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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17日 星期二

WTO小辭典 A--F

WTO小辭典 A--F
  • 作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文章公布日期:2019-07-01             最新檢視日期:2019-07-02
AMS 境內支持  
2004/10/19
Aggregate Measurement of Support, 境內支持:係指以貨幣表示的每年支持水準,該種支持係指針對某一農產品的支持,且有利於基本農產品生產者,或對非特定農產品支持而有利於一般農業生產者;惟符合農業協定附件2規定,不需削減的支持者不在此限。
Amicus Curia briefs 法庭之友意見  
2004/10/19
爭端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後,當事國及第三國之外之機構及個人,向小組、爭端機構或專家審查群主動提交之意見。
ADC 先進開發中國家  
2004/10/19
Advanced Developing Countries, 先進開發中國家,此係歐盟2004年5月9日信函提出之概念,即在開發中國家中選擇發展程度較高者,歸類為先進開發中國家。
ACP Group ACP集團  
2004/10/19
ACP(African, Caribbean and Pacific)集團:係指位於非洲、加勒比海以及亞洲地區,早期經歐盟殖民,後脫離殖民建國之國家。歐盟基於殖民歷史,與總計71個ACP國家簽署洛梅公約,旨在促進ACP國家經濟發展。
Amber Box 琥珀色措施  
2004/10/19
除藍色、綠色及微量措施外之境內支持措施。
Agreement-specific proposals 特定協定議題建議  
2004/8/6
依據杜哈部長宣言第四十四段,會員就WTO各協定或決議中,有關特殊與差別待遇(Special & Differential Treatment)之條文,指認出應檢討、改善之建議提案。2003年5月15日,總理事會通過將88項特定協定議題提案劃分為三大類進行討論之分類清單(第一類:共識較高者,計38項;第二類:技術性或較宜由現有談判小組處理者,將提交各專業委員會或談判小組討論,計38項;第三類:共識程度較低,尚須進一步修正者,計12項)。其中有28項已列入坎昆部長會議宣言附錄C,惜宣言未獲通過。
Actionable subsidies 可控訴之補貼
2003/12/12
世界貿易組織補貼及平衡措施協定下之一種補貼類型。若補貼造成其他會員國國內產業之損害,否定其在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下所為之承諾,或嚴重危害其他會員國之利益時,即為可控訴且違法之補貼。若有此一負面影響存在時,進行補貼之國家必須撤回補貼或除去此一負面影響。
Administrative guidance 行政指導  
2003/12/12
尤其是指日本行政機關之行為。反對行政指導的人認為這是藉由公布敏感性產品的產量或出口預測,或其他相同效果的非正式措施所為之行為。而這些預測則會被相關產業做為其出口活動之大概標準。曾經發生之有名案例為汽車及半導體晶片。行政指導常與自願出口設限密切配合。
Ad valorem equivalent 從價等值  
2003/12/12
特定關稅稅率的計算方式,係將每一產品以固定貨幣價格表示之稅率轉換成以產品價值比例表示之方式,而產生從價關稅稅率。例如,對價值十元的光碟片課徵一元之特定關稅,其從價等值為百分之十;若對價值二十元之光碟片課徵時,其從價等值為百分之五。
Ad Valorem Tariff 從價關稅  
2003/12/12
以進出口產品價值比例所表示之關稅稅率。現行大部分關稅均以此一形式表示。
Agenda 21 二十一世紀議程  
2003/12/12
一九九二年六月十四日聯合國環境及發展會議在里約熱內盧之會議中所通過,關於貿易及環境之跨部門原則及行為計畫。計畫A部分為尋求透過貿易而促進永續發展。其目標為(a)促進開放、不歧視及公平的貿易體制,使所有的國家能透過穩定的經濟發展改善其經濟結構及人民生活水準;(b)改善開發中國家出口之市場進入;(c)改善商品市場的功能及達成國內外健全、相容及一致之商品政策,以使商品部門對永續發展所產生之貢獻,在考量環境因素下有效地被運用;(d)促進及支持國內及國際上經濟發展及環境保護相互支持政策。此一目的將透過一般項目及以往聯合國貿易及發展會議在商品領域活動所啟發之一系列活動來達成。計畫B之目的則在於(a)使貿易及環境以有利於永續發展之方式相互支持;(b)釐清關稅及貿易總協定、聯合國貿易及發展會議及其他國際組織在處理貿易及與環境有關議題上之角色,包括相關之調解程序及爭端解決,及(c)促進國際生產力及競爭力,並鼓勵於處理環境及發展議題時,在產業界扮演積極的角色。這些目標也必須藉由實際的活動加以支持。二十一世紀議程為世界貿易組織之貿易及發展委員會之權限所提及,做為其考量之相關文件。
Aggregate measurement of support 境內總支持  
2003/12/12
農業談判中所使用之用語。以貨幣單位表示每年國內支持措施之水準,即補貼農業生產及收入之政府基金之多寡。根據烏拉圭回合談判之結果,每年的支持水準應加以削減。對貿易影響輕微之國內支持措施則無庸削減。
Aggressive multilateralism 積極多邊主義  
2003/12/12
Bayard及Elliott用來形容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瞭解書通過後,美國之市場開放選擇。此一瞭解書雖然降低了美國發動三○一條款之能力,但提供了美國及其他國家提倡多年,為使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之爭端解決體制運作更為良好所必須之自動性及可預測性。
Agreement on Agriculture 農業協定  
2003/12/12
烏拉圭回合成果之一。其就農業貿易長期的改革及自由化提供了第一個有效的多邊架構。該協定在市場進入、境內支持及出口競爭上(換言之,即補貼的管理等)建立了新的規則及承諾。其鼓勵採取貿易扭曲效果較小的境內支持政策,且允許緩和境內調整負擔之行為。協定所要求的措施為:(a)已開發國家在六年內應分期減少百分之三十六之出口補貼支出,開發中國家則為十年內減少百分之二十四;(b)已開發國家在六年內減少百分之二十一之出口補貼數量,開發中國家於十年內減少百分之十四;境內支持必須在二十年內減少百分之二十,以一九八六年至一九八八年為計算之基礎期間,及(c)所有現行之非關稅措施必須轉換為關稅而受拘束,之後必須於六年內減少未加權平均百分之三十六,亦以一九八六年至一九八八年為基礎期間。開發中國家則於十年內減少百分之二十四。就以往未開放之市場,該協定承諾最低之市場進入機會,及在關稅化後,於嚴格定義的要件下,得以特別防衛措施處理大量進口之問題。此外,關於使農業貿易進一步自由化之談判於二○○○年一月一日恢復談判。只要會員國遵守最後期限之規定,在承諾的實施上則會有一些限制性的彈性存在。
Agreement on Basic Telecommunications Services
基礎電信服務協定  
2003/12/12
烏拉圭回合服務貿易談判,首次受到重視之世界貿易組織的一項協定,該協定於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五日完成,並於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生效。共有六十九個會員國提出市場進入承諾,承諾內容包括以跨國提供服務及商業據點呈現之方式提供服務。
Agreement on Customs Valuation 關稅估價協定
2003/12/12
正式名稱為「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七條執行協定(Agreement on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VII of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該協定建立了不歧視原則之制度,使關務機關為課徵關稅而估算進口產品價值時得以遵守。
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 政府採購協定
2003/12/12
為世界貿易組織複邊協定之一。政府為自用而採購商品或服務時,不受服務貿易總協定及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之規範,某些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之會員視其為重大的缺失,而在東京回合中同意成立政府採購協定。目前協定之前身為東京回合的內容,並經烏拉圭回合談判。其包含了中央政府、州或地方自治政府及國營事業在一定規模以上之商品、服務及營建採購契約。該協定的目的在於確保,除了合法的邊境措施外(例如,安全及健康標準,智慧財產權之保護等),外國供應商就相關的政府採購契約所得到的待遇不得低於國內供應商,換言之,應給予每一供應商國民待遇。該協定亦規定,在協定範圍內之政府採購,締約國應給予其他每一締約國最惠國待遇,但就會員給予其他會員之廠商在其政府採購上之競爭程度而言,則存在著直接互惠之因素。此一互惠原則特別適用於次級政府之採購上。該協定亦追求透明化的政府採購程序及措施。
Agreement on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VI of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1994 一九九四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六條執行協定
2003/12/12
即為世界貿易組織之反傾銷協定。
Agreement on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VII of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1994 一九九四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七條執行協定
2003/12/12
即為關稅估價協定。該協定建立了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國,為課徵適當關稅之目的,於估算進口商品價值時所應遵守之原則及程序。估算關稅價值之主要基礎為交易價值。大體上為出口商品在競爭環境下實際已支付或應支付之價格。
Agreement on Import Licensing Procedure
輸入許可程序協定
2003/12/12
該協定規範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在其輸入許可制度之管理上所應遵守之程序。其目的之一是為了確保此制度係以公平、平等之方式管理之,且在透明的環境下受到管理。
Agreement on Preshipment Inspection 裝運前檢驗協定
2003/12/12
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建立了一套會員得以實施之裝運前檢驗程序及條件,以確保貨品之裝運成本與發票上之成本相符合。裝運前檢驗主要是開發中國家為了避免資本移動、商業詐欺、規避關稅及其他類似行為而使用之。該協定要求使用會員於使用這些措施時必須遵守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之原則及義務,包括不歧視、透明化、機密性商業資料之保護、不合理遲延之避免、價格查證特別準則之使用及裝運前檢驗機關利益衝突之迴避等。出口會員應確保其關於裝運前檢驗行為之法律及規章,係以不歧視之方式適用。出口會員必須適當地公布所有適用之法律及規章,且於受到請求時,即必須提供使用會員技術上之協助。於發生爭端時,雙方當事國必須得使用協定強制規定之獨立審查程序。該程序係由獨立機構管理,而該機構係由代表裝運前檢驗機構之組織及代表出口商之組織所組成。由三個會員所組成之審查小組,其決定對於該爭端之所有當事國均有拘束力。
Agreement on Rules of Origin 原產地規則協定
2003/12/12
世界貿易組織轄下之協定。其為原產地規則之長期調和建立了一項工作計畫。此一工作應由原產地規則委員會於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或之後立即完成。委員會之工作由該協定所建立之原則所指導。例如,原產地規則應定義為會員國在最惠國待遇條件之範圍內,用以決定產品原產國之法律、規章或行政決定,換言之,原產地規則不適用於在優惠關稅下進口之產品。產品之原產地,為產品係完全在該國取得之國家,或在涉及二個以上國家時,係完成最終實質轉型之國家。該協定規定,原產地規則應以一致、統一、公平及合理之方式執行,且不得對國際貿易產生限制、扭曲及分裂之效果。最後,原產地規則必須聲明給予原產地認定之條件,而非不符合原產地之條件。該協定另有優惠性原產地規則共同宣言之附件。
Agreement of Safeguards 防衛協定
2003/12/12
規定會員國得於何時及如何採取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十九條行為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又稱為脫身條款之措施。第十九條係處理採取緊急措施之可能性,以保護國內產業免於因無法預見之進口增加而造成該產業嚴重損害或有嚴重損害之虞。嚴重損害係指對國內產業之情況明顯且全面性的損害,而嚴重損害之虞係指損害明顯地即將發生。該協定提到,嚴重損害之虞之認定必須基於事實,不得僅依據宣稱、推測及微小的可能性。該協定就防衛措施之調查設有標準,包括聽證會之公布及利害關係國提出證據之適當方法等。這些標準還可包括防衛措施之採行是否符合公共利益。若採取防衛措施上之遲延將造成難以彌補之損害時,得先採取不超過二百天期間之臨時性措施。防衛措施必須以不歧視之方式為之,且其必須針對產品,而不得針對產品的來源。換言之,即使X國之產品可能被認為是主要的問題,亦不得單獨減少其進口。因此防衛措施不再具有選擇之可能性。一般而言,防衛措施之期間不得超過四年,雖然在某些情況下最長得延長到八年。任何超過一年之防衛措施,均必須附加開放市場進入之結構性調整。採取防衛措施之會員國可能必須提出補償。該協定禁止所謂的灰色領域措施,包括自願設限協定等。所有在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有效之防衛措施必須在五年內逐步去除。
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措施協定
2003/12/12
簡稱為SPS協定。關於使用食品安全及動植物健康規定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故規定之使用不得造成國際貿易之障礙。該協定保留政府得採取衛生檢疫措施之權利,但不得恣意或無理由地用於歧視採取相同或類似措施之其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國。其鼓勵會員國以既存之國際標準、準則及建議為國內措施之基礎。若有科學根據或適當的風險評估時,會員國得採取或維持較高的標準。若出口國可以證明時,進口國必須視其標準與出口國之標準具有同等性。該協定亦制定了詳細的程序規範法規之透明化、公告程序及國內查詢點之設立等。
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 補貼及平衡稅措施協定
2003/12/12
世界貿易組織協定之一,其建立了處理三種類型補貼應遵守之程序規定。此三種類型為禁止性補貼(以出口履行為條件之補貼或使用於國內產品而不使用於進口產品之補貼)、可控訴之補貼(只有在不損害其他會員國之國內產業、造成利益之剝奪或減損、或對其他會員國之利益造成嚴重危害等情況下才能存在之補貼)及不可控訴之補貼(會員國得實施之補貼)。對於適用該協定所引起之爭端,該協定詳細地規定了加速解決爭端之時間表。該協定亦規定了課徵平衡稅之要件。該協定不適用於農業補貼。
Agreement on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
2003/12/12
世界貿易組織協定之一,其目的在於確保技術性規章及標準,包括包裝、標記及標籤等要求,及評估是否符合技術規章及標準之程序,不會對國際貿易造成不必要之障礙。此一協定之前身為東京回合之標準協定。該協定鼓勵會員國使用適當的國際標準,但並不要求會員國為了標準化而改變其保護水準。其不僅包含適用於產品本身之標準,亦涉及製程及製造方法。應適用規定之公告程序。該協定之附件包括了「標準之草擬、通過與適用之適當實務規範」。中央政府之標準化機構必須遵守該規範,地方政府及非政府機構得選擇適用。
Agreement on Textiles and Clothing 紡織品及成衣協定
2003/12/12
世界貿易組織協定之一,前身為多種纖維協定。該協定與多種纖維協定不同的是,其目的是為了使紡織品與成衣之國際貿易於二○○五年一月一日重新回到世界貿易組織下之一般自由化及不歧視之貿易原則下。在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會員國必須就一九九○年紡織品貿易百分之十六之範圍內回歸適用。其他百分之十七必須在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整合,接下來的百分之十八須在二○○二年整合,其餘則在二○○五年完成。此意謂著將有相當的後階段負擔(backloading),但有公平明確之要件可於執行時適用之。例如,每一階段必須從以下四類產品中選擇適用產品:纖維束與紗、布料、人造紡織產品及成衣。其過程由依該協定所成立之紡織品監督機構監督,此一機構就關於該協定之事項亦有解決爭端之功能。會員國亦得適用世界貿易組織下之爭端解決機制。
Agreement on Trade in Civil Aircraft 民用航空器貿易協定
2003/12/12
世界貿易組織複邊協定之一,初次於東京回合中締結。該協定之簽署國有義務除去(a)民用航空機,(b)民用航空機之引擎及其零、組件;(c)民用航空機之其他零、組件與次裝配品,以及(d)地面模擬飛行器之所有關稅及其他費用。該協定規定買方應得基於商業及技術之因素自由選擇供應商,且不得有數量限制。世界貿易組織關於補貼之規則亦適用之。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RIPS)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
2003/12/12
於烏拉圭回合中所締結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該協定係為處理因廣泛多變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及實施標準及國際貿易上對仿冒產品多邊規範之缺乏,而在國際貿易上引起之日漸緊張所進行之談判。適用於著作權及其相關權利、商標、地理標識、工業設計、專利、積體電路之佈局設計及商業密秘之保護等。適用之保護標準則為包含於巴黎公約(1967年修正)、伯恩公約(1971年修正)、羅馬公約及積體電路智慧財產權條約等條約中,但協定並不要求必須加入這些公約。會員國得在其法律體系及實務內,自由決定合適的方式來執行該協定之規定。已開發國家應於一九九五年底使其國內法律及實務符合協定之規定。開發中國家及從中央計劃經濟轉型到市場經濟之國家,則應於一九九九年底完成。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Investment Measures(TRIMs) 與貿易有關之投資措施協定
2003/12/12
烏拉圭回合所締結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其目的是為了除去附加於投資許可時,對貨品貿易產生扭曲或限制效果之條件。該協定包含了違反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三條(國民待遇)及第十一條(數量限制之一般排除)規定之例示清單,有(a)企業必須使用一定數量國內產品之要求;(b)與出口履行有關之進口許可,及(c)任何關於進口數量限制之要求等。已開發國家必須在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前逐步除去不符合規定之措施。開發中國家則延至二○○○年一月一日必須完成,而低度開發國家則為二○○二年一月一日。協定第九條之規定亦提高了在往後階段中加入投資與競爭政策條文之可能性。
Agreement Regarding International Trade in Textiles 紡織品國際貿易協定  
2003/12/12
 參見多種纖維協定Multi-Fibre Arrangement。
Agreement Respecting Normal Competitive Conditions in the Commercial Shipbuilding and Repair Industry 商業造船及維修工業一般競爭條件協定  
2003/12/12
參見經濟合作發展組織造船協定OECD shipbuilding agreement
American Selling Price (ASP)美國銷售價格  
2003/12/12
直到一九七九年為止,美國在一九二二年Fordney-McCumber 關稅法建立並於一九三○關稅法中延用,為課徵關稅之目的,評估邊境貨品價值之方法。關稅之估算係基於一般批發價格,包含裝運準備,即在美國製造並提供給國內市場之價格。以此一制度所估算之稅額將高出選擇以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七條(關稅估價)方式估價之二到三倍。舊制度之維持是可能的,因為祖父條款之規定,允許關稅及貿易總協定成立以前之法律繼續存在,即使該法律違反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之規定。然而似乎少於百分之一之美國進口產品受到該制度影響,大部分受到影響的是某些化學品。在東京回合,美國銷售價格受到來自歐體的強烈批評,且造成了關於化學品不公平的解決方式。此一制度於一九七九年貿易協定法中被廢棄,自此美國接受了東京回合第七條執行協定(關稅估價)所制定之規則。
Analogue Country 類比國  
2003/12/12
當反傾銷機關認為產品原產國可得之價格資訊不具可用性時,為價格比較之目的所選擇之國家。
Analytical Index 分析索引
2003/12/12
世界貿易組織法律部門所發行,並定期更新及重新發行之二卷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之解釋及適用指導原則。其內容源自於世界貿易組織之官方文件。此一分析索引包含會員國及爭端解決小組等對關稅及貿易總協定條文詳細之解釋。其對從事貿易政策分析之法律面是一重要之工具。
Annecy Tariff Conference 安西關稅會議  
2003/12/12
烏拉圭回合中八回合多邊貿易談判之第二回合。其於法國安西舉行,自一九四九年四月至八月。其主要目的是在促使未參與一九四七年日內瓦關稅談判之十國(丹麥、多明尼加共和國、芬蘭、希臘、海地、義大利、賴比瑞亞、尼加拉瓜、瑞典及烏拉圭)加入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當時烏拉圭並未加入,直到一九五三年才加入。
Anti-circumvention 反規避
2003/12/12
此一用語係指政府為防止規避確定反傾銷稅之課徵所採取之措施,亦其可能適用在其他領域。有時候企業會尋求許多方式以規避反傾銷稅,但特別會以在進口國或第三國組裝等方式為之,或移轉製造的來源及出口到第三國等方式為之。此一用語在世界貿易組織使用時並非指得以相關國家之一般法律程序處理之詐欺案例。反規避條款曾出現在烏拉圭回合談判中之反傾銷協定及補貼及平衡稅措施協定之議程中,但是並未達成任何協議。關於反規避之工作計畫目前正由世界貿易組織反傾銷措施委員會進行中。
Anti-competitive practices 反競爭行為  
2003/12/12
通常稱為限制性商業行為或不公平商業行為。其為企業為了限制價格機制所使用之手段。當企業或集團擁有市場支配力或市場力時即可能發生。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涉及企業間之聯合行為。
Anti-dumping Agreement 反傾銷協定  
2003/12/12
世界貿易組織一九九四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六條執行協定。
Anti-dumping measures 反傾銷措施  
2003/12/12
當一家公司經過調查後,被評定為以低於同類產品於國內市場之價格,在進口市場銷售時,對其所課徵之特別進口稅。換言之,其被認為有傾銷存在。因此,反傾銷措施為防衛措施之一。根據世界貿易組織之規則,反傾銷措施僅得於該價格上之差異對進口國生產同類產品之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時才能課徵。此即因果關係。反傾銷的概念很簡單,但是在實施上卻需要複雜的行政系統,因為許多適用的要件均必須再進一步定義。世界貿易組織一九九四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六條執行協定(反傾銷協定)對反傾銷措施之實施有明確且透明的程序規定。對於估算價格差異及認定損害上亦發展出某些高度精密的方法論。若外國公司在進口國市場上所決定之價格低於在其本國市場之正常價值時,反傾銷措施即可發動。正常價值為固定及變動生產成本,加上某些通常與生產及貿易有關之其他成本所構成。若國內銷售量過少,正常價值則會採用第三國最高可資比較之價格或出口公司之估算生產成本加上合理之費用及利潤。若無出口價格或係基於關係廠商間之貿易以致於以其為價格指標不可靠時,出口價格得就將產品出售給獨立買者時之價格推定之,或以其他合理之基礎推算之。對於正常價值水準之範圍認定很容易產生爭端。對於生產同類產品產業之實質損害此一概念同樣地亦容易引起爭執。關稅及貿易總協定及反傾銷協定均未對實質損害加以定義,但反傾銷協定就衡量實質損害是否發生時所應考量之因素,則有例示規定存在。該例示規定並不詳盡,包括銷售、利潤、生產、市場占有率、生產力、投資報酬率及設備利用率之實際及潛在地減少、影響國內價格之因素、傾銷差額之數量、影響資金流動、投資、僱傭、薪水、成長率、資本或投資提升能力之負面因素等。亦有許多關於同類產品意義之爭議,就相同產品、類似產品或不同產品應否被解釋為得為相同之使用或達到相同之目的。反傾銷協定對於此點並無疑義。同類產品必須完全相同,例如在所有方面均相同。若無此種產品,則即使不是所有方面均完全相同,但性質上非常類似之產品亦屬之。反傾銷措施僅有在消除傾銷差額之程度內得實施,例如正常價值與在進口國內邊境價格,再以國際貿易有關之特定正常成本加以調整後之差額。若調查單位認為有傾銷存在,基於反傾銷措施對國內產業所為之保護將受到相當的限制。其並非自動發生之機制。在世界貿易組織之規則下,必須做出適當良好的決定,且亦規定受影響之當事國可以提出異議。反傾銷協定強調,申請採取反傾銷措施必須包含傾銷、損害及因果關係之證據。單純的主張而無具體相關證據時,不得被認為足以符合該要求。國內產業得提出申請。若代表國內產業之公司不足同類產品總生產量之百分之二十五時,不得採取任何行為。即使傾銷被證實,反傾銷措施仍不必然會實施,因為產業必須證明其困境是基於傾銷而非基於其他原因。在微量傾銷差額之原則下,若傾銷差額不足百分之二時,不能採取任何行為。反傾銷措施具有可爭議性。受影響之公司及其母國有時會認為該措施主要是針對不歡迎進口產品所為限制。無疑地,的確有此一事實存在。有些行為只不過是對貿易進行騷擾。做為一種偶發性的防禦,反傾銷措施使政府藉此得以影響進口數量。然而,反傾銷之調查,可以藉由向有傾銷可能性之出口國證明實際的成本結構,並建議其採取其他可以減少或除去反傾銷措施之生產或貿易機制,以達到重要透明化的目的。值得注意的是,Gabrielle Marceau(1994)也指出,傾銷及反傾銷法並非只涉及價格歧視及掠奪。他們在國內的競爭制度上亦具有緩衝作用。Hoekman(1995),對於反傾銷協定中詳盡的程序規定提出評論,其認為,在中,此種詳盡的程序規定對於積極使用反傾銷措施地區之法律人員而言,已經成為有利可圖的專業領域。其認為,所有使政府能影響進口數量之機制均會產生不法的意圖。在反傾銷措施的情況下,出口商抱怨其進口限制之影響,但進口國內之產業也認為以其解決緊急之問題過於麻煩及累贅。在某些情況下,一個聲請反傾銷措施之企業,同時也在其他市場上因傾銷而被控訴。在反傾銷措施之採取上常存在著內部的矛盾。如同K W Dam(1970)所指出,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之起草者在如何處理傾銷上似乎存有二種不同的看法。他們在第六條同意傾銷是不受歡迎之行為,但在其他條文中又限制了採取反傾銷措施之要件。目前,貿易決策者間有一種看法,即競爭政策可能是處理傾銷議題較好工具,但前提必須是所有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國均有追求有效競爭政策之意願。在此之前,反傾銷規則提供了一項透明的機制以處理貿易社會所產生的相關問題,即使是有時是程序複雜且有瑕疵的。
Antitrust Law 反托拉斯法  
2003/12/12
又稱為競爭法。係指構成競爭政策之法律。其目的在於透過確保企業在國內市場上無法濫用其市場力以促進競爭的環境,尤其是在美國,反托拉斯法有其重要之跨領域範圍。反托拉斯一詞源自於美國一八八○年代及一八九○年代之觀念,即某些產業經由管理者之連結,組成大規模的企業聯合以破壞價格機制。一八九○年所通過之舒曼法至今仍是美國反托拉斯法的基礎及象徵。一九九四年眾議院的委員會報告指出「首先,反托拉斯法根源於美國對於多元化、貿易自由、市場進入及也許是最重要的-選擇自由上的特殊偏好」。在美國,違反反托拉斯法傾向嚴重處罰之,因為法院得對於違法者處以三倍之損害賠償。
Antitrust Enforcement Guidelines for International Operations 國際營運之反托拉斯法執行指導原則  
2003/12/12
美國司法部及聯邦貿易委員會於一九九五年四月重新發行之指導原則。其提供指導原則以解決企業從事國際營運時,有關反托拉斯法執行上之問題。此一指導原則包含了,例如,美國境外主體及行為之管轄權、在國際上執行反托拉斯法時之禮讓及相互協助及外國政府在私人反托拉斯責任上之相關效力等。
APEC 亞太經濟合作會議  
2003/12/12
亞太經濟合作會議於一九八九年成立。其宗旨包括(a)維持區域之成長與發展;(b)加強開放之多邊貿易體系,而非區域貿易聯盟之形成;(c)著重經濟而非安全議題;(d)藉由鼓勵貨品、服務、資本及技術之流通,培養有利之相互依存關係。亞太經濟合作會議主要的議程為於二○二○年時去除所有會員經濟體之貿易及投資障礙。已開發國家之會員經濟體必須在二○一○年完成。其亦成立某些工作小組在某一範圍之議題上促進合作,特別是在貿易便捷化及資訊交換方面。亞太經濟合作會議之會員國為澳洲、汶萊、加拿大、智利、中國、香港、印尼、日本、韓國、馬來西亞、墨西哥、紐西蘭、巴布亞紐幾內亞、菲利賓、新加坡、台灣、泰國、及美國。秘魯、俄羅斯及越南於一九九八年加入。亞太經濟合作會議之秘書處設於新加坡。
Appellate body 上訴機構  
2003/12/12
根據世界貿易組織之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瞭解書所建立,由七人所組成,聽取對爭端解決小組報告提起上訴之常設機構。上訴之理由限於世界貿易組織之法律上觀點。上訴機構之成員須是在法律、國際貿易及相關世界貿易組織協定上具有權威之人,且不代表任何政府。
Appellations of origin 原產地名稱
2003/12/12
當源自於某個國家、區域或地方之產品,基於該地之地理環境,包括自然及人文因素,使其實質地、排他地具有一定的特色或品質時,其來源地理標示之型態。
Applied tariff rates 適用之關稅稅率  
2003/12/12
關務機關於邊境實際課徵之關稅稅率。在某些情況下,適用之關稅稅率在相當程度上會低於貿易談判結果所達成之世界貿易組織約束稅率,或低於國內關稅表上之稅率。
Arbitration 仲裁  
2003/12/12
爭端解決方式之一。調解之目的在於使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且其比相互對抗之正式法院程序較不具訴訟性,而仲裁較爭端調解則更為正式。同意進行仲裁之當事人通常亦會遵守明確界定之程序規則。他們通常亦會事先同意受仲裁人之判決所拘束。當爭端當事人雙方所尋求的是一個平等及明確的解決方案時,仲裁程序即特別有用。
Arrangement for Consultations on Restrictive Business Practices 限制性商業行為之諮商協議
2003/12/12
關稅及貿易總協定於一九六○年十一月十八日所通過之一項機制,其目的在於確保限制性商業行為不會減損關稅減讓及消除數量限制後之利益。其建議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之締約成員,應於任一締約成員要求時,適時地進行雙邊及多邊諮商。若因此而取得協議時,提出請求之締約成員即得採取措施以除去限制性商業行為所造成之損害效果。此一機制一直閒置到一九九六年美國對日本攝影材料之爭端中才被引用。
Arrangement on Guidelines for Officially Supported Export Credits 官方支持之出口授信指導原則協議  
2003/12/12
於一九七八年首次締結之非拘束性經濟合作發展組織協議,其目的在確保有秩序之出口授信市場,並避免國家間競相提出更有利之授信條件。此一協議自締結後即進行多次修正。此一協議適用於由政府直接或在政府擔保下代表政府所提供或支持之出口授信。如果貸款之許可與貸與國之採購相連結時,亦包含援助計畫下許可的融資。
At-the-border barriers 邊境障礙  
2003/12/12
邊境障礙主要係由關稅及非關稅措施所構成,包括進口配額。有些額外的外匯匯率亦屬之,但通常並不屬貿易部門之權限。
Audiovisual services 視聽服務
2003/12/12
電影及錄影帶之生產、銷售及展示。某些敏感政策之範圍包含此一部門,包括文化認同、智慧財產權之保護及貿易自由化之目的等主張。這些無法同時併存的主張表現出對於快速技術變革之整體及因此而生之視聽服務之潛在經銷能力的反抗。政府有時會對報紙、無線廣播電台及電視台採取篩選配額或交叉持有之限制,以試圖保存地區的文化特色。
Audiovisual services in the Uruguay Round 烏拉圭回合之視聽服務  
2003/12/12
在烏拉圭回合服務談判中,視聽服務是一項備受爭議的部門,以歐體與美國為主。歐體及許多其他參與者認為,在此一領域中,其重要的文化利益必須加以保護。對美國而言,此一部門的重要性在於,其電影及錄影帶的出口值超過其娛樂服務之一半。美國之視聽服務在大部分國家已享有絕佳的市場進入機會,因此實際上大量的市場進入障礙對美國而言並非真正的爭議所在,雖然他們仍積極尋求除去既存之障礙。然而,美國所爭議者,在於歐體廣播指令內之地區配額制度對於新技術、傳播設備及頻道分配等之擴大適用,因為這將會阻斷美國因新技術及新服務之商業化而期待能快速擴張之市場。對美國刺激較小的是歐洲基於補貼本地電影生產所實施之影片租稅許可。這些爭執導致視聽服務在談判結束時成為無法達成服務貿易總協定附件之一大部門,雖然服務業貿易總協定之規定仍適用於此一部門。烏拉圭回合中幾乎沒有參與者對此一領域做出承諾。關於廣播指令包含新服務及新技術之問題一直到一九九五年三月歐體決定不擴大適用到新服務為止才告解決。
Accession 入會  
2003/11/4
成為世界貿易組織或其他國際組織或協定之會員之行為。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申請者與既存會員間必須進行談判,以確保其貿易制度符合世界貿易組織之原則。入會時,申請者所提出之關稅減讓表及服務業貿易承諾表,必須與既存會員國之減讓表及承諾表相當,其反映了長期的會員資格及多次多邊貿易談判回合之參與。換言之,一國所準備提出者大致上必須與其因會員資格所享有之利益相當。經濟發展合作組織之入會,亦要求新進會員國顯示其經濟制度與既存會員大致上相當。聯合國貿易及發展會議之會員或其他聯合國組織則無此一義務。
Administrative guidance 行政指導  
2003/11/4
尤其是指日本行政機關之行為。反對行政指導的人認為這是藉由公布敏感性產品的產量或出口預測,或其他相同效果的非正式措施所為之行為。而這些預測則會被相關產業做為其出口活動之大概標準。曾經發生之有名案例為汽車及半導體晶片。行政指導常與自願出口設限密切配合。
Ad notes 說明  
2003/11/4
關稅及貿易總協定附件一內之說明及註釋,為事後之修正及解釋,必須與相關之條文一起解讀。
AFTA 東南亞國協自由貿易協定
2003/11/4
東南亞國協自由貿易協定於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生效,包含了東南亞國協國家間之商品貿易。其最初的目的是在二○○三年時達到會員國間商品貿易關稅稅率為百分之五到零,但是目前則有許多商品提早到二○○○年。其達成關稅削減之主要機制為共同外部優惠關稅(common external preferential tariff)。其由一立即適用優惠關稅之包含清單及一暫時排除清單所構成。暫時排除清單產品之優惠關稅最遲應於二○○三年逐步引入。一九九五年十二月所通過之相對較小的未加工農產品敏感性清單,預計需要較長的關稅削減期間。新的農業關稅減讓表於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開始實施。其亦有消除非關稅措施之工作計畫。越南加入東南亞國協當時雖然有些限制,但仍應於二○○六年承擔所有的義務。於一九九七年七月加入之緬甸及寮國,將於二○○八年完成其關稅減讓承諾。

  • 作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文章公布日期:2019-07-01             最新檢視日期:2019-07-02
Blend Formula 混合降稅公式
2004/10/19
混合公式係美國及歐盟於2003年8月13日聯合提出,之後更納入同年9月10-14日之坎昆部長會議宣言草案中。該公式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分為適用烏拉圭回合線性削減公式之產品,第二部分為適用非線性瑞士公式之產品,第三部分則為完全取消關稅之產品;至於會員應如何決定三者間之適用比例、適用瑞士公式時所應使用之係數及適用烏拉圭回合公式之最低降稅幅度等參數,需待會員確認接受混合公式作為降稅方式後方會進一步討論此問題。公式即:
(1) […]%項目的產品平均需削減[…]%之關稅且單項至少應削減[…]%
(2) […]%項目的產品適用瑞士公式〔T1=(a×T0)/ (a+T0)〕
(3) […]%項目的產品適用零關稅
Blue box 藍色措施  
2003/12/18
在烏拉圭回合中所使用之用語,係指農業補貼類型之一。藍色措施包括了生產限制計畫下對生產者之直接給付(若將給付與面積及動物數量相連結時)。此一補貼並不包含在世界貿易組織農業協定下之削減承諾中。美國的差額給付(deficiency payments)及歐體在共同農業政策改革下之補償給付均屬於此一類型之補貼 。
Bogor Declaration 茂物宣言
  2003/12/12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五日在印尼茂物亞太經濟合作會議上由領袖們所發表之宣言,宣言中同意達成亞太經濟合作會議會員經濟體內貨品、服務及投資上之自由貿易。已開發國家之會員將於二○一○達成目標,開發中國家之會員則於二○二○年達成。領袖們強調,堅決反對成立對全球自由貿易之追求構成傷害之自我中心集團,領袖們同時也說明,在符合關稅及貿易總協定及世界貿易組織之規定下,他們將會特別重視與非亞太經濟會議會員之開發中國家間的貿易,確保這些會員亦得享有亞太經濟合作會議下之貿易及投資自由化利益。
Boomerang clause 回力標條款
  2003/12/12
羅馬條約第91.2條之規定,係處理至完全實施該條約之十二年過渡期間(一九五八至一九七○年),歐洲經濟共同體會員國對其他會員國實施傾銷之問題。在過渡期間得為了對抗傾銷而採取保護措施,但應由歐體執委會決定採取何種措施。當企業被發現有傾銷產品時,有一個可能性即回收其產品。第91.2條之規定使此一可能產生之爭議限制在最小的程度內。其規定,源自於或以消費之目的而進入某一會員國之產品,出口到其他會員國時,若該產品係再進口回原本第一個會員國時,該出口之國家不得課予任何費用及數量限制。此一規定雖未禁止傾銷行為,但減少了傾銷的誘因。到一九七○年時,歐體之會員國即已停止對其他會員國使用反傾銷措施。
Border tax adjustments 邊境租稅調整  
  2003/12/12
預定於國內消費之產品,於其出口時退還或課徵間接稅或尚未徵收之應納稅金。此一調整又稱為退稅或豁免。調整可以是對進口產品課徵與國內產品間接稅相當之金額。此一調整在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下並未違法。
Bound tariff rates 約束關稅稅率  
  2003/12/12
政府在世界貿易組織所承諾課徵關稅之上限。
Bretton Woods Agreement 布列頓森林協定  
  2003/12/12
一九四四年在新罕布夏布列頓森林所舉行聯合國之貨幣及金融會議,產生了成立世界銀行及國際貨幣基金之憲章。在分別進行的談判中,亦曾提議成立國際貿易組織,但是最後則以成立關稅及貿易總協定做為結論。此三者有時合稱為布列頓森林機構。
Broadcasting Directive 廣播指令
  2003/12/12
係指歐體於一九八九年頒布,並於一九九七年修正之「電視無邊界指令(Television-Without-Frontiers directive)」。其主要目的在於為電視廣播之自由移動設立必要之要件,例如歐體內之歐洲作品。電視廣播被定義為以有線、無線,包括透過衛星,電碼或無電碼方式,對以公眾接收為目的之電視節目所為之傳送。歐洲作品係指源自於歐體會員國、歐洲跨國電視公約之成員國、與歐體生產者共同生產之生產者及其他歐洲國家之作品。廣播者必須保留絕大部分比例的播放時間播放歐洲作品,但沒有數量上之規定。其不包括新聞、體育項目、比賽、廣告、電傳服務及電視購物之時間。
Brussels Definition of Value (BDV)布魯塞爾估價標準  
  2003/12/12
為計算應繳關稅之目的,於邊境上估算貨品價值之標準,原於關稅合作理事會之贊助下發展,關稅合作理事會目前則改為位於布魯塞爾之世界關務組織。貨品之價格為進口發生時及發生地之進口國公開市場銷售價格。該標準亦規定了許多考量因素,用以決定實際銷售價格是否符合抽象的價值標準。此一標準現已被一九九四年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七條執行協定(關稅估價協定)所取代。
Brussels ministerial meeting 布魯塞爾部長會議  
  2003/12/12
參見烏拉圭回合Uruguay Round。
Brussels Tariff Nomenclature 布魯塞爾稅則分類  
  2003/12/12
為建立國家關稅之目的所為之產品分類。布魯塞爾稅則分類由關稅合作理事會所建立,該理事會為目前位於布魯塞爾之世界關務組織。此分類法於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由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所取代。
Building-block approach 砌塊理論
  2003/12/12
使用於分析自由貿易區之用語。砌塊會發生在二個層次上。第一,砌塊可能是成立自由貿易協定之決定性要素。其論點為,某些容易的要素,例如貿易便捷活動,會優先被處理以做為增強信心的措施。較困難的經濟條款則會隨後產生。第二,自由貿易區被某些人視為係多邊貿易制度之基礎。個別的區域最後可能會結合,以降低較大區域間之貿易障礙。但到目前為止,該論點在證據上尚不充分。
Build-in Agenda 內建議程  
  2003/12/12
由烏拉圭回合談判文件中之條文,所規定之大規模世界貿易組織工作計畫。部分內建議程反應出,某些議題的協定並非全靠該回合本身而完成。金融服務部門之談判即屬於此一類型。更重要的是,內建議程包含了未來談判的授權,例如農業及服務業即必須在二○○○年重新開始談判。因此,內建議程不同於未完成之工作,後者是前幾回合的特色。
Buy American Act 愛用美國貨法  
  2003/12/12
一九三三年美國所通過之法案,其目的在確保(a)僅有在美國生產之未製造及製造產品、原料及供給才能為公用之目的而購買之,及(b)在公共工程及公共建設上,在整個建造的過程中僅得使用在美國生產之產品、原料及供給。此一法律不適用於在美國以外地區所使用之商品,在巴拿馬運河區則不限國內生產或購買。但仍有一些例外,包括基於公共利益之考量或若使用美國產品時,其成本並不合理之情形。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之會員即屬於不適用本法最重要的一部分。美國許多州均有其自己的愛用美國貨法。
Buy-local policies 愛用國貨政策  
  2003/12/12
某些國家在政府採購法規下,提供優惠給國內產品生產者及服務提供者之方式。這些政策通常是以給予當地產品優惠差額之方式為之,但有時候會規定在所有條件均相同下,必須優先購買當地產品。愛用國貨政策有時係用於促進國內產業之發展。但相同的政策若使用於政府採購以外之領域,則會違反國民待遇原則之義務。
Backloading 後階段負擔  
  2003/12/12
確保直到協議之逐步適用期間後期,才履行其在貿易談判中自由化承諾之行為。在世界貿易組織之紡織品及成衣協定中,某些國家的承諾即是如此。其亦指在協定或協議下延緩強制性貿易自由化之履行,直到法律上可接受之底限。
Balance of advantages 利益平衡  
  2003/12/12
多邊貿易談判時所使用之原則,係指在貿易談判中因減讓之交換所得之利益應廣泛地在各參與者間取得平衡。此一平衡通常藉由請求及要約之技巧而達成。此一原則並非基於經濟理論,且是否達到平衡有時會出現令人意外之理由。此一原則是基於一個謬誤的假設,即貿易自由化使得自由化之國家必須付出成本。
Balance of concessions 減讓平衡  
  2003/12/12
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在談判過程中及其結果上,就其所追求者與所得到者之相對價值所為之判斷。他們通常會試著確保二者間之平衡。
Balance-of-payments consultation 收支平衡諮商  
  2003/12/12
依據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十二條對收支平衡加以限制之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必須進行定期的諮商,以評估其收支平衡困境之類型、得採行之選擇性措施及對其他會員為進口限制之效果。此即所謂的充分諮商,使採取限制措施之國家負有詳細報告之義務。其依合意之程序進行,且涉及國際貨幣基金之參與。在某些情形下,開發中國家亦得選擇採取第十八條B項(對經濟發展之政府援助)之行為。在該條下所為之諮商,對文件之要求較不複雜而負擔較輕,又稱為簡式諮商。任何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均得加入此一諮商。
Base period 基期  
  2003/12/12
於烏拉圭回合農業談判中,同意以該期間做為所有減讓及承諾之基礎。就市場進入及境內支持承諾而言,以一九八六至一九八八為基期。就出口補貼承諾而言,則以一九八六至一九九○為基期。
Basic Telecommunication Services 基本電信服務  
  2003/12/12
包括電話、電報、傳真及資料傳送。
Berne Convention 伯恩公約
  2003/12/12
保護文學及藝術作品作者權利之伯恩文學及藝術作品保護公約。其於一八八六年締結並經歷多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在一九七一年。其最新修正版本主要之目的在於使公約朝向提供所有會員實質統一之保護。該公約為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所管轄。
Bicycle theory 單車理論  
  2003/12/12
多邊貿易制度若欲維持自由化,即必須透過一連串的自由化回合談判及協定,持續地向前進之論點。在此一推論上,若自由化運動間有長期的間隔,使得保護主義之觀點及行動取得主導地位時,多邊貿易制度就會像單車一樣跌倒。
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ies 雙邊投資條約  
  2003/12/12
特別是美國對其投資促進及保護協定所使用之名稱。此種美國典型的協定包含與下列事項有關之權利及義務,例如最惠國待遇及國民待遇原則之適用、一般公平及平等待遇、外國人進入對方領域設立、發展及管理之許可及投資建議、聘用無國藉限制之頂尖管理人、不採取履行規定之承諾、有效救濟及實現權利方法之規定、法規透明化、應遵守之徵收程序及資金移轉之自由等。
Bilateralism 雙邊主義  
  2003/12/12
主要藉由雙方直接談判而形成國際貿易政策之偏好。雙邊主義認為若僅涉及二方的當事人,結果較容易達成,部分是因為經濟及政治上之壓力較不會被稀釋。原則上分散注意力之因素也會較少。當可準確隔離構成單純雙邊範圍的因素時,上述之情況即為事實。雖然如此,但通常不會成功,因為至少會有一方的當事人在同一件事情上對第三國負有義務。有些雙邊談判的提倡者會視其為達成結果唯一有效之方式。雙邊談判之歷史自一九八○年代中期起即對此一主張之籠統效力提出疑問,但雙邊主義在某些議題上仍被使用並獲得成功的結果。雙邊方式是否有效須視一個國家有多少能影響其他國家行為之談判籌碼而定。此一方式對於強國較為有利,而對小國或中等國家之利益較為不利。雙邊主義也可能為多邊制度帶來額外的緊張局勢。不廣為人知的是,在多邊貿易談判中亦使用某一種形式之雙邊主義。世界貿易組織會員關稅減讓談判即採雙邊談判之方式,但最後依據最惠國待遇原則之義務,才產生多邊之結果。
Bilateral trade agreement 雙邊貿易協定
  2003/12/12
兩國間就應如何進行貿易設定條件之協定。若兩國已是世界貿易組織之會員,因而享有不歧視、市場進入及其他利益時,再簽定雙邊貿易協定的主要理由可能在於雙邊貿易便捷及貿易促進措施之計畫。若其中一國並非世界貿易組織之會員時,雙邊貿易協定通常會就最惠國待遇及國民待遇、智慧財產權之保護、諮商及爭端解決及其他確保貿易流動順暢及迅速解決問題所必要之原則及機制加以規範。雙邊貿易協定通常亦會規定由部長或官員定期進行貿易發展檢討,例如聯合貿易委員會或綜合委員會等。
Binding commitments 約束性承諾  
  2003/12/12
約束性承諾係指一法律上之義務,不得對服務業之市場進入條件,增加較世界貿易組織服務承諾表所規定者更多的限制。此一拘束在世界貿易組織規則下具有執行力,且僅能以與受影響之貿易夥伴談判之方式違反之。不履行約束之會員必須以其他服務承諾之方式,對其他貿易夥伴提出補償。
Binding 約束  
  2003/12/12
約束(亦稱為受約束)係一種法律義務,對特定產品提高之關稅不得高於在關稅及貿易總協定談判中所同意且置於各國關稅減讓表下之特定稅率。約束透過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具有執行力。其目的在於藉由設定關稅之上限增加商業之確定性,此上限在未對受影響之貿易夥伴提出補償前,不得違反之。此上限通常高於適用關稅稅率。
Blair House Accord Blair House協議  
  2003/12/12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十日,美國與歐體間就烏拉圭回合結論草案中關於農業部分所為三點變更之協定。第一,將補貼出口數量從百分之二十四降低到百分之二十一。第二,將某些由政府直接對生產者給付之國內補貼從減少承諾中排除。第三、延長和平條款之期間。這些變更並未影響回合中所決定之農業貿易原則,但給予參與者在執行時更多的彈性。Blair House協議雖然重啟了多邊談判,但是一旦清楚地顯示出仍然無法解決雙方市場進入之根本差異後,其原本受到的歡迎即很快地流逝。此一協議於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修正,修正後即除去了烏拉圭回合農業協定上最後的障礙。
  • 作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文章公布日期:2019-07-01             最新檢視日期:2019-07-02
Core Group 核心集團
      2005/04/29
Core Group集團在2003年8月間形成,該集團對「貿易便捷化」議題之態度保守,強調技術協助與能力建構之重要性,並關切各項貿易便捷化措施之執行成本。成員包括:孟加拉(代表LCD集團)、波扎那、古巴、埃及、印度、印尼、牙買加、肯亞、馬來西亞、模里西斯、奈及利亞、菲律賓、盧安達、坦尚尼亞、千里達、烏干達、委內瑞拉、尚比亞、辛巴威等19個開發中或低度開發國家。
Core Friends 核心之友集團   
2004/10/20
Core Friends集團約在2003年7月間形成,該集團係推動將新加坡議題以套案方式納入諮商。主要成員包括:我國、歐盟、日本、韓國、瑞士、挪威及哥斯大黎加等會員。(註:坎昆部長會議後,該集團新加入了:哥倫比亞、祕魯及摩洛哥等會員,但歐盟卻於該會議後鮮少參與該集團之運作)
Compliance Panel執行裁決審查小組  
2004/10/20
倘敗訴國認為其已全部或部分執行DSB所作成之建議或裁決,而提起訴訟之當事國並不認為敗訴國已完全或部分履行其義務,此時即發生是否「執行DSB建議或裁決」(compliance)之爭議。依據現行DSU第21.5條之規定,應盡可能由原小組進行此部分爭議之審理,且應於九十日內完成審查報告。
Cairns Group 凱恩斯集團  
2004/10/19
為農業談判中要求大幅自由化之非正式團體,目前成員包括:阿根廷、澳大利亞、玻利維亞、巴西、加拿大、智利、哥倫比亞、哥斯大黎加、瓜地馬拉、印尼、馬來西亞、紐西蘭、巴拉圭、菲律賓、南非、泰國、烏拉圭等國。(集團成員數可能變動)
Core 5 核心五國  
2004/10/19
Non-group Five(Core 5):
包括美國、歐盟、澳洲、印度、巴西五會員。美歐雖於2003年提出共同立場文件,惟美國逐漸體認其他會員以形成集團方式鞏固其立場,爰於2004年4月起邀集其他四個會員在OECD、WTO、UNCTAD等場合持續諮商,企圖透過集團領導國間之對話,達成共識。
Cross-cutting issues 跨領域議題  
2004/8/6
依據杜哈部長會議「執行相關議題與關切事項之決議」第12.1段,指示貿易與發展委員會進行下列工作:
(1) 指認本質上已有強制性,以及性質上不具拘束性之S&D條款;考量將S&D條款轉換為具強制性條款,對已開發及開發中會員法律及實務之影響;指認會員認為應為強制性之條款,並於2002年7月前向總理事會提出明確之建議報告;
(2)就更有效執行S&D條款之其他方法進行檢討,包括改善資訊流程,以協助開發中國家(特別是低度開發國家)有效利用S&D條款,並於2002年7月前向總理事會提出明確之建議報告;
(3)依據第四屆部長會議採認之工作計畫,考量如何將S&D納入WTO規範架構。
Cairns Group 凱恩斯集團  
      2003/12/12
由十八個鼓吹農業公平貿易之國家所組成之集團,包括阿根延、澳洲、巴西、加拿大、智利、哥倫比亞、斐濟、匈牙利、印尼、馬來西亞、巴拉圭、菲律賓、紐西蘭、南非、玻利維亞、泰國、哥斯大黎加及烏拉圭。凱恩斯集團於一九八六年在澳洲凱恩斯所舉行之部長會議中形成,其目的在於對抗歐洲在烏拉圭回合農業問題中之立場。此一集團自成為美國及歐體以外,在農業談判上之第三股力量,且自許在世界貿易組織中扮演策略性之角色。
Canada-United States Free Trade Agreement (CUSFTA, CUSTA)美加自由貿易協定
  2003/12/12
於一九八八年一月二日簽署。該協定規定二國間所有的關稅應於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前逐漸廢除。加拿大外人投資審查門檻從五百萬加幣提高到一億五千萬加幣,但是其他某些對於投資之限制仍然維持。該協定包括服務業,但是關於服務業之規定,自由化程度較貨品貿易為低。該協定之條文目前大部分已被北美自由貿易協定所取代。
Cumulative assessment of dumping 傾銷之累計評估  
2003/12/12
進口國對主張傾銷係由二個以上國家進口相同產品共同造成時所為之調查。在世界貿易組織之規則下,此一評估僅於符合下列情況下允許之,(a)每一國家之傾銷差額均超過微量標準,且每個國家之進口均不容忽視者,且(b)依據進口產品及國內產品間之競爭條件,適於累計評估者。
Cumulative rules of origin 累計的原產地規則  
2003/12/12
原產地規則之一項制度,其允許產品在二個以上之特定國家製造或轉型以符合進口國之進入規定。此一制度有時亦使用於給予開發中國家優惠待遇之普遍化優惠關稅制度,這些開發中國家可能因為本身欠缺足夠的製造能力,以致於無法獨自符合原產地規則之要求。
Cumulative subsidies 累計補貼  
2003/12/12
世界貿易組織補貼及平衡稅措施協定規定,若從二個以上之國家所進口之產品同時為平衡稅調查之對象時,行政機關得評估這些補貼之累積效果。然而僅得在符合以下情形時始得為之,(a)所涉及之補貼金額高於微量補貼,且(b)依據進口市場上之競爭條件適於累計評估者。
Current domestic value 現行國內價值
2003/12/12
為計算關稅之目的衡量進口產品價值之方法。課稅之產品價值為與進口產品可資比較之產品在出口國國內市場完全競爭條件下所銷售之價格。此一方法須符合世界貿易組織關稅估價協定關於程序之規定。
Customs Cooperation Council 關稅合作理事會
2003/12/12
參見世界關稅組織World Customs Organisation。
Custom duties 關稅  
2003/12/12
於邊境上對進入或離開之產品所課徵之費用,但後者較為少見。這些費用通常特定於國家之關稅表中。關稅通常基於產品之價值,如從價稅,有時候係以特定關稅之方式以每單位計算。
Customs territory 關稅領域  
2003/12/12
關稅領域係指,在世界貿易組織之規則下,有其關稅或其他自己的商業規則以規範與其他領域間貿易之任何領域。關稅領域不須為主權國家。
Custom union 關稅同盟  
2003/12/12
一個包含二個以上個別經濟體或關稅領域之區域,其撤除所有關稅及某些貿易障礙。之後,由組成該關稅同盟之成員國適用共同的對外關稅。
Customs valuation 關稅估價  
2003/12/12
關稅管理上為確定進口稅率之目的,對進口產品所為之估價方法。世界貿易組織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七條執行協定(關稅估價協定)之目的即在於建立一套公平、統一及中立之產品估價制度,以防止恣意或虛偽應稅價值之使用。協定之規定非常詳盡,但其主要的原則為,進口產品之應稅價值在無特殊關係當事人間,為該交易價值,換言之,即為產品出口到進口國時實際支付之價格。運費、包裝費用、佣金、免費提供給買方之產品及服務及其他成本得計算在內。該協定亦規定不得於關稅估價時使用之方法,例如包括,最低應稅價值、出口國國內市場上之產品價格,進口國生產產品之銷售價格、兩種以上價格從高核估之制度等。若對交易價格之正確性存有疑問時,關務機關得依序以下列方式決定價格:(a)相同產品之價格;(b)類似產品之價格;(c)減除適當成本之相同或類似產品進口價格;(d)計算價值;(e)若上述方式均不可採時,得使用合理之方法計算之。若進口商或出口商具有特殊關係時,則應為額外之考量。
Customs valuation agreement 關稅估價協定  
2003/12/12
參見一九九四年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七條執行協定Agreement on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VII of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1994及關稅估價customs valuation。
Caribbean Common Market 加勒比海共同市場
2003/12/12
取代加勒比海自由貿易聯盟(CARIFTA)而於一九七三成立。目前係以共同外部關稅之關稅同盟方式運作。其成員為安地卡及巴布達、巴哈馬、巴貝多、貝里斯、多米尼克、格瑞納達、蓋亞那、牙買加、蒙特塞拉特、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聖文森、聖文森及格瑞那丁、聖露西亞、蘇利南、千里達及托巴哥。英屬維京群島及土耳其及該柯斯群島亦為準會員。會員國亦同意在航空服務上採取對內開放市場。秘書處位於蓋亞那之喬治城。
Caribbean Community(CARICOM) 加勒比海共同體加勒比海共同體
2003/12/12
除了巴哈馬外,由加勒比海共同市場之會員所組成。
Cartel 卡特爾(聯合行為)  
2003/12/12
企業間為達到有利之結果所締結之正式或非正式協議,但也許會對其他當事人造成不利之效果。這些結果可能包括減少彼此間之競爭、不為價格競爭之協議、成員間總生產量之限制、市場佔有協議等。這些行為於何種程度內方屬合法視一國之競爭政策而定。由少數企業主導一個行為之卡特爾,運作效果最佳。協議大致上區分為官方及私人之卡特爾。所謂官方卡特爾(public cartels)係指政府為了政策上之理由所形成及管理之規則。其可能包括接受以提昇國內企業競爭力為目的之出口卡特爾,例如美國的Webb-Pomerene法。經濟合作發展組織(一九九六年版)之註釋提到,專門在外國市場適用之單純出口卡特爾,不受到競爭法之規範。而所謂的混合卡特爾則是對國內外市場均會造成影響之卡特爾。進口卡特爾則較為少見,且在很多情形下,競爭機關並不允許進口卡特爾之成立及運作。為了促進結構性之調整,亦允許官方卡特爾存在。私人卡特爾或企業間之協議,大多數屬於秘密之性質,尤其是可能違反法律或導致價格升高時。
Carve-out 排除適用  
2003/12/12
談判之參與者間將某些措施或特定之經濟活動排除適用新貿易規則之協議。例如,雙邊航空權及金融服務之審慎規則即排除了服務貿易總協定之適用。
Cascading tariffs 階梯式提高關稅  
2003/12/12
可用以形容關稅級距。對製成品之零件課以較低之關稅,再依加工程度之增加提高關稅。其目的在於盡可能地增加在國內方面的價值。
Causality 因果關係  
2003/12/12
進口增加與國內產業之嚴重損害或有嚴重損害之虞間所存在之因果關聯。基於在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下所為之自由化承諾,採取防衛措施之世界貿易組織之會員國必須能夠證明進口增加造成了損害。同樣地,採取反傾銷措施之會員國亦必須證明國內產業之損害係傾銷而非其他原因所造成。
Ceiling bindings 關稅約束上限
2003/12/12
係指世界貿易組織中所有或大多數部門之特定關稅,通常在適用關稅稅率之上有一緩衝區。關稅約束通常是談判之結果。承諾受關稅約束之會員負有法律上之義務,不得提高其受到拘束之關稅水準。
Central African Customs and Economic Union (UDEAC)中非關稅及經濟聯盟  
2003/12/12
於一九六四年成立,最終目的為轉變成共同市場。會員國有喀麥隆、中非共和國、查德、剛果、赤道幾內亞及加彭。UDEAC之秘書處位於中非共和國的班基。
Central American Common Market(CACM) 中美洲共同市場  
2003/12/12
第一次區域主義下的優惠貿易協議,其經濟整合總條約(general treaty on economic integration)在一九六一年六月四日成立生效。會員國有哥斯大黎加、薩爾瓦多、宏都拉斯及尼加拉瓜。促進中美洲共同市場的任務則已透過中美洲整合總條約常設秘書處之成立而再度展開。
Central European Free Trade Agreement(CEFTA)中歐自由貿易協定  
2003/12/12
結合捷克共和國、匈牙利、波蘭、羅馬尼亞、斯洛伐克及斯洛維尼亞之複雜協定架構之總稱。原始會員國(捷克共和國、匈牙利、波蘭、斯洛伐克)於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簽署該協定,並於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生效。之後,完全自由化的目標日期至少重新談判了二次。斯洛維尼亞在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加入,而羅馬尼亞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加入。至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為止,原始會員國間大部分工業產品之關稅均已撤除,但敏感性部門的目標日期,包括某些初級商品則為二○○一年。
Centrally-planned economies (CPE)中央計劃經濟  
2003/12/12
係指直到一九八○年代晚期或一九九○年代早期,中歐及東歐、蘇聯、中華人民共和國、越南等國而言,其經濟活動通常係依據類似國家計畫委員會等機構詳細規劃之年度計畫而為之。這些國家通常並無市場經濟存在。大部分的中央計畫經濟目前已轉變為市場經濟或已朝向此一目標前進。
CEPT(Common Effective Preferential Tariff)共同有效優惠關稅
2003/12/12
為達成十五年內(目前提前到十年內)使東南亞國協內貿易所適用關稅降低到百分之五至零之目的,在東南亞國協自由貿易協定下所成立之機制。視產品種類決定在快速途徑計畫下(在二○○○年達成目標)或在一般途徑計畫下(在二○○三年達成目標)進行減讓。
Certificate of origin 原產地證明
2003/12/12
進口產品原產地之書面證明文件。原產地證明係原產地規則管理上的一部分。原產地證明的要求可以形成國際貿易上之障礙。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之締約國早在一九五三年即同意,僅有在嚴格必要之情形下才得使用之。
Change in tariff heading 關稅稅則號列變更  
2003/12/12
原產地規則所適用之原則之一。此一原則認為,一項在A國製造之產品,其原料來自於B國時,若在A國已被製成具有實質差異之產品時,則視為A國之產品。例如,若僅是重新包裝或上漆即不屬之。關稅分類係指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
Charter for an International Trade Organisation 國際貿易組織憲章
2003/12/12
參見哈瓦那憲章Havana Charter。
Charter of Economic Rights and Duties of States 國家經濟權利及責任憲章  
2003/12/12
於第三次聯合國貿易及發展會議(一九七二年)上首先發起,其目的表面上係為保護所有國家之經濟權利,但實際上是為了促使國際經濟體系中長期處於弱勢地位之開發中國家進行改革。憲章的草案,原本企圖約束簽署國,並成為國際法的一部分,後來由聯合國大會在一九七四年以三二八一號決議通過。此一憲章分為四章共三十四條條文。第一章制定了規範各國間國際經濟關係之十五項基本原則。其為(a)國家之主權、領土完整及政治獨立;(b)所有國家之主權平等;(c)不侵略;(d)不干涉;(e)相互及平等之利益;(f)和平共存;(g)人民之平等權及自決權;(h)和平解決爭端;(i)由武力所引起或剝奪國家正常發展所需之正常手段所造成之不公平的救濟;(j)誠信地履行國際義務;(k)尊重人權及基本自由;(l)不企圖追求霸權及權勢階級;(m)促進國際社會正義;(n)發展上之國際合作,及(o)內陸國家在這些原則之架構下自由出入海域。第二章包括了闡述國家經濟權利及責任之二十八個條文。其內容摘要為(1)依據人民之意志選擇經濟、政治、社會及文化體制之權利;(2)對於財產、天然資源、及經濟活動之永久及完全主權;(3)若天然資源係由二個以上國家共享時必須合作開採;(4)無論任何政治、經濟或社會體系,均有從事國際貿易及其他經濟合作之權利;(5)成立初級商品生產者組織之權利;(6)促進國際貨物貿易發展之責任,尤其是透過長期多邊初級商品協定之締結等方式;(7)國家促進其人民在經濟、社會及文化發展上之責任;(8)為達成國際經濟關係上更合理公平之體制之合作;(9)在經濟、社會、文化、科學及技術領域中進行合作之責任;(10)在解決世界經濟、金融及貨幣問題時,有公平參與國際間決策形成之權利;(11)改善國際組織效率之合作;(12)為追求發展而參與分區、區域性及區域間合作之權利;(13)享受科學及技術發展利益之權利;(14)合作以穩定促進及增進世界貿易擴張及自由化之責任;(15)合作以促進達成一般及完全裁減軍備目的之責任;(16)除去殖民主義、種族歧視、新殖民主義及所有外國侵略形式之責任及權利;(17)為發展進行國際合作之責任;(18)已開發國家改善及拓展普遍非互惠之制度及非歧視性關稅優惠;(19)已開發國家於可行性範圍內,在國際及經濟合作領域下,給予普遍、優惠,非互惠及不歧視待遇;(20)開發中國家增加其與社會主義國家間之貿易;(21)開發中國家促進彼此間貿易之發展;(22)促進增加之實際資源流向開發中國家;(23)開發中國家應加強其經濟合作及發展彼此間之貿易以加速經濟及社會之發展;(24)透過考量其他國家之利益建立彼此間經濟關係之責任;(25)對於低度開發之國家給予特別的關注;(26)在容忍中共存及和平共同生活之責任;(27)享受世界無形貿易之權利並加以擴展;(28)合作以達到參考進口價格,以調整開發中國家產品出口價格之責任。第三章則詳細說明前二章有關國家邁向國際社會之共同責任,亦即,邁向彼此之責任。第二十九條規定國家管轄權以外之海床及海底區域,及該區域內之資源為人類之共同遺產。第三十條則課予所有國家為目前及未來世代保護、保存及提昇環境之責任。第四章則包含最後四個條文,包括國際社會的繁榮完全視其成員之繁榮而定等意見。大部份已開發國家對於該憲章不是棄權就是投反對票。拒絕支持該憲章之國家認為,其未包含國際法上之承諾,亦未涉及與國際法有關者。換言之,該憲章雖賦與簽署國許多權利,但卻未平衡地課予相對人義務。對於該憲章之法律地位產生相當多的討論,但就做為一個國際性之議題而言,無論如何已逐漸消退。有些見解認為,雖然該憲章無法在國際經濟關係上造成預期的改變,但此一爭議已確保未來對開發中國家將投入更多的關注。
Chief supplier provision 主要供應者條款  
2003/12/12
美國互惠貿易協定計畫中之主要特色之一。其規定除非是產品的主要供應者,否則不給予任何國家關稅減讓。此一規定之目的係為了保存美國與其他國家間之談判實力,以在較早之關稅減讓依據最惠國待遇原則適用於其他貿易夥伴後,美國與其他未締結互惠貿易協定國家間之談判實力。主要供應商條款在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中則以主要供應者權(principal supplier right)形式發揚光大。
Child labour 童工  
2003/12/12
國際勞工組織第一三八號公約(最低年齡公約)規定,就業之最低年齡在加入國不得低於十五歲。但在就業不影響兒童教育之條件下,就某些白天工作形態得降低為十三歲,且在開發中國家得降低為十二歲。第一三八號公約之目的在於逐漸提高最低年齡,且國際勞工組織第一四六號建議則建議最低就業年齡應為十六歲。
Chinese Economic Area 中華經濟區
2003/12/12
通常表示包含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及台灣地區所使用的用語。
Circumvention 規避  
2003/12/12
企圖逃避反傾銷措施之用語,但亦可用於原產地規則之逃避等。係指隱暪產品真正的來源,有時透過製造方法之操作,其唯一的目的在於提供足夠的證據以符合協定之要求。有時候亦稱為螺絲起子作用(screwdriver operations)。
CITES(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
其於一九七三年在自然及天然資源保存國際聯盟(International Union for the Conservation of Nature and Natural Resources,IUCN)之監督下所締結,並於一九七五年七月一日生效。自然及天然資源保存國際聯盟並非聯合國的一部分,但與聯合國關係密切。其將受威脅之物種分為三類:(i)正受到或可能受到貿易影響而面臨絕種威脅的物種,禁止就此類物種進行貿易,(ii)未必面臨絕種之威脅,但仍有可能發生,除非嚴格規範該物種之貿易行為,(iii)國家列舉保護之物種,且已尋求其他國家之合作。若在該公約下允許進行貿易時,係透過許可制度為之。
Civil aircraft code 民用航空器協定  
2003/12/12
參見民用航空器貿易協定Agreement on Trade in Civil Aircraft。
Climate change 氣候變遷  
2003/12/12
因為人類的行為,導致大氣中引起溫室效應之氣體(如二氧化碳、甲烷等)濃度增加,而加速氣候型態變化之總稱。處理這些氣體所致之威脅涉及重要的貿易政策議題。雖然有一廣泛的協定規定氣體的排放應受到控制,然而在如何控制上卻缺乏相關協定。某些提倡統一的降低目標,但有些則認為此舉無法適當反映個別經濟體的特質。爭議的因素之一在於,在目前的政府間協定中,開發中國家大多被排除在降低提案之外。這將使得原本在工業化國家中符合逐漸嚴格環保標準的活動,移轉到維持以往標準的國家。依其見解,如此下去並不會造成整體有害氣體排放量的減少,反而會使遵守降低目標的國家產生經濟錯置(economic dislocation)的結果。
Code-conditioned most-favoured-nation treatment 有條件之最惠國待遇  
2003/12/12
係指僅有在關稅及貿易總協定或世界貿易組織協定中相同協定之會員國才適用之最惠國待遇。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即為一例。
Code of Good Practice for the Preparation, Adoption and Application of Standards 擬訂、採行及適用標準之良好作業典範  
2003/12/12
包含在世界貿易組織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附件三中。中央政府標準機構必須遵守該規定,但亦對地方政府及非政府組織亦開放之。此一典範包含十四條重要的規定,其目的在於標準之管理及擬訂上能達到不歧視及透明化。
Code on Commercial Counterfeiting 商業仿冒協定  
2003/12/12
美國在東京回合中所提議之機制。係為對抗國際貿易上之仿冒。雖然當時在其價值上及可行性上並未達成任何協定,但在烏拉圭回合時則產生了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
Codex Alimentarius國際食品標準
2003/12/12
為了發起、草擬、發行及修正國際食品標準,由糧食及農業組織及世界衛生組織共同管理之計畫。此一標準調和的結果將有利於國際食品貿易之擴展。此一計畫由一九六二年成立之國際食品標準委員會所管理。
COMESA 東南非共同市場  
2003/12/12
參見東南非共同市場Common Market for Eastern and Southern Africa。
Commercial policy 商業政策  
2003/12/12
在與貿易政策共存數十年後,目前已被廢棄不用,而被貿易政策所取代之用語。其包含影響貿易流動之政府法案、政策及實務等。而現代的貿易政策則更廣泛地包含服務、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等新貿易議題。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之起草者認為商業政策為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二部分所包含的客體包括,尤其是,國民待遇、反傾銷及平衡稅、關稅估價、進出口費用及手續、原產地標示、數量限制、補貼、國營事業、防衛措施、諮商及爭端解決等。應注意的是,例如,馬斯垂克條約第七篇保留羅馬條約第一一三條共同商業政策之文字,係指基於統一之原則,特別是指關於關稅稅率之變動,關稅及貿易協定之締結,統一自由化措施之達成、出口政策及保護貿易之政策,例如對傾銷或補貼所採取之措施等。
Commercial presence 商業據點呈現  
2003/12/12
在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國境內,商業或專業技術人員為提供服務,所設立之任何形態,包括法人、分公司及代表處等。
Committee on Regional Trade Agreement 區域貿易協定委員會
2003/12/12
參見區域貿易協定regional trade agreement。
Committee on Rules of Origin 原產地規則委員會  
2003/12/12
參見原產地規則協定Agreement on Rules of Origin。
Committe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 貿易與發展委員會  
2003/12/12
於一九六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成立之世界貿易組織委員會。其所關心者為開發中國家之議題,其主要任務之一為管理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四部分及授權條款。
Committee on Trade and Environment 貿易與環境委員會  
2003/12/12
為回應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及第二十一世紀議程所設立之世界貿易組織貿易與環境委員會,其任務在於確認貿易措施與環保措施間之關係以促進永續發展,並對貨品、服務及智慧財產權有關之多邊貿易體制規則可能產生之修正提出建議。根據委員會之授權範圍,任何建議均必須符合多邊貿易體制之開放、平等及不歧視本質。
Commitment 承諾  
2003/12/12
在世界貿易組織下對特定會員所為,具有法律約束力之承諾。例如關稅約束及服務業之承諾表。承諾通常係透過二個或更多會員談判而產生,並且以不歧視之方式適用於所有與協定有關之會員。承諾與一般原則不同,例如最惠國待遇或國民待遇等,後者稱為權利義務。
Commodity 初級商品  
2003/12/12
任何貿易交易之標的,但通常係指原物料。例如小麥、銅、錳、咖啡、茶、橡膠等。
Commodity cartels 初級商品卡特爾  
2003/12/12
為維持初級商品之價格,使其高於開放市場上之銷售價格而形成之官方或私人卡特爾。常見的機制為設置出口配額及聯合維持高於市場水準之價格。此種卡特爾僅有在其包含所有重要生產者及無任何其他初級商品可以立即補充之情形下才能成功。石油輸出國家組織已經成功地形成卡特爾長達十多年之久,但其維持價格上升的能力也使得高成本的生產者得以加入市場。南非的國際鑽石卡特爾亦成功地運作許多年,但也面臨了其他市場上鑽石生產者逐漸增加的挑戰。
Common Agricultural Policy(CAP) 共同農業政策  
2003/12/12
歐體之農產品價格支持及補助制度。對共同農業政策提供融資的機制為歐洲農業指導及保證基金(European Agricultural Guidance and Guarantee Fund)。共同農業政策之目標係為促進穩定的農業市場情況、合理的農民生活水準、對消費者合理的價格、增加的農業產量及較佳的勞動生產力。但因嘗試結合社會及經濟政策之結果,使其在實施上經常遇到困難。雖然共同農業政策在增加產量及農民收入上有顯著的成效,但也造成了全球市場的瓦解,因為以高成本生產所增加的產品只有在大量出口補貼的援助下才得以出口。共同農業政策亦導致歐體內農產品之高消費價格,並造成財政上的赤字。
Common Commercial Policy 共同商業政策  
2003/12/12
羅馬條約第一一三條下,歐體會員國透過歐體執委會所形成之關稅、貿易協定、防衛措施、反傾銷措施等共同政策。歐體會員國無權單方面地變更共同對外關稅或與其他國家締結之貿易協定。歐體有一些高度發展的內部協商機制,例如一一三委員會,在該委員會下,會員國得就共同商業政策之修正提出建議。
Common external tariff 共同對外關稅  
2003/12/12
關稅同盟之會員國對於非會員國所適用之統一關稅稅率。關稅同盟之會員國同意除去或逐步廢除會員國間之關稅,同時,以單一之關稅取代會員國之個別關稅。關稅同盟之會員國對特定產品因此得依個別國家課徵相同的、較高或較低的關稅。在世界貿易組織之原則下,因此而造成之關稅變動不能被使用於增加整體之保護水準。自由貿易區則無此一共同對外關稅。
Common market 共同市場  
2003/12/12
發展較為成熟之關稅同盟型態,除了貨物在會員國間得自由流通外,勞工、資本及服務亦得無限制地移動。
Common Market for Eastern and Southern Africa(COMESA) 東南非共同市場
2003/12/12
建立東南非共同市場之條約於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五日在坎帕拉簽署。其前身為東南非國家優惠貿易區。會員國有安哥拉、蒲隆地、科摩洛、剛果民主共和國、厄立特里亞、衣索比亞、肯亞、賴索托、馬達加斯加、馬拉威、模里西斯、莫三比克、那米比亞、盧安達、蘇丹、史瓦濟蘭、坦尚尼亞、烏干達、尚比亞及辛巴威。東南非共同市場之宗旨為:(a)藉由促進生產及市場架構更加平衡及協調之發展,達到會員國持續發展及成長之目的;(b)促進經濟活動所有領域之共同發展、總體經濟政策之共同採納、提昇人民生活水準之計畫及培養會員國間更密切的關係;(c)合作創造有利於外國人之環境、跨國界及國內投資,包括共同提昇科學及技術發展之研究及應用;(d)合作促進會員國間之和平、安全及穩定以提昇區域之經濟發展;(e)合作加強共同市場與世界其他成員間之關係及在國際會議上一般地位之採納,及(f)促進非洲經濟共同體之建立、發展及目標之實現。在貿易自由化及關稅合作之領域,會員國應(i)建立關稅同盟,廢除會員國間所有非關稅貿易障礙,建立共同對外關稅及在關務程序及活動上加以合作;(ii)採納共同關稅約束承諾表(common customs bond guarantee scheme);(iii)簡化及調和貿易文件及程序;(iv)建立規範第三國產品於共同市場內再出口之要件,及(v)允許賴索托、那米比亞及史瓦濟蘭暫時免除某些條文之適用。東南非共同市場之秘書處位於路沙卡。
Commonwealth 大英國協
2003/12/12
於一九四九年透過倫敦宣言由五十四個獨立國家以目前形態所成立之聯盟。其由位於倫敦之秘書處所管理。在其許多功能中,秘書處所執行之計畫重點特別著重於開發中會員經濟及貿易之發展。大英國協目前之會員包括安地卡及巴布達、澳洲、巴哈馬、孟加拉共和國、巴貝多、貝里斯、波紮那、英國、汶萊、喀麥隆、加拿大、塞普勒斯、多明尼加、斐濟、甘比亞、迦納、格瑞那達、圭亞那、印度、牙買加、肯亞、吉里巴斯共和國、賴索托、馬拉威、馬來西亞、馬爾地夫、馬爾他、模里西斯、莫三比克、那米比亞、諾魯、紐西蘭、奈及利亞(一九九五年退出)、巴基斯坦、巴布亞紐幾內亞、聖克里斯多夫及那維斯、聖露西亞、聖文森及格瑞那達、薩摩亞、塞席爾群島、獅子山、新加坡、索羅門群島、南非、斯里蘭卡、史瓦濟蘭、坦尚尼亞、東加、千里達托貝哥、吐瓦魯、烏干達、萬那杜、尚比亞及辛巴威。
Commonwealth of Independent States 獨立國協  
2003/12/12
一九九一年底由構成前蘇聯之共和國所成立。十一個創始會員為亞美尼亞、亞塞拜然、白俄羅斯、哈薩克、吉爾吉斯、俄羅斯、烏克蘭、摩爾多瓦、塔吉克、土庫曼、烏茲別克。喬治亞亦於一九九三年加入。
Compensation 補償  
2003/12/12
在世界貿易組織中,當其他會員違反服務業承諾或課徵高於約束關稅之稅率時,會員得採取之救濟途徑。上述之行為可能係在符合協定之要件下所為,但是採取此一行為之會員必須以在其他方面以某些形式加以補償,通常是透過對其他產品之關稅減讓或將其他服務活動納入減讓表中之方式為之。
Competition law 競爭法
2003/12/12
一套為促進國內經濟之競爭環境,在一定程度上透過更有效率之資源分配,所建立之法律及規則,通常又稱為反托拉斯法。大部份國家的競爭法係為了規範企業之四種主要行為類型,(a)水平協議(主要是企業間為維持及控制價格所為之協議);(b)垂直協議(可以包括獨家交易、維持轉售價格、活動之地理區域限制及搭售);(c)獨占及大企業市場力之濫用,及(d)結合與收購之控制,以確保不會損害市場上競爭的所有條件。規範水平及垂直限制之措施及其法律上之效力有時稱為行為政策(conduct policies),而規範結合者則稱為結構政策(structural policies)。包含這些事項之規則即為狹義的競爭政策。經濟合作發展組織在一九九六年曾謂,有四項變動因素會影響競爭法之強弱:(a)對政府機關及對國營事業及私人企業受政府鼓勵之行為之適用範圍;(b)規範特定商業活動及協議之實體規定;(c)所包含部門之範圍及(d)執行。
Competition policy 競爭政策
2003/12/12
大體上係指政府為促進及保護競爭所採取之方法。其包含可適用之競爭法及為達相同目的之政策。自從一九八○年代開始,競爭政策一詞在許多工業化國家中範圍更為廣泛,目前尚涉及開放非貿易部門之競爭以提昇社會福利之效率等,也就是所謂的廣義競爭政策,包含瓦斯、水及電力等曾被認為屬於自然獨占的部分。競爭政策通常被視為係特別為促進消費者之利益而設,而與貿易政策相較,貿易政策,尤其是在貿易救濟之情形下,則傾向於生產者之利益。
Competition policy and anti-dumping measures 競爭政策與反傾銷措施  
2003/12/12
關於貿易與競爭之多邊貿易規則可行性之考量,為新貿易議題之一。有許多意見認為,政府在同時管理反傾銷法及競爭或反托拉斯法時,存在著根本上的衝突。部分原因在於,基本的假設是,貿易政策透過反傾銷措施使國內產業得提高價格而保有其額外的報酬,符合國內產業之利益。為避免反傾銷稅之課徵而為價格具結之出口商亦得藉此獲得經濟租。爭點即在於,這些行為在貿易政策下是合法的,但在競爭政策下卻是違法的。另一個矛盾在於,反傾銷法係為了保護國內產品之生產者及銷售者,而競爭法卻是為了保護消費者及進口商。其結果即會產生一個問題就是,反傾銷法所要達成之目的為何?某些早期的反傾銷法其目的是為了處理掠奪性定價問題,這也是許多競爭法所禁止的反競爭行為。但是目前的反傾銷法已不再被認為有此動機。反傾銷法被視為是促進公平貿易之方法,通常是公平競爭(level playing field)的概念。因此其目的在很大的程度上已與競爭法的目的不同。這仍屬有待解決的衝突。在可能被控訴之情形下,認為反傾銷措施對其不利的國家及產業,傾向認為以競爭法取代反傾銷措施對他們較為有利。這在澳洲與紐西蘭緊密經濟關係貿易協定(ANZCERTA)下之澳洲及紐西蘭、歐體會員國間及歐體經濟區內的貿易上也已經發生。但這些都是特殊的案子,其理由均是經過多年審慎準備的。而在這些分析者間也都同意,結合競爭法及適當執行之措施,為達成此一目的是有其必要的。而在較大的貿易共同體內的問題,不僅存在著競爭及執行機制的多樣性,而且許多開發中國家並無或者僅有剛起步的競爭制度。
Competitive-need limitation 競爭所需之限制  
2003/12/12
美國普遍化優惠關稅制度下之概念。若自優惠國家進口之產品,其任何曆年之進口數量超過美國該產品進口量之百分之五十時,則該出口國就該產品之優惠資格即會被終止。同樣地,若該產品出口到美國之部分,超過特定價值時,其優惠亦會被終止。特定價值每年均有不同。競爭所需之限制在某些情況下得被豁免,尤其是若出口國給予美國產品及服務合理的市場進入時,及若出口國對於美國所有之智慧財產權給予適當的保護時。許多低度開發國家則享有自動豁免之利益
Compound tariff 複合關稅
2003/12/12
由二種方式所構成之產品稅率。第一種為從價稅,以產品價值之比例表示之。第二種為從量稅,不管產品的價值,以每件之貨幣價格表示之。典型的例子為光碟片,每一片光碟片均以一美元之從量稅再加上百分之十之從價稅。
Compulsory licensing 強制授權  
2003/12/12
要求智慧財產權權利人,於產品包含相關智慧財產權銷售時,必須使該權利得由外國企業或該國政府取得之行為。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第三十一條即為此一行為建立架構。重要的是,僅有在已經以合理商業條件極力爭取使用智慧財產權之權利仍無法取得授權時,才能主張強制授權。
Computed value 計算價格  
2003/12/12
若無可靠之價格資訊可得時,世界貿易組織協定一九九四年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七條執行協定(關稅估價協定)所允許之關稅估價方法之一。計算價格包含以下價格之總和:(a)原料及加工之價值或成本;(b)正常利潤及一般費用,及(c)所有必要費用之價值或成本,例如運輸、港口裝卸、規費及保險等。
Concession 減讓
2003/12/12
世界貿易組織下之用語,通常係指在其他會員之要求下,降低關稅或除去服務業貿易之障礙。狹義之減讓可能僅指關稅項目之約束。某些評論者建議以承諾(commitment)一詞取代減讓,以除去減讓所帶來的錯誤印象,即降低關稅係會員所為之犧牲,而貿易自由化對經濟而言係一項成本。在服務業貿易總協定下, 則已使用承諾一詞了。
Conditional most-favoured-nation treatment 有條件之最惠國待遇  
2003/12/12
必須符合某些條件下才能取得之最惠國待遇。例如在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之情形下,政府採購上之最惠國待遇僅適用於該協定之會員。因此,某一協定之會員資格可能即是一項條件。有時又被稱為code-conditioned MFN。有時亦發生在某一國家僅有在其他國家符合與貿易無關之其他條件時,才給予最惠國待遇之情形。此種情形曾於美國國會通過一九七四年貿易法之Jackson-Vanik修正案時發生,該法案限制美國給予實施自由移民政策之國家最惠國待遇。其主要目 的是為了對抗蘇聯,且美國亦曾就中國的人權問題使用該法案。當然美國並無義務給予中國最惠國待遇,因為當時中國尚未成為世界貿易組織之會員。
Conformity assessment 符合性評估  
2003/12/12
包括抽樣、測試及檢驗之程序;符合性之評量、證明及保證;以及註冊、鑑定及核准等。世界貿易組織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制定了「擬訂、採行及適用標準之良好作業典範」,政府及非政府機構於建構及使用技術規則時應加以適用。其規定決定產品是否符合國家標準之程序應公平及平等,尤其是涉及國內產品及可資比較之進口產品時。
Consensus 共識  
2003/12/12
世界貿易組織形成決定之通常方式。規定雖是為了正式投票而存在,但此種投票方式並不常見,或僅有在已達成共識之情形下為之。共識決會減少因對規則瞭解不同而產生之爭執。然而,共識之尋求通常會延長談判的期間。
Constructed value 推算價格
2003/12/12
在世界貿易組織協定之一九九四年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六條執行協定,通常又稱為反傾銷協定中,計算出口國國內生產成本所得使用之方法。此一方法僅得於欠缺出口價格,或對獨立交易價格之存在有疑義而認為出口價格不可靠時,才能使用。在市場經濟下不常使用之。
Consular formalities 領事公文書
2003/12/12
要求出口貨品到某些國家之企業,須取得進口國領事代表所簽發之發票、原產地證明書、提單及其他文件等之規定。簽發文件所支付之簽證費通常與貨品的價值有關。規費結構、官僚政治下的遲延及程序常成為影響國際貿易關係之負面因素。此外,不斷增加的貿易量亦使此一程序難以執行。大部份的國家已經廢除了領事公文書制度,且其他國家也逐漸不再使用。
Consultation 諮商  
2003/12/12
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程序下之第一個階段,目的在於以合作之態度解決爭議,有時是透過無利害關係人之斡旋或調停。因為雙方間的諮商具有發現事實之特性,常能獲得雙方合意之解決方式。若無法在請求諮商後之六十日內解決爭端時,控訴國得請求成立爭端解決小組。若雙方認為諮商無法解決爭議時,可提早進入爭端解決小組程序。因此,被請求諮商之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國必須正視其他會員所提出諮商之請求,而且不得利用該程序以獲取喘息的空間。
Contact points 聯絡點  
2003/12/12
參見查詢點enquiry points。
Contingent protection 偶然性保護
2003/12/12
在世界貿易組織協定下合法的保護機制,又稱為商業防衛機制,係為對抗對國內產業造成之損害之傾銷、補貼及不可預見之大量進口而發動之機制。這些機制包括反傾銷措施、平衡稅及防衛措施。
Contracting party 締約國  
2003/12/12
一九四七年關稅及貿易總協定成員之正式名稱。當締約成員以共同行為通過一項決定時,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之文件即會使用大寫的CONTRACTING PARTIES表示。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之締約成員即為現今世界貿易組織之會員。
Copyright 著作權  
2003/12/12
得對原著作物所為之排他性權利,包括重製權、出版權、公開表演權及修改權。著作權並不保護思想本身,僅保護思想的原始表達。文學、戲劇、音樂及藝術作品之著作權通常持續至作者死後五十年。
Copyright Treaty 著作權條約
2003/12/12
一九九六年於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之贊助下所成立之條約。其更新了伯恩公約之內容,例如,對於電腦程式及資料庫給予著作權之保護(但不包括製成資料庫之資料)。其亦包含出租權及法律上之保障以對抗規避著作人所使用之有效科技措施者。
Council for Trade in Goods 貨品貿易理事會  
2003/12/12
監督馬爾喀什世界貿易組織設立協定附件一,也就是規範貨品貿易十三項世界貿易組織多邊協定運作之機構。其中最重要的是關稅及貿易總協定。所有世界貿易組織之會員均自動成為理事會之成員。大約每個月開會一次。
Council for Trade in Services 服務貿易理事會  
2003/12/12
管理服務貿易總協定之機構,所有世界貿易組織之會員均自動成為理事會之成員,大約每兩個月開會一次。
Council for TRIPS 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理事會  
2003/12/12
管理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之機構。其角色為監督協定之運作及會員之遵守狀況。所有世界貿易組織之會員均自動成為理事會之成員。
Counterfeiting 仿冒  
2003/12/12
對在商標下出售之真正產品加以模仿而為之非法產品製造行為。
Countertrade 相對貿易  
2003/12/12
一種較為複雜之以物易物形式。例如,一個國家以接受採礦設備為代價之方式出口煤礦。在此種交易中並無貨幣的流動。煤礦的買受人再於第三個市場中,以其交換對價或某些其他商品。以此種方式貿易之貨品,為了會計之目的,通常係以第三國之貨幣計價,例如瑞士法郎。以物易物通常是沒有效率的貿易方式,但對於經歷過嚴重匯兌問題的國家而言,有時仍具一定的吸引力。
Countervailing duties 平衡稅
2003/12/12
對進口所課徵之特別稅,用以抵銷出口國政府對其生產者或出口商補貼所形成之利益。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六條及世界貿易組織補貼及平衡稅措施協定即就課稅之規則加以規定。平衡稅得在某些嚴格的限制要件下使用,且適用於國內產業受有實質損害之情形。
Country of origin 原產國  
2003/12/12
參見原產地規則rules of origin及原產地優惠規則preferential rules of origin。
Cross-border trade 跨境貿易  
2003/12/12
貨品從某一關稅領域到另一關稅領域之移動。對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國而言,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為規範其相互貿易之主要規則。其他國家通常係在雙邊貿易協定下進行貿易。
Cross-border trade in services 跨境服務貿易
2003/12/12
服務貿易總協定下並未對此名詞下定義,惟一般認為此係指模式一之服務提供模式,亦即服務直接之跨邊境移動,例如運輸服務及得以電子化交易方式提供之各種服務等。在北美自由貿易協定下,其定義更廣,包括服務之買賣、經銷系統之進入、其他締約國服務提供者之呈現等。
Cross-compensation 交叉補償  
2003/12/12
交叉補償為爭端解決之一部分,例如,被認定違反承諾之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國雖未撤回系爭措施或行為,但提供其他貿易領域之補償以代替之。
Cross-retaliation 交叉報復  
2003/12/12
交叉報復係主張,例如,某一協定下之權利被侵害之世界貿易組織會員,應有在某些情況下,對違反上述協定之會員在其他協定下實施報復之可能性。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瞭解書即容許此一可能性。
  • 作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文章公布日期:2019-07-01             最新檢視日期:2019-07-02
DDA杜哈發展議程  
2004/10/19
Doha Development Agenda, 杜哈發展議程 :2001年11月WTO第4屆(杜哈)部長會議達成之部長宣言(附件一)啟動本回合談判,本回合談判為扭正以往回合談判均由已開發國家獲取較多貿易利益之印象,特別強調應照顧低度開發及開發中國家之經濟發展需求,故又稱「杜哈發展議程」。
De Minimis 微量措施  
2004/10/19
凡合乎農業協定第6.4條,特定產品或非特定產品未超過該會員在相關期間該特品或非特定產品生產總值之5%之各種補貼(就開發中國家會員而言,本項之微量百分比應為10%)(相關協定條文詳附件三)
Data protection in trade in services 服務貿易之資料保護  
2003/12/12
服務貿易總協定中包含若干保護紀錄及資料機密性之條文,第三條之一規定若資訊之公開妨礙法律執行、違反公共利益或不利於公營或民營企業合法商業利益時,可終止要求透明化。第九條(商業行為)僅要求提供供開可得之反競爭商業行為之非機密性資料。若請求之會員承諾保持其機密性,即可取得其他資訊。第十四條(一般例外)則允許為了保護個人資料、個人紀錄及帳目之機密等個人穩私事項,而中止其在協定下之義務。
Declaration giving eff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XVI:4 賦與第十六條第四項效力之宣言  
2003/12/12
一九六○年所通過之宣言,在該宣言中,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之締約國同意自一九五八年一月一日起,停止允許直接或間接對產品出口所為任何形式之補貼,因為該補貼造成了出口產品以較同類產品在進口市場上可資比較價格為低之價格銷售之情形。初級商品則排除在該宣言之外。
Deep integration 深度整合  
2003/12/12
二個或更多國家在國內政策架構上之整合,傳統上此一部分被認為應全部保留給國內政府,包括競爭政策、技術標準、補貼、貨幣及財政政策、金融機構之管制及監督、環境議題、政府採購及其他等。歐體在深度整合上已達到最大程度,尤其是最近透過單一市場的建立及馬斯垂克條約中措施之實施,但是澳洲及紐西蘭緊密經濟關係貿易協定(ANZCERTA)及北美自由貿易協定在工作上亦屬深度整合之例子。深度整合的相反詞為輕度整合(shallow integration),範圍可能從優惠貿易區域到關稅同盟或自由貿易區等,但在此種情形下,每個會員國就其他所有政策均保有完全的自由。某些分析家認為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亦屬於此一類型。當然輕度整合在一定程度上亦會促進政策之調和,例如多邊貿易體系等。
De facto discrimination 事實上之歧視  
2003/12/12
世界貿易組織上訴機構在對一九九六年香蕉案小組裁決所為之報告中,首次使用之用語。上訴機構以提出「事實上歧視」一詞作為對照「法律上或正式之歧視」一詞之對照。其意義似乎較接近基於實務運作所產生之隱含歧視,而非法律要件上之歧視。
De facto GATT membership 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事實上會員  
2003/12/12
較正式而獨立之殖民地,若同意使其貿易制度符合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之規則,通常得以事實上會員身分參加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但必須是其母國已經是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締約成員之情形下方得為之。在世界貿易組織下則無事實上會員。
Deficiency payment 差額給付  
2003/12/12
在歐體共同農業政策及美國的農業政策下,政府認為農民應得之價格及實際市場價格之差額。此一差額則由公眾透過稅收或經由消費者以高價購買之方式補足之。
Definitive anti-dumping duties 確定反傾銷稅  
2003/12/12
於反傾銷調查完成時所課徵之反傾銷稅。確定反傾銷稅應於五年內終止,除非展開檢討事先指出傾銷將繼續存在或再次發生。
De minimis dumping margins 微量傾銷差額  
2003/12/12
係指低於百分之二之傾銷差額,以原產國出口價格之百分比表示之。微量傾銷差額亦適用於特定國家類似產品之進口數量得予以忽視之情況,即其進口數量佔類似產品總進口數量百分之三以下時。在符合微量傾銷差額之情形下,即可不採取反傾銷措施。
De minimis imports 微量進口  
2003/12/12
在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下之用語,依其規定,該協定之條文不適用於個人行李中或小型貨運中非商業性質之少量產品。
De minimis safeguard rule 微量防衛規則  
2003/12/12
若開發中國家之涉案產品,其進口占有率低於百分之三時,即不得對其採取防衛措施。此一原則僅於每個開發中國家之進口佔有率均低於百分之三,且合計不超過進口數量之百分之九時,才得適用。
De minimis subsidies 微量補貼  
2003/12/12
世界貿易組織補貼及平衡稅措施協定將其定義為百分之一以下之補貼。行政機關於調查補貼之效果時,若補貼屬於微量補貼時,即須立即停止調查。若涉及開發中國家時,微量標準在個別國家為百分之二。若自開發中國家相同產品受補貼進口之數量不超過百分之四時亦適用此一條文,除非低於百分之四之進口在調查期間超過了相同產品總進口量之百分之九。
Denial of benefits 利益之拒絕  
2003/12/12
若可證明服務非提供自世界貿易組織會員之境內,或由非會員之公司提供服務時,會員得拒絕給予另一會員協定下之利益。
Deregulation 解除管制  
2003/12/12
政府除去產業管制架構或促進競爭,因而改善產品及服務供給效率之過程。
Disguised trade barriers 隱藏性貿易障礙  
2003/12/12
表面上係政府為達到與貿易無關之目的所採之措施,但實際上該措施卻會對進口產生直接的影響。這些措施中,有時係消費者保護法、生產標準及檢疫規則等之使用。
Dispersed tariff rates 分散型關稅稅率  
2003/12/12
高低稅率廣泛分佈的關稅表。此外,亦指類似的關稅稅率相對地較不集中之情形。
Dispute settlement 爭端解決  
2003/12/12
政府間因貿易規則之解釋或行為所生衝突之衝突解決方式,通常係透過妥協,有時則透過中間人為之。此外,爭端解決可以產生具有明確的對造,或以及規則導向為基礎之特色。在世界貿易組織下之爭端解決程序通常係在諮商失敗後開始。諮商之基本規則及爭端解決於下揭條文:貨品貿易之規定為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二十二及二十三條;關於服務貿易之規定為服務貿易總協定第二十二及二十三條;關於智慧財產權則之規定為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第六十四條。所有案件均應遵守之細節則規定在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瞭解書中。
Dispute Settlement Body (DSB)爭端解決機構  
2003/12/12
當世界貿易組織之總理事會為解決會員間之爭端而召集時,即為爭端解決機構。爭端解決機構為唯一有權成立爭端解決小組、通過小組及上訴機構報告、監督規則及建議之執行之機構,且於其不執行建議未被執行時,得依個案授權報復。
Diversionary dumping 移轉傾銷  
2003/12/12
產品以傾銷價格出口到中間國,再由中間國出口到目的國。移轉傾銷之目的係為了規避反傾銷措施,以獲取中間國價格結構上之利益。
Domestic support 境內支持
2003/12/12
補貼或援助之別稱。
Downpayment 頭期款  
2003/12/12
關稅減讓初始有條件的提出,承諾遵守合意之談判計畫或遵守顯示出在談判結果上有重大利益之其他策略。在亞太經濟合作會議下,對於貿易及投資自由化及開放長期承諾之分期履行部分,即表現在亞太經濟合作會議個別行動計畫中,後來成為一九九五年大阪行動綱領之一部分。
Downstream dumping 下游傾銷  
2003/12/12
係指將產品之零組件以低於全部成本之價格銷售給本國之生產者而言。生產者再將零組件轉型或組合成其他產品,藉此獲取在出口市場上之價格利益。
Dumping 傾銷  
2003/12/12
企業以低於國內市場售價之價格將產品銷往國外之行為。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六條,關於反傾銷及平衡稅之規定,實際上並未禁止傾銷。其僅謂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之締約成員均認為,若傾銷對於其他締約成員領域內已建立之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有實質損害之虞,或妨礙其國內產業之建立時,即具有可非難性。若進口國之調查顯示出有傾銷之發生,且對於國內產業造成實質之損害時,該國政府即得採取反傾銷措施。比較之基礎通常是產品在出口國之出廠價格及在進口國邊境上之交易價格,扣除產品離開工廠後所發生之運輸及其他成本。然而,似乎以低於國內價格之銷售同時會是低於成本之銷售。但此種說法嚴格而言並不正確。傾銷有時會與受有補貼利益之進口產品相混淆。就貿易政策之目的而言,傾銷係指個別企業之行為,當企業可以預見歧視性價格安排所帶來的利益時,即會以本身所有的資源提供資金。然而,補貼則指政府直接或間接對產業之給付。在進口國市場上,傾銷及補貼所造成之效果可能是相同的。評論者所要指出的是,表面上簡單的傾銷概念,在實務的適用上卻會產生眾多的爭端。當企業的價格及會計制度不夠透明,使得無法正確得知產品的成本結構時,僅單純的兩個價格即無法加以比較。此外,價格的比較可能因為該出口產品在國內並無銷售或銷售數量太少而不適合為之。無論如何,沒有其他貿易政策議題像傾銷一樣包含與理性分析一樣多的感性。因此,此一主題之文獻為數眾多。長久以來傾銷一直被視為貿易問題,但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戰後才轉變為主要的貿易政策議題,尤其是在一九三○年代經濟大蕭條時期。在哈瓦那憲章的談判過程中,參與者將傾銷分為四類(a)價格傾銷,其規則最後成為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六條之內容;(b)服務傾銷,係指產品之價格利益係因為運送服務之提供所產生的傾銷;(c)匯率傾銷,基於匯率的操作所達到之競爭優勢,及(d)社會傾銷,以低價進口囚犯及血汗勞力所生產之產品而發生之傾銷。後三種類型之傾銷並無任何規範。有時候,企業得以較高之價格出口產品,此種情形稱為逆向傾銷(reverse dumping)。對於傾銷的原因已有許多努力投入研究。以動機分類,有三個例子可以說明其原因。一九二三年Jacob Viner(1966)根據動機及持續性加以分類,第一,偶發性傾銷(sporadic dumping),此種傾銷可以處理掉剩餘存貨,係屬偶然發生之情形。無論如何,大部分的企業有時候會如此做;第二,短期或間歇性傾銷(short-run or intermittent dumping),企業在既有市場上遇到暫時性價格低落,且為了開拓新市場或為對抗傾銷而採取先發制人之報復時即會採之;第三,長期或繼續性傾銷,當企業為了在不削減國內價格之情形下維持完全的生產力,或當企業希望在不降低國內價格下維持規模經濟之生產力,或單純只是基於商業本位之理由時,即會採取此種傾銷。Mastel(1996)則將傾銷之動機分為生產力過剩之傾銷(產業面臨長期需求減少時所盛行)、政府支持之傾銷(企業得享有政府支持下之低投入成本利益)、策略性傾銷及歧視性定價(在不同市場上以不同價格銷售相同產品,大部分的原因係為了應付競爭)及掠奪性傾銷(為了將其他競爭者趕出市場而破壞競爭)。Robert Willig(1995),就傾銷之分析發明了一套最有用的方式,尤其是就傾銷的動機提供了一些有價值的觀點,雖然他的方法並未獲得貿易政策制定者之全力支持。其將行為分為非獨占傾銷及獨占傾銷。非獨占傾銷包括開拓市場之傾銷(market-expansion dumping)(以國內市場上較高的價格支持國外市場上較低之價格),週期性傾銷(cyclical dumping)(目的係為了除去持續的生產過剩,以降低至需求程度)及國營貿易之傾銷(state-trading dumping)(尤其是匯率或價格不具重要性的經濟體所為)。獨占性傾銷包括策略性傾銷(在進口市場上所造成之損害係基於全面性的策略或出口國市場上盛行的反競爭情勢)及掠奪性定價之傾銷(以低價出口係為了將競爭者排除在市場外,以達到在進口國市場獨占之目的)。這些分類通常不會被內國反傾銷之立法所考量,但也許可以嚐試改革反傾銷實務之文件中看到。對目前的貿易政策制定者而言,傾銷主要的次分類為,(a)隱藏性傾銷(hidden dumping),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六條之註釋中亦加以定義,係指,進口商轉售之價格低於有關聯之出口商之發票價格,同時亦低於出口國之價格,換言之,傾銷可以透過交易定價而達成;間接傾銷(indirect dumping),係指產品自第三國進口,且在第三國不被認為有傾銷存在時,(b)第二次傾銷(secondary dumping),係指產品出口時,其所包含的零組件係被認為以傾銷價格進口。K W Dam(1970)則將注意力轉移到傾銷概念的矛盾處。其主張,根據傾銷之規則,不論進口價格等於或低於國內產業在市場上的價格,國內產業均會受到損害。然而,當進口價格僅是反映出口商之比較利益時,產業之損害即不會擴大。Deardorff(1990)亦曾指出傾銷與國內市場上競爭程度之緊密關係。其指出,若國內市場及企業均受到保護時,企業想要出口產品勢必要以低於國內市場的價格銷售。 Gabrielle Marceau (1994)做出一個總結認為,傾銷的原因來自於二個國內市場間國家經濟及法律政策的不同。其認為除非有國際性協議之標準存在,否則國家的差異係正常且合理的。
  • 作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文章公布日期:2019-07-01             最新檢視日期:2019-07-02
Enabling Clause 授權條款  
2005/4/29
1979年11月28日由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ATT)會員共同達成在GATT或其他區域及多邊等協議中,提供低度開發國家及開發中國家較優惠待遇之決定。其中主要措施為普遍化優惠制度、GATT下之非關稅措施、開發中國家間之區域性或全球性貿易協定及對低度開發國家之特別待遇等。培植條款之目的係為了促進開發中國家更進一步地參與世界貿易體系。
EPPs (Environmentally Preferable Products) 環境有益商品
            2005/4/29
EPPs (Environmentally Preferable Products) 環境有益商品
聯合國貿易及發展會議(UNCTAD)將EPPs定義為在商品生命週期期間,相較其他可供選擇且具相同用途目的之商品,可更加顯著地減少對環境所造成的傷害。具備上述特性之商品即可稱為「環境有益商品」。
Export tariffs 出口關稅  
2003/12/15
在貨品或商品離開一國之關稅領域時所課徵者。課徵出口關稅之原因包括,提高歲收、促使產品在國內更進一步地加工、或使初級商品於預計短缺時及國內生產所需時盡可能保留給國內產業之政策。
Extraterritoriality 治外法權  
2003/12/15
係指對其他管轄權所及之人民及企業,有意地或默示地適用國內法之情形。
Economic integration 經濟整合
  2003/12/12
經濟體在國際性活動上進行合作之過程。雖然所有的經濟體,除了實際上能自給自足的國家外,均會涉及經濟整合,但此一用語通常係指經濟體間活動的結合顯然較國家間結合更快之經濟體團體。由市場所領導之整合(無政府正式介入之自願性整合)通常有別於由政策所領導之整合(基於政府與政府間之正式架構效力下所為的整合)。另一項區別則為輕度整合及深度整度。前者係指,例如,自由貿易區之成立,在自由貿易區下各會員國對於經濟政策之形成仍保有自主權。後者則指競爭法、貨幣金融政策、國家標準及規則等之合作及調和,例如共同市場。
Economic integration agreements 經濟整合協定
  2003/12/12
服務貿易總協定第五條泛指服務業自由貿易協定之用語。此一用語之採用係因服務之自由貿易必須在進口國有商業呈現之可能性,且服務之產品及消費者得自由移動,與貨品自由貿易之情形不同,涉及較大程度的經濟整合。經濟整合協定必須包含實質的部門,且必須實質地消除會員國所有的歧視。
Enquiry points 查詢點
  2003/12/12
若干世界貿易組織之協定會要求各會員政府機構設立查詢點,以便其他會員獲取該部門協定之資訊。有時則稱為聯絡點(contact point)。其從事政府層次之資料交換。有此規定之協定有服務貿易總協定、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及食品安全檢驗及動植物防疫檢疫協定。服務貿易總協定亦要求己開發國家會員國設立聯絡處,使開發中國家之私人企業得自此獲取貿易機會。
Environmental rules under the WTO 世界貿易組織下之環境規則  
  2003/12/12
世界貿易組織對於環境方面的議題尚無發展完整的規則架構。其基本的原則為,政府於符合國民待遇原則之情形下,得於領域內實施自己的環保標準。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二十條(一般例外)亦允許在嚴格定義之情形下,於必要程度內暫停協定下之義務。於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之生命或健康之必要時,得援引第二十條第(b)項採取或實施若干措施。服務貿易總協定第十四條亦有類似規定。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二十條第(d)項則使用於確保法律規章之被遵守。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二十條第(g)項則規則,若與保存可耗盡天然資源相關之措施能有效地與國內生產及消費之限制結合時,亦允許採取或實施該措施。參見在一九八二年的加拿大與美國鯡魚、鮭魚及鮪魚案、一九九一年墨西哥與美國之鮪魚案及再煉解汽油(reformulated gasoline)案中,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爭端解決小組就該條文之解釋。在Superfund 一案亦涉及環境保護方面,但其爭議主要集中在國民待遇原則上。為確立貿易措施及環境措施間之關係以促進永續發展,成立了貿易與環境委員會。Hoekman及Kostecki在一九九五即在世界貿易組織之議程中就此一議題提出四項理由。第一,一個國家內的生產及消費活動有可能對其他國家的環境帶來有害的影響。第二,若干環保團體提出看法,認為貿易本身因為其擴散污染的可能性,對於環境是有害的。第三,某些人認為環境措施及政策對貿易是不利的,因為其可能使國家為了使其產品更有競爭力而採取較低的環保標準,而不願承擔較高標準之成本。第四,環境政策不必然如鮪魚案所示地限制貿易。
Escape clause 逃避條款  
  2003/12/12
貿易協定中常見之規定,允許一方於進口對類似產品之國內生產者造成嚴重損害或有嚴重損害之虞時,得暫停其義務。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十九條即包含了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國在貨品貿易時得適用之逃避條款。該條款允許會員國於無法預期之情況下,產品進口數量之增加可能對國內生產者造成損害時,得暫停其義務或修正自由化承諾。此一條文後來由防衛協定加以補充,該協定就防衛措施之採行有更詳盡的規定。在服務貿易總協定中則尚未就類似規定進行談判,僅在第十條授權就此點進行談判。在協定內包含防衛規定,通常有二個主要相關的理由。第一,可以鼓勵更進一步的自由化,因為各國在為自由化承諾時,若因此而造成明顯損害國內產業之無法預見的大量進口湧入時,仍有回頭的機會。第二,就促進長期穩定而言,其增加了多邊貿易制度更多的彈性。而將逃避條款規定到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中之直接原因為一九四七年二月之第9832號聯合國執行命令,其強制美國之貿易談判者,將與一九四二年十二月美國墨西哥貿易協定類似之逃避條款,包含在所有未來的貿易協定中。
European Commission 歐盟執行委員會  
  2003/12/12
具有政治上權力之歐盟機構之一。執委會之職權在於確保構成歐盟法律架構之各種條約規定得以被遵守。其為政策及法律案之正式提案人,亦為歐盟政策之執行者。目前有二十位任期各為四年之委員,就特定主題之領域負責。委員係基於一般能力而選出,其獨立性必須無庸置疑。每一會員國得指派一名委員,但是法國、德國、義大利、西班牙及英國得指派二名。在行政上,執委會區分為二十多個總署,但並非所有的總署均在運行中。第一總署與對外經濟關係有關,包括在世界貿易組織下之談判,第四總署掌理競爭,第六總署則掌理農業。在羅馬條約第二二八條及其他條文中,對外協定由執委會進行談判,並由歐盟理事會(部長理事會)決議之。概括而言,係由部長理事會制定談判之指導原則,執委會再依該指導原則進行實際之談判。因此個別會員國必須將其貿易談判之主權讓渡給執委會。
Exchange controls 外匯管制  
  2003/12/12
政府對其居民利用外匯準備之程度所為之條件或限制。世界貿易組織之會員國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的協會規定,得為外匯管制,但不得損及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之目的。就服務貿易而言,當會員國已為特定承諾時,即不得就經常性交易之國際資金移轉及支付設限。在上述二種情形,為維護收支平衡得在嚴格定義之要件下進行外匯管制。
Exchange dumping 匯兌傾銷
  2003/12/12
以往被認為係傾銷的一種類型,係指透過匯率的操作使出口商在進口市場上獲得利益所發生之傾銷。所謂的匯兌傾銷在哈瓦那憲章的談判時曾被討論,但並未就如何處理此一行為建立任何規則。某些要求就貿易及外匯進行談判之主張,顯然係基於匯兌傾銷仍持續存在之觀點。
Exchange of concessions 減讓之交換
  2003/12/12
在多邊貿易談判下之請求及要約(requests and offers)下所達成之雙邊合意結果。狹義之減讓係指拘束力而言,但一般較常使用於關稅減讓。
Exhaustion doctrine 耗盡原則  
  2003/12/12
耗盡原則係指書、光碟片或其他享有著作權保護之作品一旦合法進入市場流通,著作權之所有人即不再有任何控制再銷售之權利。
Excise duty 貨物稅  
  2003/12/12
政府對商品之生產、購買、銷售或使用所課之稅。典型的例子為對酒類之蒸餾提煉及銷售所課之稅。在世界貿易組織之國民待遇原則下,對外國及國內產品應課予相同水準之貨物稅。
Exclusive import rights 獨家進口權  
  2003/12/12
使專利權人、著作權人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人得停止包含相同智慧財產權之產品平行進口的權利。
Exclusive marketing rights (EMRs)獨家行銷權
  2003/12/12
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下,與製藥及農業化學產品之專利保護有關之概念。若特定的交易安排使協定之條文發生效力時,則獨家行銷權可長達五年。
Export controls 出口管制  
  2003/12/12
出口國為了管理出口量所採行之措施。實施出口管制之理由眾多,包括為了遵守聯合國的經濟制裁、嚴守自願設限協議、遵守國際初級商品協議下之出口配額、策略性出口之管理、關於雙重目的出口規則之管理及保存某些原物料及其他產品以供國內生產及消費之政策等。
Export credits 出口授信  
  2003/12/12
允許貨品或服務進口商(買方)延期付款之條件。經濟合作發展組織根據官方支持出口授信指導原則協議處理政府支持之出口授信。目前已被接受之實務為考量二年以下短期、二到五年之中期、及五年以上長期償還條件之出口授信。許多出口國都有管理、支持及擔保出口信用之機制,尤其是例如發電廠、港口機場設施等長期契約之情形,因為有利的信用條件對於投標的競爭力有相當的影響力。世界貿易組織補貼及平衡稅協定則宣示禁止低於商業利率之出口授信。經濟合作發展組織會員國依據經濟合作發展組織協議所為之出口授信即為此一禁止規定之例外。
Export incentive 出口獎勵
  2003/12/12
政府為了促進出口擴張對國內產業所採之措施。這些措施包括直接補貼、補助金、於產品出口時降低其零組件之進口關稅、租稅優惠等等。補貼及平衡稅協定將某些類型的出口獎勵規定為違法補貼,包括與出口有關之補貼等。
Export inflation insurance schemes 出口通貨膨脹保險方案  
  2003/12/12
政府在高通貨膨脹之環境下,尤其是在一九七○年代所運作之方案。其目的是為了減少或除去貨幣膨脹在出口契約成本中的效果。不採用此種方案的國家認為,此種方案將給予出口商競爭上的利益,出口商在國際市場上將會更積極地進行交易,因為他們明確地知道不需單獨承擔通貨膨脹的成本。一九七八年時,關稅及貿易總協定曾經成立爭端解決小組就此一方案是否構成補貼加以檢討,小組認為如果保險費率明顯地不適於涵蓋長期運作下的成本及損失時,即會構成補貼。但小組亦注意到,所謂長期的意義為何仍待定義。在目前低通貨膨脹的環境下,此種方案可能仍然存在,但使用的機率不大。
Export of domestically prohibited goods 國內違禁品之出口  
  2003/12/12
某些國家為了健康或安全之理由,允許某些產品的生產,但不得在自己的國內市場上銷售。首先,此種特殊的案例很難找到。就進口國應同意對這些產品開放市場此點,在程度上有不同的觀點。有些人認為,若一個國家就允許這些產品進入國內市場有強烈的道德上疑慮時,也應該有強烈的信念禁止產品的出口。其他人則認為,進口國沒有義務接受這樣的產品。往壞處想,對於主張國家有權從事此種產品出口的人而言,此一論點無疑是一種保護主義,但實際之情形並非如此單純。此一困難的議題自一九八二年起即存在於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之工作計畫中。世界貿易組織亦正在處理此一議題,但尚未有結論。
Export performance requirements 出口履行要求
  2003/12/12
政府許可外國人在其領域內投資時所課予之條件,其目的在於擴展該國之出口。簡言之,外國人投資所設立之企業必須出口一定比例價值或數量的產品。在批發及零售貿易商之情形,必須在進口與出口間達到平衡。在與貿易有關之投資措施協定下,大部分的出口履行要求必須逐步廢除。
Export quotas 出口配額
  2003/12/12
出口國對若干產品在總價值或數量上所為之限制或上限。其目的係為了保障國內生產者及消費者不致於受產品短期缺乏所影響,或以減少供給之方式提高特定產品在國際市場上之價格。而後者必須是一個國家,或一個國家集團就該產品係屬具有支配力之出口國才有可能性。經濟作物之國際初級商品協定可以透過出口配額方式鞏固其穩定價格之目的,有時亦可以結合緩衝存貨為之。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二十條第(h)項(一般例外)特別允許締約國採取措施以支持其在政府間初級商品協定下所承諾之義務,只要該協定符合一九四七年聯合國經濟和社會理事會之原則。此亦反映出哈瓦那憲章第六章的部分。
Export restitution 出口退款  
  2003/12/12
共同農業政策下之出口補貼,用以填補國內價格與國際價格間之差異。
Export subsidies 出口補貼  
  2003/12/12
政府於國內生產者或出口商出口貨品或服務時所為之給付或財政上之援助。出口補貼在補貼及平衡稅措施協定下係屬違法。
Export tariffs 出口關稅  
  2003/12/12
在貨品或商品離開一國之關稅領域時所課徵者。課徵出口關稅之原因包括,提高歲收、促使產品在國內更進一步地加工、或使初級商品於預計短缺時及國內生產所需時盡可能保留給國內產業之政策。

  • 作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文章公布日期:2019-07-01             最新檢視日期:2019-07-02
Fair and equitable treatment 公平及合理之待遇
2003/12/15
係指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十七條(國營事業)關於國營事業之政府進口採購行為的義務。此一義務之效力雖與最惠國待遇之效力不同,但亦指在最大的限度內應給予不歧視之待遇。
Fair competition 公平競爭  
2003/12/15
在貿易政策下,認為國際貿易應符合多邊貿易體制下不歧視原則之主張。有時亦稱為公平競爭環境(level playing field)。在貿易上,公平競爭之要素之一為 ,競爭應受到若干的拘束。此外,亦得採取反傾銷措施及平衡稅等。在競爭政策下,所謂的公平競爭係指企業之行為應符合一般的競爭法規。
Fair trade 公平貿易
2003/12/15
公平貿易有很多意義。可以指一個貿易體系,一個權利義務平衡且參與者均加以遵守的體系。亦可指不依賴傾銷及補貼的貿易。在一九八○年代,公平貿易被某些人定義為類似受到管理之貿易,例如為達到有效的雙邊貿易平衡所為之努力。在競爭政策下,公平貿易係指不從事競爭法下所定義之反競爭商業行為。其實際的定義為何必須視內容而定。
Fair-use doctrine 合理使用原則  
2003/12/15
合理使用原則係指具有著作權之作品在某一限度內得以節錄援引的方式加以使用,而不會構成著作權之侵害,尤其是基於學術目的時。在特定情形下其使用是否合理必須視個案之情形而定。
Favourable-balance-of-trade objective 有利之貿易平衡目標  
2003/12/15
參見重商主義mercantilism。
Fetish of industrialization 工業化之迷信  
2003/12/15
Wilcox(1949)用來形容一項主張之用語,即認為只有透過經濟體快速的工業化才能達到改善人民生活水準之強烈需求。其注意到在國際貿易上要達到此一目的將受到嚴格的限制。
Final goods and services 最終產品及服務  
2003/12/15
最終使用者所購買之產品及服務。最終產品及服務與中間產品及服務不同,兩者完全依據購買者來區分。
Financial services 金融服務  
2003/12/15
銀行、一般保險、人壽保險、基金管理、證券交易及與其相關之諮詢服務等。
Financial Services Interim Agreement 金融服務過渡協定  
2003/12/15
根據世界貿易組織第一次金融服務談判之結論,於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八日所通過之協定。其包含市場進入及其他參與國所為之承諾。該協定並未涉及新的貿易規則。此一過渡協定於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一日屆期。此一過渡協定的特色在於,除了美國之外,所有的當事國均給予其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國最惠國待遇。美國對所有會員國在所有的金融服務項目均排除最惠國待遇原則之適用,以使其得利用互惠原則決定外國金融機構進入市場的程度。
First-to-file 申請優先
2003/12/15
決定優先取得專利權之程序。大部分的國家,美國及菲律賓為主要例外國家,不論真正發明之時點為何,以優先登記之人取得發明之優先權。美國及菲律賓則採發明優先原則。申請優先之方式最大的優點在於,若對於優先次序發生爭執時,有一清楚的時點可以決定由哪一個發明人取得優先權。而在發明優先的方式下,可能即必須費力地透過其他紀錄才能決定時點。
Fixed quota 固定配額  
2003/12/15
在固定期間內不得超過之貨品進口數量。
Flat-tariff structure 單一關稅架構  
2003/12/15
所有關稅均相等或接近相等之關稅表。最有名的例子為智利,其在一九九七年時所有進口關稅均為百分之十一。
Flexibility provisions 彈性條款  
2003/12/15
與烏拉圭回合談判結論之削減農業出口補貼有關之規定。若一個國家出口補貼的增加是因為以談判基礎之一九八六年到九○年為基期所造成者,則得選擇以一九九一年到九二年為基期。然而,完成削減之時點仍維持不變。
Floating initial negotiating rights 浮動初始談判權  
2003/12/15
參見初始談判權initial negotiating rights。
Floor price 基準價格  
2003/12/15
對初級商品生產者之保證價格水平,該價格可能高於或低於該初級商品之國際價格。在國際初級商品協定中,基準價格的水準可能是緩衝存貨之管理者必須購入之數量,以降低供給且藉此支持市場價格。
Food and Agricultural Organisation (FAO)糧食及農業組織  
2003/12/15
於一九四五年所成立之聯合國特別機構之一。前言所規定之目的為,(a)提昇會員國之人民生活水準及營養水準,(b)確保食品及農產品生產效率之改善,(c)改善農村居民的條件,及(d)以上述原則對擴展世界經濟提出貢獻,並確保免於饑餓之人權。該組織下設糧食及農業組織就初級商品問題、農業及世界糧食安全設有委員會等機構。在土地及水源的開發、動植物保護、林業及漁業方面亦很積極。世界衛生組織與糧食及農業組織共同管理國際食品標準委員會(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目的在於促進食品規範的調和以促進國際貿易。
Food-importing Group 糧食進口集團  
2003/12/15
於烏拉圭回合早期所成立之集團,代表依賴糧食進口的開發中國家利益。
Food security 糧食安全
2003/12/15
在國際貿易議程中再度出現的用語,例如,世界貿易組織在馬爾喀什部長會議中即決議,就低度開發國家及淨糧食進口之開發中國家之世界貿易組織農業改革計畫所產生的可能負面影響加以檢討。一個國家基本的責任即應確保其人民及居民享有適當的糧食供給。某些國家在自然條件上即能自給自足,或成為糧食淨出口國,但其他國家則或多或少必須仰賴糧食進口。然而亦有國家透過國內之計畫,例如高關稅、補貼或其他非關稅措施等使其生產者免於國際競爭,以達到糧食安全之目的。此種計畫對於國際之影響不一。在貿易政策上之議題則為,此種為了達到糧食安全之目的所採取之措施不能侵害或減損在世界貿易組織農業協定下之義務,亦不能壓抑農業進一步改革及農產品貿易自由化之需求。一個明顯的例子即是,當農業貿易愈自由,透過已開發國家出口補貼的削減,尤其是經濟合作發展組織之國家,愈能支持開發中國家農產品生產者,因為出口補貼會壓低進口國生產者之價格。更自由的貿易會帶來更多的市場進入機會及更高的國際初級商品價格。而開發中國家生產者條件之改善實際上亦會提高國家的糧食安全。因此,開發中國家可因糧食出口補貼而獲得利之論點並不正確。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外人直接投資
2003/12/15
國際貨幣基金將其定義為:「為了在一個經濟體內獲得企業經營上之持續性利益,而非基於企業管理之目的,所為之直接投資。」而持續性利益之定義則引起許多爭議。經濟合作發展組織曾經建議為符合此一要件,其應取得百分之十或更多的所有權。經濟合作發展組織亦將外人直接投資定義為:(i)直接投資者對於公司股份資本的單純購買行為及單純貸款、貿易及其他更進一步的授信行為。(ii)直接投資者再投資所得之股份。
Foreign investment screening 外人投資審查  2003/12/15
2003/12/15
許多國家用來確保外國投資之融資計畫符合國家發展計畫及經濟所需之測試,及確保在特定部門或公司之外國投資不得逾越法律限制之機制。審查的目的亦在促進真實的投資計畫。外人投資審查對貿易政策之重要性在於,有些人認為,當外人投資對有效的市場進入係屬必要時,則審查機制可能成為一種貿易障礙。藉由審查時駁回投資之申請,即可形成拒絕市場進入之效果。
Fourth Protocol to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 服務貿易總協定第四議定書  
2003/12/15
賦與基礎通訊服務承諾效力之議定書,為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五日談判完成之結論。
Framework Agreement 架構協定  
2003/12/15
東京回合談判中,特別係指處理開發中國家議題之四項結論之總稱。此四項結論為(i)授權條款;(ii)基於收支平衡目的所採取之貿易措施宣言;(iii)基於發展目的之防衛行為決議;及(iv)關於通知、諮商、爭端解決及監督之瞭解書。架構協定一詞源自於東京宣言第二段文字,其尋求世界貿易行為之國際架構的改善,以回應開發中國家所關切之貿易體制無法完全符合其需求之問題。
Free and fair trade 自由及公平貿易  
2003/12/15
特別是在美國關稅及貿易政策中出現之概念,係指從經濟發展及全球利益的觀點,自由貿易係一極欲達成之目標,但前提是其貿易夥伴亦公平地遵守共同接受之規則。若其採取不公平的行為時,即無權享受開放市場進入之利益。有一文獻完整的觀點則認為,例如,催生三○一條款之想法,其目的並非為了保護美國市場,而是為了確保其他經濟體開放其市場。
Freedom of transit 轉運自由  
2003/12/15
世界貿易組織之會員在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五條下,得無阻礙地通過其他會員領域運送貨物,使貨物能到達最後目的地之權利。此一權利包含船舶的使用及其他基於相同目的之運輸方式。會員不得對其他會員之貨品及運輸方法加以歧視,亦不得對轉運中之貨物課徵關稅,但有權就其所提供之與轉運有關之服務,以實際成本為基礎收取行政規費。
Freedoms of the air 航空權
2003/12/15
航空專家將航空器飛行通過其國內領土之權利分為八種,稱為航空權,但航空權一詞在一般用法上通常僅指前六項權利。分為(i)飛越某一國家之權利;(ii)降落在某一國家補給燃料或類似目的之權利,但不得裝卸貨物及乘客;(iii)在其他國家卸載貨物及乘客之權利;(iv)在其他國家裝載貨物及乘客,並在航空器母國卸載之權利;(v)使用一國為轉運中心為與第三國間之貨物及乘客運送;(vi)結合第三項及第四項權利之權利;(vii)完全於母國以外之第三國間從事航空服務之權利;(viii)於一國內提供航空服務之權利,通常稱為國內空運限制。這些權利通常必須由政府代表國內的航空業者進行談判。
Free riders 搭便車
2003/12/15
通常用以形容自已本身不用採取對等行為之自由貿易受益者。有時亦指某些不願意共同參與自由化之活動,但卻希望享有自由化利益之國家。搭便車行為之重要性主要出現在以互惠原則為基礎之貿易談判背景下。從經濟的觀點來看,搭便車之行為只會傷害自身之利益,因為其將自已排除在貿易自由之利益外。
Free trade 自由貿易  
2003/12/15
理論上係指貨品、服務、資本及人員跨越邊境之自由移動。但實際上,一國之國內政策及法規均會就每一種移動或多或少地加以限制。自由貿易之定義隨著時間之不同而改變。Goldstein(1993)即以美國關稅為例,提出最好例子。她提到,在十九世紀早期,自由貿易係指關稅低於百分之二十之情形。到了十九世紀晚期,自由貿易者提倡關稅應低於百分之四十,而到了二十世紀,自由貿易係指關稅未達百分之五之情形。在東南亞國協自由貿易協定下,所謂的自由貿易係指關稅界於零到百分之五間。在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二十四條下,關稅同盟及自由貿易區則必須就會員國間之所有貿易,實質地排除關稅及其他對商業之限制性規定,以符合自由貿易之標準。
Free-trade Agreement 自由貿易協定
2003/12/15
二個或二個以上國家所締結給予他方優惠市場進入之協定,通常稱為自由貿易。實務上,自由貿易協定傾向允許就敏感性產品為各種例外規定。在某些情況下,自由貿易只不過是一項長期的目標,或代表貿易自由化之一種形式。
Free-trade area 自由貿易區
2003/12/15
由二個或二個以上之國家,技術上稱關稅領域,所組成之集團,其除去關稅及所有或大部分影響其貿易之非關稅措施。參與之國家仍得就外部產品適用自己的關稅,或協議制定共同的對外關稅。自由貿易區被稱為具有互惠性,因為所有的會員國對其他會員國均須除去關稅及其他障礙。在某些情形下,開發中國家之會員國則會被免除為相等減讓之義務,例如南太平洋區域性貿易及經濟合作協定及洛梅公約等,甚至得自由進入已開發國家之市場。這些則稱為非互惠性自由貿易區。
Free-trade zones 自由貿易區  
2003/12/15
通常位於運輸站附近,由政府所設置,為進一步加工、最終組裝及再出口之目的而免稅進口原料及零組件之特定區域,又稱為加工出口區。這些產品將出口至其他國家的市場。成功的自由貿易區會充分地提供相對廉價且合適的技術性勞工。設置加工出口區的國家通常以國內欠缺具競爭性之產業及法規架構為特色,且以此做為獲取外國人投資及進入外國市場之方式之一。此種加工出口區有時會導致將技術移轉到母國之效果,但此點通常不是加工出口區內公司之目的。
Frontier traffic 邊境交易  
2003/12/15
通常指藉由特定地理區域內之當地居民間跨越邊境之交易,這些居民通常具有發展良好的親屬關係或長期的經濟關係。在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十四條下,締約國得決定不對邊境貿易適用所有的海關手續。以此種方式進行之貿易被認為無法找到方式進入更廣的經濟體內。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並未就離邊境多少距離內屬於邊境區域加以規定,但Snyder(1948)則提及,在許多戰前的貿易協定中,特別將其限制在距國界十五公里之區域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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