以及性質上不具拘束性之S&D條款;考量將S&D條款轉換為具強制性條款,對已開發及開發中會員法律及實務之影響;指認會員認為應為強制性之條款,並於2002年7月前向總理事會提出明確之建議報告; (2)就更有效執行S&D條款之其他方法進行檢討,包括改善資訊流程,以協助開發中國家(特別是低度開發國家)有效利用S&D條款,並於2002年7月前向總理事會提出明確之建議報告; (3)依據第四屆部長會議採認之工作計畫,考量如何將S&D納入WTO規範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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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irns Group 凱恩斯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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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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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十八個鼓吹農業公平貿易之國家所組成之集團,包括阿根延、澳洲、巴西、加拿大、智利、哥倫比亞、斐濟、匈牙利、印尼、馬來西亞、巴拉圭、菲律賓、紐西蘭、南非、玻利維亞、泰國、哥斯大黎加及烏拉圭。凱恩斯集團於一九八六年在澳洲凱恩斯所舉行之部長會議中形成,其目的在於對抗歐洲在烏拉圭回合農業問題中之立場。此一集團自成為美國及歐體以外,在農業談判上之第三股力量,且自許在世界貿易組織中扮演策略性之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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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ada-United States Free Trade Agreement (CUSFTA, CUSTA)美加自由貿易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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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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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一九八八年一月二日簽署。該協定規定二國間所有的關稅應於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前逐漸廢除。加拿大外人投資審查門檻從五百萬加幣提高到一億五千萬加幣,但是其他某些對於投資之限制仍然維持。該協定包括服務業,但是關於服務業之規定,自由化程度較貨品貿易為低。該協定之條文目前大部分已被北美自由貿易協定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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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mulative assessment of dumping 傾銷之累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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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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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國對主張傾銷係由二個以上國家進口相同產品共同造成時所為之調查。在世界貿易組織之規則下,此一評估僅於符合下列情況下允許之,(a)每一國家之傾銷差額均超過微量標準,且每個國家之進口均不容忽視者,且(b)依據進口產品及國內產品間之競爭條件,適於累計評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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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mulative rules of origin 累計的原產地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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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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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產地規則之一項制度,其允許產品在二個以上之特定國家製造或轉型以符合進口國之進入規定。此一制度有時亦使用於給予開發中國家優惠待遇之普遍化優惠關稅制度,這些開發中國家可能因為本身欠缺足夠的製造能力,以致於無法獨自符合原產地規則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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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mulative subsidies 累計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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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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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貿易組織補貼及平衡稅措施協定規定,若從二個以上之國家所進口之產品同時為平衡稅調查之對象時,行政機關得評估這些補貼之累積效果。然而僅得在符合以下情形時始得為之,(a)所涉及之補貼金額高於微量補貼,且(b)依據進口市場上之競爭條件適於累計評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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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rrent domestic value 現行國內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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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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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計算關稅之目的衡量進口產品價值之方法。課稅之產品價值為與進口產品可資比較之產品在出口國國內市場完全競爭條件下所銷售之價格。此一方法須符合世界貿易組織關稅估價協定關於程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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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stoms Cooperation Council 關稅合作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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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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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世界關稅組織World Customs Organis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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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stom duties 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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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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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邊境上對進入或離開之產品所課徵之費用,但後者較為少見。這些費用通常特定於國家之關稅表中。關稅通常基於產品之價值,如從價稅,有時候係以特定關稅之方式以每單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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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stoms territory 關稅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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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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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領域係指,在世界貿易組織之規則下,有其關稅或其他自己的商業規則以規範與其他領域間貿易之任何領域。關稅領域不須為主權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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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stom union 關稅同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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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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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包含二個以上個別經濟體或關稅領域之區域,其撤除所有關稅及某些貿易障礙。之後,由組成該關稅同盟之成員國適用共同的對外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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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stoms valuation 關稅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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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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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管理上為確定進口稅率之目的,對進口產品所為之估價方法。世界貿易組織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七條執行協定(關稅估價協定)之目的即在於建立一套公平、統一及中立之產品估價制度,以防止恣意或虛偽應稅價值之使用。協定之規定非常詳盡,但其主要的原則為,進口產品之應稅價值在無特殊關係當事人間,為該交易價值,換言之,即為產品出口到進口國時實際支付之價格。運費、包裝費用、佣金、免費提供給買方之產品及服務及其他成本得計算在內。該協定亦規定不得於關稅估價時使用之方法,例如包括,最低應稅價值、出口國國內市場上之產品價格,進口國生產產品之銷售價格、兩種以上價格從高核估之制度等。若對交易價格之正確性存有疑問時,關務機關得依序以下列方式決定價格:(a)相同產品之價格;(b)類似產品之價格;(c)減除適當成本之相同或類似產品進口價格;(d)計算價值;(e)若上述方式均不可採時,得使用合理之方法計算之。若進口商或出口商具有特殊關係時,則應為額外之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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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stoms valuation agreement 關稅估價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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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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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一九九四年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七條執行協定Agreement on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VII of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1994及關稅估價customs valu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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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ibbean Common Market 加勒比海共同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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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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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代加勒比海自由貿易聯盟(CARIFTA)而於一九七三成立。目前係以共同外部關稅之關稅同盟方式運作。其成員為安地卡及巴布達、巴哈馬、巴貝多、貝里斯、多米尼克、格瑞納達、蓋亞那、牙買加、蒙特塞拉特、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聖文森、聖文森及格瑞那丁、聖露西亞、蘇利南、千里達及托巴哥。英屬維京群島及土耳其及該柯斯群島亦為準會員。會員國亦同意在航空服務上採取對內開放市場。秘書處位於蓋亞那之喬治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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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ibbean Community(CARICOM) 加勒比海共同體加勒比海共同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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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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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巴哈馬外,由加勒比海共同市場之會員所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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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tel 卡特爾(聯合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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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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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間為達到有利之結果所締結之正式或非正式協議,但也許會對其他當事人造成不利之效果。這些結果可能包括減少彼此間之競爭、不為價格競爭之協議、成員間總生產量之限制、市場佔有協議等。這些行為於何種程度內方屬合法視一國之競爭政策而定。由少數企業主導一個行為之卡特爾,運作效果最佳。協議大致上區分為官方及私人之卡特爾。所謂官方卡特爾(public cartels)係指政府為了政策上之理由所形成及管理之規則。其可能包括接受以提昇國內企業競爭力為目的之出口卡特爾,例如美國的Webb-Pomerene法。經濟合作發展組織(一九九六年版)之註釋提到,專門在外國市場適用之單純出口卡特爾,不受到競爭法之規範。而所謂的混合卡特爾則是對國內外市場均會造成影響之卡特爾。進口卡特爾則較為少見,且在很多情形下,競爭機關並不允許進口卡特爾之成立及運作。為了促進結構性之調整,亦允許官方卡特爾存在。私人卡特爾或企業間之協議,大多數屬於秘密之性質,尤其是可能違反法律或導致價格升高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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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ve-out 排除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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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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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判之參與者間將某些措施或特定之經濟活動排除適用新貿易規則之協議。例如,雙邊航空權及金融服務之審慎規則即排除了服務貿易總協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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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cading tariffs 階梯式提高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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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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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用以形容關稅級距。對製成品之零件課以較低之關稅,再依加工程度之增加提高關稅。其目的在於盡可能地增加在國內方面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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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usality 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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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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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增加與國內產業之嚴重損害或有嚴重損害之虞間所存在之因果關聯。基於在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下所為之自由化承諾,採取防衛措施之世界貿易組織之會員國必須能夠證明進口增加造成了損害。同樣地,採取反傾銷措施之會員國亦必須證明國內產業之損害係傾銷而非其他原因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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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iling bindings 關稅約束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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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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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指世界貿易組織中所有或大多數部門之特定關稅,通常在適用關稅稅率之上有一緩衝區。關稅約束通常是談判之結果。承諾受關稅約束之會員負有法律上之義務,不得提高其受到拘束之關稅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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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tral African Customs and Economic Union (UDEAC)中非關稅及經濟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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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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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一九六四年成立,最終目的為轉變成共同市場。會員國有喀麥隆、中非共和國、查德、剛果、赤道幾內亞及加彭。UDEAC之秘書處位於中非共和國的班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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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tral American Common Market(CACM) 中美洲共同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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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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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區域主義下的優惠貿易協議,其經濟整合總條約(general treaty on economic integration)在一九六一年六月四日成立生效。會員國有哥斯大黎加、薩爾瓦多、宏都拉斯及尼加拉瓜。促進中美洲共同市場的任務則已透過中美洲整合總條約常設秘書處之成立而再度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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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tral European Free Trade Agreement(CEFTA)中歐自由貿易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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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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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捷克共和國、匈牙利、波蘭、羅馬尼亞、斯洛伐克及斯洛維尼亞之複雜協定架構之總稱。原始會員國(捷克共和國、匈牙利、波蘭、斯洛伐克)於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簽署該協定,並於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生效。之後,完全自由化的目標日期至少重新談判了二次。斯洛維尼亞在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加入,而羅馬尼亞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加入。至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為止,原始會員國間大部分工業產品之關稅均已撤除,但敏感性部門的目標日期,包括某些初級商品則為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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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trally-planned economies (CPE)中央計劃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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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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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指直到一九八○年代晚期或一九九○年代早期,中歐及東歐、蘇聯、中華人民共和國、越南等國而言,其經濟活動通常係依據類似國家計畫委員會等機構詳細規劃之年度計畫而為之。這些國家通常並無市場經濟存在。大部分的中央計畫經濟目前已轉變為市場經濟或已朝向此一目標前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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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T(Common Effective Preferential Tariff)共同有效優惠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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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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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達成十五年內(目前提前到十年內)使東南亞國協內貿易所適用關稅降低到百分之五至零之目的,在東南亞國協自由貿易協定下所成立之機制。視產品種類決定在快速途徑計畫下(在二○○○年達成目標)或在一般途徑計畫下(在二○○三年達成目標)進行減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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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rtificate of origin 原產地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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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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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產品原產地之書面證明文件。原產地證明係原產地規則管理上的一部分。原產地證明的要求可以形成國際貿易上之障礙。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之締約國早在一九五三年即同意,僅有在嚴格必要之情形下才得使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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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ge in tariff heading 關稅稅則號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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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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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產地規則所適用之原則之一。此一原則認為,一項在A國製造之產品,其原料來自於B國時,若在A國已被製成具有實質差異之產品時,則視為A國之產品。例如,若僅是重新包裝或上漆即不屬之。關稅分類係指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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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rter for an International Trade Organisation 國際貿易組織憲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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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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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哈瓦那憲章Havana Char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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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rter of Economic Rights and Duties of States 國家經濟權利及責任憲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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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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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第三次聯合國貿易及發展會議(一九七二年)上首先發起,其目的表面上係為保護所有國家之經濟權利,但實際上是為了促使國際經濟體系中長期處於弱勢地位之開發中國家進行改革。憲章的草案,原本企圖約束簽署國,並成為國際法的一部分,後來由聯合國大會在一九七四年以三二八一號決議通過。此一憲章分為四章共三十四條條文。第一章制定了規範各國間國際經濟關係之十五項基本原則。其為(a)國家之主權、領土完整及政治獨立;(b)所有國家之主權平等;(c)不侵略;(d)不干涉;(e)相互及平等之利益;(f)和平共存;(g)人民之平等權及自決權;(h)和平解決爭端;(i)由武力所引起或剝奪國家正常發展所需之正常手段所造成之不公平的救濟;(j)誠信地履行國際義務;(k)尊重人權及基本自由;(l)不企圖追求霸權及權勢階級;(m)促進國際社會正義;(n)發展上之國際合作,及(o)內陸國家在這些原則之架構下自由出入海域。第二章包括了闡述國家經濟權利及責任之二十八個條文。其內容摘要為(1)依據人民之意志選擇經濟、政治、社會及文化體制之權利;(2)對於財產、天然資源、及經濟活動之永久及完全主權;(3)若天然資源係由二個以上國家共享時必須合作開採;(4)無論任何政治、經濟或社會體系,均有從事國際貿易及其他經濟合作之權利;(5)成立初級商品生產者組織之權利;(6)促進國際貨物貿易發展之責任,尤其是透過長期多邊初級商品協定之締結等方式;(7)國家促進其人民在經濟、社會及文化發展上之責任;(8)為達成國際經濟關係上更合理公平之體制之合作;(9)在經濟、社會、文化、科學及技術領域中進行合作之責任;(10)在解決世界經濟、金融及貨幣問題時,有公平參與國際間決策形成之權利;(11)改善國際組織效率之合作;(12)為追求發展而參與分區、區域性及區域間合作之權利;(13)享受科學及技術發展利益之權利;(14)合作以穩定促進及增進世界貿易擴張及自由化之責任;(15)合作以促進達成一般及完全裁減軍備目的之責任;(16)除去殖民主義、種族歧視、新殖民主義及所有外國侵略形式之責任及權利;(17)為發展進行國際合作之責任;(18)已開發國家改善及拓展普遍非互惠之制度及非歧視性關稅優惠;(19)已開發國家於可行性範圍內,在國際及經濟合作領域下,給予普遍、優惠,非互惠及不歧視待遇;(20)開發中國家增加其與社會主義國家間之貿易;(21)開發中國家促進彼此間貿易之發展;(22)促進增加之實際資源流向開發中國家;(23)開發中國家應加強其經濟合作及發展彼此間之貿易以加速經濟及社會之發展;(24)透過考量其他國家之利益建立彼此間經濟關係之責任;(25)對於低度開發之國家給予特別的關注;(26)在容忍中共存及和平共同生活之責任;(27)享受世界無形貿易之權利並加以擴展;(28)合作以達到參考進口價格,以調整開發中國家產品出口價格之責任。第三章則詳細說明前二章有關國家邁向國際社會之共同責任,亦即,邁向彼此之責任。第二十九條規定國家管轄權以外之海床及海底區域,及該區域內之資源為人類之共同遺產。第三十條則課予所有國家為目前及未來世代保護、保存及提昇環境之責任。第四章則包含最後四個條文,包括國際社會的繁榮完全視其成員之繁榮而定等意見。大部份已開發國家對於該憲章不是棄權就是投反對票。拒絕支持該憲章之國家認為,其未包含國際法上之承諾,亦未涉及與國際法有關者。換言之,該憲章雖賦與簽署國許多權利,但卻未平衡地課予相對人義務。對於該憲章之法律地位產生相當多的討論,但就做為一個國際性之議題而言,無論如何已逐漸消退。有些見解認為,雖然該憲章無法在國際經濟關係上造成預期的改變,但此一爭議已確保未來對開發中國家將投入更多的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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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ef supplier provision 主要供應者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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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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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互惠貿易協定計畫中之主要特色之一。其規定除非是產品的主要供應者,否則不給予任何國家關稅減讓。此一規定之目的係為了保存美國與其他國家間之談判實力,以在較早之關稅減讓依據最惠國待遇原則適用於其他貿易夥伴後,美國與其他未締結互惠貿易協定國家間之談判實力。主要供應商條款在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中則以主要供應者權(principal supplier right)形式發揚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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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ld labour 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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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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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勞工組織第一三八號公約(最低年齡公約)規定,就業之最低年齡在加入國不得低於十五歲。但在就業不影響兒童教育之條件下,就某些白天工作形態得降低為十三歲,且在開發中國家得降低為十二歲。第一三八號公約之目的在於逐漸提高最低年齡,且國際勞工組織第一四六號建議則建議最低就業年齡應為十六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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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ese Economic Area 中華經濟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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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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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表示包含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及台灣地區所使用的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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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rcumvention 規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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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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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圖逃避反傾銷措施之用語,但亦可用於原產地規則之逃避等。係指隱暪產品真正的來源,有時透過製造方法之操作,其唯一的目的在於提供足夠的證據以符合協定之要求。有時候亦稱為螺絲起子作用(screwdriver operations)。 CITES(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 其於一九七三年在自然及天然資源保存國際聯盟(International Union for the Conservation of Nature and Natural Resources,IUCN)之監督下所締結,並於一九七五年七月一日生效。自然及天然資源保存國際聯盟並非聯合國的一部分,但與聯合國關係密切。其將受威脅之物種分為三類:(i)正受到或可能受到貿易影響而面臨絕種威脅的物種,禁止就此類物種進行貿易,(ii)未必面臨絕種之威脅,但仍有可能發生,除非嚴格規範該物種之貿易行為,(iii)國家列舉保護之物種,且已尋求其他國家之合作。若在該公約下允許進行貿易時,係透過許可制度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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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vil aircraft code 民用航空器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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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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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民用航空器貿易協定Agreement on Trade in Civil Aircra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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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imate change 氣候變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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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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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人類的行為,導致大氣中引起溫室效應之氣體(如二氧化碳、甲烷等)濃度增加,而加速氣候型態變化之總稱。處理這些氣體所致之威脅涉及重要的貿易政策議題。雖然有一廣泛的協定規定氣體的排放應受到控制,然而在如何控制上卻缺乏相關協定。某些提倡統一的降低目標,但有些則認為此舉無法適當反映個別經濟體的特質。爭議的因素之一在於,在目前的政府間協定中,開發中國家大多被排除在降低提案之外。這將使得原本在工業化國家中符合逐漸嚴格環保標準的活動,移轉到維持以往標準的國家。依其見解,如此下去並不會造成整體有害氣體排放量的減少,反而會使遵守降低目標的國家產生經濟錯置(economic dislocation)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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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de-conditioned most-favoured-nation treatment 有條件之最惠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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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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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指僅有在關稅及貿易總協定或世界貿易組織協定中相同協定之會員國才適用之最惠國待遇。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即為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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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de of Good Practice for the Preparation, Adoption and Application of Standards 擬訂、採行及適用標準之良好作業典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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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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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在世界貿易組織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附件三中。中央政府標準機構必須遵守該規定,但亦對地方政府及非政府組織亦開放之。此一典範包含十四條重要的規定,其目的在於標準之管理及擬訂上能達到不歧視及透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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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de on Commercial Counterfeiting 商業仿冒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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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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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在東京回合中所提議之機制。係為對抗國際貿易上之仿冒。雖然當時在其價值上及可行性上並未達成任何協定,但在烏拉圭回合時則產生了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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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dex Alimentarius國際食品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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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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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發起、草擬、發行及修正國際食品標準,由糧食及農業組織及世界衛生組織共同管理之計畫。此一標準調和的結果將有利於國際食品貿易之擴展。此一計畫由一九六二年成立之國際食品標準委員會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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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ESA 東南非共同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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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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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東南非共同市場Common Market for Eastern and Southern Afri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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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rcial policy 商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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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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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與貿易政策共存數十年後,目前已被廢棄不用,而被貿易政策所取代之用語。其包含影響貿易流動之政府法案、政策及實務等。而現代的貿易政策則更廣泛地包含服務、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等新貿易議題。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之起草者認為商業政策為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二部分所包含的客體包括,尤其是,國民待遇、反傾銷及平衡稅、關稅估價、進出口費用及手續、原產地標示、數量限制、補貼、國營事業、防衛措施、諮商及爭端解決等。應注意的是,例如,馬斯垂克條約第七篇保留羅馬條約第一一三條共同商業政策之文字,係指基於統一之原則,特別是指關於關稅稅率之變動,關稅及貿易協定之締結,統一自由化措施之達成、出口政策及保護貿易之政策,例如對傾銷或補貼所採取之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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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rcial presence 商業據點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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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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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國境內,商業或專業技術人員為提供服務,所設立之任何形態,包括法人、分公司及代表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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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ittee on Regional Trade Agreement 區域貿易協定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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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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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區域貿易協定regional trade agre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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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ittee on Rules of Origin 原產地規則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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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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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原產地規則協定Agreement on Rules of Orig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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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itte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 貿易與發展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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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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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一九六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成立之世界貿易組織委員會。其所關心者為開發中國家之議題,其主要任務之一為管理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四部分及授權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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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ittee on Trade and Environment 貿易與環境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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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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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回應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及第二十一世紀議程所設立之世界貿易組織貿易與環境委員會,其任務在於確認貿易措施與環保措施間之關係以促進永續發展,並對貨品、服務及智慧財產權有關之多邊貿易體制規則可能產生之修正提出建議。根據委員會之授權範圍,任何建議均必須符合多邊貿易體制之開放、平等及不歧視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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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itment 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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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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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貿易組織下對特定會員所為,具有法律約束力之承諾。例如關稅約束及服務業之承諾表。承諾通常係透過二個或更多會員談判而產生,並且以不歧視之方式適用於所有與協定有關之會員。承諾與一般原則不同,例如最惠國待遇或國民待遇等,後者稱為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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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odity 初級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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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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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貿易交易之標的,但通常係指原物料。例如小麥、銅、錳、咖啡、茶、橡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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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odity cartels 初級商品卡特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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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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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持初級商品之價格,使其高於開放市場上之銷售價格而形成之官方或私人卡特爾。常見的機制為設置出口配額及聯合維持高於市場水準之價格。此種卡特爾僅有在其包含所有重要生產者及無任何其他初級商品可以立即補充之情形下才能成功。石油輸出國家組織已經成功地形成卡特爾長達十多年之久,但其維持價格上升的能力也使得高成本的生產者得以加入市場。南非的國際鑽石卡特爾亦成功地運作許多年,但也面臨了其他市場上鑽石生產者逐漸增加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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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on Agricultural Policy(CAP) 共同農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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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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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體之農產品價格支持及補助制度。對共同農業政策提供融資的機制為歐洲農業指導及保證基金(European Agricultural Guidance and Guarantee Fund)。共同農業政策之目標係為促進穩定的農業市場情況、合理的農民生活水準、對消費者合理的價格、增加的農業產量及較佳的勞動生產力。但因嘗試結合社會及經濟政策之結果,使其在實施上經常遇到困難。雖然共同農業政策在增加產量及農民收入上有顯著的成效,但也造成了全球市場的瓦解,因為以高成本生產所增加的產品只有在大量出口補貼的援助下才得以出口。共同農業政策亦導致歐體內農產品之高消費價格,並造成財政上的赤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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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on Commercial Policy 共同商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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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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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條約第一一三條下,歐體會員國透過歐體執委會所形成之關稅、貿易協定、防衛措施、反傾銷措施等共同政策。歐體會員國無權單方面地變更共同對外關稅或與其他國家締結之貿易協定。歐體有一些高度發展的內部協商機制,例如一一三委員會,在該委員會下,會員國得就共同商業政策之修正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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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on external tariff 共同對外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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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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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同盟之會員國對於非會員國所適用之統一關稅稅率。關稅同盟之會員國同意除去或逐步廢除會員國間之關稅,同時,以單一之關稅取代會員國之個別關稅。關稅同盟之會員國對特定產品因此得依個別國家課徵相同的、較高或較低的關稅。在世界貿易組織之原則下,因此而造成之關稅變動不能被使用於增加整體之保護水準。自由貿易區則無此一共同對外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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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on market 共同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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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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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較為成熟之關稅同盟型態,除了貨物在會員國間得自由流通外,勞工、資本及服務亦得無限制地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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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on Market for Eastern and Southern Africa(COMESA) 東南非共同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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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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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東南非共同市場之條約於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五日在坎帕拉簽署。其前身為東南非國家優惠貿易區。會員國有安哥拉、蒲隆地、科摩洛、剛果民主共和國、厄立特里亞、衣索比亞、肯亞、賴索托、馬達加斯加、馬拉威、模里西斯、莫三比克、那米比亞、盧安達、蘇丹、史瓦濟蘭、坦尚尼亞、烏干達、尚比亞及辛巴威。東南非共同市場之宗旨為:(a)藉由促進生產及市場架構更加平衡及協調之發展,達到會員國持續發展及成長之目的;(b)促進經濟活動所有領域之共同發展、總體經濟政策之共同採納、提昇人民生活水準之計畫及培養會員國間更密切的關係;(c)合作創造有利於外國人之環境、跨國界及國內投資,包括共同提昇科學及技術發展之研究及應用;(d)合作促進會員國間之和平、安全及穩定以提昇區域之經濟發展;(e)合作加強共同市場與世界其他成員間之關係及在國際會議上一般地位之採納,及(f)促進非洲經濟共同體之建立、發展及目標之實現。在貿易自由化及關稅合作之領域,會員國應(i)建立關稅同盟,廢除會員國間所有非關稅貿易障礙,建立共同對外關稅及在關務程序及活動上加以合作;(ii)採納共同關稅約束承諾表(common customs bond guarantee scheme);(iii)簡化及調和貿易文件及程序;(iv)建立規範第三國產品於共同市場內再出口之要件,及(v)允許賴索托、那米比亞及史瓦濟蘭暫時免除某些條文之適用。東南非共同市場之秘書處位於路沙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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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onwealth 大英國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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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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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一九四九年透過倫敦宣言由五十四個獨立國家以目前形態所成立之聯盟。其由位於倫敦之秘書處所管理。在其許多功能中,秘書處所執行之計畫重點特別著重於開發中會員經濟及貿易之發展。大英國協目前之會員包括安地卡及巴布達、澳洲、巴哈馬、孟加拉共和國、巴貝多、貝里斯、波紮那、英國、汶萊、喀麥隆、加拿大、塞普勒斯、多明尼加、斐濟、甘比亞、迦納、格瑞那達、圭亞那、印度、牙買加、肯亞、吉里巴斯共和國、賴索托、馬拉威、馬來西亞、馬爾地夫、馬爾他、模里西斯、莫三比克、那米比亞、諾魯、紐西蘭、奈及利亞(一九九五年退出)、巴基斯坦、巴布亞紐幾內亞、聖克里斯多夫及那維斯、聖露西亞、聖文森及格瑞那達、薩摩亞、塞席爾群島、獅子山、新加坡、索羅門群島、南非、斯里蘭卡、史瓦濟蘭、坦尚尼亞、東加、千里達托貝哥、吐瓦魯、烏干達、萬那杜、尚比亞及辛巴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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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onwealth of Independent States 獨立國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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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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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一年底由構成前蘇聯之共和國所成立。十一個創始會員為亞美尼亞、亞塞拜然、白俄羅斯、哈薩克、吉爾吉斯、俄羅斯、烏克蘭、摩爾多瓦、塔吉克、土庫曼、烏茲別克。喬治亞亦於一九九三年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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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pensation 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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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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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貿易組織中,當其他會員違反服務業承諾或課徵高於約束關稅之稅率時,會員得採取之救濟途徑。上述之行為可能係在符合協定之要件下所為,但是採取此一行為之會員必須以在其他方面以某些形式加以補償,通常是透過對其他產品之關稅減讓或將其他服務活動納入減讓表中之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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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petition law 競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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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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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為促進國內經濟之競爭環境,在一定程度上透過更有效率之資源分配,所建立之法律及規則,通常又稱為反托拉斯法。大部份國家的競爭法係為了規範企業之四種主要行為類型,(a)水平協議(主要是企業間為維持及控制價格所為之協議);(b)垂直協議(可以包括獨家交易、維持轉售價格、活動之地理區域限制及搭售);(c)獨占及大企業市場力之濫用,及(d)結合與收購之控制,以確保不會損害市場上競爭的所有條件。規範水平及垂直限制之措施及其法律上之效力有時稱為行為政策(conduct policies),而規範結合者則稱為結構政策(structural policies)。包含這些事項之規則即為狹義的競爭政策。經濟合作發展組織在一九九六年曾謂,有四項變動因素會影響競爭法之強弱:(a)對政府機關及對國營事業及私人企業受政府鼓勵之行為之適用範圍;(b)規範特定商業活動及協議之實體規定;(c)所包含部門之範圍及(d)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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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petition policy 競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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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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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體上係指政府為促進及保護競爭所採取之方法。其包含可適用之競爭法及為達相同目的之政策。自從一九八○年代開始,競爭政策一詞在許多工業化國家中範圍更為廣泛,目前尚涉及開放非貿易部門之競爭以提昇社會福利之效率等,也就是所謂的廣義競爭政策,包含瓦斯、水及電力等曾被認為屬於自然獨占的部分。競爭政策通常被視為係特別為促進消費者之利益而設,而與貿易政策相較,貿易政策,尤其是在貿易救濟之情形下,則傾向於生產者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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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petition policy and anti-dumping measures 競爭政策與反傾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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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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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貿易與競爭之多邊貿易規則可行性之考量,為新貿易議題之一。有許多意見認為,政府在同時管理反傾銷法及競爭或反托拉斯法時,存在著根本上的衝突。部分原因在於,基本的假設是,貿易政策透過反傾銷措施使國內產業得提高價格而保有其額外的報酬,符合國內產業之利益。為避免反傾銷稅之課徵而為價格具結之出口商亦得藉此獲得經濟租。爭點即在於,這些行為在貿易政策下是合法的,但在競爭政策下卻是違法的。另一個矛盾在於,反傾銷法係為了保護國內產品之生產者及銷售者,而競爭法卻是為了保護消費者及進口商。其結果即會產生一個問題就是,反傾銷法所要達成之目的為何?某些早期的反傾銷法其目的是為了處理掠奪性定價問題,這也是許多競爭法所禁止的反競爭行為。但是目前的反傾銷法已不再被認為有此動機。反傾銷法被視為是促進公平貿易之方法,通常是公平競爭(level playing field)的概念。因此其目的在很大的程度上已與競爭法的目的不同。這仍屬有待解決的衝突。在可能被控訴之情形下,認為反傾銷措施對其不利的國家及產業,傾向認為以競爭法取代反傾銷措施對他們較為有利。這在澳洲與紐西蘭緊密經濟關係貿易協定(ANZCERTA)下之澳洲及紐西蘭、歐體會員國間及歐體經濟區內的貿易上也已經發生。但這些都是特殊的案子,其理由均是經過多年審慎準備的。而在這些分析者間也都同意,結合競爭法及適當執行之措施,為達成此一目的是有其必要的。而在較大的貿易共同體內的問題,不僅存在著競爭及執行機制的多樣性,而且許多開發中國家並無或者僅有剛起步的競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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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petitive-need limitation 競爭所需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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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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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普遍化優惠關稅制度下之概念。若自優惠國家進口之產品,其任何曆年之進口數量超過美國該產品進口量之百分之五十時,則該出口國就該產品之優惠資格即會被終止。同樣地,若該產品出口到美國之部分,超過特定價值時,其優惠亦會被終止。特定價值每年均有不同。競爭所需之限制在某些情況下得被豁免,尤其是若出口國給予美國產品及服務合理的市場進入時,及若出口國對於美國所有之智慧財產權給予適當的保護時。許多低度開發國家則享有自動豁免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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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pound tariff 複合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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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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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二種方式所構成之產品稅率。第一種為從價稅,以產品價值之比例表示之。第二種為從量稅,不管產品的價值,以每件之貨幣價格表示之。典型的例子為光碟片,每一片光碟片均以一美元之從量稅再加上百分之十之從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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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pulsory licensing 強制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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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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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智慧財產權權利人,於產品包含相關智慧財產權銷售時,必須使該權利得由外國企業或該國政府取得之行為。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第三十一條即為此一行為建立架構。重要的是,僅有在已經以合理商業條件極力爭取使用智慧財產權之權利仍無法取得授權時,才能主張強制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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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puted value 計算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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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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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無可靠之價格資訊可得時,世界貿易組織協定一九九四年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七條執行協定(關稅估價協定)所允許之關稅估價方法之一。計算價格包含以下價格之總和:(a)原料及加工之價值或成本;(b)正常利潤及一般費用,及(c)所有必要費用之價值或成本,例如運輸、港口裝卸、規費及保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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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cession 減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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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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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貿易組織下之用語,通常係指在其他會員之要求下,降低關稅或除去服務業貿易之障礙。狹義之減讓可能僅指關稅項目之約束。某些評論者建議以承諾(commitment)一詞取代減讓,以除去減讓所帶來的錯誤印象,即降低關稅係會員所為之犧牲,而貿易自由化對經濟而言係一項成本。在服務業貿易總協定下, 則已使用承諾一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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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ditional most-favoured-nation treatment 有條件之最惠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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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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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符合某些條件下才能取得之最惠國待遇。例如在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之情形下,政府採購上之最惠國待遇僅適用於該協定之會員。因此,某一協定之會員資格可能即是一項條件。有時又被稱為code-conditioned MFN。有時亦發生在某一國家僅有在其他國家符合與貿易無關之其他條件時,才給予最惠國待遇之情形。此種情形曾於美國國會通過一九七四年貿易法之Jackson-Vanik修正案時發生,該法案限制美國給予實施自由移民政策之國家最惠國待遇。其主要目 的是為了對抗蘇聯,且美國亦曾就中國的人權問題使用該法案。當然美國並無義務給予中國最惠國待遇,因為當時中國尚未成為世界貿易組織之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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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formity assessment 符合性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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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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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抽樣、測試及檢驗之程序;符合性之評量、證明及保證;以及註冊、鑑定及核准等。世界貿易組織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制定了「擬訂、採行及適用標準之良好作業典範」,政府及非政府機構於建構及使用技術規則時應加以適用。其規定決定產品是否符合國家標準之程序應公平及平等,尤其是涉及國內產品及可資比較之進口產品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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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sensus 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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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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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貿易組織形成決定之通常方式。規定雖是為了正式投票而存在,但此種投票方式並不常見,或僅有在已達成共識之情形下為之。共識決會減少因對規則瞭解不同而產生之爭執。然而,共識之尋求通常會延長談判的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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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structed value 推算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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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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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貿易組織協定之一九九四年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六條執行協定,通常又稱為反傾銷協定中,計算出口國國內生產成本所得使用之方法。此一方法僅得於欠缺出口價格,或對獨立交易價格之存在有疑義而認為出口價格不可靠時,才能使用。在市場經濟下不常使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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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sular formalities 領事公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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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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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出口貨品到某些國家之企業,須取得進口國領事代表所簽發之發票、原產地證明書、提單及其他文件等之規定。簽發文件所支付之簽證費通常與貨品的價值有關。規費結構、官僚政治下的遲延及程序常成為影響國際貿易關係之負面因素。此外,不斷增加的貿易量亦使此一程序難以執行。大部份的國家已經廢除了領事公文書制度,且其他國家也逐漸不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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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sultation 諮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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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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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程序下之第一個階段,目的在於以合作之態度解決爭議,有時是透過無利害關係人之斡旋或調停。因為雙方間的諮商具有發現事實之特性,常能獲得雙方合意之解決方式。若無法在請求諮商後之六十日內解決爭端時,控訴國得請求成立爭端解決小組。若雙方認為諮商無法解決爭議時,可提早進入爭端解決小組程序。因此,被請求諮商之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國必須正視其他會員所提出諮商之請求,而且不得利用該程序以獲取喘息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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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act points 聯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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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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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查詢點enquiry poi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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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ingent protection 偶然性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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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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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貿易組織協定下合法的保護機制,又稱為商業防衛機制,係為對抗對國內產業造成之損害之傾銷、補貼及不可預見之大量進口而發動之機制。這些機制包括反傾銷措施、平衡稅及防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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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racting party 締約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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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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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四七年關稅及貿易總協定成員之正式名稱。當締約成員以共同行為通過一項決定時,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之文件即會使用大寫的CONTRACTING PARTIES表示。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之締約成員即為現今世界貿易組織之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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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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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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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對原著作物所為之排他性權利,包括重製權、出版權、公開表演權及修改權。著作權並不保護思想本身,僅保護思想的原始表達。文學、戲劇、音樂及藝術作品之著作權通常持續至作者死後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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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Treaty 著作權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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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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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六年於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之贊助下所成立之條約。其更新了伯恩公約之內容,例如,對於電腦程式及資料庫給予著作權之保護(但不包括製成資料庫之資料)。其亦包含出租權及法律上之保障以對抗規避著作人所使用之有效科技措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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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ncil for Trade in Goods 貨品貿易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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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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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馬爾喀什世界貿易組織設立協定附件一,也就是規範貨品貿易十三項世界貿易組織多邊協定運作之機構。其中最重要的是關稅及貿易總協定。所有世界貿易組織之會員均自動成為理事會之成員。大約每個月開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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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ncil for Trade in Services 服務貿易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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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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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服務貿易總協定之機構,所有世界貿易組織之會員均自動成為理事會之成員,大約每兩個月開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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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ncil for TRIPS 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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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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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之機構。其角色為監督協定之運作及會員之遵守狀況。所有世界貿易組織之會員均自動成為理事會之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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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nterfeiting 仿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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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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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在商標下出售之真正產品加以模仿而為之非法產品製造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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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ntertrade 相對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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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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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種較為複雜之以物易物形式。例如,一個國家以接受採礦設備為代價之方式出口煤礦。在此種交易中並無貨幣的流動。煤礦的買受人再於第三個市場中,以其交換對價或某些其他商品。以此種方式貿易之貨品,為了會計之目的,通常係以第三國之貨幣計價,例如瑞士法郎。以物易物通常是沒有效率的貿易方式,但對於經歷過嚴重匯兌問題的國家而言,有時仍具一定的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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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ntervailing duties 平衡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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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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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進口所課徵之特別稅,用以抵銷出口國政府對其生產者或出口商補貼所形成之利益。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六條及世界貿易組織補貼及平衡稅措施協定即就課稅之規則加以規定。平衡稅得在某些嚴格的限制要件下使用,且適用於國內產業受有實質損害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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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ntry of origin 原產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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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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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原產地規則rules of origin及原產地優惠規則preferential rules of orig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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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oss-border trade 跨境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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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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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品從某一關稅領域到另一關稅領域之移動。對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國而言,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為規範其相互貿易之主要規則。其他國家通常係在雙邊貿易協定下進行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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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oss-border trade in services 跨境服務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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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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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貿易總協定下並未對此名詞下定義,惟一般認為此係指模式一之服務提供模式,亦即服務直接之跨邊境移動,例如運輸服務及得以電子化交易方式提供之各種服務等。在北美自由貿易協定下,其定義更廣,包括服務之買賣、經銷系統之進入、其他締約國服務提供者之呈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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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oss-compensation 交叉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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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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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補償為爭端解決之一部分,例如,被認定違反承諾之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國雖未撤回系爭措施或行為,但提供其他貿易領域之補償以代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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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oss-retaliation 交叉報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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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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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報復係主張,例如,某一協定下之權利被侵害之世界貿易組織會員,應有在某些情況下,對違反上述協定之會員在其他協定下實施報復之可能性。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瞭解書即容許此一可能性。
- 作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文章公布日期:2019-07-01 最新檢視日期:2019-07-02
DDA杜哈發展議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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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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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ha Development Agenda, 杜哈發展議程 :2001年11月WTO第4屆(杜哈)部長會議達成之部長宣言(附件一)啟動本回合談判,本回合談判為扭正以往回合談判均由已開發國家獲取較多貿易利益之印象,特別強調應照顧低度開發及開發中國家之經濟發展需求,故又稱「杜哈發展議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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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 Minimis 微量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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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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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合乎農業協定第6.4條,特定產品或非特定產品未超過該會員在相關期間該特品或非特定產品生產總值之5%之各種補貼(就開發中國家會員而言,本項之微量百分比應為10%)(相關協定條文詳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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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a protection in trade in services 服務貿易之資料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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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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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貿易總協定中包含若干保護紀錄及資料機密性之條文,第三條之一規定若資訊之公開妨礙法律執行、違反公共利益或不利於公營或民營企業合法商業利益時,可終止要求透明化。第九條(商業行為)僅要求提供供開可得之反競爭商業行為之非機密性資料。若請求之會員承諾保持其機密性,即可取得其他資訊。第十四條(一般例外)則允許為了保護個人資料、個人紀錄及帳目之機密等個人穩私事項,而中止其在協定下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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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laration giving eff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XVI:4 賦與第十六條第四項效力之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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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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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六○年所通過之宣言,在該宣言中,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之締約國同意自一九五八年一月一日起,停止允許直接或間接對產品出口所為任何形式之補貼,因為該補貼造成了出口產品以較同類產品在進口市場上可資比較價格為低之價格銷售之情形。初級商品則排除在該宣言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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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ep integration 深度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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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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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個或更多國家在國內政策架構上之整合,傳統上此一部分被認為應全部保留給國內政府,包括競爭政策、技術標準、補貼、貨幣及財政政策、金融機構之管制及監督、環境議題、政府採購及其他等。歐體在深度整合上已達到最大程度,尤其是最近透過單一市場的建立及馬斯垂克條約中措施之實施,但是澳洲及紐西蘭緊密經濟關係貿易協定(ANZCERTA)及北美自由貿易協定在工作上亦屬深度整合之例子。深度整合的相反詞為輕度整合(shallow integration),範圍可能從優惠貿易區域到關稅同盟或自由貿易區等,但在此種情形下,每個會員國就其他所有政策均保有完全的自由。某些分析家認為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亦屬於此一類型。當然輕度整合在一定程度上亦會促進政策之調和,例如多邊貿易體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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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 facto discrimination 事實上之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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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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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貿易組織上訴機構在對一九九六年香蕉案小組裁決所為之報告中,首次使用之用語。上訴機構以提出「事實上歧視」一詞作為對照「法律上或正式之歧視」一詞之對照。其意義似乎較接近基於實務運作所產生之隱含歧視,而非法律要件上之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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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 facto GATT membership 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事實上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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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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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正式而獨立之殖民地,若同意使其貿易制度符合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之規則,通常得以事實上會員身分參加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但必須是其母國已經是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締約成員之情形下方得為之。在世界貿易組織下則無事實上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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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ficiency payment 差額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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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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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歐體共同農業政策及美國的農業政策下,政府認為農民應得之價格及實際市場價格之差額。此一差額則由公眾透過稅收或經由消費者以高價購買之方式補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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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finitive anti-dumping duties 確定反傾銷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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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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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反傾銷調查完成時所課徵之反傾銷稅。確定反傾銷稅應於五年內終止,除非展開檢討事先指出傾銷將繼續存在或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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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 minimis dumping margins 微量傾銷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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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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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指低於百分之二之傾銷差額,以原產國出口價格之百分比表示之。微量傾銷差額亦適用於特定國家類似產品之進口數量得予以忽視之情況,即其進口數量佔類似產品總進口數量百分之三以下時。在符合微量傾銷差額之情形下,即可不採取反傾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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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 minimis imports 微量進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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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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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下之用語,依其規定,該協定之條文不適用於個人行李中或小型貨運中非商業性質之少量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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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 minimis safeguard rule 微量防衛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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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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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開發中國家之涉案產品,其進口占有率低於百分之三時,即不得對其採取防衛措施。此一原則僅於每個開發中國家之進口佔有率均低於百分之三,且合計不超過進口數量之百分之九時,才得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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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 minimis subsidies 微量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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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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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貿易組織補貼及平衡稅措施協定將其定義為百分之一以下之補貼。行政機關於調查補貼之效果時,若補貼屬於微量補貼時,即須立即停止調查。若涉及開發中國家時,微量標準在個別國家為百分之二。若自開發中國家相同產品受補貼進口之數量不超過百分之四時亦適用此一條文,除非低於百分之四之進口在調查期間超過了相同產品總進口量之百分之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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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nial of benefits 利益之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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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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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可證明服務非提供自世界貿易組織會員之境內,或由非會員之公司提供服務時,會員得拒絕給予另一會員協定下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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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regulation 解除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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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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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除去產業管制架構或促進競爭,因而改善產品及服務供給效率之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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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guised trade barriers 隱藏性貿易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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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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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上係政府為達到與貿易無關之目的所採之措施,但實際上該措施卻會對進口產生直接的影響。這些措施中,有時係消費者保護法、生產標準及檢疫規則等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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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persed tariff rates 分散型關稅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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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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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低稅率廣泛分佈的關稅表。此外,亦指類似的關稅稅率相對地較不集中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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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pute settlement 爭端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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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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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間因貿易規則之解釋或行為所生衝突之衝突解決方式,通常係透過妥協,有時則透過中間人為之。此外,爭端解決可以產生具有明確的對造,或以及規則導向為基礎之特色。在世界貿易組織下之爭端解決程序通常係在諮商失敗後開始。諮商之基本規則及爭端解決於下揭條文:貨品貿易之規定為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二十二及二十三條;關於服務貿易之規定為服務貿易總協定第二十二及二十三條;關於智慧財產權則之規定為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第六十四條。所有案件均應遵守之細節則規定在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瞭解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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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pute Settlement Body (DSB)爭端解決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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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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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世界貿易組織之總理事會為解決會員間之爭端而召集時,即為爭端解決機構。爭端解決機構為唯一有權成立爭端解決小組、通過小組及上訴機構報告、監督規則及建議之執行之機構,且於其不執行建議未被執行時,得依個案授權報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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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ersionary dumping 移轉傾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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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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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以傾銷價格出口到中間國,再由中間國出口到目的國。移轉傾銷之目的係為了規避反傾銷措施,以獲取中間國價格結構上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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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mestic support 境內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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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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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貼或援助之別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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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wnpayment 頭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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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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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減讓初始有條件的提出,承諾遵守合意之談判計畫或遵守顯示出在談判結果上有重大利益之其他策略。在亞太經濟合作會議下,對於貿易及投資自由化及開放長期承諾之分期履行部分,即表現在亞太經濟合作會議個別行動計畫中,後來成為一九九五年大阪行動綱領之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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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wnstream dumping 下游傾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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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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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指將產品之零組件以低於全部成本之價格銷售給本國之生產者而言。生產者再將零組件轉型或組合成其他產品,藉此獲取在出口市場上之價格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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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mping 傾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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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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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以低於國內市場售價之價格將產品銷往國外之行為。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六條,關於反傾銷及平衡稅之規定,實際上並未禁止傾銷。其僅謂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之締約成員均認為,若傾銷對於其他締約成員領域內已建立之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有實質損害之虞,或妨礙其國內產業之建立時,即具有可非難性。若進口國之調查顯示出有傾銷之發生,且對於國內產業造成實質之損害時,該國政府即得採取反傾銷措施。比較之基礎通常是產品在出口國之出廠價格及在進口國邊境上之交易價格,扣除產品離開工廠後所發生之運輸及其他成本。然而,似乎以低於國內價格之銷售同時會是低於成本之銷售。但此種說法嚴格而言並不正確。傾銷有時會與受有補貼利益之進口產品相混淆。就貿易政策之目的而言,傾銷係指個別企業之行為,當企業可以預見歧視性價格安排所帶來的利益時,即會以本身所有的資源提供資金。然而,補貼則指政府直接或間接對產業之給付。在進口國市場上,傾銷及補貼所造成之效果可能是相同的。評論者所要指出的是,表面上簡單的傾銷概念,在實務的適用上卻會產生眾多的爭端。當企業的價格及會計制度不夠透明,使得無法正確得知產品的成本結構時,僅單純的兩個價格即無法加以比較。此外,價格的比較可能因為該出口產品在國內並無銷售或銷售數量太少而不適合為之。無論如何,沒有其他貿易政策議題像傾銷一樣包含與理性分析一樣多的感性。因此,此一主題之文獻為數眾多。長久以來傾銷一直被視為貿易問題,但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戰後才轉變為主要的貿易政策議題,尤其是在一九三○年代經濟大蕭條時期。在哈瓦那憲章的談判過程中,參與者將傾銷分為四類(a)價格傾銷,其規則最後成為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六條之內容;(b)服務傾銷,係指產品之價格利益係因為運送服務之提供所產生的傾銷;(c)匯率傾銷,基於匯率的操作所達到之競爭優勢,及(d)社會傾銷,以低價進口囚犯及血汗勞力所生產之產品而發生之傾銷。後三種類型之傾銷並無任何規範。有時候,企業得以較高之價格出口產品,此種情形稱為逆向傾銷(reverse dumping)。對於傾銷的原因已有許多努力投入研究。以動機分類,有三個例子可以說明其原因。一九二三年Jacob Viner(1966)根據動機及持續性加以分類,第一,偶發性傾銷(sporadic dumping),此種傾銷可以處理掉剩餘存貨,係屬偶然發生之情形。無論如何,大部分的企業有時候會如此做;第二,短期或間歇性傾銷(short-run or intermittent dumping),企業在既有市場上遇到暫時性價格低落,且為了開拓新市場或為對抗傾銷而採取先發制人之報復時即會採之;第三,長期或繼續性傾銷,當企業為了在不削減國內價格之情形下維持完全的生產力,或當企業希望在不降低國內價格下維持規模經濟之生產力,或單純只是基於商業本位之理由時,即會採取此種傾銷。Mastel(1996)則將傾銷之動機分為生產力過剩之傾銷(產業面臨長期需求減少時所盛行)、政府支持之傾銷(企業得享有政府支持下之低投入成本利益)、策略性傾銷及歧視性定價(在不同市場上以不同價格銷售相同產品,大部分的原因係為了應付競爭)及掠奪性傾銷(為了將其他競爭者趕出市場而破壞競爭)。Robert Willig(1995),就傾銷之分析發明了一套最有用的方式,尤其是就傾銷的動機提供了一些有價值的觀點,雖然他的方法並未獲得貿易政策制定者之全力支持。其將行為分為非獨占傾銷及獨占傾銷。非獨占傾銷包括開拓市場之傾銷(market-expansion dumping)(以國內市場上較高的價格支持國外市場上較低之價格),週期性傾銷(cyclical dumping)(目的係為了除去持續的生產過剩,以降低至需求程度)及國營貿易之傾銷(state-trading dumping)(尤其是匯率或價格不具重要性的經濟體所為)。獨占性傾銷包括策略性傾銷(在進口市場上所造成之損害係基於全面性的策略或出口國市場上盛行的反競爭情勢)及掠奪性定價之傾銷(以低價出口係為了將競爭者排除在市場外,以達到在進口國市場獨占之目的)。這些分類通常不會被內國反傾銷之立法所考量,但也許可以嚐試改革反傾銷實務之文件中看到。對目前的貿易政策制定者而言,傾銷主要的次分類為,(a)隱藏性傾銷(hidden dumping),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六條之註釋中亦加以定義,係指,進口商轉售之價格低於有關聯之出口商之發票價格,同時亦低於出口國之價格,換言之,傾銷可以透過交易定價而達成;間接傾銷(indirect dumping),係指產品自第三國進口,且在第三國不被認為有傾銷存在時,(b)第二次傾銷(secondary dumping),係指產品出口時,其所包含的零組件係被認為以傾銷價格進口。K W Dam(1970)則將注意力轉移到傾銷概念的矛盾處。其主張,根據傾銷之規則,不論進口價格等於或低於國內產業在市場上的價格,國內產業均會受到損害。然而,當進口價格僅是反映出口商之比較利益時,產業之損害即不會擴大。Deardorff(1990)亦曾指出傾銷與國內市場上競爭程度之緊密關係。其指出,若國內市場及企業均受到保護時,企業想要出口產品勢必要以低於國內市場的價格銷售。 Gabrielle Marceau (1994)做出一個總結認為,傾銷的原因來自於二個國內市場間國家經濟及法律政策的不同。其認為除非有國際性協議之標準存在,否則國家的差異係正常且合理的。
- 作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文章公布日期:2019-07-01 最新檢視日期:2019-07-02
Enabling Clause 授權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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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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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11月28日由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ATT)會員共同達成在GATT或其他區域及多邊等協議中,提供低度開發國家及開發中國家較優惠待遇之決定。其中主要措施為普遍化優惠制度、GATT下之非關稅措施、開發中國家間之區域性或全球性貿易協定及對低度開發國家之特別待遇等。培植條款之目的係為了促進開發中國家更進一步地參與世界貿易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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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Ps (Environmentally Preferable Products) 環境有益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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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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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Ps (Environmentally Preferable Products) 環境有益商品 聯合國貿易及發展會議(UNCTAD)將EPPs定義為在商品生命週期期間,相較其他可供選擇且具相同用途目的之商品,可更加顯著地減少對環境所造成的傷害。具備上述特性之商品即可稱為「環境有益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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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ort tariffs 出口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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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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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貨品或商品離開一國之關稅領域時所課徵者。課徵出口關稅之原因包括,提高歲收、促使產品在國內更進一步地加工、或使初級商品於預計短缺時及國內生產所需時盡可能保留給國內產業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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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traterritoriality 治外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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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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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指對其他管轄權所及之人民及企業,有意地或默示地適用國內法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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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onomic integration 經濟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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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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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體在國際性活動上進行合作之過程。雖然所有的經濟體,除了實際上能自給自足的國家外,均會涉及經濟整合,但此一用語通常係指經濟體間活動的結合顯然較國家間結合更快之經濟體團體。由市場所領導之整合(無政府正式介入之自願性整合)通常有別於由政策所領導之整合(基於政府與政府間之正式架構效力下所為的整合)。另一項區別則為輕度整合及深度整度。前者係指,例如,自由貿易區之成立,在自由貿易區下各會員國對於經濟政策之形成仍保有自主權。後者則指競爭法、貨幣金融政策、國家標準及規則等之合作及調和,例如共同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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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onomic integration agreements 經濟整合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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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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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貿易總協定第五條泛指服務業自由貿易協定之用語。此一用語之採用係因服務之自由貿易必須在進口國有商業呈現之可能性,且服務之產品及消費者得自由移動,與貨品自由貿易之情形不同,涉及較大程度的經濟整合。經濟整合協定必須包含實質的部門,且必須實質地消除會員國所有的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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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quiry points 查詢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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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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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干世界貿易組織之協定會要求各會員政府機構設立查詢點,以便其他會員獲取該部門協定之資訊。有時則稱為聯絡點(contact point)。其從事政府層次之資料交換。有此規定之協定有服務貿易總協定、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及食品安全檢驗及動植物防疫檢疫協定。服務貿易總協定亦要求己開發國家會員國設立聯絡處,使開發中國家之私人企業得自此獲取貿易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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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vironmental rules under the WTO 世界貿易組織下之環境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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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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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貿易組織對於環境方面的議題尚無發展完整的規則架構。其基本的原則為,政府於符合國民待遇原則之情形下,得於領域內實施自己的環保標準。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二十條(一般例外)亦允許在嚴格定義之情形下,於必要程度內暫停協定下之義務。於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之生命或健康之必要時,得援引第二十條第(b)項採取或實施若干措施。服務貿易總協定第十四條亦有類似規定。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二十條第(d)項則使用於確保法律規章之被遵守。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二十條第(g)項則規則,若與保存可耗盡天然資源相關之措施能有效地與國內生產及消費之限制結合時,亦允許採取或實施該措施。參見在一九八二年的加拿大與美國鯡魚、鮭魚及鮪魚案、一九九一年墨西哥與美國之鮪魚案及再煉解汽油(reformulated gasoline)案中,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爭端解決小組就該條文之解釋。在Superfund 一案亦涉及環境保護方面,但其爭議主要集中在國民待遇原則上。為確立貿易措施及環境措施間之關係以促進永續發展,成立了貿易與環境委員會。Hoekman及Kostecki在一九九五即在世界貿易組織之議程中就此一議題提出四項理由。第一,一個國家內的生產及消費活動有可能對其他國家的環境帶來有害的影響。第二,若干環保團體提出看法,認為貿易本身因為其擴散污染的可能性,對於環境是有害的。第三,某些人認為環境措施及政策對貿易是不利的,因為其可能使國家為了使其產品更有競爭力而採取較低的環保標準,而不願承擔較高標準之成本。第四,環境政策不必然如鮪魚案所示地限制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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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cape clause 逃避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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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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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協定中常見之規定,允許一方於進口對類似產品之國內生產者造成嚴重損害或有嚴重損害之虞時,得暫停其義務。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十九條即包含了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國在貨品貿易時得適用之逃避條款。該條款允許會員國於無法預期之情況下,產品進口數量之增加可能對國內生產者造成損害時,得暫停其義務或修正自由化承諾。此一條文後來由防衛協定加以補充,該協定就防衛措施之採行有更詳盡的規定。在服務貿易總協定中則尚未就類似規定進行談判,僅在第十條授權就此點進行談判。在協定內包含防衛規定,通常有二個主要相關的理由。第一,可以鼓勵更進一步的自由化,因為各國在為自由化承諾時,若因此而造成明顯損害國內產業之無法預見的大量進口湧入時,仍有回頭的機會。第二,就促進長期穩定而言,其增加了多邊貿易制度更多的彈性。而將逃避條款規定到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中之直接原因為一九四七年二月之第9832號聯合國執行命令,其強制美國之貿易談判者,將與一九四二年十二月美國墨西哥貿易協定類似之逃避條款,包含在所有未來的貿易協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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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ropean Commission 歐盟執行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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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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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政治上權力之歐盟機構之一。執委會之職權在於確保構成歐盟法律架構之各種條約規定得以被遵守。其為政策及法律案之正式提案人,亦為歐盟政策之執行者。目前有二十位任期各為四年之委員,就特定主題之領域負責。委員係基於一般能力而選出,其獨立性必須無庸置疑。每一會員國得指派一名委員,但是法國、德國、義大利、西班牙及英國得指派二名。在行政上,執委會區分為二十多個總署,但並非所有的總署均在運行中。第一總署與對外經濟關係有關,包括在世界貿易組織下之談判,第四總署掌理競爭,第六總署則掌理農業。在羅馬條約第二二八條及其他條文中,對外協定由執委會進行談判,並由歐盟理事會(部長理事會)決議之。概括而言,係由部長理事會制定談判之指導原則,執委會再依該指導原則進行實際之談判。因此個別會員國必須將其貿易談判之主權讓渡給執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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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change controls 外匯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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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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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對其居民利用外匯準備之程度所為之條件或限制。世界貿易組織之會員國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的協會規定,得為外匯管制,但不得損及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之目的。就服務貿易而言,當會員國已為特定承諾時,即不得就經常性交易之國際資金移轉及支付設限。在上述二種情形,為維護收支平衡得在嚴格定義之要件下進行外匯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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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change dumping 匯兌傾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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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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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被認為係傾銷的一種類型,係指透過匯率的操作使出口商在進口市場上獲得利益所發生之傾銷。所謂的匯兌傾銷在哈瓦那憲章的談判時曾被討論,但並未就如何處理此一行為建立任何規則。某些要求就貿易及外匯進行談判之主張,顯然係基於匯兌傾銷仍持續存在之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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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change of concessions 減讓之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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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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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邊貿易談判下之請求及要約(requests and offers)下所達成之雙邊合意結果。狹義之減讓係指拘束力而言,但一般較常使用於關稅減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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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haustion doctrine 耗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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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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耗盡原則係指書、光碟片或其他享有著作權保護之作品一旦合法進入市場流通,著作權之所有人即不再有任何控制再銷售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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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cise duty 貨物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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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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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對商品之生產、購買、銷售或使用所課之稅。典型的例子為對酒類之蒸餾提煉及銷售所課之稅。在世界貿易組織之國民待遇原則下,對外國及國內產品應課予相同水準之貨物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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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clusive import rights 獨家進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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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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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專利權人、著作權人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人得停止包含相同智慧財產權之產品平行進口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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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clusive marketing rights (EMRs)獨家行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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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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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下,與製藥及農業化學產品之專利保護有關之概念。若特定的交易安排使協定之條文發生效力時,則獨家行銷權可長達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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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ort controls 出口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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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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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國為了管理出口量所採行之措施。實施出口管制之理由眾多,包括為了遵守聯合國的經濟制裁、嚴守自願設限協議、遵守國際初級商品協議下之出口配額、策略性出口之管理、關於雙重目的出口規則之管理及保存某些原物料及其他產品以供國內生產及消費之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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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ort credits 出口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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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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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許貨品或服務進口商(買方)延期付款之條件。經濟合作發展組織根據官方支持出口授信指導原則協議處理政府支持之出口授信。目前已被接受之實務為考量二年以下短期、二到五年之中期、及五年以上長期償還條件之出口授信。許多出口國都有管理、支持及擔保出口信用之機制,尤其是例如發電廠、港口機場設施等長期契約之情形,因為有利的信用條件對於投標的競爭力有相當的影響力。世界貿易組織補貼及平衡稅協定則宣示禁止低於商業利率之出口授信。經濟合作發展組織會員國依據經濟合作發展組織協議所為之出口授信即為此一禁止規定之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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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ort incentive 出口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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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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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為了促進出口擴張對國內產業所採之措施。這些措施包括直接補貼、補助金、於產品出口時降低其零組件之進口關稅、租稅優惠等等。補貼及平衡稅協定將某些類型的出口獎勵規定為違法補貼,包括與出口有關之補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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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ort inflation insurance schemes 出口通貨膨脹保險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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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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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在高通貨膨脹之環境下,尤其是在一九七○年代所運作之方案。其目的是為了減少或除去貨幣膨脹在出口契約成本中的效果。不採用此種方案的國家認為,此種方案將給予出口商競爭上的利益,出口商在國際市場上將會更積極地進行交易,因為他們明確地知道不需單獨承擔通貨膨脹的成本。一九七八年時,關稅及貿易總協定曾經成立爭端解決小組就此一方案是否構成補貼加以檢討,小組認為如果保險費率明顯地不適於涵蓋長期運作下的成本及損失時,即會構成補貼。但小組亦注意到,所謂長期的意義為何仍待定義。在目前低通貨膨脹的環境下,此種方案可能仍然存在,但使用的機率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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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ort of domestically prohibited goods 國內違禁品之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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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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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國家為了健康或安全之理由,允許某些產品的生產,但不得在自己的國內市場上銷售。首先,此種特殊的案例很難找到。就進口國應同意對這些產品開放市場此點,在程度上有不同的觀點。有些人認為,若一個國家就允許這些產品進入國內市場有強烈的道德上疑慮時,也應該有強烈的信念禁止產品的出口。其他人則認為,進口國沒有義務接受這樣的產品。往壞處想,對於主張國家有權從事此種產品出口的人而言,此一論點無疑是一種保護主義,但實際之情形並非如此單純。此一困難的議題自一九八二年起即存在於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之工作計畫中。世界貿易組織亦正在處理此一議題,但尚未有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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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ort performance requirements 出口履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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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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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許可外國人在其領域內投資時所課予之條件,其目的在於擴展該國之出口。簡言之,外國人投資所設立之企業必須出口一定比例價值或數量的產品。在批發及零售貿易商之情形,必須在進口與出口間達到平衡。在與貿易有關之投資措施協定下,大部分的出口履行要求必須逐步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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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ort quotas 出口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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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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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國對若干產品在總價值或數量上所為之限制或上限。其目的係為了保障國內生產者及消費者不致於受產品短期缺乏所影響,或以減少供給之方式提高特定產品在國際市場上之價格。而後者必須是一個國家,或一個國家集團就該產品係屬具有支配力之出口國才有可能性。經濟作物之國際初級商品協定可以透過出口配額方式鞏固其穩定價格之目的,有時亦可以結合緩衝存貨為之。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二十條第(h)項(一般例外)特別允許締約國採取措施以支持其在政府間初級商品協定下所承諾之義務,只要該協定符合一九四七年聯合國經濟和社會理事會之原則。此亦反映出哈瓦那憲章第六章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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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ort restitution 出口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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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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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農業政策下之出口補貼,用以填補國內價格與國際價格間之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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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ort subsidies 出口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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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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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於國內生產者或出口商出口貨品或服務時所為之給付或財政上之援助。出口補貼在補貼及平衡稅措施協定下係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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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ort tariffs 出口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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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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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貨品或商品離開一國之關稅領域時所課徵者。課徵出口關稅之原因包括,提高歲收、促使產品在國內更進一步地加工、或使初級商品於預計短缺時及國內生產所需時盡可能保留給國內產業之政策。
- 作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文章公布日期:2019-07-01 最新檢視日期:2019-07-02
Fair and equitable treatment 公平及合理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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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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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指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十七條(國營事業)關於國營事業之政府進口採購行為的義務。此一義務之效力雖與最惠國待遇之效力不同,但亦指在最大的限度內應給予不歧視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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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ir competition 公平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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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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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貿易政策下,認為國際貿易應符合多邊貿易體制下不歧視原則之主張。有時亦稱為公平競爭環境(level playing field)。在貿易上,公平競爭之要素之一為 ,競爭應受到若干的拘束。此外,亦得採取反傾銷措施及平衡稅等。在競爭政策下,所謂的公平競爭係指企業之行為應符合一般的競爭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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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ir trade 公平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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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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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貿易有很多意義。可以指一個貿易體系,一個權利義務平衡且參與者均加以遵守的體系。亦可指不依賴傾銷及補貼的貿易。在一九八○年代,公平貿易被某些人定義為類似受到管理之貿易,例如為達到有效的雙邊貿易平衡所為之努力。在競爭政策下,公平貿易係指不從事競爭法下所定義之反競爭商業行為。其實際的定義為何必須視內容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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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ir-use doctrine 合理使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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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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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原則係指具有著作權之作品在某一限度內得以節錄援引的方式加以使用,而不會構成著作權之侵害,尤其是基於學術目的時。在特定情形下其使用是否合理必須視個案之情形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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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vourable-balance-of-trade objective 有利之貿易平衡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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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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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重商主義mercantil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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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tish of industrialization 工業化之迷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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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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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cox(1949)用來形容一項主張之用語,即認為只有透過經濟體快速的工業化才能達到改善人民生活水準之強烈需求。其注意到在國際貿易上要達到此一目的將受到嚴格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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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al goods and services 最終產品及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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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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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使用者所購買之產品及服務。最終產品及服務與中間產品及服務不同,兩者完全依據購買者來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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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ancial services 金融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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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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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一般保險、人壽保險、基金管理、證券交易及與其相關之諮詢服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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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ancial Services Interim Agreement 金融服務過渡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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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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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世界貿易組織第一次金融服務談判之結論,於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八日所通過之協定。其包含市場進入及其他參與國所為之承諾。該協定並未涉及新的貿易規則。此一過渡協定於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一日屆期。此一過渡協定的特色在於,除了美國之外,所有的當事國均給予其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國最惠國待遇。美國對所有會員國在所有的金融服務項目均排除最惠國待遇原則之適用,以使其得利用互惠原則決定外國金融機構進入市場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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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st-to-file 申請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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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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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優先取得專利權之程序。大部分的國家,美國及菲律賓為主要例外國家,不論真正發明之時點為何,以優先登記之人取得發明之優先權。美國及菲律賓則採發明優先原則。申請優先之方式最大的優點在於,若對於優先次序發生爭執時,有一清楚的時點可以決定由哪一個發明人取得優先權。而在發明優先的方式下,可能即必須費力地透過其他紀錄才能決定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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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xed quota 固定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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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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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固定期間內不得超過之貨品進口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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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at-tariff structure 單一關稅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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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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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關稅均相等或接近相等之關稅表。最有名的例子為智利,其在一九九七年時所有進口關稅均為百分之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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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exibility provisions 彈性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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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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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烏拉圭回合談判結論之削減農業出口補貼有關之規定。若一個國家出口補貼的增加是因為以談判基礎之一九八六年到九○年為基期所造成者,則得選擇以一九九一年到九二年為基期。然而,完成削減之時點仍維持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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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oating initial negotiating rights 浮動初始談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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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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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初始談判權initial negotiating 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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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oor price 基準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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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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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初級商品生產者之保證價格水平,該價格可能高於或低於該初級商品之國際價格。在國際初級商品協定中,基準價格的水準可能是緩衝存貨之管理者必須購入之數量,以降低供給且藉此支持市場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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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od and Agricultural Organisation (FAO)糧食及農業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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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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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一九四五年所成立之聯合國特別機構之一。前言所規定之目的為,(a)提昇會員國之人民生活水準及營養水準,(b)確保食品及農產品生產效率之改善,(c)改善農村居民的條件,及(d)以上述原則對擴展世界經濟提出貢獻,並確保免於饑餓之人權。該組織下設糧食及農業組織就初級商品問題、農業及世界糧食安全設有委員會等機構。在土地及水源的開發、動植物保護、林業及漁業方面亦很積極。世界衛生組織與糧食及農業組織共同管理國際食品標準委員會(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目的在於促進食品規範的調和以促進國際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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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od-importing Group 糧食進口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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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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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烏拉圭回合早期所成立之集團,代表依賴糧食進口的開發中國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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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od security 糧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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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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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際貿易議程中再度出現的用語,例如,世界貿易組織在馬爾喀什部長會議中即決議,就低度開發國家及淨糧食進口之開發中國家之世界貿易組織農業改革計畫所產生的可能負面影響加以檢討。一個國家基本的責任即應確保其人民及居民享有適當的糧食供給。某些國家在自然條件上即能自給自足,或成為糧食淨出口國,但其他國家則或多或少必須仰賴糧食進口。然而亦有國家透過國內之計畫,例如高關稅、補貼或其他非關稅措施等使其生產者免於國際競爭,以達到糧食安全之目的。此種計畫對於國際之影響不一。在貿易政策上之議題則為,此種為了達到糧食安全之目的所採取之措施不能侵害或減損在世界貿易組織農業協定下之義務,亦不能壓抑農業進一步改革及農產品貿易自由化之需求。一個明顯的例子即是,當農業貿易愈自由,透過已開發國家出口補貼的削減,尤其是經濟合作發展組織之國家,愈能支持開發中國家農產品生產者,因為出口補貼會壓低進口國生產者之價格。更自由的貿易會帶來更多的市場進入機會及更高的國際初級商品價格。而開發中國家生產者條件之改善實際上亦會提高國家的糧食安全。因此,開發中國家可因糧食出口補貼而獲得利之論點並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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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外人直接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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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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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貨幣基金將其定義為:「為了在一個經濟體內獲得企業經營上之持續性利益,而非基於企業管理之目的,所為之直接投資。」而持續性利益之定義則引起許多爭議。經濟合作發展組織曾經建議為符合此一要件,其應取得百分之十或更多的所有權。經濟合作發展組織亦將外人直接投資定義為:(i)直接投資者對於公司股份資本的單純購買行為及單純貸款、貿易及其他更進一步的授信行為。(ii)直接投資者再投資所得之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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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eign investment screening 外人投資審查 200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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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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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國家用來確保外國投資之融資計畫符合國家發展計畫及經濟所需之測試,及確保在特定部門或公司之外國投資不得逾越法律限制之機制。審查的目的亦在促進真實的投資計畫。外人投資審查對貿易政策之重要性在於,有些人認為,當外人投資對有效的市場進入係屬必要時,則審查機制可能成為一種貿易障礙。藉由審查時駁回投資之申請,即可形成拒絕市場進入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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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urth Protocol to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 服務貿易總協定第四議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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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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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與基礎通訊服務承諾效力之議定書,為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五日談判完成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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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mework Agreement 架構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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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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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京回合談判中,特別係指處理開發中國家議題之四項結論之總稱。此四項結論為(i)授權條款;(ii)基於收支平衡目的所採取之貿易措施宣言;(iii)基於發展目的之防衛行為決議;及(iv)關於通知、諮商、爭端解決及監督之瞭解書。架構協定一詞源自於東京宣言第二段文字,其尋求世界貿易行為之國際架構的改善,以回應開發中國家所關切之貿易體制無法完全符合其需求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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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e and fair trade 自由及公平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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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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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是在美國關稅及貿易政策中出現之概念,係指從經濟發展及全球利益的觀點,自由貿易係一極欲達成之目標,但前提是其貿易夥伴亦公平地遵守共同接受之規則。若其採取不公平的行為時,即無權享受開放市場進入之利益。有一文獻完整的觀點則認為,例如,催生三○一條款之想法,其目的並非為了保護美國市場,而是為了確保其他經濟體開放其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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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edom of transit 轉運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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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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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貿易組織之會員在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五條下,得無阻礙地通過其他會員領域運送貨物,使貨物能到達最後目的地之權利。此一權利包含船舶的使用及其他基於相同目的之運輸方式。會員不得對其他會員之貨品及運輸方法加以歧視,亦不得對轉運中之貨物課徵關稅,但有權就其所提供之與轉運有關之服務,以實際成本為基礎收取行政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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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edoms of the air 航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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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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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專家將航空器飛行通過其國內領土之權利分為八種,稱為航空權,但航空權一詞在一般用法上通常僅指前六項權利。分為(i)飛越某一國家之權利;(ii)降落在某一國家補給燃料或類似目的之權利,但不得裝卸貨物及乘客;(iii)在其他國家卸載貨物及乘客之權利;(iv)在其他國家裝載貨物及乘客,並在航空器母國卸載之權利;(v)使用一國為轉運中心為與第三國間之貨物及乘客運送;(vi)結合第三項及第四項權利之權利;(vii)完全於母國以外之第三國間從事航空服務之權利;(viii)於一國內提供航空服務之權利,通常稱為國內空運限制。這些權利通常必須由政府代表國內的航空業者進行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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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e riders 搭便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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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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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用以形容自已本身不用採取對等行為之自由貿易受益者。有時亦指某些不願意共同參與自由化之活動,但卻希望享有自由化利益之國家。搭便車行為之重要性主要出現在以互惠原則為基礎之貿易談判背景下。從經濟的觀點來看,搭便車之行為只會傷害自身之利益,因為其將自已排除在貿易自由之利益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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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e trade 自由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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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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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上係指貨品、服務、資本及人員跨越邊境之自由移動。但實際上,一國之國內政策及法規均會就每一種移動或多或少地加以限制。自由貿易之定義隨著時間之不同而改變。Goldstein(1993)即以美國關稅為例,提出最好例子。她提到,在十九世紀早期,自由貿易係指關稅低於百分之二十之情形。到了十九世紀晚期,自由貿易者提倡關稅應低於百分之四十,而到了二十世紀,自由貿易係指關稅未達百分之五之情形。在東南亞國協自由貿易協定下,所謂的自由貿易係指關稅界於零到百分之五間。在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二十四條下,關稅同盟及自由貿易區則必須就會員國間之所有貿易,實質地排除關稅及其他對商業之限制性規定,以符合自由貿易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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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e-trade Agreement 自由貿易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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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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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個或二個以上國家所締結給予他方優惠市場進入之協定,通常稱為自由貿易。實務上,自由貿易協定傾向允許就敏感性產品為各種例外規定。在某些情況下,自由貿易只不過是一項長期的目標,或代表貿易自由化之一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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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e-trade area 自由貿易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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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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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二個或二個以上之國家,技術上稱關稅領域,所組成之集團,其除去關稅及所有或大部分影響其貿易之非關稅措施。參與之國家仍得就外部產品適用自己的關稅,或協議制定共同的對外關稅。自由貿易區被稱為具有互惠性,因為所有的會員國對其他會員國均須除去關稅及其他障礙。在某些情形下,開發中國家之會員國則會被免除為相等減讓之義務,例如南太平洋區域性貿易及經濟合作協定及洛梅公約等,甚至得自由進入已開發國家之市場。這些則稱為非互惠性自由貿易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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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e-trade zones 自由貿易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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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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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位於運輸站附近,由政府所設置,為進一步加工、最終組裝及再出口之目的而免稅進口原料及零組件之特定區域,又稱為加工出口區。這些產品將出口至其他國家的市場。成功的自由貿易區會充分地提供相對廉價且合適的技術性勞工。設置加工出口區的國家通常以國內欠缺具競爭性之產業及法規架構為特色,且以此做為獲取外國人投資及進入外國市場之方式之一。此種加工出口區有時會導致將技術移轉到母國之效果,但此點通常不是加工出口區內公司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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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ntier traffic 邊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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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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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指藉由特定地理區域內之當地居民間跨越邊境之交易,這些居民通常具有發展良好的親屬關係或長期的經濟關係。在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十四條下,締約國得決定不對邊境貿易適用所有的海關手續。以此種方式進行之貿易被認為無法找到方式進入更廣的經濟體內。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並未就離邊境多少距離內屬於邊境區域加以規定,但Snyder(1948)則提及,在許多戰前的貿易協定中,特別將其限制在距國界十五公里之區域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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