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llennium Development Goals千禧年發展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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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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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llennium Development Goals千禧年發展目標 西元 2000年 9月,在聯合國千禧年高峰會議之中,全球191個會員國政府領導人就消除世界貧窮、飢餓、疾病、文盲、環境惡化、及婦女歧視等重要國際社會關心議題,商定一套有時限且能計量成果的工作發展目標。這些目標被置於全球事務的核心地位,統稱為「聯合國千禧年發展目標」(UN Millennium Development Goals, MD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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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dality減讓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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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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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讓模式:應用在GATT/WTO有關貨品、服務貿易市場開放模式之談判,依過去之談判經驗,市場開放模式有數類,包括:1.要求與回應方式,以逐項方式討論減讓內容;2.公式減讓方式:以線性公式或非線性公式削減所有貨品的關稅稅率;3.特定部門別方式:依特定部門別之發展程度談判關稅或非關稅削減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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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ltilateral trade agreement 多邊貿易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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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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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在權利義務所架構之不歧視、公平及透明化環境下擴展貿易及進行貿易自由化,由政府間所簽定之協定。負擔這些義務之動機在於,所有會員將藉由遵守貿易關係管理上之共同行為準則,增加國家之福利。一般而言,這些協定會有許多代表小型、中型及大型貿易國之會員。這一類型之協議之會員資格多屬無限制的,但欲加入協定之國家必須證明其貿易機制符合該協定之目的,且市場進入之狀況大致上與既存會員間相當。必要時則必須進行調整。關稅及貿易總協定於一九四八年生效時,為第一個多邊貿易協定,且目前仍保持其卓越之地位。在此之前,貿易協定多屬雙邊協定或優惠性協議,例如大英帝國優惠協議等。在世界貿易組織下,所謂的多邊貿易協定係指馬爾喀什設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下之附件一、二及三中之協定及各項相關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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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ltilateral trade negotiations (MTN)多邊貿易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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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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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目的在於強化規則以確保有秩序及公平之國際貿易行為,及達成減少世界貿易障礙之互利協定。自一九四七年起在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之支持下已經舉行過八回合的談判。此八回合談判依據其舉行地點命名為:日內瓦(1947)、安西(1949)、多奎(1950)、日內瓦(1955-56)、狄侖(1960-61)、甘迺迪(1963-67)、東京(1973-79)及烏拉圭(1986-94)。一直到甘迺迪回合為止,談判之內容僅止於關稅削減。早期回合談判本質上係由一系列的雙邊談判所構成,其他國家再依最惠國待遇原則適用該結果。從甘迺迪回合以降,非關稅措施及制度性議題才出現在議程中。MTN之縮寫在東京回合中被普遍使用,因此亦常被特別用來指該回合之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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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ltilateral Trade Organisation(MTO)多邊貿易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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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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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體為使烏拉圭回合談判之結果有一較強的法律基礎,及成立單一的管理架構,於一九九○年建議設立之機構。此一提議得到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締約國廣泛的支持,然而,在一九九三年十二月正式談判即將結束時,美國建議新機構應命名為世界貿易組織。此一提議已被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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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ltilateral trading system 多邊貿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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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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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上之不歧視協議,規定於一九四七年之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中,目前則以世界貿易組織制度代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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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tual recognition arrangements 相互承認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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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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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或二國以上承認對方標準、資格及發證規定之協議。相互承認協議可以包含貨品、服務、教育及專業資格。相互承認藉由技術上障礙之除去將有助於貿易之發展。相互承認之達成可能會要求對方遵守某些協議之最低標準,因此可能須經費力的談判。服務貿易總協定下,對標準、資格等相互承認之會員國不須基於最惠國待遇原則而給予其他會員國相同的承認。如果第三國欲證明其亦能符合資格承認之規定時,亦應給予證明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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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de-to-measure tariff 量身定作之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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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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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容關稅稅率高到足以超過國內生產者之成本加上合理利潤。因為產業有不同的成本結構,因此當每一個產業所獲得關稅支持明顯地係量身定做時,即造成了複雜的關稅結構。有些人稱之為tailor-made tariff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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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ufacturing Clause 製造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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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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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三年歐體在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下所提起之爭端案件。事實是,美國一九八二年之97-215之美國公眾法第六○一條,除了例外規定外,禁止非戲劇文學著作之進口及公開銷售,除非該著作係在美國或加拿大境內所製造。所謂的製造包括排版、印製及裝訂。製造條款首先於一八九一年頒布,其後經過數次修正。一九七六年之修正中包含了適用至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為止之落日條款。該法屆期後於一九八二年七月十三日重新頒布,並以規定適用至一九八六年屆期。本案主要的爭點即在於修正後之法案是否屬於「暫時加入議定書」的範圍。此一議定書允許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之締約成員維持與關稅及貿易總協定規則不盡相符之既存立法,前提係該法律於一九四七年十月三十日前即已生效者。小組認為製造條款數次的變更並不必然不符合其成為既存立法之要件。然而,在一九七六年的法案中加入了落日條款後,即表示已朝向遵守關稅及貿易總協定規則之方向前進。而一九八二年再度延長製造條款的期限時,則與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之規範方向背道而馳,因此增加了違反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之程度。鑑此,小組在此點上做了有利於歐體之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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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gin of dumping傾銷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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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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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反傾銷措施課徵程度之傾銷調查上之重要概念。傾銷差額係指由機關所估算之,正常價值及出口產品到其他國家之出口價格間之差額。確定傾銷差額之程序則規範在世界貿易組織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六條執行協定中。行政機關僅得於消除傾銷差額所必要之程度內課徵反傾銷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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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gin of preference 優惠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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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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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些自由貿易協定優惠制度下支付之關稅,與在最惠國待遇基礎下所應支付之關稅之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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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itime transport services 海運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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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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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四年服務貿易理事會成立了海運服務業談判小組,其宗旨在於增加服務貿易總協定下國際海上運送、附屬服務、港口進入及使用之承諾。海運服務業談判小組雖然想在一九九六年六月三十日前完成談判,但最後並未就結論達成共識。服務貿易總協定第十九條規定,海運服務業談判應於二○○○年重新開始,並為新回合服務貿易談判之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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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et access 市場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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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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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上最基本的概念。係指一項產品或服務可以在其他市場上與當地製造之產品競爭的程度。在世界貿易組織之架構下為一法律用語,係指在政府課稅之情況下,一項產品可以進入一個沒有歧視性條件之國家。市場進入在世界貿易組織中,在貨品貿易之情形係以邊境措施表示之,例如關稅及非關稅措施。在服務貿易之情形係指市場內之規定等。傳統上,多邊貿易政策之目的在使市場進入具有可預測性,甚至更自由化。可透過降低關稅並以低關稅之約束來達成。關稅約束係指不使關稅超過關稅減讓表上約束關稅之契約義務。除去以非關稅措施形式存在之市場進入障礙則更為複雜,因為有些措施可以逃避精確的法律定義。通常即必須透過政府間之協議宣示其為違法。服務業貿易之快速成長及全球化的過程,已經使得對市場進入障礙的注意力移轉到境內。在世界貿易組織協定中,服務貿易總協定已經先處理貿易限制之管制措施問題,但其他文件,例如補貼及平衡稅協定亦已將貿易規則延伸到國內領域。然而,這些規則是不協調的,且已有會員要求將競爭政策納入世界貿易組織體系中。在競爭政策下,所謂的市場進入係指在市場上得有效競爭之能力。其目的在於管制或除去反競爭之私人行為及規範。這二種市場進入概念之結合,如果具有可行性時,將對促進國際市場上之競爭有重大的貢獻。外國人直接投資之進入亦會影響到市場進入。一派學說認為,市場進入是一個過度狹礙之概念,應以更廣泛之市場呈現概念取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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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et access for agriculture 農產品之市場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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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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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在烏拉圭回合談判中關於農產品關稅及關稅配額談判之總稱。這些談判包含了市場進入、境內支持及出口補貼等之三項重要內容,且所有的內容均必須套案接受。烏拉圭回合為農產品限制了扭曲貿易措施之擴張,且維持或開放了新的市場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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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et access for services 服務業之市場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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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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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貿易總協定以提倡為服務及服務提供者開放非歧視市場進入為目標。其就市場進入並未加以定義,但在第十六條列舉出六項不得維持或採取之措施。大致上,這些措施為(i)服務提供者數目之限制;(ii)服務交易總額之限制;(iii)服務經營者總數上之限制;(iv)僱用員工數目上之限制;(v)主體之限制或合資之要求,及(vi)外國人持股之限制。管制市場進入之經濟需求標準亦應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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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et disruption 市場擾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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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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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採取防衛措施之基本正當理由之一。市場擾亂係指當進口之增加量使國內生產者繼續經營之能力受到嚴重壓力之情形。在紡織品貿易之情形,市場擾亂係與棉紡織品國際貿易有關之長期協議中所出現之重要概念,係指產品自一國或更多國家急遽大量以非常低的價格進口而言。此一概念被後來的多種纖維協定所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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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et economy 市場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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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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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價格機制決定生產及貿易之經濟體,雖然價格通常會被補貼或其他類型的政府干預所扭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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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s of origin 原產地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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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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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產品上表明其原產國之標示,通常係以Made in….或Product of…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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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rakesh 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sation 馬爾喀什設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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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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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一協定,有時稱之為世界貿易組織協定,於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五日於馬爾喀什部長會議中通過。該協定設立了世界貿易組織。其包含了四項附件,多邊及複邊協定均屬該協定之管轄範圍。該協定於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生效。附件一包括了以下多邊協定,一九九四年關稅及貿易總協定、農業協定、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措施協定、紡織品與成衣協定、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與貿易有關投資措施協定、一九九四年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六條執行協定、一九九四年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七條執行協定、裝船前檢驗協定、原產地規則協定、輸入許可發證程序協定、補貼及平衡稅措施協定、防衛協定、服務貿易總協定、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附件二為爭端解決瞭解書。附件三為貿易政策審查機制。附件四為世界貿易組織複邊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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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rchandise trade 商品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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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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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體物之出口與進品,例如原料、半成品及成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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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FN exemptions 最惠國待遇之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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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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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服務貿易總協定下,得允許會員國就特定部門不適用最惠國待遇原則。大部分的情況是因為既存條約上之義務所必要,例如市場占有率協定、優惠協定或合作協定等之會員關係。最惠國待遇之豁免最長不得超過十年,且於必須於五年後進行審查。許多會員國於服務貿易總協定生效時主張此一豁免。其他會員國則多於入會時即已取得豁免。既存的會員國亦有可能主張新的豁免,但是必須在世界貿易組織部長會議上取得全體會員國百分之七十五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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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isterial Declaration on Trade in Information Technology Products 有關資訊科技產品貿易之部長宣言,又稱Information Technology Agreement 資訊技術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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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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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世界貿易組織新加坡部長會議之結論。會員國同意從一九九七年開始到二○○○年結束,透過相等稅率削減方式,除去大範圍資訊技術產品的關稅及其他稅率。會員國亦同意受零關稅之拘束。由於其成員眾多,此一協定包含了資訊技術產品世界貿易的百分之九十七,包括電腦、通訊設備、半導體、半導體製造設備、軟體及科學儀器等,但不包括家電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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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dalities 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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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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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貿易組織內組織性工作之方法或形式,包括貿易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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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des of services delivery 服務提供之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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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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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烏拉圭回合之服務貿易總協定談判時,參與者同意將服務貿易分為四種模式:1.跨國提供服務,即生產者仍然在原來的關稅領域,而消費者在其他關稅領域;2.國外消費,即消費者從一個國家移動到另一個生產者所在之國家以取得服務;3.商業據點呈現,即服務藉由在其他國家設立營業據點之方式提供;4.自然人呈現,即生產者從一個國家到其他國家生產或提供服務。此一方式雖然有利於分析,但表達在承諾表上則複雜許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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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treal mid-term review 蒙特婁期中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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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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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烏拉圭回合Uruguay Rou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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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ral rights 著作人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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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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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恩公約第六之一條中之概念,係指獨立於著作人財產權以外之權利,即使在上述財產權移轉後,著作人亦應有權主張其為該著作之著作人,得反對就其著作進行任何會損害其名譽、聲望之刪改、修正或其他變更。著作權與作品本身有關,而著作人格權則與著作人有關。並非所有伯恩公約之簽署國於其國內之著作權法上均承認著作人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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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st-favoured-nation tariff 最惠國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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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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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對於未締結優惠貿易協議之會員產品所適用之關稅。在非世界貿易組織會員之情況下,此一稅率之適用可能係透過雙邊貿易協定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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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st-favoured-nation treatment (MFN)最惠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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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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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沒有締結相關協定之所有貿易夥伴,就特定產品給予與其他國家相同之最佳待遇。最惠國待遇本身並非給予其他國家有利待遇之義務,亦非就更佳之待遇進行談判之義務。最惠國待遇之基本觀念是待遇上的平等,且在某些較早期的條約中亦曾稱之為外人平等(foreign parity)。儘管最惠國待遇靜態之本質,對於不歧視性之貿易自由化而言仍為有力的動力。最惠國待遇與國民待遇合稱為不歧視原則。最惠國待遇原則由來以久,可以追溯到十六世紀。典型的條文規定在一七一三年的大不列顛與西班牙友好和平條約中,該條約為Utrecht 條約之文件之一。該條文規定,「適用英國者…,就所有適用於法國或其他國家所擁有、持有、享有或之後得擁有、持有、享有之最佳優惠應有相同的優惠」。最惠國待遇亦規定於一八六○年英格蘭與法國所簽定之Cobden-Chevalier條約中,該規定被認為是現行適用之最惠國待遇之前身。至少,歐洲許多貿易協定均曾援引最惠國待遇原則。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前數年間,最惠國待遇逐漸式微,因戰爭所產生的政治局勢亦使得最惠國待遇名存實亡。在戰爭快結束時,最惠國待遇之重要性再度被提起,但仍無成功之例。在其十四點原則之第三點中,威爾森總統於一九一八年要求同意和平及盡力維持和平之國家,盡可能地除去國內所有經濟障礙,並建立公平的貿易條件。此舉被有些人視為與最惠國待遇之要求相當。在和平條約中雖然沒有討論貿易障礙之問題,但德國及其同盟國被要求給予協約國之貿易三年無條件最惠國待遇。國際聯盟公約僅提到其他國際聯盟會員商業上之公平待遇,被認為係最惠國待遇條款不足之處。一九二七年之日內瓦世界經濟會議中,對最惠國待遇條款為最廣泛有利之解釋,並強調最惠國待遇於商業性條約中應普偏使用。一九三三年國際聯盟出版了三百字的最惠國待遇條款範例。當時,經濟情況已經持續惡化一段時間,最惠國待遇條款並未得到廣泛的支持。一九四一年太平洋憲章中再度提及最惠國待遇,並以其做為多邊貿易體制的重心,成為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之範例。在世界貿易組織下,最惠國待遇係具有拘束力之一般義務,任何給予其他國家之減讓必須立即適用於所有其他會員。在世界貿易組織管理下之其他協定亦重申此一原則,例如所有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之會員國在關稅規定、關稅及相關規費之適用及管理上,應給予彼此如給予其他國家同等優惠之待遇。然而,最惠國待遇之義務亦有例外規定。在此僅介紹一些較重要的規定。符合優惠性自由貿易區或關稅同盟資格規定之世界貿易組織會員,沒有義務給予非優惠性自由貿易區或關稅同盟會員之會員相同的市場進入機會。已開發國家可以維持其給予開發中國家進口優惠待遇之普遍化優惠制度。亦有可能請求豁免,豁免得做為優惠其他會員之法律基礎。最惠國待遇亦有排除適用之可能性,在排除適用之情形,既存的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得拒絕給予新加入會員協定上之利益。服務貿易總協定則允許採取有期限之最惠國待遇豁免。最惠國待遇原則常被討論的問題在於,其允許搭便車者享有其他國家貿易自由化之利益,卻不必付出相當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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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vement of natural persons 自然人之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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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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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貿易總協定之用語,係指服務提供者為了銷售或提供服務之目的,短期進入另一個關稅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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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lti-column tariff 多欄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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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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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同貿易夥伴給予差別待遇之關稅表。第一欄可能適用於未取得最惠國待遇之國家,第二欄則適用於最惠國待遇之國家。第三或其他欄則可能包含各種不同優惠關稅協議之適用稅率,例如自由貿易區夥伴或其他普遍化優惠制度下開發中國家所適用之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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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ltilateral Agricultural Framework 多邊農業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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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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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東京回合後階段,為農業談判結果之監督機制所提出之想法,其亦提供了一個避免農業貿易問題之資訊交流場所。尤其是,此一架構被認為可以除去農業部門持續性的政治及經濟衝突。此一提議之目的亦希望在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之支持下成立國際農業諮商理事會。當東京回合於一九七九年四月十二日結束時,參與者對於此一提議仍欠缺共識,且之後的回合談判中亦未得出任何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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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ltilateralism 多邊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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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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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合作、公平之權利及義務、不歧視及各國不論其在國際貿易規模及占有率一律平等參與之國際貿易行為模式。此為某些條約所規定之基本規則及原則,例如馬爾喀什設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及其相關協定。
- 作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文章公布日期:2019-07-01 最新檢視日期:2019-07-02
NAMA 非農產品市場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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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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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n-Agricultural Market Access, 非農產品市場進入,包含工業產品及漁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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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C Group NTC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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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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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n-Trade Concern Group過去在歐盟倡議下成立之集團,採保守立場與CAIRNS集團相抗衡,惟自2003年7月歐盟與美國結盟後,已形同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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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tional treatment 國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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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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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於許多雙邊及多邊協定中之原則。其尋求確保在國內市場上給予外國產品或其供應商不低於當地產品或其供應商之待遇。國民待遇之主張雖然簡單,但仍產生許多爭端,部分原因在於國民待遇在嚴格解釋下可能對外國供應商造成不利。基於此一理由,國民待遇經過幾年來的發展後,已允許對外國產品給予形式上較好或不同的待遇,如果這是確保外國產品不致受到不利益之唯一方式時。當然有時候國家會有意地給予外國投資者較國民待遇優惠的待遇以吸引合適之企業。在其他情況下,有時則難以區別係以國內產品及進口產品為目標所採取之措施或僅針對外國產品所採之數量限制。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三條,處理貨品國民待遇之基本原則為競爭機會之公平性。本條為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之一般規定,協定之締約成員咸認,任何影響國內銷售、運輸、經銷及內部數量規定之國內稅捐或其他規費,均不得基於保護國內生產之目的而適用於外國或國內產品上。其又謂,進口產品所適用之國內稅捐或其他規費不得高於國內產品。該條亦規定,所有的法律、規則等須平等適用於進口產品及國內產品。此外,內部數量限制必須以不歧視之方法為之。在智慧財產方面,在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下,依據第三條規定,會員給予其他會員國民之保護不得低於給予自己國家國民之保護。基於巴黎公約、伯恩公約、羅馬公約及積體電路智慧財產權條約下之既得權利,此一原則亦有例外存在。在服務業方面,依據服務貿易總協定第十七條之規定,國民待遇原則之義務在於確保給予外國服務提供者及其所提供之服務之待遇,與給予國內服務提供者及其所提供之服務者相等。如果是要求給予機會上之平等時,則給予外國服務提供者之待遇在形式上則可能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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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tural persons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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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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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指服務貿易總協定會員國之公民或永久居民。如果對其他服務貿易總協定會員國而言係為服務提供者時,應享有服務貿易總協定下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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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tural resource-based products 天然資源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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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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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下係指礦物、礦石、魚類及漁產品、林產品、木材及紙類。這些產品在烏拉圭回合中均屬個別談判之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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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gative listings 負面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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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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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服務貿易總協定下某些承諾表所使用之方式。提出負面表列時,係指國家同意所有的服務活動均適用服務貿易總協定,除非特別列出之事項才適用市場進入及國民待遇之限制規定。此種方式的優點在於,未來所有新的服務均自動地適用服務貿易總協定之規範。開發中國家對其金融服務之承諾即採用負面表列之方式。澳洲及紐西蘭在澳洲與紐西蘭緊密經濟關係貿易協定之服務貿易議定書中亦採用負面表列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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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gotiating rights 談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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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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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貿易組織之目的之一,在於提供一個減少及除去貿易障礙之場所。這個目的則須藉由談判來完成,但是參與談判必須遵守某些規則。大部分障礙之減少主要是透過多邊貿易談判,即所謂的回合談判,及部門性貿易談判來達成。所有世界貿易組織之會員國均有權參與談判。在其他情形下,則可能沒有主動的談判權存在。是否具有談判權則須視是否滿足某些條件而定,包括主要供應國原則及實質供應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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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ighbouring rights 鄰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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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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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廣播生產者及表演者之專屬權。此種權利歷史上被認為係著作權保護傳統領域之鄰近物。鄰接權係由著作物所衍生出之權利,例如音樂公司對音樂作品所為之錄音,在此種情況下,相對地較難認定應獲得報酬之創造人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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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trade order 新貿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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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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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代的文獻中,新貿易秩序泛指世界貿易組織成立後所形成之全球貿易制度,但是並無精確的定義。如果僅就定文件或規則進行談判時,有些人亦用新貿秩序來形容他們認為理想中的貿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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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n-actionable subsidies 不可控訴之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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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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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貿易組織補貼及平衡稅措施所規定之一種補貼類型。其包含對研究發展之援助、落後地區之援助、促使既存廠商符合更新、負擔更重之環保規定之援助。該協定對於應如何解釋補貼有許多詳盡的規定。如果其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國認為補貼無論是否可控訴,已經造成了嚴重不利之效果時,可能即會對此一補貼尋求爭端解決小組之裁決及建議。此一協定不適用於農產品之補貼,農產品之補貼規範於農業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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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n-application 排除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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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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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爾喀什設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第十三條規定,如果一國於另一國入會時不同意對其適用時,本協定及其他世界貿易組織下之協定在二會員國間即不適用之。因此僅有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時點上才得主張排除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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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n-discrimination 不歧視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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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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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邊貿易架構下之基本原則,一個國家不得在外國供應者間加以歧視,且當外國產品合法地進入該國領域時,亦不得給予不利的歧視性待遇。世界貿易組織在嚴格的特定條件下允許該原則存有例外。例如,自由貿易區或關稅同盟之會員國在關稅的適用上得歧視非會員國。世界貿易組織亦允許對開發中國家維持優惠之關稅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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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n-tariff barriers 非關稅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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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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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非關稅措施non-tariff measu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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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n-tariff distortions 非關稅扭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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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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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非關稅措施對貿易量所造成之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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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n-tariff measures 非關稅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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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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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以外對貿易量產生限制效果之政府措施。例如,數量限制、輸入許可、自願設限協議及差價稅。這些措施通常會違反世界貿易組織之原則。烏拉圭回合之結論之一即為,會員國應將農產品之所有非關稅措施轉換成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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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n-violation complaints and situations 非違反協定之控訴及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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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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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多邊貿易協定之會員國(例如關稅及貿易總協定或服務貿易總協定)其行為並未違反協定之法律規定,但其他國家的利益仍因為該行為而被剝奪或減損之情形。欲透過非違反協定措施程序獲得補償時,系爭措施必須改變了同意關稅約束及承諾約束時之競爭條件。換言之,該措施所造成的衝擊必須是無法預期的。非違反協定之案件得依據世界貿易爭端解決規定處理之。近來,某些案件中對於投資政策之主張,可能即屬於此一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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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rmal value 正常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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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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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傾銷是否存在之要件。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六條對於將產品以低於正常價值之價格引進另一國銷售予以非難。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六條執行協定(反傾銷協定)就正常價值之意義及決定正常價值之程序加以規定。如果在通常貿易過程中出口時,產品之價格低於同類產品在其出口國國內消費下可資比較之價格時,即被認為有傾銷之存在,或以低於正常價值之價格進口。如果在出口國國內市場上沒有銷售,或其銷售無法為適當之比較時,得以適當且具代表性之第三國出口價格取代之。第三種方式為原產地之生產成本加上合理的管銷費用、一般費用及合理利潤。如果產品非以通常貿易過程出口時,亦有明確的規定。若出口價格不可得,或出口價格因為出口商與進口商或第三者間之關係而不可信賴時,出口價格得以進口產品銷售給獨立買受人之價格為基礎加以推算。出口價格與正常價值之比較必須立於相同的條件,但允許無法避免之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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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rth-South dialogue南北對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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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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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開發國家或工業化國家(北)與開發中國家(南)間,屢次發生之激烈而無解的討論及談判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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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ification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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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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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於採取影響其他會員之貿易措施時,應向世界貿易組織有關機構報告之義務。通知增加透明化且有助於監督。通知與是否對該措施加以審查無關。一九九四年四月於馬爾喀什所做成之通知程序決議中,即包含了二十種應通知措施之例示清單。包括,關稅、數量限制、其他非關稅措施、技術性貿易障礙、防衛措施、反傾銷措施等等。在擬定例示清單時,談判者即撒下大網,原則上幾乎沒有措施可以逃避。世界貿易組織秘書處亦保有所有已通知措施之清單,並於會員必須通知時提醒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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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on-the-whole-higher-or-more-restrictive criterion 整體上不高於或更限制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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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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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來評估關稅同盟是否符合關稅及貿易總協定規定之標準。第二十四條規定,新成立之關稅同盟其共同對外關稅在整體上不得高於或更加限制加入關稅同盟前之國內關稅。對於判斷是否符合此一標準應採取何種方式則有許多爭議存在,尤其是使用平均關稅或貿易加權平均關稅此一問題。結果明顯地會因為採取計算方式之不同而有差別。鳥拉圭回合之第二十四條解釋瞭解書即針對此點加以釐清。其規定,關稅水準之計算應基於加權平均關稅稅率及實收關稅之總體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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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isance tariff 微量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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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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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指過低的關稅稅率,使得課徵關稅之成本等於或超過實收之數額。或指沒有任何保護效果之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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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llification or impairment 剝奪或減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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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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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會員不顧其他會員在協定下所享有之利益,並採行造成引起其他會員負面影響之措施。如果該事件不能透過諮商解決時,即允許會員尋求正式之爭端解決程序。當一國違反協定規定時即可能發生剝奪或減損其他會員利益之情形,但在非違反協定之情形下亦有發生利益受剝奪或減損之可能性
- 作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文章公布日期:2019-07-01 最新檢視日期:2019-07-02
Original membership of the WTO 世界貿易組織之原始會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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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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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為一九四七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之締約成員,並於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時(a)接受馬爾喀什設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b)以多邊貿易協定為其附件,及(c)在一九九四年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中附加關稅減讓表及在服務貿易總協定中附加特定承諾表。符合上述要件之國家即不須再經入會之手續,但並未賦與原始會員國其他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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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saka Action Agenda 大阪行動綱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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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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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九日,亞太經濟合作會議領導人在大阪舉行之會議上所同意之貿易投資自由化及經濟合作之議程。大阪行動議程係具體實現一九九四年茂物宣言目的之一大步。行動議程包含三大支柱:(a)貿易及投資自由化;(b)其便捷化;(c)經濟及技術合作。其透過促進地區自願性自由化之逐漸努力、採取共同的行動促進自由化及便捷化之目標、刺激並致力於全球自由化更進一步的動力等方式來達成行動綱領之目標。其指導原則為廣泛性、透明化、持續性、不歧視性、同步的開始、持續性的過程、差異性之時間表、彈性及合作。個別行動計畫已於一九九六年亞太經濟合作會議部長會議中提出。一九九七年一月開始全面性地實施,隨後每年檢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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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ut-of-cycle review 定期外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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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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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貿易代表署為管理特別三○一條款所創設之機制。在美國綜合貿易與競爭法之規定下,美國貿易代表署每年必須就監督及執行之活動及其他國家是否遵守美國亦有參與之協定提出報告。但若認為事情嚴重時,美國貿易代表署即可展開審查而無庸等到每年一度的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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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ut-of-quota rate 配額外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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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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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配額外之進口產品所課徵之稅率。此一稅率係為阻止超過配額限制之進口。配額外稅率通常高過於配額內之稅率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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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CD(Organis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經濟合作發展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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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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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合作發展組織於一九六一年成立,其前身為歐洲經濟合作組織(Organization for European Economic Co-operation, OEEC)。經濟合作發展組織有時亦稱為「富國俱樂部」,因為其會員國占有超過全球百分之七十之產值。其宗旨為(a)達成更高的持續性經濟成長及發展及提昇會員國之生活水準,同時維持金融穩定,藉此對世界經濟之發展有所貢獻。(b)在經濟成長的過程中,致力於會員國及非會員國之健全經濟擴張。及(c)依據國際上之義務,於多邊、不歧視之基礎上致力於世界貿易之擴展。在過去三十多年間,於有某種程度同質性之會員國協助下,在貿易及經濟領域內達成相當多的成就。目前共有30個會員:澳洲、奧地利、比利時、加拿大、捷克、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匈牙利、冰島、愛爾蘭、義大利、日本、韓國、盧森堡、墨西哥、荷蘭、紐西蘭、挪威、波蘭、葡萄牙、斯洛伐克、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英國及美國。經濟合作發展會議最高機構為每年舉行的部長理事會會議,通常在四、五月間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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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sets 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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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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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製率規定、技術授權、投資規定、互易或類似之規定,促進當地產業發展或改善貿易平衡之措施。有些規定在與貿易有關之投資措施協定下是違法的。政府採購協定則禁止其會員國採取任何抵銷規定。如同其他保護之類型,抵銷會提高國內成本,因而損害一個國家的出口成果。政府通常會想要用抵銷做為幼稚產業發展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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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EC 石油輸出國家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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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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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ganisation of Petroleum Exporting Countries之縮寫。於一九六○年成立,原始會員國為伊朗、伊拉克、科威特、沙烏地阿拉伯及委內瑞拉。其宗旨在協調及統一石油生產及出口政策。隨後又有卡達、印尼、利比亞、阿拉伯聯合大公國、阿爾及利亞、奈及利亞、千里達托貝哥等七個國家加入。會員資格則開放給原油實質淨出口國家。其秘書處位於維也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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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en regionalism 開放性區域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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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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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指任何區域性協定均應有外向面,且應降低對協定外經濟體在區域內之障礙。對某些人而人,開放性區域主義係指協議會員國之關稅減讓將完全適用最惠國待遇原則。對其他人而言,開放性區域主義仍允許優惠貿易協議之可能性,並使會員資格較易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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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en-skies agreements 開放天空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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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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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間彼此無限制開放對方固定民航機及貨機進入機場之協定。大部份國際航線及服務次數之分配仍以雙邊航空服務協定為基礎。這些協定通常會特定可能提供之旅客座位最大數量及得使用之機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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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timal-tariff argument 最適關稅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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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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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稱為Optimum-tariff argument。一經濟學上之論點,其假設當一個國家大到可以影響進出口價格時,在謹慎合法的程度下,得以限制貿易之方式謀取最大的利益。其可透過以進口出關稅加以保護之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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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derly marketing Arrangement 有秩序銷售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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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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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七四年美國貿易法中所授權之程序。有秩序銷售協議係對目標國家之進口產品加以限制之委婉用語。限制通常係由出口國管理。正常銷售協議與自願設限協議及自願進口擴張計畫均屬貿易扭曲之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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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ganisation for European Economic Cooperation (OEEC)歐洲經濟合作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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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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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一九四八年成立,作為馬歇爾計畫之管理機構,一九六一年為經濟合作發展組織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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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ganisation of African Unity (OAU)非洲聯合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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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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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一九六三年五月二十五日成立。其目的多為政治性之目的,但其中亦一項經濟合作之目的,包括交通及運輸。非洲所有主權獨立之國家均得成為會員,目前有五十三個國家參加。其秘書處設於阿地斯阿貝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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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ganisation of American States (OAS)美洲國家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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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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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一九四八年成立,於一九五一年生效之Bogotá 宣言所設立。有三十五個美洲主權國家加入該組織。古巴在一九六二年被取消會員資格。美洲國家組織之主要政治目標亦尋求解決會員國間之經濟問題,並藉由合作促進會員國之經濟、社會及文化發展。其中,在一九九四年十二月舉行之邁阿密經濟高峰會議中,同意成立美洲自由貿易區。美洲國家組織之秘書處設於華盛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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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ganisation of Eastern Caribbean States(OECS)東加勒比海國家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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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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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會員國間之經濟合作於一九八一年所成立之組織,該組織同時取代了東加勒比海共同市場。東加勒比海國家組織之會員國為安地卡巴布達、多明尼加、格瑞那達、蒙特塞拉特、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聖露西亞、聖文森及格瑞那丁等。英屬維京群島及安圭拉島則為準會員。其經濟事務秘書處設於安地卡巴布達的聖約翰,其秘書總處則設於聖露西亞的卡斯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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