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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17日 星期二

WTO小辭典 G--O

WTO小辭典 G--O

  • 作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文章公布日期:2019-07-01             最新檢視日期:2019-07-02
Green Room 密室會議  
2004/10/19
16. Green Room 密室會議。係GATT及WTO體制中一種由少數會員參加之秘密會議。過去GATT部長會議在日內瓦總部舉行時,只見美國、歐盟、加拿大、日本、澳洲及紐西蘭等少數會員代表,於會議前或期間不停穿俊秘書長辦公室,閉門討論重要議題之處理,擬出他僴認為大家應可接受之決議後,再提到公開場合交由全體會員以共識決通過。由於早期秘書長辦公室為綠色裝潢(另一說為會議桌桌布為綠色),故此種由少數會員秘密行事之決策模式被稱為green room process。WTO亦完全承襲此一決策模式,如1999年西雅圖、2001年杜哈及2003年坎昆部長會議均曾運用此一決策方式,惟並未能保證獲致成功的結果,亦有許多開發中國家質疑此一過程不公平、不透明、違反民主程序。
Girard Formula GIRARD公式  
2004/10/19
GIRARD公式 t1=btat0/(bta+t0)
(t1:調降後稅率;t0:調降前稅率;b:係數;ta:各國約束關稅之名目算術平均稅率)
GIRARD公式係由瑞士公式衍生而來,其bta 可視為瑞士公式係數B;但因加入平均關稅(ta)之考量,故平均關稅愈大之國家,bta (即B值)會愈大。
G-10 G10集團  
2004/10/19
為農業談判之非正式團體,要求農業自由化之進程仍需兼顧個別會員(不分開發中國家或已開發國家)彈性之集團,目前成員包括保加利亞、台灣、冰島、韓國、瑞士、列支敦士登、日本、挪威、以色列、模里西斯。(集團成員數可能變動)
G-20 G20集團  
2004/10/19
為農業談判之非正式團體,以開發中國家為主,該集團要求已開發國家之農業大幅自由化,惟開發中國家則可享有適度之彈性。目前成員國包括:阿根廷、玻利維亞、巴西、智利、中國、古巴、埃及、印度、印尼、墨西哥、奈及利亞、巴基斯坦、巴拉圭、菲律賓、南非、泰國、坦尚尼亞、委內瑞拉、辛巴威。(集團成員數可能變動)
G-33 Group G33集團
2004/10/19
要求開發中會員得指定「特殊產品」(special products),該等產品無須開放市場。目前成員包括安地瓜巴布達、巴貝多、貝里斯、波札那、古巴、多明尼加、多明尼克、格瑞那達、蓋亞那、海地、宏都拉斯、印尼、牙買加、肯亞、蒙古、尼加拉瓜、奈及利亞、巴基斯坦、巴拿馬、模里西斯、菲律賓、聖啟斯、聖路西亞、聖文森及格瑞那丁、蘇利南、千里達及托貝哥、土耳其、烏干達、委內瑞拉、尚比亞、辛巴威。(集團成員數可能變動)
GATS 服務貿易總協定  
2003/12/15
烏拉圭回合談判成果之一。除了雙邊航權及政府機關之服務採購或提供(即政府採購)外,包含所有服務之貿易。會員國之權利及義務分為兩個層次。第一係對所有服務貿易均適用之義務及原則,例如最惠國待遇、透明化、國內規章之公平性、資格之承認、經濟整合協議、獨占、商業行為、支付及移轉、一般例外及安全例外等。第二,服務貿易總協定亦包含僅在該協定下所承諾之特定義務,包括市場進入及國民待遇。有關服務貿易之政府採購、緊急防衛措施及補貼原則之判決仍在進行。服務貿易總協定亦規定新回合的服務貿易談判應於二○○○年一月一日前展開,會員國必須提出減讓表。根據該減讓表,會員國有義務於三年內不得採取更嚴格的市場進入及國民待遇條件。會員國已開始檢討服務貿易總協定,有會員國認為此雖是第一次,但更重要的是其使服務貿易朝向更具可預見性、更自由及更透明之全球貿易前進。另有會員國則對此二個層次之義務在運作上形成的複雜架構感到氣餒。Waincymer(1997)認為服務貿易總協定不論在細節上或範圍上均不是很精緻的法律文件,因為其減讓表使用正面表列的方式,且尚有許多議題尚待談判。其補充到,尚有許多內容必須視下一回合談判進度而定。
GATT 關稅及貿易總協定
2003/12/15
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為一暫時協定,於一九四八年一月一日生效,一直持續到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其條文成為世界貿易組織架構下之一部分為止。其建立了貨物貿易之多邊義務,包括最惠國待遇及國民待遇、透明化、轉運自由、反傾銷稅及平衡稅、關稅估價、進出口費用及手續、原產地、數量限制、收支平衡規定、補貼、國營企業、對進口實施之緊急措施(防衛措施)、關稅同盟及自由貿易區等等。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四篇於一九六四年新增,排除開發中國家互惠性貿易減讓之義務。
GATT 1947 一九四七年關稅及貿易總協定  
2003/12/15
一九四七年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係指於一九四七年聯合國貿易與就業會議籌備委會員之第二次會議結論中所通過之關稅及貿易總協定,該協定之後並經過修正。一九四七年關稅及貿易總協定自一九四八年一月一日生效,直到於烏拉圭回合結束後由一九九四年關稅及貿易總協定取代為止。二者法律上之區別在於,一九四七年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為一國際條約,而一九九四關稅及貿易總協定僅為條約之一部分。
GATT 1994 一九九四年關稅及貿易總協定  
2003/12/15
一九九四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係指包含自一九四七年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生效後之所有修正、解釋及增補及一九四七年關稅及貿易總協定本身之正式名稱。其為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之一部分,且不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除了一九四七年關稅及貿易總協定所包含的規定外(非指一九四七年關稅及貿易總協定本身),尚包含,關稅減讓之擔保及議定書,入會議定書、持續有效中的豁免決議及其他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締約國所為之決議,但不包含祖父條款。此外,亦包含解釋關稅及貿易總協定條文之六份瞭解書,及一九九四關稅及貿易總協定馬爾喀什議定書,其包含了會員國所為之關稅減讓。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國家必須接受一九九四年關稅及貿易總協定內所有的權利及義務,並不得選擇性地接受。
General Council 總理事會  
2003/12/15
總理事會係由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國所組成之機構。其具有監督世界貿易組織管轄下各協定之一般權力。其於兩年舉行一次之世界貿易組織部長會議間代表部長會議執行權力。
General exceptions 一般例外  
2003/12/15
服務貿易總協定(第十四條)及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二十條)在某些情況下賦與會員國不適用該協定條文之權利。但這些規定不得對不同國家造成歧視或對國際貿易造成隱藏性限制。在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下,這些權利得基於以下理由於必要之程度內行使之:(a)保護公共道德;(b)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生命或健康;(c)關於金或銀之貿易;(d)確保遵守與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相符之法律或規章,包括關務執行、獨占之執行、有關智慧財產權之保護及詐欺行為之防止等;(e)關於監獄人犯之產品者;(f)保護具有藝術、歷史或考古價值之國家寶物;(g)保存可能枯竭之自然資源,惟此等措施必須與國內之生產或消費之限制相結合;(h)遵守國際商品協定下之義務;(i)在嚴格定義的情況下限制國內物資之出口;(j)獲取或分配一般性產品或當地缺乏之產品所必要者。服務貿易總協定除了公共道德及人類與動植物生命或健康等相同條款外,亦提及公共秩序及對社會基本利益構成明顯嚴重威脅之情形。其他例外情形亦包含確保遵守與服務貿易總協定、直接稅及雙重課稅協定不相違背之法律或規章之情形。
General tariff 一般關稅  
2003/12/15
目前已被最惠國待遇關稅所取代之用語,在一九四八年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之最惠國待遇生效以前,其通常係指對一國適用不優惠於其他國家之關稅。在某些情況下,適用一般關稅及最惠國待遇關稅之國家仍能加以區分,通常一般關稅之稅率較後者高。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地理標示  
2003/12/15
當產品或服務之特定的品質、聲譽或其他特性主要歸因於某地理標示時,用以標示該產品或服務來源國家、區域或地方之所有標誌或符號。某些產酒國家在傳統的地理標示已經廣泛到可以用來形容某一類型的酒時,允許使用部分通稱(semi-generic)之名稱,但必須在標示上顯示真正的原產地。此種部分通稱名稱之例子為勃艮地酒(Burgundy),雪莉酒(Sherry)及波特酒(Port)等。有人認為此種作法違反了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
Global quota 全球配額  
2003/12/15
一國就產品於特定期間內,通常是一年,得進出口之總數量限制。
Government procurement 政府採購  
2003/12/15
又稱為公共採購。其包括政府或政府機關為自用所為之貨品及服務採購。在許多國家中,政府採購估計約佔國民生產總值之百分之十,但估計差異性很大。關稅及貿易總協定及服務貿易總協定則排除了政府採購之適用。
Government trading monopolies 國營貿易獨占  
2003/12/15
將某種產品之國際貿易權利排他地給予某一企業,通常是國營企業。
Grandfather clause 祖父條款
2003/12/15
祖父條款係指一九四七年關稅及貿易總協定原始締約國通過之暫時適用議定書中之一項規定,其規定在不與既有立法相衝突的範圍內,應盡可能地適用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二部分。此一機制允許違反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之國內法繼續存在。制定此一條款的理由在於,如果要求締約成員於締約時,其國內法律均需符合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之規定時,關稅及貿易總協定將可能無限期遲延而無法生效。此一規定之所以稱為祖父條款是因為其接受在關稅及貿易總協定前已屬既成事實之國內法律。
Green box 綠色措施  
2003/12/15
綠色措施係指免除於烏拉圭回合減讓承諾之農產品國內補貼政策,包括透過大範圍且對貿易影響較少的補助措施援助農民之政策,例如災害救助、研究調查、疾病控制、基礎建設、環境保護及糧食安全等。
Group of 77 (G77)七七國集團  
2003/12/15
於一九六四年聯合國貿易及發展會議第一次會議中所成立,由開發中國家所組成之集團,原始成員有七十七個。隨後七七集團即成為決定聯合國貿易及發展會議工作計畫議程上之主要力量。目前其成員已超過一百三十個國家。集團的既有成員則以大略的經濟及政治標準決定一個國家得否加入。集團之主席則由代表非洲、拉丁美洲及亞洲之集團於固定期間內輪流擔任。
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GSP) 普遍化優惠關稅制度  
2003/12/15
普遍化優惠關稅制度於一九六八年聯合國貿易及發展會議第二次會議中首次被提出,於一九七一年正式生效。其於開發中國家之產品進入已開發國家之市場時給予優惠之關稅稅率,以增加開發中國家產品之競爭力。其大幅度的關稅減讓始於一九七一年多邊貿易談判之結果、單方面的行為及生產力的改變等,雖然降低了普遍化優惠關稅制度對許多開發中國家出口商之重要性,但仍是許多開發中國家貿易政策的重要基礎。聯合國貿易及發展會議為討論普遍化優惠關稅制度之主要場所。
G-7 七大工業國  
2003/12/15
由美國、日本、法國、德國、加拿大、義大利及英國所組成之集團。其目的在於建立國際經濟及貨幣活動之主要方向。七大工業國之成員每年藉由參與經濟高峰會議處理貿易政策議題。在一九九五年時,其經濟體即佔全球國民生產總額之百分之四十六。
G-8 八大工業國  
2003/12/15
係指七大工業國再加上蘇聯之非正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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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
調和貨品分類制度  
2005/4/29
為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國際公約(HS Convention)下國際貿易商品之分類制度,由世界關務組織所管理。此一公約於1988年1月1日生效。自其生效以來曾進行3次修改,第3次之修正在2002年完成。調和制度的目的在於:(a)為關稅之目的,達成國際商品分類之統一;(b)促進世界貿易統計資料之蒐集、分析及比較;(c)為商業之目的,提供商品編碼、描述及分類之一般國際系統;(d)考量在國際貿易下科技的發展及變遷,提供新的命令法。其包含96章,1241項號列(headings),及超過5千項之6碼次號列(sub-headings),而次號列得為因應國內行政及統計之需要再進一步分類。
hardcore cartel 惡性卡特爾   
2004/10/20
主要指國際上固定價格、限制生產或者銷售數量、分割銷售市場的卡特爾。
HODs 各國駐WTO代表團團長(即大使)  
2004/10/19
Heads of Delegation各國駐WTO代表團團長(即大使)。WTO總理事會為討論重要議題,例如「七月套案」,通常會召開團長級非正式會議(Informal Meeting at level of Heads of Delegation)討論,該會議亦簡稱為informal HODs meeting。
Harmonised tariff reductions 調和關稅削減  
2003/12/15
在東京回合談判中所使用之削減關稅方式之一。其目的在於使參與者同一產品的關稅達到大致上相等的水準。
Havana Charter 哈瓦那憲章
2003/12/15
一九四八年於哈瓦那所通過之國際貿易組織最終草案。其內容之廣可從各章標題中看出:就業與經濟活動、經濟發展及重建、投資、限制性商業行為、政府間商品協定及商業政策。澳洲及賴比瑞亞是首先批准哈瓦那憲章的二個國家,但是澳洲之批准附有英國及美國亦須批准之條件。事實上,大部份的談判在批准前都在等著美國攤牌。哈瓦那憲章後來並未成為國際貿易法的一部份有許多複雜的因素。其原本是一套具有拘束力的規定,但在後續內容的談判中,卻逐漸地轉變為盡最大努力的義務。開發中國家反對開放投資的機制。最後,該憲章的目標捲入了美國國內政策及限制美國國家主權之問題,國務院因此將該憲章送交國會的時間延緩,在一九五○年時,並決定不再尋求國會通過該憲章。這也造成了其他國家不再就哈瓦那憲章尋求批准的指標。而哈瓦那憲章中關於商業政策大部分的內容後來即成為關稅及貿易總協定。此一部分已於一九四七年分別談判,並於一九四八年一月一日暫時生效。之後聯合國貿易發展會議試圖就哈瓦那憲章中之某些內容進行談判,但此舉更增加了這些議題的複雜性。
Hidden dumping 隱藏性傾銷  
2003/12/15
一種傾銷之態樣,係指一企業表面上以市場價格出口產品給有關係之企業,後者再以低於市場價格之價格於進口國市場內銷售之情形。
High-income economies 高所得經濟體  
2003/12/15
由世界銀行所分類,並名列世界發展報告中之四十五個經濟體。於一九九五時,其中每人國民生產毛額超過8956.22美元者,即為經濟合作發展組織的成員國。這些國家的平均所得變化相當大,且並非所有的國家均認為自己為已開發或工業化國家。
Historical preferences 歷史性優惠
2003/12/15
在世界貿易組織架構下,係指於一九四八年一月一日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生效前即已存在之優惠貿易協議下的利益。此種協議即使違反最惠國待遇原則,仍允許其繼續存在,但是在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一條下(一般最惠國待遇原則),優惠的最高額度不得再增加。大英帝國的優惠協議(imperial preferences arrangement)即為歷史性優惠之一例。
Horizontal commitment 水平承諾  
2003/12/15
世界貿易組織會員依服務貿易總協定所提出之承諾表的一部份。水平承諾適用於承諾表中所有的服務。一般而言,其涉及投資、公司架構之組成、土地取得、自然人移動等。
Horizontal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水平外人直接投資  
2003/12/15
係指一企業在某一活動區域所為之外人直接投資,為其已在母國所從事者,例如,在A國的汽車製造商於B國投資汽車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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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BRD 國際復興開發銀行  
2003/12/15
一九四四年於布列頓森林舉行之聯合國貨幣及金融會議中所成立之國際組織之一。其主要的功能在促進經濟上低度開發會員國之發展。其藉由計劃性融資為之,大部分的經費來自於國際債券市場。國際復興開發銀行每年發行世界發展報告,通常包含實用的貿易政策分析。其經營機構有國際發展協會、國際金融公司及多邊投資保證機構。
IMF 國際貨幣基金
2003/12/15
一九四四年於布列頓森林舉行之聯合國貨幣及金融會議中所成立之國際組織之一。國際貨幣基金透過下列的方式監督國際貨幣制度,(a)鼓勵國際貨幣合作;(b)促進國際貿易均衡成長的擴展;(c)透過短中期之授信協助會員國改善收支帳赤字,及(d)促進外匯穩定及會員國間之有秩序的匯兌關係。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二十五條提供二國際組織間關於貨幣儲存、收支平衡或外匯協議之諮商及合作管道。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之締約成員必須加入國際貨幣基金或與其他締約成員締結特別匯兌協議以確保協定之規定不會受到外匯措施所妨礙。在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十二條下,國際貨幣基金得參與收支平衡之諮商。而國際貨幣基金與世界貿易組織之關係則是基於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下之規定。
Implicit discrimination 隱藏性歧視  
2003/12/15
適用於國內及進口產品或服務之法律、課稅或其他措施可能間接或無意地對進口產品或服務形成歧視之情形。當必須遵守進口國所採取的某些國內措施時,可能會使出口國喪失比較利益。儘管進口國政府可以輕易地證明其措施不違反國民待遇,但該措施確可達到減低進口產品比較利益之目的。
Import deposit schemes 進口保證金制度
2003/12/15
政府或代表政府之機關所運作之機制,其要求於接獲進口訂單時須先存放一筆保證金。此一制度通常是進口輸入許可制度的一部分。其主要的目的在於確保進口手續確實地被遵守,或符合最低的進口價格。
Import licensing 輸入許可
2003/12/15
進口產品時必須取得之許可。世界貿易組織輸入許可程序協定將進口簽證定義為,係指為輸入許可制度運作所採用之行政程序,規定以向有關之管理機關提出申請書或其他文件作為進口之前提要件者。自動輸入許可係指在任何情況下均給予核准。
Import market value 進口市場價值
2003/12/15
為課徵關稅之目的,對進口產品所為之估價方式,係以目前進口國國內市場上銷售之相同產品之價值為基礎計算。此一方式不常被使用,且目前已被世界貿易組織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七條執行協定(關稅估價協定)下之交易價值所取代。
Import quotas 進口配額  
37970
進口國對於自國外進口之產品所為之數量或價值上之限制。其目的在於保護國內生產者免於國外低價產品進口所造成之影響。進口配額為數量限制之形式之一。
Import restrictions 進口限制
37970
係指使進口數量少於無此項措施時之進口數量之政府措施。例如外匯管制、輸入許可證及進口配額等。進口卡特爾亦產生同等效果。
Import substitution 進口替代  
2003/12/15
提昇國內產品或服務生產力之一項政策,其目的在於減少或取代進口,通常亦期望能提高就業率及降低經常帳的赤字。實施進口替代的國家常會發現,其外匯存底並不會有所改善,部分原因是仍然必須進口資本財。若此一政策涉及進口及國內補貼之限制時,則會增加國內成本且限制一國的出口。
Import surcharge 進口附加稅  
2003/12/15
除一般關稅外,另外課徵之稅捐。國家有時會使用進口附加稅來改善經常帳之赤字,但效果往往有限,因為持續貿易赤字所反映的通常是特殊的經濟結構形態,或根深蒂固的經濟問題。進口附加稅有時候亦會增加國內生產者的成本而降低其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若進口附加稅未超過現行關稅及約束關稅的差額時,並不違反世界貿易組織之規則。
Import tariffs 進口關稅
2003/12/15
於邊境上對於自其他經濟體進口之產品所課徵之關稅。
Indirect dumping 間接傾銷  
2003/12/15
傾銷通常係指以低於國內市場價格之方式在國外銷售產品。此一定義係假設僅涉及二個國家之情形,例產品從A國出口到B國。主張間接傾銷者即認為,造成損害之產品先從A國出口到B國,而在B國不會被認定有傾銷存在,然後再從B國出口到C國。
Infant-industry provision 幼稚產業條款  
2003/12/15
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十八條(對經濟發展之政府協助)允許開發中國家於某些條件下得採取促進幼稚產業發展之措施。服務貿易總協定則無此規定。
Information Technology Agreement II 第二次資訊技術協定
2003/12/15
一九九七年五月由四國貿易部長所提出之世界貿易組織談判建議。其目的在透過增加非關稅措施、擴張產品範圍及技術移轉等規定,以擴大資訊技術協定。
Initial negotiating right (INR)初始談判權  
2003/12/15
在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之談判回合中,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締約成員要求其他締約成員做成關稅減讓之權利,縱使該締約國非主要供應國。初始談判權對某些在商品或初級商品上有重要貿易利益的國家而言,是一項有價值的談判工具,即使一旦在貿易談判中,即不再具有重要性。在全面性關稅減讓的情形下,並不存在誰有初始談判權的問題,因為所有的參與者均同意就特定產品種類為相同比例之關稅削減,不論該產品對貿易夥伴的重要性為何。然而,隨後可能會開始進行雙邊談判。因此,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之締約成員同意創造出所謂的浮動的初始談判權。浮動的初始談判權係指具主要供應國權之締約成員,就先前已適用全面性減讓之項目,重新進行談判時所享有之初始談判權。此種初始談判權之所以稱為「浮動」,係因為其僅為假設之權利,直到具體案件發生為止。
Injury 損害  
2003/12/15
其他國家出口商之行為對國內產業所造成的不利效果,例如透過傾銷、補貼或大量進口等。在傾銷之情形,若有實質損害之存在即可提出控訴。在防衛措施之情形,則必須發生嚴重損害或有嚴重損害之虞。上述損害均須經客觀評估,但嚴重損害應認為較實質損害更為重大。就損害之評估及對損害或有損害之虞之救濟程序,世界貿易組織已有發展成熟的架構。紡織品及成衣協定則允許會員國在某些要件下,因進口增加對國內產業造成嚴重損害或有嚴重損害之虞時,採取過渡性防衛措施。該協定雖然列出應考量之因素,例如生產力、存貨、市場佔有率、就業率、利潤及投資等,但對於嚴重損害之程度為何並未說明。
Intellectual property 智慧財產  
2003/12/15
智慧財產權一般而言包括專利、商標、工業設計、積體電路之佈局設計、著作權、地理標示及商業機密(機密性資訊)等。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智慧財產保護  
2003/12/15
透過國內立法或國際協定,尤其是關於著作權、專利權及商標權之國際協定,防衛智慧財產權所有人之權利。Mansfield(1995)提到,一個國家智慧財產保護制度之強弱,會實質地影響企業將技術移轉到其他國家之技術種類。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智慧財產權  
2003/12/15
透過國內立法或國際協定,尤其是關於著作權、專利權及商標權之國際協定,防衛智慧財產權所有人之權利。Mansfield(1995)提到,一個國家智慧財產保護制度之強弱,會實質地影響企業將技術移轉到其他國家之技術種類。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infringement 智慧財產權之侵害  
2003/12/15
此類侵害於商業上,若涉及著作物未經授權之重製,稱之為盜版,若係意圖冒充為有權生產者之產品而複製商標時,稱為仿冒。商標之侵害可透過相同或類似商標之未授權使用,而使消費者產生混淆。專利權之侵害可藉由在主張專利權人之註冊國內,未經授權地製造、使用或銷售等方式為之。
Interested parties 利害關係人  
2003/12/15
利害關係人係指在反傾銷調查程序中具有權利之人。其對政府要求之資訊有受通知之權利,必須提供其充分的時間準備其案件,且必須提供其防禦利益之全部機會。世界貿易組織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六條執行協定中,規定了處理反傾銷案件之適用規則,其將利害關係人定義為(a)受調查產品之出口商、外國生產者、進口商或以該產品生產者、出口商、進口商為主要會員之貿易或商業團體,(b)出口會員國政府,(c)於進口會員國同類產品之生產者或以生產同類產品為主要會員之貿易或商業團體。世界貿易組織防衛協定亦要求會員國於採取防衛措施時,必須給予對系爭產品有實質利益之會員國諮商之機會,但對「實質利益」並無明確的定義。
Interested third parties 利害關係第三方  
2003/12/15
在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瞭解書下之機制,其允許就非直接當事方之會員國之利益加以考量。利害關係第三方之會員國有提出意見並請求爭端解決小組聽取意見之權利,但必須透過貿易數字證明其在該案件中具有實質利益。僅是理論上具有利益並不足夠的。
Internal taxes 國內稅  
2003/12/15
政府就關稅領域內產品及服務之銷售所課徵的稅捐。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三條規定,對國內產品及進口產品應課徵相同稅率之國內稅。換言之,國內稅捐的課徵必須遵守國民待遇之基本義務。
International Bureau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國際智慧財產局
2003/12/15
管理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之機構及其聯盟的秘書處。聯盟係由加入智慧財產權公約之國家所組成。國際智慧財產局亦提供專利、商標、工業設計及原產地名稱之國際註冊服務。國際智慧財產局位於日內瓦。
International Organisation for Standardisation(ISO)國際標準組織  
2003/12/15
一九四七年建立之國家標準機構之世界性聯盟,其目的在於促進標準化之發展及促進產品及服務國際交易之相關活動。每一個家僅得代表一個組織。國際標準組織亦促進智能、科學、技術及經濟活動之合作發展。其透過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之工作與世界貿易組織產生關聯,該協定之目的在於確保標準不致於構成貿易之障礙。
Item-by-item tariff negotiations 逐項關稅談判  
2003/12/15
針對各項分別進行之關稅談判。此一談判方式較全面性關稅減讓及部門性貿易談判費力,但卻是較可能達成結論之方式,尤其是涉及敏感性產品時。
  • 作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文章公布日期:2019-07-01             最新檢視日期:2019-07-02
July Package 七月套案  
2004/10/19
WTO會員期於2004年7月底前就農業、非農產品市場進入(NAMA)等達成架構性協議(Framework agreement ),較原欲達成之減讓模式更具模糊性;另就新加坡議題中之「貿易便捷化」是否納入回合談判範圍,作一決定。此一架構性協議文件稱為七月套案(July Package)。
Joint Group on Trade and Competition 貿易及競爭聯合集團  
2003/12/15
經濟合作發展組織於一九九六所成立之機構,其目的在於就達成貿易及競爭政策之統一,及將競爭規則更密切地整合到國際貿易體系中等之可能選擇性加以考量。
Joint Trade Committee 聯合貿易委員會
2003/12/15
通常在雙邊貿易協定下,為定期開會檢討雙邊貿易量及相關議題所設立之機制。其所舉辦者可能係部長級或官方層次之會議,而會議地點通常係由兩國輪流舉辦。
Juridical person 法人  
2003/12/15
服務貿易總協定中所使用之詞彙,例如公司、基金、合夥、合資事業、獨資及協會等以提供服務為目的所成立之法律實體。
  • 作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文章公布日期:2019-07-01             最新檢視日期:2019-07-02
Kennedy Round 甘迺迪回合  
2003/12/15
於一九六三年至一九六七年所舉行之第六回合關稅及貿易總協定多邊貿易談判。該回合以美國總統約翰甘迺迪命名,以紀念其對美國貿易議程重新開啟之支持,也就是一九六二年之貿易擴張法。該法案賦與美國總統有始以來最大的談判授權。經過狄倫回合逐項關稅談判辛苦的過程後,早在該回合結束前,為了應付歐洲經濟共同體及歐洲自由貿易聯盟之成立,及歐洲再次逐漸成為重要的國際貿易國所形成之挑戰,明顯地需要一個更廣泛的談判方法。日本的高經濟成長率意味其往後將扮演出口國的角色,但甘迺迪回合的焦點仍然在於美國及歐體之關係上。實事上,有項一具有影響力的美國觀點認為,做為大西洋二岸關係之開始,甘迺迪回合之內容,最後將會導致大西洋經濟共同體之形成。在某一程度上,歐洲亦贊同此一看法,但歐洲統一的過程亦為自己帶來壓力,在此一壓力下,使得甘迺迪回合數度成為歐洲經濟共同體次要的焦點。例如在甘迺迪回合開始前法國在一九六三年一月對英國會員資格之投票。另一個例子是一九六五年以盧森堡協議解決之內部危機。新回合的準備工作後來即因為共同農業政策之差價稅率所造成之雞肉戰爭而矇上陰影。有些該回合之參與者涉及到計畫在一九六四年召開之聯合國貿易及發展會議,使情況更為複雜,但該會議對實際談判所造成的衝擊不大。一九六三年五月,部長會議對該回合之三項談判目標達成協議,(a)做為進一步發展開發中國家經濟之方法之開發中國家貿易擴張措施;(b)減少或除去關稅及其他貿易障礙;(c)農產品及其他初級產品之市場進入措施。除了少數的例外,預計的關稅談判為全面性關稅削減百分之五十。統一的全面性減讓在美國的分散型稅率及歐體的集中型稅率間所產生的貿易效果遂引起了爭議。為了調和關稅尖峰等問題,歐體提出了三十比十之方式。而特別結構之國家,例如澳洲、加拿大、紐西蘭及南非等國,因為其出口主要為原物料或初級商品,其關稅減讓之談判則全部採取逐項談判之方式。最後,除了紡織品、化學品、鋼鐵及其他敏感性產品外,平均削減了百分之三十五的關稅,加上農產品及食品百分之十五至十八之關稅削減。此外,化學品之談判達成了廢除美國銷售價格之臨時協議。美國銷售價格係美國於課徵進口稅 時之對某些化學品所使用之估價方法,該方法給予美國國內製造商高過於關稅所形成之保護。然而,此一部分並未被美國國會所接受,美國銷售價格一直到國會通過東京回合時才廢除。就農產品而言,整體的成果有限。較為顯著的成就為世界穀類協議之談判基本要素協定備忘錄,其最後成為新的國際穀類協議。而在整個回合談判中扮演配角的開發中國家,則受益於關稅之削減,尤其是非農產品項目上之利益。當時他們最主要的成就,被認為是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四部分的通過,使其在貿易談判上對已開發國家免除互惠原則之適用。在許多開發中國家的觀點,這是在第一次聯合國貿易及發展會議上,要求給予更好之貿易待遇之結果。但對於此種象徵性的表示是否代表開發中國家的勝利,或在未來是否將被排除在多邊貿易制度之實質參與外,仍有許多爭議。另一方面,無庸置疑地,關於棉紡織品國際貿易之長期協議,後來成為多種纖維協議,延長三年到一九七○年為止,對開發中國家之出口機會造成了長期的損害。甘迺迪回合另一項成果為通過了反傾銷協定,為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六條之執行提供了更明確的指導原則。尤其是,反傾銷協定追求確保快速及公平的調查程序,並限制反傾銷稅之追溯課徵。反傾銷協定在美國國會上亦遇到困難,其在適用上排除了該協定之原意。但美國仍主張其完全符合新的協定。
  • 作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文章公布日期:2019-07-01             最新檢視日期:2019-07-02
Lay-out designs of integrated circuits 積體電路佈局設計  
2003/12/15
在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下受保護之智慧財產類型之一。其透過特別權利(sui generis right)之賦與加以保護,即就特別在積體電路佈局所適用之方法加以保護。就此種設計禁止未經授權之複製及銷售。而還原工程則為許多國家之法律所允許。
Learning-by-doing argument 邊做邊學理論
2003/12/15
幼稚產業理論之異說。其主張,如果產業可藉此學習到具有競爭力,則政府對產業之保護即有正當理由。
Least-developed countries(LDC)低度開發國家  
2003/12/15
聯合國經濟社會理事會以下列指數為基礎所表示的四十九個開發中國家:每人國民生產毛額、平均壽命、每人的卡路里供應量、首度及二次就學率、成人識字率、製造業之國內生產總值比率、工業之就業率、每人的電力消費及出口集中率等。聯合國經濟社會理事會每三年就上述指數及低度開發國家名單加以檢討。某些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之規定則以不同方式承認低度開發國家特別之困境及需求。首先,低度開發國家得從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四篇及授權條款獲得利益,該規定允許已開發國家在未得到互惠待遇下優惠低度開發國家。此外,一九九四年四月在馬爾喀什所為之優惠低度開發國家部長決議中,允許低度開發國家得在符合其個別發展、金融及貿易需求的程度內做出承諾及減讓。此一決議亦尋求迅速實施有利於低度開發國家之關稅及非關稅措施並改善普遍化優惠關稅制度。低度開發國家亦可獲得更多的技術支援,使其得以擴展貿易。世界貿易組織管轄下之協定亦有關於低度開發國家之規定者,例如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即允許低度開發國家於十年內得不適用該規定。服務貿易總協定則要求其會員採取若干措施以促使低度開發國家能更積極地參與全球的服務業貿易。聯合國貿易發展會議每年出版低度開發國家報告,內容包括未開發中國家所面臨的發展上爭議、長期的展望及成長之前景。
Level playing field 公平競爭
2003/12/15
用於形容遵守所有附隨遊戲規則之公平貿易之詞彙。關於公平競爭環境之定義有許多不同的看法。有些人承認,在嚴格的法感上,現行的貿易規則不會獨惠於任何一方,但他們也認為會有不公平競爭環境之存在,通常係由其他不明確的非關稅措施所造成。因此,依據其看法,如果同意遵守公平競爭原則,某些競爭者將常要面對這些固有的困境。而公平競爭環境一詞即逐漸被所有支持各種保護之人用以建議貿易之公平性,所有的扭曲均必須被消除。如果無法達到此一目的,很明顯地在此情況下,政府介入抵抗進口即具有正當性。若欠缺政府之介入,國內貿易之自由化即無法進行,直到其他人修正其行為為止。如許多批評者所指出者,在一經濟體內公平競爭環境是有可能存在的,因為每個人均遵守相同的規則。但若涉及許多競爭者的規則時,此一目的即難以達成。
Like product 同類產品  
2003/12/15
雖然對於同類產品並無明確定義,但此一詞彙在世界貿易組織管轄下之某些協定內可見到。同類產品可以做為審查是否歧視進口產品之標準。在涉及同類產品定義的爭端中,爭端解決小組曾經傾向尋求例如國際慣例等標準並曾採用關稅稅則分類為標準。但此一方式會使「同類」及「相同」不易區別。此一方式曾經在反傾銷措施之案件中被使用,亦即必須生產同類產品之國內產業受到實質損害時,才能採取反傾銷措施。在相關的世界貿易組織規則中,所謂的同類產品係指完全相同的產品,換言之,必須各方面均與系爭產品類似。於欠缺此一產品時,若有產品雖然不是各方面均相似,但具有與系爭產品非常接近的性質時,該產品亦可認為同類產品。
Linear country 線性關稅削減之國家
2003/12/15
特別在甘迺迪回合中所使用之用語,係指為有意為全面性關稅削減之國家。
Linear tariff cut 線性關稅削減  
2003/12/15
一項公式方法。線性關稅削減係指就所有類型之產品為相同程度的關稅削減,通常以百分比表示之。此一方式於甘迺迪回合之多邊貿易談判中正式引進,但是歐體在狄倫回合之初始提議即已採取此種方式。在甘迺迪回合前未採取此種方式最主要的理由是,美國尚未取得此種方式的談判授權。美國在烏拉圭回合則拒絕採用線性關稅削減之方式。
Lisbon Agreement 里斯本協定  
2003/12/15
全名為產地名稱及其國際註冊保護協定。該協定於一九五八於里斯本所締結,並於一九六七年修改。其就產地名稱提供保護。產地名稱得於當事國之申請下於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註冊。只要產地名稱仍持續在該原產國之保護下,所有會員國即必須保護取得國際註冊之名稱,除非會員國於一年內表示,不確保該註冊名稱之保護。
Local content requirements 自製率規定  
2003/12/15
政府措施規定產品或服務中必須包含若干最低比例由國內生產之當地原料或零組件。自製率最低水準得以重量、數量或價值等方式定之。此種措施之目的包括促進當地工業之發展、為不具競爭力之產品尋找固定市場及促進區域發展等。所有自製率規定均須給予零組件供應商一定程度之保護,因此也提高了消費者之成本。此點不證自明,因為具有競爭力的企業並不需要受控制的市場。然而,政府可能會認為,自製率規定可預期的利益比所產生的成本更為重要。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三條第五項(國內稅捐及規章之國民待遇)禁止與產品之合成、加工或使用有關之國內數量規定,且禁止強制使用國內產品之規定。
Local content rules in broadcasting 傳播業之自製率規定  
2003/12/15
此種規定通常要求廣播或電視業者於特定之時段內必須使用最低限度之當地產製之產品。而當地產品之定義得基於產品內容特性、生產場所、製作人、導演及主要演員之國藉、資金來源等因素綜合判斷之。
Long-Term Arrangement Regarding International Trade in Cotton Textiles(LTA) 與棉織品國際貿易有關之長期協
2003/12/15
在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上為管理棉紡織品及成衣所締結之協議,其於一九六二年生效,前身為與紡織品國際貿易有關之短期協議。該協議依甘迺迪回合之結論再延長三年的期間。一九七○年之再延期後,於一九七三年被多種纖維協議所取代。與棉織品國際貿易有關之長期協議由更重要的紡織品與成衣進出口國所組成。其允許進口會員得要求出口會員限制其貿易。進口會員亦得採取數量限制措施,而不受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十一條數量限制一般除外規定之規範。
  • 作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文章公布日期:2019-07-01             最新檢視日期:2019-07-02
Millennium Development Goals千禧年發展目標  
2005/4/29
Millennium Development Goals千禧年發展目標
西元 2000年 9月,在聯合國千禧年高峰會議之中,全球191個會員國政府領導人就消除世界貧窮、飢餓、疾病、文盲、環境惡化、及婦女歧視等重要國際社會關心議題,商定一套有時限且能計量成果的工作發展目標。這些目標被置於全球事務的核心地位,統稱為「聯合國千禧年發展目標」(UN Millennium Development Goals, MDG)。
Modality減讓模式  
2004/10/19
減讓模式:應用在GATT/WTO有關貨品、服務貿易市場開放模式之談判,依過去之談判經驗,市場開放模式有數類,包括:1.要求與回應方式,以逐項方式討論減讓內容;2.公式減讓方式:以線性公式或非線性公式削減所有貨品的關稅稅率;3.特定部門別方式:依特定部門別之發展程度談判關稅或非關稅削減程度。
Multilateral trade agreement 多邊貿易協定  
2003/12/19
為了在權利義務所架構之不歧視、公平及透明化環境下擴展貿易及進行貿易自由化,由政府間所簽定之協定。負擔這些義務之動機在於,所有會員將藉由遵守貿易關係管理上之共同行為準則,增加國家之福利。一般而言,這些協定會有許多代表小型、中型及大型貿易國之會員。這一類型之協議之會員資格多屬無限制的,但欲加入協定之國家必須證明其貿易機制符合該協定之目的,且市場進入之狀況大致上與既存會員間相當。必要時則必須進行調整。關稅及貿易總協定於一九四八年生效時,為第一個多邊貿易協定,且目前仍保持其卓越之地位。在此之前,貿易協定多屬雙邊協定或優惠性協議,例如大英帝國優惠協議等。在世界貿易組織下,所謂的多邊貿易協定係指馬爾喀什設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下之附件一、二及三中之協定及各項相關法律文件。
Multilateral trade negotiations (MTN)多邊貿易談判  
2003/12/15
其目的在於強化規則以確保有秩序及公平之國際貿易行為,及達成減少世界貿易障礙之互利協定。自一九四七年起在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之支持下已經舉行過八回合的談判。此八回合談判依據其舉行地點命名為:日內瓦(1947)、安西(1949)、多奎(1950)、日內瓦(1955-56)、狄侖(1960-61)、甘迺迪(1963-67)、東京(1973-79)及烏拉圭(1986-94)。一直到甘迺迪回合為止,談判之內容僅止於關稅削減。早期回合談判本質上係由一系列的雙邊談判所構成,其他國家再依最惠國待遇原則適用該結果。從甘迺迪回合以降,非關稅措施及制度性議題才出現在議程中。MTN之縮寫在東京回合中被普遍使用,因此亦常被特別用來指該回合之談判。
Multilateral Trade Organisation(MTO)多邊貿易組織  
2003/12/15
歐體為使烏拉圭回合談判之結果有一較強的法律基礎,及成立單一的管理架構,於一九九○年建議設立之機構。此一提議得到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締約國廣泛的支持,然而,在一九九三年十二月正式談判即將結束時,美國建議新機構應命名為世界貿易組織。此一提議已被通過。
Multilateral trading system 多邊貿易制度  
2003/12/15
國際貿易上之不歧視協議,規定於一九四七年之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中,目前則以世界貿易組織制度代表之。
Mutual recognition arrangements 相互承認協議  
2003/12/15
二國或二國以上承認對方標準、資格及發證規定之協議。相互承認協議可以包含貨品、服務、教育及專業資格。相互承認藉由技術上障礙之除去將有助於貿易之發展。相互承認之達成可能會要求對方遵守某些協議之最低標準,因此可能須經費力的談判。服務貿易總協定下,對標準、資格等相互承認之會員國不須基於最惠國待遇原則而給予其他會員國相同的承認。如果第三國欲證明其亦能符合資格承認之規定時,亦應給予證明之機會。
Made-to-measure tariff 量身定作之關稅  
2003/12/15
形容關稅稅率高到足以超過國內生產者之成本加上合理利潤。因為產業有不同的成本結構,因此當每一個產業所獲得關稅支持明顯地係量身定做時,即造成了複雜的關稅結構。有些人稱之為tailor-made tariffs。
Manufacturing Clause 製造條款
2003/12/15
一九八三年歐體在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下所提起之爭端案件。事實是,美國一九八二年之97-215之美國公眾法第六○一條,除了例外規定外,禁止非戲劇文學著作之進口及公開銷售,除非該著作係在美國或加拿大境內所製造。所謂的製造包括排版、印製及裝訂。製造條款首先於一八九一年頒布,其後經過數次修正。一九七六年之修正中包含了適用至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為止之落日條款。該法屆期後於一九八二年七月十三日重新頒布,並以規定適用至一九八六年屆期。本案主要的爭點即在於修正後之法案是否屬於「暫時加入議定書」的範圍。此一議定書允許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之締約成員維持與關稅及貿易總協定規則不盡相符之既存立法,前提係該法律於一九四七年十月三十日前即已生效者。小組認為製造條款數次的變更並不必然不符合其成為既存立法之要件。然而,在一九七六年的法案中加入了落日條款後,即表示已朝向遵守關稅及貿易總協定規則之方向前進。而一九八二年再度延長製造條款的期限時,則與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之規範方向背道而馳,因此增加了違反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之程度。鑑此,小組在此點上做了有利於歐體之裁決。
Margin of dumping傾銷差額  
2003/12/15
決定反傾銷措施課徵程度之傾銷調查上之重要概念。傾銷差額係指由機關所估算之,正常價值及出口產品到其他國家之出口價格間之差額。確定傾銷差額之程序則規範在世界貿易組織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六條執行協定中。行政機關僅得於消除傾銷差額所必要之程度內課徵反傾銷稅。
Margin of preference 優惠差額
2003/12/15
在某些自由貿易協定優惠制度下支付之關稅,與在最惠國待遇基礎下所應支付之關稅之差額。
Maritime transport services 海運服務業
2003/12/15
一九九四年服務貿易理事會成立了海運服務業談判小組,其宗旨在於增加服務貿易總協定下國際海上運送、附屬服務、港口進入及使用之承諾。海運服務業談判小組雖然想在一九九六年六月三十日前完成談判,但最後並未就結論達成共識。服務貿易總協定第十九條規定,海運服務業談判應於二○○○年重新開始,並為新回合服務貿易談判之一部分。
Market access 市場進入
2003/12/15
國際貿易上最基本的概念。係指一項產品或服務可以在其他市場上與當地製造之產品競爭的程度。在世界貿易組織之架構下為一法律用語,係指在政府課稅之情況下,一項產品可以進入一個沒有歧視性條件之國家。市場進入在世界貿易組織中,在貨品貿易之情形係以邊境措施表示之,例如關稅及非關稅措施。在服務貿易之情形係指市場內之規定等。傳統上,多邊貿易政策之目的在使市場進入具有可預測性,甚至更自由化。可透過降低關稅並以低關稅之約束來達成。關稅約束係指不使關稅超過關稅減讓表上約束關稅之契約義務。除去以非關稅措施形式存在之市場進入障礙則更為複雜,因為有些措施可以逃避精確的法律定義。通常即必須透過政府間之協議宣示其為違法。服務業貿易之快速成長及全球化的過程,已經使得對市場進入障礙的注意力移轉到境內。在世界貿易組織協定中,服務貿易總協定已經先處理貿易限制之管制措施問題,但其他文件,例如補貼及平衡稅協定亦已將貿易規則延伸到國內領域。然而,這些規則是不協調的,且已有會員要求將競爭政策納入世界貿易組織體系中。在競爭政策下,所謂的市場進入係指在市場上得有效競爭之能力。其目的在於管制或除去反競爭之私人行為及規範。這二種市場進入概念之結合,如果具有可行性時,將對促進國際市場上之競爭有重大的貢獻。外國人直接投資之進入亦會影響到市場進入。一派學說認為,市場進入是一個過度狹礙之概念,應以更廣泛之市場呈現概念取代之。
Market access for agriculture 農產品之市場進入  
2003/12/15
包含在烏拉圭回合談判中關於農產品關稅及關稅配額談判之總稱。這些談判包含了市場進入、境內支持及出口補貼等之三項重要內容,且所有的內容均必須套案接受。烏拉圭回合為農產品限制了扭曲貿易措施之擴張,且維持或開放了新的市場進入。
Market access for services 服務業之市場進入
2003/12/15
服務貿易總協定以提倡為服務及服務提供者開放非歧視市場進入為目標。其就市場進入並未加以定義,但在第十六條列舉出六項不得維持或採取之措施。大致上,這些措施為(i)服務提供者數目之限制;(ii)服務交易總額之限制;(iii)服務經營者總數上之限制;(iv)僱用員工數目上之限制;(v)主體之限制或合資之要求,及(vi)外國人持股之限制。管制市場進入之經濟需求標準亦應排除。
Market disruption 市場擾亂  
2003/12/15
一般採取防衛措施之基本正當理由之一。市場擾亂係指當進口之增加量使國內生產者繼續經營之能力受到嚴重壓力之情形。在紡織品貿易之情形,市場擾亂係與棉紡織品國際貿易有關之長期協議中所出現之重要概念,係指產品自一國或更多國家急遽大量以非常低的價格進口而言。此一概念被後來的多種纖維協定所援用。
Market economy 市場經濟  
2003/12/15
由價格機制決定生產及貿易之經濟體,雖然價格通常會被補貼或其他類型的政府干預所扭曲。
Marks of origin 原產地標示
2003/12/15
於產品上表明其原產國之標示,通常係以Made in….或Product of…表示。
Marrakesh 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sation 馬爾喀什設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
2003/12/15
此一協定,有時稱之為世界貿易組織協定,於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五日於馬爾喀什部長會議中通過。該協定設立了世界貿易組織。其包含了四項附件,多邊及複邊協定均屬該協定之管轄範圍。該協定於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生效。附件一包括了以下多邊協定,一九九四年關稅及貿易總協定、農業協定、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措施協定、紡織品與成衣協定、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與貿易有關投資措施協定、一九九四年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六條執行協定、一九九四年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七條執行協定、裝船前檢驗協定、原產地規則協定、輸入許可發證程序協定、補貼及平衡稅措施協定、防衛協定、服務貿易總協定、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附件二為爭端解決瞭解書。附件三為貿易政策審查機制。附件四為世界貿易組織複邊協定。
Merchandise trade 商品貿易  
2003/12/15
有體物之出口與進品,例如原料、半成品及成品等。
MFN exemptions 最惠國待遇之豁免  
2003/12/15
在服務貿易總協定下,得允許會員國就特定部門不適用最惠國待遇原則。大部分的情況是因為既存條約上之義務所必要,例如市場占有率協定、優惠協定或合作協定等之會員關係。最惠國待遇之豁免最長不得超過十年,且於必須於五年後進行審查。許多會員國於服務貿易總協定生效時主張此一豁免。其他會員國則多於入會時即已取得豁免。既存的會員國亦有可能主張新的豁免,但是必須在世界貿易組織部長會議上取得全體會員國百分之七十五之同意。
Ministerial Declaration on Trade in Information Technology Products 有關資訊科技產品貿易之部長宣言,又稱Information Technology Agreement 資訊技術協定  
2003/12/15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世界貿易組織新加坡部長會議之結論。會員國同意從一九九七年開始到二○○○年結束,透過相等稅率削減方式,除去大範圍資訊技術產品的關稅及其他稅率。會員國亦同意受零關稅之拘束。由於其成員眾多,此一協定包含了資訊技術產品世界貿易的百分之九十七,包括電腦、通訊設備、半導體、半導體製造設備、軟體及科學儀器等,但不包括家電產品。
Modalities 模式  
2003/12/15
世界貿易組織內組織性工作之方法或形式,包括貿易談判。
Modes of services delivery 服務提供之模式
2003/12/15
在烏拉圭回合之服務貿易總協定談判時,參與者同意將服務貿易分為四種模式:1.跨國提供服務,即生產者仍然在原來的關稅領域,而消費者在其他關稅領域;2.國外消費,即消費者從一個國家移動到另一個生產者所在之國家以取得服務;3.商業據點呈現,即服務藉由在其他國家設立營業據點之方式提供;4.自然人呈現,即生產者從一個國家到其他國家生產或提供服務。此一方式雖然有利於分析,但表達在承諾表上則複雜許多。
Montreal mid-term review 蒙特婁期中檢討  
2003/12/15
參見烏拉圭回合Uruguay Round。
Moral rights 著作人格權  
2003/12/15
伯恩公約第六之一條中之概念,係指獨立於著作人財產權以外之權利,即使在上述財產權移轉後,著作人亦應有權主張其為該著作之著作人,得反對就其著作進行任何會損害其名譽、聲望之刪改、修正或其他變更。著作權與作品本身有關,而著作人格權則與著作人有關。並非所有伯恩公約之簽署國於其國內之著作權法上均承認著作人格權。
Most-favoured-nation tariff 最惠國關稅  
2003/12/15
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對於未締結優惠貿易協議之會員產品所適用之關稅。在非世界貿易組織會員之情況下,此一稅率之適用可能係透過雙邊貿易協定之規定。
Most-favoured-nation treatment (MFN)最惠國待遇  
2003/12/15
對於沒有締結相關協定之所有貿易夥伴,就特定產品給予與其他國家相同之最佳待遇。最惠國待遇本身並非給予其他國家有利待遇之義務,亦非就更佳之待遇進行談判之義務。最惠國待遇之基本觀念是待遇上的平等,且在某些較早期的條約中亦曾稱之為外人平等(foreign parity)。儘管最惠國待遇靜態之本質,對於不歧視性之貿易自由化而言仍為有力的動力。最惠國待遇與國民待遇合稱為不歧視原則。最惠國待遇原則由來以久,可以追溯到十六世紀。典型的條文規定在一七一三年的大不列顛與西班牙友好和平條約中,該條約為Utrecht 條約之文件之一。該條文規定,「適用英國者…,就所有適用於法國或其他國家所擁有、持有、享有或之後得擁有、持有、享有之最佳優惠應有相同的優惠」。最惠國待遇亦規定於一八六○年英格蘭與法國所簽定之Cobden-Chevalier條約中,該規定被認為是現行適用之最惠國待遇之前身。至少,歐洲許多貿易協定均曾援引最惠國待遇原則。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前數年間,最惠國待遇逐漸式微,因戰爭所產生的政治局勢亦使得最惠國待遇名存實亡。在戰爭快結束時,最惠國待遇之重要性再度被提起,但仍無成功之例。在其十四點原則之第三點中,威爾森總統於一九一八年要求同意和平及盡力維持和平之國家,盡可能地除去國內所有經濟障礙,並建立公平的貿易條件。此舉被有些人視為與最惠國待遇之要求相當。在和平條約中雖然沒有討論貿易障礙之問題,但德國及其同盟國被要求給予協約國之貿易三年無條件最惠國待遇。國際聯盟公約僅提到其他國際聯盟會員商業上之公平待遇,被認為係最惠國待遇條款不足之處。一九二七年之日內瓦世界經濟會議中,對最惠國待遇條款為最廣泛有利之解釋,並強調最惠國待遇於商業性條約中應普偏使用。一九三三年國際聯盟出版了三百字的最惠國待遇條款範例。當時,經濟情況已經持續惡化一段時間,最惠國待遇條款並未得到廣泛的支持。一九四一年太平洋憲章中再度提及最惠國待遇,並以其做為多邊貿易體制的重心,成為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之範例。在世界貿易組織下,最惠國待遇係具有拘束力之一般義務,任何給予其他國家之減讓必須立即適用於所有其他會員。在世界貿易組織管理下之其他協定亦重申此一原則,例如所有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之會員國在關稅規定、關稅及相關規費之適用及管理上,應給予彼此如給予其他國家同等優惠之待遇。然而,最惠國待遇之義務亦有例外規定。在此僅介紹一些較重要的規定。符合優惠性自由貿易區或關稅同盟資格規定之世界貿易組織會員,沒有義務給予非優惠性自由貿易區或關稅同盟會員之會員相同的市場進入機會。已開發國家可以維持其給予開發中國家進口優惠待遇之普遍化優惠制度。亦有可能請求豁免,豁免得做為優惠其他會員之法律基礎。最惠國待遇亦有排除適用之可能性,在排除適用之情形,既存的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得拒絕給予新加入會員協定上之利益。服務貿易總協定則允許採取有期限之最惠國待遇豁免。最惠國待遇原則常被討論的問題在於,其允許搭便車者享有其他國家貿易自由化之利益,卻不必付出相當的努力。
Movement of natural persons 自然人之移動
2003/12/15
服務貿易總協定之用語,係指服務提供者為了銷售或提供服務之目的,短期進入另一個關稅領域。
Multi-column tariff 多欄關稅  
2003/12/15
對不同貿易夥伴給予差別待遇之關稅表。第一欄可能適用於未取得最惠國待遇之國家,第二欄則適用於最惠國待遇之國家。第三或其他欄則可能包含各種不同優惠關稅協議之適用稅率,例如自由貿易區夥伴或其他普遍化優惠制度下開發中國家所適用之稅率。
Multilateral Agricultural Framework 多邊農業架構  
2003/12/15
於東京回合後階段,為農業談判結果之監督機制所提出之想法,其亦提供了一個避免農業貿易問題之資訊交流場所。尤其是,此一架構被認為可以除去農業部門持續性的政治及經濟衝突。此一提議之目的亦希望在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之支持下成立國際農業諮商理事會。當東京回合於一九七九年四月十二日結束時,參與者對於此一提議仍欠缺共識,且之後的回合談判中亦未得出任何結果。
Multilateralism 多邊主義  
2003/12/15
基於合作、公平之權利及義務、不歧視及各國不論其在國際貿易規模及占有率一律平等參與之國際貿易行為模式。此為某些條約所規定之基本規則及原則,例如馬爾喀什設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及其相關協定。
  • 作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文章公布日期:2019-07-01             最新檢視日期:2019-07-02
NAMA 非農產品市場進入  
2004/10/19
Non-Agricultural Market Access, 非農產品市場進入,包含工業產品及漁產品。
NTC Group NTC集團  
2004/10/19
Non-Trade Concern Group過去在歐盟倡議下成立之集團,採保守立場與CAIRNS集團相抗衡,惟自2003年7月歐盟與美國結盟後,已形同解散
National treatment 國民待遇
  2003/12/16
包含於許多雙邊及多邊協定中之原則。其尋求確保在國內市場上給予外國產品或其供應商不低於當地產品或其供應商之待遇。國民待遇之主張雖然簡單,但仍產生許多爭端,部分原因在於國民待遇在嚴格解釋下可能對外國供應商造成不利。基於此一理由,國民待遇經過幾年來的發展後,已允許對外國產品給予形式上較好或不同的待遇,如果這是確保外國產品不致受到不利益之唯一方式時。當然有時候國家會有意地給予外國投資者較國民待遇優惠的待遇以吸引合適之企業。在其他情況下,有時則難以區別係以國內產品及進口產品為目標所採取之措施或僅針對外國產品所採之數量限制。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三條,處理貨品國民待遇之基本原則為競爭機會之公平性。本條為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之一般規定,協定之締約成員咸認,任何影響國內銷售、運輸、經銷及內部數量規定之國內稅捐或其他規費,均不得基於保護國內生產之目的而適用於外國或國內產品上。其又謂,進口產品所適用之國內稅捐或其他規費不得高於國內產品。該條亦規定,所有的法律、規則等須平等適用於進口產品及國內產品。此外,內部數量限制必須以不歧視之方法為之。在智慧財產方面,在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下,依據第三條規定,會員給予其他會員國民之保護不得低於給予自己國家國民之保護。基於巴黎公約、伯恩公約、羅馬公約及積體電路智慧財產權條約下之既得權利,此一原則亦有例外存在。在服務業方面,依據服務貿易總協定第十七條之規定,國民待遇原則之義務在於確保給予外國服務提供者及其所提供之服務之待遇,與給予國內服務提供者及其所提供之服務者相等。如果是要求給予機會上之平等時,則給予外國服務提供者之待遇在形式上則可能不相同
Natural persons自然人  
2003/12/16
係指服務貿易總協定會員國之公民或永久居民。如果對其他服務貿易總協定會員國而言係為服務提供者時,應享有服務貿易總協定下之權利
Natural resource-based products 天然資源產品  
2003/12/16
在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下係指礦物、礦石、魚類及漁產品、林產品、木材及紙類。這些產品在烏拉圭回合中均屬個別談判之產品
Negative listings 負面表列
  2003/12/16
在服務貿易總協定下某些承諾表所使用之方式。提出負面表列時,係指國家同意所有的服務活動均適用服務貿易總協定,除非特別列出之事項才適用市場進入及國民待遇之限制規定。此種方式的優點在於,未來所有新的服務均自動地適用服務貿易總協定之規範。開發中國家對其金融服務之承諾即採用負面表列之方式。澳洲及紐西蘭在澳洲與紐西蘭緊密經濟關係貿易協定之服務貿易議定書中亦採用負面表列之方式
Negotiating rights 談判權  
2003/12/16
世界貿易組織之目的之一,在於提供一個減少及除去貿易障礙之場所。這個目的則須藉由談判來完成,但是參與談判必須遵守某些規則。大部分障礙之減少主要是透過多邊貿易談判,即所謂的回合談判,及部門性貿易談判來達成。所有世界貿易組織之會員國均有權參與談判。在其他情形下,則可能沒有主動的談判權存在。是否具有談判權則須視是否滿足某些條件而定,包括主要供應國原則及實質供應國原則
Neighbouring rights 鄰接權  
2003/12/16
音樂、廣播生產者及表演者之專屬權。此種權利歷史上被認為係著作權保護傳統領域之鄰近物。鄰接權係由著作物所衍生出之權利,例如音樂公司對音樂作品所為之錄音,在此種情況下,相對地較難認定應獲得報酬之創造人為何
New trade order 新貿易秩序
  2003/12/16
在現代的文獻中,新貿易秩序泛指世界貿易組織成立後所形成之全球貿易制度,但是並無精確的定義。如果僅就定文件或規則進行談判時,有些人亦用新貿秩序來形容他們認為理想中的貿易制度
Non-actionable subsidies 不可控訴之補貼  
2003/12/16
世界貿易組織補貼及平衡稅措施所規定之一種補貼類型。其包含對研究發展之援助、落後地區之援助、促使既存廠商符合更新、負擔更重之環保規定之援助。該協定對於應如何解釋補貼有許多詳盡的規定。如果其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國認為補貼無論是否可控訴,已經造成了嚴重不利之效果時,可能即會對此一補貼尋求爭端解決小組之裁決及建議。此一協定不適用於農產品之補貼,農產品之補貼規範於農業協定
Non-application 排除適用  
2003/12/16
馬爾喀什設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第十三條規定,如果一國於另一國入會時不同意對其適用時,本協定及其他世界貿易組織下之協定在二會員國間即不適用之。因此僅有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時點上才得主張排除適用
Non-discrimination 不歧視原則
  2003/12/16
多邊貿易架構下之基本原則,一個國家不得在外國供應者間加以歧視,且當外國產品合法地進入該國領域時,亦不得給予不利的歧視性待遇。世界貿易組織在嚴格的特定條件下允許該原則存有例外。例如,自由貿易區或關稅同盟之會員國在關稅的適用上得歧視非會員國。世界貿易組織亦允許對開發中國家維持優惠之關稅表
Non-tariff barriers 非關稅障礙  
2003/12/16
參見非關稅措施non-tariff measures
Non-tariff distortions 非關稅扭曲  
2003/12/16
因非關稅措施對貿易量所造成之不利影響
Non-tariff measures 非關稅措施  
2003/12/16
關稅以外對貿易量產生限制效果之政府措施。例如,數量限制、輸入許可、自願設限協議及差價稅。這些措施通常會違反世界貿易組織之原則。烏拉圭回合之結論之一即為,會員國應將農產品之所有非關稅措施轉換成關稅
Non-violation complaints and situations 非違反協定之控訴及情況  
2003/12/16
當一多邊貿易協定之會員國(例如關稅及貿易總協定或服務貿易總協定)其行為並未違反協定之法律規定,但其他國家的利益仍因為該行為而被剝奪或減損之情形。欲透過非違反協定措施程序獲得補償時,系爭措施必須改變了同意關稅約束及承諾約束時之競爭條件。換言之,該措施所造成的衝擊必須是無法預期的。非違反協定之案件得依據世界貿易爭端解決規定處理之。近來,某些案件中對於投資政策之主張,可能即屬於此一範圍
Normal value 正常價值  
2003/12/16
決定傾銷是否存在之要件。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六條對於將產品以低於正常價值之價格引進另一國銷售予以非難。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六條執行協定(反傾銷協定)就正常價值之意義及決定正常價值之程序加以規定。如果在通常貿易過程中出口時,產品之價格低於同類產品在其出口國國內消費下可資比較之價格時,即被認為有傾銷之存在,或以低於正常價值之價格進口。如果在出口國國內市場上沒有銷售,或其銷售無法為適當之比較時,得以適當且具代表性之第三國出口價格取代之。第三種方式為原產地之生產成本加上合理的管銷費用、一般費用及合理利潤。如果產品非以通常貿易過程出口時,亦有明確的規定。若出口價格不可得,或出口價格因為出口商與進口商或第三者間之關係而不可信賴時,出口價格得以進口產品銷售給獨立買受人之價格為基礎加以推算。出口價格與正常價值之比較必須立於相同的條件,但允許無法避免之差異
North-South dialogue南北對話  
2003/12/16
已開發國家或工業化國家(北)與開發中國家(南)間,屢次發生之激烈而無解的討論及談判過程。
Notification 通知  
2003/12/16
會員於採取影響其他會員之貿易措施時,應向世界貿易組織有關機構報告之義務。通知增加透明化且有助於監督。通知與是否對該措施加以審查無關。一九九四年四月於馬爾喀什所做成之通知程序決議中,即包含了二十種應通知措施之例示清單。包括,關稅、數量限制、其他非關稅措施、技術性貿易障礙、防衛措施、反傾銷措施等等。在擬定例示清單時,談判者即撒下大網,原則上幾乎沒有措施可以逃避。世界貿易組織秘書處亦保有所有已通知措施之清單,並於會員必須通知時提醒他們
Not-on-the-whole-higher-or-more-restrictive criterion 整體上不高於或更限制的標準  
2003/12/16
用來評估關稅同盟是否符合關稅及貿易總協定規定之標準。第二十四條規定,新成立之關稅同盟其共同對外關稅在整體上不得高於或更加限制加入關稅同盟前之國內關稅。對於判斷是否符合此一標準應採取何種方式則有許多爭議存在,尤其是使用平均關稅或貿易加權平均關稅此一問題。結果明顯地會因為採取計算方式之不同而有差別。鳥拉圭回合之第二十四條解釋瞭解書即針對此點加以釐清。其規定,關稅水準之計算應基於加權平均關稅稅率及實收關稅之總體評估
Nuisance tariff 微量關稅  
2003/12/16
可以指過低的關稅稅率,使得課徵關稅之成本等於或超過實收之數額。或指沒有任何保護效果之關稅
Nullification or impairment 剝奪或減損  
2003/12/16
一會員不顧其他會員在協定下所享有之利益,並採行造成引起其他會員負面影響之措施。如果該事件不能透過諮商解決時,即允許會員尋求正式之爭端解決程序。當一國違反協定規定時即可能發生剝奪或減損其他會員利益之情形,但在非違反協定之情形下亦有發生利益受剝奪或減損之可能性
  • 作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文章公布日期:2019-07-01             最新檢視日期:2019-07-02
Original membership of the WTO 世界貿易組織之原始會員資格  
2003/12/17
曾為一九四七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之締約成員,並於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時(a)接受馬爾喀什設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b)以多邊貿易協定為其附件,及(c)在一九九四年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中附加關稅減讓表及在服務貿易總協定中附加特定承諾表。符合上述要件之國家即不須再經入會之手續,但並未賦與原始會員國其他的權利。
Osaka Action Agenda 大阪行動綱領  
2003/12/17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九日,亞太經濟合作會議領導人在大阪舉行之會議上所同意之貿易投資自由化及經濟合作之議程。大阪行動議程係具體實現一九九四年茂物宣言目的之一大步。行動議程包含三大支柱:(a)貿易及投資自由化;(b)其便捷化;(c)經濟及技術合作。其透過促進地區自願性自由化之逐漸努力、採取共同的行動促進自由化及便捷化之目標、刺激並致力於全球自由化更進一步的動力等方式來達成行動綱領之目標。其指導原則為廣泛性、透明化、持續性、不歧視性、同步的開始、持續性的過程、差異性之時間表、彈性及合作。個別行動計畫已於一九九六年亞太經濟合作會議部長會議中提出。一九九七年一月開始全面性地實施,隨後每年檢討之
Out-of-cycle review 定期外檢討  
2003/12/17
美國貿易代表署為管理特別三○一條款所創設之機制。在美國綜合貿易與競爭法之規定下,美國貿易代表署每年必須就監督及執行之活動及其他國家是否遵守美國亦有參與之協定提出報告。但若認為事情嚴重時,美國貿易代表署即可展開審查而無庸等到每年一度的檢討
Out-of-quota rate 配額外稅率  
2003/12/17
對配額外之進口產品所課徵之稅率。此一稅率係為阻止超過配額限制之進口。配額外稅率通常高過於配額內之稅率很多
OECD(Organis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經濟合作發展組織  
2003/12/16
經濟合作發展組織於一九六一年成立,其前身為歐洲經濟合作組織(Organization for European Economic Co-operation, OEEC)。經濟合作發展組織有時亦稱為「富國俱樂部」,因為其會員國占有超過全球百分之七十之產值。其宗旨為(a)達成更高的持續性經濟成長及發展及提昇會員國之生活水準,同時維持金融穩定,藉此對世界經濟之發展有所貢獻。(b)在經濟成長的過程中,致力於會員國及非會員國之健全經濟擴張。及(c)依據國際上之義務,於多邊、不歧視之基礎上致力於世界貿易之擴展。在過去三十多年間,於有某種程度同質性之會員國協助下,在貿易及經濟領域內達成相當多的成就。目前共有30個會員:澳洲、奧地利、比利時、加拿大、捷克、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匈牙利、冰島、愛爾蘭、義大利、日本、韓國、盧森堡、墨西哥、荷蘭、紐西蘭、挪威、波蘭、葡萄牙、斯洛伐克、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英國及美國。經濟合作發展會議最高機構為每年舉行的部長理事會會議,通常在四、五月間舉行
Offsets 抵銷
  2003/12/16
以自製率規定、技術授權、投資規定、互易或類似之規定,促進當地產業發展或改善貿易平衡之措施。有些規定在與貿易有關之投資措施協定下是違法的。政府採購協定則禁止其會員國採取任何抵銷規定。如同其他保護之類型,抵銷會提高國內成本,因而損害一個國家的出口成果。政府通常會想要用抵銷做為幼稚產業發展之方式
OPEC 石油輸出國家組織  
2003/12/16
Organisation of Petroleum Exporting Countries之縮寫。於一九六○年成立,原始會員國為伊朗、伊拉克、科威特、沙烏地阿拉伯及委內瑞拉。其宗旨在協調及統一石油生產及出口政策。隨後又有卡達、印尼、利比亞、阿拉伯聯合大公國、阿爾及利亞、奈及利亞、千里達托貝哥等七個國家加入。會員資格則開放給原油實質淨出口國家。其秘書處位於維也納。
Open regionalism 開放性區域主義  
2003/12/16
係指任何區域性協定均應有外向面,且應降低對協定外經濟體在區域內之障礙。對某些人而人,開放性區域主義係指協議會員國之關稅減讓將完全適用最惠國待遇原則。對其他人而言,開放性區域主義仍允許優惠貿易協議之可能性,並使會員資格較易取得。
Open-skies agreements 開放天空協定  
2003/12/16
政府間彼此無限制開放對方固定民航機及貨機進入機場之協定。大部份國際航線及服務次數之分配仍以雙邊航空服務協定為基礎。這些協定通常會特定可能提供之旅客座位最大數量及得使用之機場。
Optimal-tariff argument 最適關稅論點  
2003/12/16
又稱為Optimum-tariff argument。一經濟學上之論點,其假設當一個國家大到可以影響進出口價格時,在謹慎合法的程度下,得以限制貿易之方式謀取最大的利益。其可透過以進口出關稅加以保護之方式為之
Orderly marketing Arrangement 有秩序銷售協議  
2003/12/16
一九七四年美國貿易法中所授權之程序。有秩序銷售協議係對目標國家之進口產品加以限制之委婉用語。限制通常係由出口國管理。正常銷售協議與自願設限協議及自願進口擴張計畫均屬貿易扭曲之類型
Organisation for European Economic Cooperation (OEEC)歐洲經濟合作組織  
2003/12/16
於一九四八年成立,作為馬歇爾計畫之管理機構,一九六一年為經濟合作發展組織所取代。
Organisation of African Unity (OAU)非洲聯合組織  
2003/12/16
於一九六三年五月二十五日成立。其目的多為政治性之目的,但其中亦一項經濟合作之目的,包括交通及運輸。非洲所有主權獨立之國家均得成為會員,目前有五十三個國家參加。其秘書處設於阿地斯阿貝巴。
Organisation of American States (OAS)美洲國家組織  
2003/12/16
依據一九四八年成立,於一九五一年生效之Bogotá 宣言所設立。有三十五個美洲主權國家加入該組織。古巴在一九六二年被取消會員資格。美洲國家組織之主要政治目標亦尋求解決會員國間之經濟問題,並藉由合作促進會員國之經濟、社會及文化發展。其中,在一九九四年十二月舉行之邁阿密經濟高峰會議中,同意成立美洲自由貿易區。美洲國家組織之秘書處設於華盛頓。
Organisation of Eastern Caribbean States(OECS)東加勒比海國家組織  
2003/12/16
為促進會員國間之經濟合作於一九八一年所成立之組織,該組織同時取代了東加勒比海共同市場。東加勒比海國家組織之會員國為安地卡巴布達、多明尼加、格瑞那達、蒙特塞拉特、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聖露西亞、聖文森及格瑞那丁等。英屬維京群島及安圭拉島則為準會員。其經濟事務秘書處設於安地卡巴布達的聖約翰,其秘書總處則設於聖露西亞的卡斯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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