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establishment v.s. post-establishment treatment 設立據點前v.s.設立據點後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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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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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投資協定針對「設立據點前」(即外人投資的許可與否階段,主要涉及開放投資市場與投資自由化問題) 的待遇,有兩個主要處理方式:其一,多數投資協定並不將最惠國待遇及國民待遇適用於設立據點前的投資階段,地主國仍可依照其國內法令規章決定是否許可外人投資。其二,將最惠國待遇及國民待遇適用於設立據點前的階段,但允許設置例外的產業部門或例外的措施 (正面表列或負面表列),此種處理方式為美國所簽訂的雙邊投資協定所採行。至於針對「設立據點後」(主要係涉及投資保障) 的待遇,大多數之國際投資協定均提供最惠國待遇及國民待遇,惟仍可有例外情形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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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nel 爭端解決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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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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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解決世界貿易組織規則下之爭端而召集,由大約三人之專家所組成之團體。有時候小組會象徵性地為事實之審查及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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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allel importation 平行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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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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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智慧財產權內容之產品,自其他國家之進口,且在該國中,該產品已由智慧財產權人,或經由智慧財產權人之同意,合法於市場上銷售。這些進口產品與在進口國市場中經權利人授權生產或經銷之相同產品競爭。因此,進口產品與經授權之管道間屬於平行關係。平行輸入的動機在於,平行進口之產品在市場上的價格較為便宜。在耗盡原則在此一問題上,Rothnie(1993)認為,嚴格來說,智慧財產權人在二個國家均應享有權利,但耗盡一詞目前通常用來形容權利被契約所阻斷之情況。平行進口仍然是受到爭論之行為,其合法性依據管轄範圍有所不同。競爭機關傾向承諾此一行為之合法性,因為消費者明顯地受有利益。然而,其他人則認為平行輸入侵蝕了智慧財產權獎勵發明創造之體系。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及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在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支持下所締結之著作權條約中,均無禁止政府允許平行輸入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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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a-tariffs 平行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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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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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時用來取代關稅,或關稅外另外對進口產品課徵之費用。平行關稅可能包括服務費、額外之進口規費或其他在市場內對進口產品所課徵的稅。如果平行關稅僅對市場內之進口產品課徵,同時並不對國內產品課徵時,則屬違法。此一課稅行為違反了國民待遇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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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is Convention 巴黎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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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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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公約之全名為工業財產權保護巴黎公約,其設立巴黎同盟。該公約於一八八四年生效,其後並經多次修訂。最後一次修訂為一九六七年在斯德哥爾摩修正之版本。該公約由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所管轄,提供關於專利、商標、工業設計之保護及其他適用於工業財產之規定,包括地理標示及原產地名稱等。該公約主要的特色為國民待遇原則、優先權(在某一會員國內申請專利之人,於一年內在其他國家內有優先申請之權利)及保護自主原則(一會員國國內之人民在國內所申請之專利獨立於同一發明在其他國家內所取得之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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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ial-scope trade agreement 部份範圍之貿易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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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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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稱為部門性自由貿易區,係開發中國家在培植條款下所談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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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IV of the GATT 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四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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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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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下之議定書,源自於甘迺迪回合,並於一九六六年六月二十七日生效。為關稅及貿易總協定所增加的第三十六條到第三十八條。此三項條文中,已開發國家大致上同意,對於關稅減讓及貿易障礙之除去於影響到開發中國家之貿易時,不採取互惠原則。已開發國家亦會採取措施以確保開發中國家不致因為已開發國家之行為而受到不利益,且與開發中國家共同促進其貿易之擴張。雖然此三項條文幾乎沒有對已開發國家增加法律上之義務,但也藉由減少對開發中國家之期待,在相當程度上塑造出自一九六五年以來之貿易體制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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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ners in Transition 轉型中夥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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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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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合作發展組織對波蘭、匈牙利、捷克共和國及斯洛伐克之稱呼,縮寫為PITs。經濟合作發展組織與轉型中夥伴就加入會員進行談判。一九九五年十二月捷克為第一個轉型中夥伴之會員,匈牙利則於一九九六年三月隨後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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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ss-through operations 轉嫁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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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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藉由運送產品通過已取得優惠進入之經濟體之方式,進入具有優惠條件市場之行為。在此種情況下,其目的通常是盡可能地可以不用在中間國中進行產品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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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tent 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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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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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與發明者之權利,使其得於特定期間內,享有製造、使用或銷售具有新穎性、實用性及非顯著性之發明物之專屬權。產品及製程均得取得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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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專利合作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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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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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會員國間國際專利權適用之申請。申請人可透過國藉地或居住地專利機關之申請,取得與在其他會員國國內專利機關申請之相同效力。該條約目前有七十三個成員。該條約由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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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BEC(Pacific Basin Economic Council)太平洋盆地經濟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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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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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六七年成立之非政府組織,係由來自十九個太平洋沿岸國家超過一千一百個公司所組成,包括澳洲、紐西蘭、加拿大、日本及美國。其宗旨在於促進有益於開放貿易及投資之商業環境及提高競爭力,並致力於亞太經濟合作會議之政策發展,其秘書處設立檀香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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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ace clause 和平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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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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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指世界貿易組織農業協定下之條文,在該條下,會員國同意(a)對於綠色補貼不適用補貼及平衡稅協定下之措施,且境內支持及出口補貼均應符合承諾;(b)在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下,得使用之正當限制為平衡稅權利之適用;(c)接受提出剝奪或減損控訴時所設之限制。此一條文將持續九年,直到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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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ak tariff 尖峰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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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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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個典型國家關稅表內之關稅稅率逐章地在圖表上以連續線表示時,其結果可能是像由幾個尖峰點綴而成之連續的高原。每一個尖峰代表著該產品,或該類產品較高原所表示之產品而言,獲得較高之保護利益。尖峰關稅在很大的程度上係屬相對的概念,雖然在烏拉圭回合中,為了談判之目的,將其定義為高於百分之十五之稅率。在百分之四的平均稅率下,即烏拉圭回合之結論一旦完全實施時,大部分已開發國家之稅率,百分之十的稅率所表示的尖峰與在大約百分之二十稅率的環境下,百分之四十所代表之尖峰相同。目前所宣布之尖峰關稅僅能表示出對國內生產者保護的一部分。有時雖然沒有尖峰關係的存在,但其實是以效果相同或更強之非關稅措施加以掩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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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CC(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 Conference) 太平洋經濟合作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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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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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一九八○年成立,係由二十二個成員國之商業、學界及政府代表組成,分享其對於亞太地區經濟合作議題之觀察及專業知識。在太平洋經濟合作會議贊助下之貿易政策論壇,在烏拉圭回合談判期間特別具有重要性。太平洋經濟合作會議亦是亞太經濟合作會議中主要的政策貢獻者,其秘書處設於新加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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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rmanent Group of Experts 常設專家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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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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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貿易組織補貼及平衡稅措施協定下所成立之機構。其由五位在補貼及貿易關係領域中得以勝任之獨立人士所組成。其功能在於協助爭端解決小組判斷禁止性補貼是否存在,並對既存或提議之補貼提供專家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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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r se conduct 當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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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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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反托拉斯法之管理中,係指企業違反法律之行為。當然違法規則有利於制定明確的法律標準,而且執行之成本相對較為低廉,因為只須證明有行為發生即為已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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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rsistent Dumping Clause 持續性傾銷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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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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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法上之規定,允許商務部在無人提出申請時亦得展開反傾銷調查。其要件為(a)已有一個以上與某一類商品進口有關之反傾銷命令有效存在;(b)有理由可以相信有其他持續傾銷之型態來自於其他供應國家;(c)此一其他型態之傾銷對國內產業造成了嚴重的商業問題。因此,本條款係處理反傾銷措施之規避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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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ase-in periods 逐步適用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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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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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協定或新承諾之階段性引進,有時係根據固定之時間表。其終期固定。例如在烏拉圭回合中所承諾之關稅減讓,可分五年遞減,或透過更快的行為亦有可能。其他逐步適用之例子為紡織品及成衣協定及資訊科技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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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peline protection 測試資料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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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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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既存發明人於正式取得專利前之保護。享有此一利益之產品包括農業化學品及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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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racy 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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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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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經著作權人或鄰接權人之同意下,為公開散布之目的,以商業規模對已發行之作品及照片有意的重製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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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urilateral trade agreement 複邊貿易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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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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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範圍較雙邊主義(二個參與者)大,但較多邊主義(多數參與者)為小之集團內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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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y-led integration 政策領導之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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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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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正式協議,通常係透過優惠性區域貿易協議而促進之區域性貿易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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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luter-Pays Principle 污染者付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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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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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合作發展組織環境政策指導原則中之原則。其規定污染者應負擔政府機關為減少污染所採取之措施的費用,並達到資源適當的分配。措施之成本應反映生產及消費者時造成污染之產品及服務的成本。這些措施不得伴隨著會對國際貿易及投資造成重大扭曲之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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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itive comity 積極禮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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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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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競爭政策管理上之用語。係指基於相關的雙邊協定規則,一國得請求其他國家依據該國之競爭法展開行動。這可能會造該行動並非由該其他國家之行政機關所採取之結果。服務貿易總協定第九條之商業行為中,即就此一積極禮讓原則加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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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itive integration 積極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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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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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llace(1994)用來形容經濟整合係透過新組織之成立及為該目的建立之法律架構所達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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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itive listings 正面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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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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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就服務貿易總協定下之承諾得以正面表列的方式為之。採取正面表列之方式時,僅有列舉的活動必須適用服務貿易總協定之規定,尤其是市場進入及國民待遇之義務。缺點為必須把所有的服務項目均列舉出來,即使對市場進入及國民待遇未作任何限制亦同。大多數的國家均採取正面表列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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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competitive development activity 競爭前之發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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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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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貿易組織補貼及平衡稅措施協定中重要的概念。在該協定下,在未超過競爭前發展行為百分之五十的範圍內,允許就企業或代表企業之研究活動進行援助,例如補貼等。競爭前之發展行為被定義為為了更新、修正或改善產品或服務將工業研究調查轉化為計畫、藍圖或設計之活動,不論為了銷售或使用,包括無法做為商業用途之原型創作。亦包括概念的形成及產品、製程或服務之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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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datory pricing 掠奪性定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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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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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侵略性的低水準訂定價格,又稱為毀滅性的競爭或低於成本之定價等。亦被認為係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中傾銷的基礎概念,但實際上在條文中並未被提及。對於掠奪性定價之定義亦無未獲得一致的支持,但均同意欲構成掠奪性定價,其行為必須是為了將有效率之競爭者驅逐於市場之外。目前仍難以決定競爭性定價及掠奪性定價之劃分界線為何。掠奪市場是一項代價極高的行為,對於掠奪者而言,最後的結果必須能彌補所有因此而產生之成本及放棄的收入,此種行為才有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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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ferences 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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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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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予某些貿易夥伴之利益,通常係以較低之關稅或排除某些非關稅措施之適用等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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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ferential investment arrangement 優惠性投資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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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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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予特定國家之投資資本較優惠之市場進入條件之正式或非正式協議。可能包括投資案的快速審查、允許投資其他相關的活動、較高的外國資金上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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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ferential market access 優惠性市場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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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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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予一貿易夥伴較其他非歧視性最惠國待遇更優惠之市場進入條件。優惠性市場進入可以是互惠性的或相對性的,例如關稅同盟或自由貿易區,或透過目前殘餘的帝國優惠。亦可以是非互惠性的或單方性的,例如加勒比海盆地提議、洛梅公約及其他類似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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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ferential rules of origin 優惠性原產地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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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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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項規則或判斷標準,用來決定一個產品從一個國家經由自由貿易區後再出口到另一國家時,該產品是否被認為係自由貿易區國家之產品而得適用優惠性規定,例如免除關稅等。如果認為該產品因為未經過實質轉型或在該國幾乎沒有附加價值時,則非原產於該國而應適用最惠國待遇下之關稅稅率。原產地規則,不論是否具有優惠性,均因自由貿易協定而有不同。北美自由貿易區即有數種不同的原產地規則。優惠性原產地規則相當複雜,因此所有協調化及合理化的嘗試到目前為止均告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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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ferential trade arrangement 優惠性貿易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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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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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國依據談判之結果或單方面之同意,給予其他國家之產品及服務優惠性待遇之協議。締結此種協議之範圍,雖然國家中國家享有較大的彈性,但仍受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合理明確地規範。他們可能彼此給予降低關稅、完全免除關稅,或在服務貿易上之部分自由化等形式之優惠。已開發國家則必須成立自由貿易區或關稅同盟,在服務貿易上則為經濟整合協定。也就是,對於獲得優惠之國家,在實質上必須除去其間之所有貿易障礙。如果只想就某些產品類型彼此給予優惠時,在最惠國待遇下,即必須提供所有貿易夥伴相同的市場進入條件。在世界貿易組織之規則下,優惠性貿易協定在由已開發國家制定,並由開發中國家參與之普遍化優惠制度下係屬合法。除此之外之優惠性協議則必須取得豁免。某些友好、商業及航運條約與優惠性協定並無差別,因為雖然未給予貿易上之優惠,但該條約成員對其他成員之行為,仍被擔保在若干水準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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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ce undertakings 價格具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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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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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指為傾銷之產品出口商願意將價格提高到進口國滿意的水準時,反傾銷之調查程序即可能暫停或終止。此一價格具結不須超過所稱之傾銷差額,而應為足以除去國內產業損害威脅之最低可能水準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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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mary products 初級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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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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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十六條第四項為適用補貼機制之目的,將初級商品定義為「在原來之自然型態,或僅僅為國際貿易大量行銷之需要而經過通常慣例上所必要之初步加工之農林魚產品及礦產品」。當東京回合結論之一之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六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解釋及適用協定(補貼協定)於一九七九年通過時,並未提及礦產品此一項目。一九五七年,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之締約國駁回了美國的提議,美國建議,若原料可以自然型態出口,且補貼實質上係針對原料棉所為之給付時,應允許對棉紡織品出口之補貼。但美國仍然保留此一做法之權利。在麵糰案中,爭端解決小組認為麵糰並非初級商品,而係加工後之農產品。歐體主張,其出口退款制度係針對被使用之小麥為之,該退款並不包含任何經由加工之成份,且小麥不可否認地係為初級商品。許多初級商品目前均適用世貿易組織農業協定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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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ncipal supplier right 主要供應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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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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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在特定的關稅列上,對其他貿易夥伴而言係屬最大供應國之地位而取得之權利,得要求在主要供應國原則下進行關稅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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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ncipal supplier rule 主要供應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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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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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下關稅談判制度之主要特色,尤其是在早期的談判回合中。在該原則下,僅有系爭產品之主要供應國得請求特定締約國減讓關稅。此一原則之基礎在,提出減讓之國家將僅能從主要供應國獲得補償,且被請求提出減讓之國家藉由於主要供應國之談判,將能取得最大的報酬。此一原則亦可降低搭便車者因此可獲得之利益。實務上,僅依賴此一制度將造成把小國及開發中國家排除在談判過程外之結果。在甘迺迪回合及東京回合所使用之全面性關稅減讓方式,及跨產品類別之談判方式,例如資訊科技協定,均降低了主要供應國原則之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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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ncipal supplying interest 主要供應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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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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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特定產品項目其出口利益之地位,參與該產品關稅談判之權利。就該產品項目占其最高出口比例之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國即享有該權利。因此,該權利係基於相對的貿易流量。主要供應利益與主要供應國權利不同,後者係基於絕對的貿易流量。其與初始談判權亦不相同,初始談判權係由一會員國透過談判給予其他國家之權利。在決定一個國家是否具有主要供應利益時,世界貿易組織之秘書處僅考量在最惠國待遇原則下進行貿易之產品。主要供應利益概念之目的在於,使中小型之貿易國家亦有就對其具有重要性之產品開啟關稅談判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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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ority foreign country 優先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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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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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八年美國綜合貿易及競爭法第一三○二條及一三○三條中所使用之詞彙。這二項條文分別為超級三○一及特別三○一。超級三○一要求美國貿易代表署通知國會,如果除去該國所維持之措施,最有可能增加美國出口之優先國家。特別三○一亦有類似的國家清單,一般稱為優先觀察名單,即對美國企業之智慧財產權拒絕給予適當有效保護之國家。在此情況下,優先國家係指有(a)拒絕對智慧財產權提供適當有效保護之重大不良行為、政策或實務,或對於依賴智慧財產權保護之美國人民拒絕提供公平合理的市場進入機會,且(b)未預備以雙邊或多邊談判尋求救濟之國家。一旦一個國家被列為優先國家時,美國貿易代表署即須展開三○一條款之調查程序。國家有可能從名單中除去,但是美國貿易代表署必須提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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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r subsidy equivalent (PSE)生產者補貼等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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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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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談判中之用語。生產者補貼等值係指為除去政府支持而必須補償農業生產者之補貼。其以百分比表示,該比率為政府在總生產者收入政策下移轉給生產者之總值。如果該比率為正數時,表示生產者獲得政府之援助,如果為負數時,表示生產者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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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gressive liberalization 漸進式自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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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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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貿易總協定中奉為圭臬之重要原則。漸進式自由化原則源自於開啟烏拉圭回合之東岬宣言。在東岬宣言中,與透明化及經濟成長結合成為將來服務談判之目標之一。此一原則最後規定於服務業貿易總協定第十九條中,規定會員國最少應每五年進行一次連續性的談判回合。第一次的回合應於二○○○年一月一日前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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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hibited subsidies 禁止性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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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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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貿易組織補貼及平衡稅措施協定中,係指以出口實績為條件之補貼,或以使用國內產品而不能使用進口產品為條件之補貼。世界貿易組織之會員不得採取此種類型之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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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hibitive tariff 禁止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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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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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指稅率之高,已成為進口產品無法克服之障礙下之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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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portionality 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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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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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來比較一項措施上的貿易成本與在其他政府政策領域上所獲得之利益之概念。此一概念認為,一項措施之成本與所欲產生的利益間應有合理的關係。比例原則是一項決定貿易措施是否必要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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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tection 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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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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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國內生產者及其產品免於國際市場競爭之程度。保護所影響的範圍及成本可以高度的準確性測量及計算出來。在貨品之情形下,關稅即是一種方式,但若關稅結合非關稅措施,或保護全部均以非關稅措施為之,或在服務業下以政府法規為之時,則較為複雜。方法論亦得被用於計算服務產業之保護成本,但準確性較貨品為低。保護在相當程度上因保護主義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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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tectionism 保護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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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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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政策規劃上之一種趨勢,其體認到避免國內生產者暴露在嚴苛的國際市場上的好處。為達到此一目的,最基本的方法為關稅、補貼、自願性設限協議及其他非關稅之措施,加上強調較不透明化之措施等。較複雜的情況則可能涉及文化、環境等其他考量。保護主義亦可能因為偶發性保護措施之經常使用而升高。大部分的情況下,保護主義僅是為了延緩市場上無效率產業無法避免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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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tective tariff 保護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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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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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保護國內生產力免於國外競爭之全面衝擊所設計之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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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tocol 議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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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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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定書係為補充條約或公約所制定之條約。其包含所有其他類型條約所具有的要素(前言、定義、簽署、批准及生效等),且具有相同的法律拘束力。議定書必須包含於母約中。如果議定書之內容與母約有衝突時,則母約之效力優先於議定書。在每一次多邊談判之結論中,議定書均必須附加為世界貿易組織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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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tocol of accession 入會議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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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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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一個國家成為世界貿易組織或其他國際組織會員國之條件之文件。在世界貿易組織下,議定書大部分已標準化,但有時候亦反映出加入國家之特定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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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visional anti-dumping duties 臨時反傾銷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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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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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表面證據顯示有傾銷存在時即課徵之反傾銷稅。世界貿易組織之反傾銷措施規定允許政府於符合以下三項要件下課徵臨時反傾銷稅,(a)已展開適當的調查;(b)對於傾銷及對國內產業之損害已完成肯定之初步認定;(c)調查機關為避免在調查期間內發生損害而認為有必要時。臨時反傾銷稅不得超過臨時認定之傾銷差額。然而,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強調,臨時反傾銷稅以要求現金或擔保較佳。原則上,臨時反傾銷稅之課徵不得超過四個月,雖然在某些情況下得申請延長為九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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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visional anti-dumping duties 臨時反傾銷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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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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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表面證據顯示有傾銷存在時即課徵之反傾銷稅。世界貿易組織之反傾銷措施規定允許政府於符合以下三項要件下課徵臨時反傾銷稅,(a)已展開適當的調查;(b)對於傾銷及對國內產業之損害已完成肯定之初步認定;(c)調查機關為避免在調查期間內發生損害而認為有必要時。臨時反傾銷稅不得超過臨時認定之傾銷差額。然而,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強調,臨時反傾銷稅以要求現金或擔保較佳。原則上,臨時反傾銷稅之課徵不得超過四個月,雖然在某些情況下得申請延長為九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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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visional countervailing duties 臨時平衡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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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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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政府開始調查其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所實施之補貼時,即可課徵臨時平衡稅措施。三項應符合之要件為(a)必須依據規則展開調查;(b)必須做成補貼存在且正造成國內產業損害之初步認定;(c)在剩餘的調查期間內,如果補貼繼續存在將會對國內產業造成進一步的損害。臨時平衡措施得以現金寄存之方式或提供相當於補貼數額之擔保為之。臨時平衡措施不得早於調查開始後之六十日內,且不得持續超過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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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udential regulation 審慎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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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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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為維持金融制度及金融服務提供者之健全所頒布之規則及指導原則。例如,要求銀行及保險公司維持一定的資本準備金及強制性之資產比率。此外,對報告亦有嚴格規定。一致認為應制定明確且具執行力之審慎措施,但該措施仍無法避免實金融機構或公司倒閉。審慎管制之理想水準為何,尚未達成協議。一般認為審慎措施不會構成金融服務貿易之障礙,且在服務貿易總協定下不須列入影響市場進入及國民待遇之措施。
- 作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文章公布日期:2019-07-01 最新檢視日期:2019-07-02
Quadrilaterals 四邊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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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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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指美國、歐體、日本及加拿大間定期的貿易政策對話。現在亦適用於四國共同之措施。通常縮寫為四大Qu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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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antitative export restrictions 出口數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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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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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出口配額export quotas及自願設限協議voluntary restraint arran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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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antitative restrictions 數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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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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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產品或商品於特定期間內得進口或出口之數量上限制或配額。數量限制通常係以數量計算,但有時亦有以價值計算者。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十一條禁止數量限制之使用,但有例外規定,包括第二十條所列之一般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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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arantine measures 隔離檢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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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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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食品安全檢驗及動植物防疫檢疫措施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
- 作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文章公布日期:2019-07-01 最新檢視日期:2019-07-02
Regional Trade Agreement(RTA)區域貿易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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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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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兩國或以上之國家所組成之自由貿易協定、關稅同盟或共同市場,例如澳紐緊密關係貿易協定、北美自由貿易協定或歐洲共同市場等。從1947年至今,已有近約300個RTA向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ATT)及WTO提出通知,其中約有170個RTA仍屬有效。近年來,各國積極投入洽簽RTA的行列,目前WTO會員中約有97%已與他國洽簽RTA,若將計劃成立或進行諮商中的RTA納入一併計算,預計2008年底將有近300個RTA。WTO目前與RTA有關的規範包括:(1) GATT 1994第24條及其釋義書;(2) 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第5條;(3) 授權條款(Enabling Clause)。在這些條文的授權下,RTA在符合若干條件時得成為WTO最惠國待遇原則(MFN)之例外,然而,這些條文對於RTA的規範並不明確,以致WTO多邊貿易體制無法發揮對RTA的有效監督與規範,因此亦被列為杜哈回合談判議題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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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後京都公約(Revised Kyoto Conven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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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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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後京都公約(Revised Kyoto Convention) 關務程序簡化與調和國際公約(通稱京都公約)於1974年正式生效,其後隨著全球貿易量之增長與資訊科技的運用,世界關務組織(WCO)已著手修訂京都公約內容以符合各國政府與國際貿易之需求。世界關務組織之理事會(The WCO Council)於1999年6月採認修正後京都公約(Revised Kyoto Convention)為21世紀現代化與效率化之關務程序藍本,一旦修正後京都公約被廣為執行,它將提供國際商業活動所需的可預測性與效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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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le-of-reason 合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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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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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合理原則」就是當某些反競爭行為能對企業的利潤與效率有正面幫助,而且其所產生的社會福利大於消費者所遭受的損失時,該反競爭行為被視為合理存在,不會遭受到禁止的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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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mand 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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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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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及美國等部分會員提出建議增設給上訴機構之權利,亦即當小組報告未能提出充分的事實證據,以致上訴機構無法完全掌握訴訟標的時,上訴機構應於報告中詳細說明此一狀況。控訴國爰可向爭端解決機構要求由原審查小組進行重新審理。發回更審之小組審查程序應於90日內完成,可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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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lling specificity 前進中之明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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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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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太經濟合作會議中用來形容發展通往二○一○年及二○二○年自由貿易之行動計畫之過程。其基本的概念在於,國家對於其近程的計畫可以相當地確定,但是對於中長程之行動則較欠缺明確性。行動計畫因此必須定期地更新,在不斷前進的基礎上逐漸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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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me Convention羅馬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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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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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保護表演人、錄音物製作人及廣播機構之國際公約。有四十六個成員國。此一公約保護表演人在表演上之權利。錄音物製作人有權授權錄音物之重製,且廣播機構關於其廣播內容亦有權利。此一公約由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所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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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me Convention羅馬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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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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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保護表演人、錄音物製作人及廣播機構之國際公約。有四十六個成員國。此一公約保護表演人在表演上之權利。錄音物製作人有權授權錄音物之重製,且廣播機構關於其廣播內容亦有權利。此一公約由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所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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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le of reason 合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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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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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政策管理上,用來確定表面上反競爭之商業行為是否有維持競爭之影響力之方法。如果是這種情形,於法律所賦與的彈性內,競爭機關得不採取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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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les of origin(ROOs) 原產地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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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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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用來決定產品、服務或投資之原產國之法律、規則或行政規則。如果一國可以立於最惠國待遇之基礎處理所有的貿易關係時,即不太需要原產地規則。其進口商可以在任何符合其需求之最佳地點購買到產品。然而,假設該國想要確保僅有世界貿易組織之會員國才能享有最惠國待遇關稅之利益時,該國只要對非會員國適用較高之關稅即可。為了達成此一目的,即必須依靠某些原產地規則之若干標準。因此大部分國家均採用多欄關稅表。一欄通常包含享有最惠國待遇之國家所適用之稅率,其他欄則列出無最惠國待遇之供應國所適用之稅率。第三種需要原產地規則之情況是給予貿易夥伴優惠待遇時。例如,藉由普遍化優惠制度給予開發中國家低關稅之利益時,進口國會希望能夠確認該產品係在享有優惠進入之出口國國內以有意義之方式生產或轉型者。在此種情形下,原產地規則即在確保普遍化優惠制度得以被遵守。原產地規則因為生產製程之全球化及自由貿易區及關稅同盟之激增而變得更為複雜。因為產品的原產地與其在進口市場上之成本及競爭力有很重要的關係,例如產品係來自於特定國家時,可能即可免除關稅進入市場,因此原產地規則即成為投資決定上考量因素之一。為達成其目的,決定產品之原產地有三項主要的方法。第一,稅則號列之變更,以產品在出口國之轉型是否足以被列於關稅表中不同的章節為基礎。第二,依據產品在出口國中所附加之價值加以評估。第三,原產地可以依據賦與產品目前特徵所必要之特定製程決定之。世界貿易組織原產地規則協定則建立了工作小組進行長期的原產地規則協調工作。在服務及投資之情形下,決定活動來源最重要的標準包括有法人所在地、所有人之國藉、公司主要營業場所所在地及營業行為實際發生地等。當涉及跨國藉企業時,上述標準即有可能不易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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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taliatory tariff 報復性關稅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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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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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係為對抗其他國家提高關稅所制定之稅率,通常會達懲罰之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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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venue tariff 收益關稅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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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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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係為了維持政府稅收之穩定所制定之具有最小保護功能之稅率。對某些開發中國家而言,關稅為其主要的歲入來源,因此可能不願意削減關稅,除非可以找到其他歲入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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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verse engineering 還原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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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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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項受到爭議的概念,係指透過對產品的模仿以獲得技術性能力,一般是將產品拆解以了解其如何運作。因還原工程而產生的產品不得造成侵害智慧財產權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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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verse notification 反向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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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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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下,目前則為世界貿易組織下,為達到透明化之目的,一般的方式是由政府通知其他會員國其已採取或將採取之措施。東京回合結束時則通過了另一種方式,當時基於政府對於其他國家措施之通知,已在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秘書處建立了資料庫,換言之,即透過反向通知之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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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verse special and differential treatment 反向特殊且差異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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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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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gdish Bhagwati(Bhagwati and Hudec, 1995)用來描述一項主張之用語,即開發中國家應採取措施以確保最低的勞動及環保標準。這將使得開發中國家的成本與已經遵守這些標準之已開發國家所負擔之成本間,產生較為實際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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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verse transfer of technology 技術逆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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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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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是聯合國系統所使用之用語,係指科學家及高度訓練之技術人員從開發中國家流向已開發國家。此即所謂的人才外流。針對此一議題雖然舉行過許多會議,但對於形成的原因及可能的救濟方式均無共識。開發中國家提出已開發國家對此應給予某些補償之建議,亦無任何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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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ght of priority 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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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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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公約之簽署國可取得之權利。係指在一國申請專利權之人,於一年內就相同之發明在其他國家有優先申請之權利。在實際運用之情形,係指一家公司一旦在其母國已申請到專利權,之後就同一專利權在其他國家申請時,其專利權之保護期間係以在母國申請之時間開計算,而非在外國申請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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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o Declaration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 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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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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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全球環境及發展制度之健全,於一九九二六月十四日在里約熱內盧舉行之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上所通過之原則。第十二項原則與國際貿易有關。該原則之內容為,國家應合作推動一個可以使所有國家經濟成長及穩定發展之開放性國際經濟體制,以解決環境品質下降之問題。基於環保目的之貿易政策措施,不應構成恣意或不公平的歧視,或對國際貿易之隱藏性限制。應避免以單方行為處理進口國領域外之環境問題。處理跨國界或全球性的環境問題時,應盡可能地基於國際共識而為之。該宣言之第十二條原則係世界貿易組織貿易與環境委員會授權範圍內所提及之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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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o Group 里約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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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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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阿根廷、玻利維亞、巴西、智利、哥倫比亞、厄瓜多、墨西哥、巴拉圭、秘魯、烏拉圭、及委內瑞拉所組成之跨政府集團。其原本係為了思考區域內之安全議題而於一九八三年在里約熱內盧成立,但在一九八六年時則擴大到包括促進民主及人權之角色。現在其任務之一亦包括總體經濟議題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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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sk assessment 風險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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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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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貿易組織之會員得在國際貿易上適用食品安全及動植物健康之規則,但不得在類似之情況下使用此種規則恣意地、不公平地歧視其他會員。世界貿易組織食品安全檢驗及動植物防疫檢疫措施協定即就此加以規範。該協定鼓勵會員協調措施並以可得之國際標準、指導原則及建議為基準。如果會員欲採取更高的標準時,即必須進行風險評估。風險評估可以是依據適用之食品安全檢驗及動植物防疫檢疫措施,疾病及害蟲產生及散佈之可能性評計。也可以是食物、飲料或飼料中所存在之添加物、污染物、有毒物或致病有機體之對人體或動物健康產生負面影響之可能性評估。風險評估必須考量可得之科學證據,相關的生產及加工方法、相關的檢驗、採樣及測試方法、特定疾病及害蟲之流行程度、無害蟲及無疾病地區之範圍,相關的生態及環境狀況、隔離檢疫及其他措施等。相關的經濟因素亦必須以如果措施被採行時應造成最小負面貿易效果之目的加以評估。如果病害進入該國對生產所造成之損害、消滅及控制的成本、其他成本高效益措施之可能性等考量應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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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llback 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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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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藉由既存措施之廢除以除去貿易障礙之多邊或單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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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negotiation of tariff 關稅之重新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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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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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的關稅談判均為多邊貿易談判之一部分,或部門談判之一部分,例如締結資訊科技協定之談判,但是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中亦包含了在其他期間內重新進行談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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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quests and offers 請求與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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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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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貿易組織下,除了入會談判外,入會談判僅限於由既存會員提出要求,貨品及服務之市場進入談判均是在雙邊請求與要約之基礎下進行。請求通常係由在該貿易產品上具有主要供應利益之國家提出。要約則可針對請求為之或同時為之。當雙方就其願意提供及接受之市場進入程度達成協議時,此一結果必須依最惠國待遇原則提供給所有世界貿易組織之會員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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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regulation 重新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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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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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為對產業解除管制後之新規範架構制度。第一眼看到重新管制時似乎與解除管制相互矛盾,但其目的是為確保競爭能成為解除管制後市場上真正的特徵。解除管制通常剝奪了服務提供者獨占的功能,但仍傾向於使這些服務提供者在已開放的市場上扮演重要的角色。因為先前的獨占提供者結構完整,可能仍有足夠的支配力得以維持事實上之獨占。因此,有必要制定新的競爭法,以確保先前的獨占不會濫用其市場力,且使新參與者有適當的機會在市場上建立其生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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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trictive business practices(RBPs)限制性商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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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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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競爭法及競爭政策所處理之私人企業反競爭行為類型。包括聯合行為、支配地位之濫用、拒絕交易、價格歧視、轉售價格之維持、排他性交易、垂直及水平協議等等。對於限制性商業行為之構成要件及如何處理此類行為並無廣為接受之國際標準。哈瓦那憲章中有一章包含了限制性商業行為,但哈瓦那憲章並未生效。一九八○年聯合國貿易及發展會議通過了多邊同意之限制性商業行為管制之公平原則及規則,但其中並無具有拘束力之義務。對於此一問題,經濟合作發展組織亦投入許多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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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taliation 報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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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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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國提高關稅或採取其他不利於他國出口之措施時,他國對該國所採取之進口限制措施。對於報復性措施之採行,世界貿易組織有嚴格的規則及程序,必須用盡其爭端解決程序,但國家有時候並不加以遵守。美國亦可依據三○一條款採取報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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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idivist dumping 傾銷累犯(或為傾銷「常業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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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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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貿易組織下之常規,但並非契約上之義務,藉由互惠原則,政府間相互給予相當的關稅減讓,即一國以降低有礙進口之關稅或其他障礙,換取其他貿易夥伴相等的減讓。亦稱為減讓的平衡。由互惠談判所做成之減讓,必須依據最惠國待遇原則,提供給世界貿易組織之所有會員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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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gnition 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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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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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承認他國之資格、標準或證照規定之行為。此一承認對於貿易行為將造成相當的衝擊。在服務貿易總協定下,承認可以單方、互相或透過協調而為之。如果一國對另一國提供承認,對於其他國家並不須要依據最惠國待遇原則亦提供承認。但必須給予其他國家證明其亦可符合標準規定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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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mmendation 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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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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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體可以用來影響其會員國行為之方法之一,縱使建議本身並無任何拘束力。建議在經濟合作發展組中亦常被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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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export 再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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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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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暫時地進入一國,而最終的目標是其他市場,有時會增加某些價值後再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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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ionalism 區域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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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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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以區域為基礎之促進貿易及自由化之行為,有時係透過自由貿易區或關稅同盟為之。許多人認為區域主義與多邊主義具有互補性,因為區域主義似乎提供了較完全採用多邊程序更快達到參與經濟體之方法。但不必然如此。通常,區域性自由化被認為速度較快,在實際發生時,只是因為多邊的結果必須經過長時間的談判。然而事實上,區域談判的快速常會因為長期的敏感性產品協議加入談判而被抵消。因此得到最後結論的時間差將比所預期的差異來得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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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ional integration arrangement(RIA) 區域整合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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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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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區域性貿易協定之雙邊或區域性經濟協定。區域整合協議傳統上均希望基於,例如調和不同國內政策或採取目標類似之政策等,謀求一定程度的經濟整合。
- 作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文章公布日期:2019-07-01 最新檢視日期:2019-07-02
Subsidiarity 輔助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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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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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二年馬斯垂克條約第3b條中被奉為圭臬的概念,該條規定在歐體無排他性職權之領域中,僅有會員國之行為無法獨立充分完成其目標時,歐體才能採取行為。輔助原則似乎涉及服務貿易方面之歐體政策的形成,尤其是尚無發展完全之共同政策之領域。
- 作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文章公布日期:2019-07-01 最新檢視日期:2019-07-02
Tariff concession 關稅減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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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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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貿易組織中具有法律約束力之承諾,同意不增加或課徵高於關稅及貿易總協定關稅減讓表中之關稅。並非所有的關稅均必須以此種方式受約束,又稱tariff binding關稅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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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riff Conference 關稅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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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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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指在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下舉行的前四回合多邊貿易談判,為一九四七日內瓦、安西、多奎、及一九五五到五六年之日內瓦關稅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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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riff equivalent 關稅等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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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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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協議之公式計算將非關稅措施轉換成關稅之影響。此種計算方式相當程度地增加了貿易機制的透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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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riffication 關稅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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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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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非關稅措施轉換成等值關稅並受其約束之過程。在烏拉圭回合中,關稅化特別被運用於農產品,並為這些產品打開目前或最小的市場進入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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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riff-jumping investment 關稅跳躍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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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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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他國家投資生產設備以克服高關稅障礙或其他邊境措施。在此種情況下貿易及投資是否具有互補性,或關稅跳躍是否會取代貿易則存有不同看法。大多數人認為,幾乎所有的情況下,貿易與投資均是相結合的,且其區別在實際情況下可以被輕易地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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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riff negotiations 關稅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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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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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談判為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之核心工作,且世界貿易組織即談判降低貨品關稅之結果。自一九四八年一月一日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生效起到一九六○年至六一年狄倫回合止,關稅係在請求-提出之制度下逐項進行談判。主要產品供應國有權請求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之其他成員降低關稅。從甘迺迪回合開始,全面性關稅減讓即成為主要的方式。所有部門的關稅均依據協議的公式統一降低。在東京回合中,全面性關稅減讓的瑞士公式即成為談判工作的原則,在該公式下,較高的關稅其減讓的比例應高於較低之關稅。關稅談判在烏拉圭回合中,部分採取逐項談判之方式,部分則採取零對零關稅削減方式,在此種方式下,該產品所有等級之關稅均降到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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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riff preference 關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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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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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貿易組織轄下之協定下有一項基本的義務,即在其關稅制度管理下,國家應給予其他國家最惠國待遇。然而,有可能在若干情況下對特定的貿易夥伴適用較低的關稅稅率或零關稅。此一方法係已開發國家在普遍化優惠制度下給予開發中國家之優惠稅率,而零關稅則存在於關稅同盟及自由貿易區之成員間。開發中國家亦得適用其他優惠稅率,例如在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四部分下之規定及授權條款。貿易優惠全球系統(Global system of trade preference,簡稱GSTP)即為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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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riff quota 關稅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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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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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進口產品之特定數量內適用降低後之關稅稅率,超過特定數量之進口則適用較高的關稅稅率。有些人認為關稅配額將促進貿易自由化,因為與進口配額相反,在此一制度下並無進口上限存在。此一假設並不正確。配額內關稅與配額外關稅差異之大足以阻礙高關稅下之貿易,又稱tariff rate quota關稅稅率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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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riff schedule 關稅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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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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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一個國家適用於進口產品,有時適用於出口產品關稅稅率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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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riff wedge 關稅調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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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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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關稅級距之情形下,加工程度較高之產品與加工程度較低,而轉型為加工程度較高之產品間的關稅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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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xes occultes 隱藏性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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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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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義上係指隱藏性稅捐。一企業於生產產品時所產生之累進間接稅,例如對生產過程中所使用之資本設備所課徵之稅捐。但不包括對組成產品之零組件所課徵之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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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 技術性貿易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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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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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標準及一致性評估制度之存在而對貿易所造成之障礙。世界貿易組織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即包含了調和、減少及除去此種障礙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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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chnical regulation 技術性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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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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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貿易組織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附件一將其定義為,規定產品特性或其相關製程及產製方法,包括可適用之強制性管理規定之文件。該文件亦得包括或僅規定適用於產品、製程或產製方法之專門術語、符號、包裝、標記或標示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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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chno-nationalism 技術國家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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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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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國家主義有二種主要的意義。第一,技術國家主義係指,技術發展僅有透過國內努力而達成才是有用的,即使該技術已經存在亦同。達成此種進步通常較商業進口技術而言花費更大。此種結果通常是較差的。此一技術國家主義存在之理由包括外匯之短缺、培養國家自信心的需要、國防考量及並非在此製造之併發症(not-made-here syndrome)。第二,技術國家主義亦指意圖使技術發展留在原產地之政策,希望藉此產生競爭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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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ecommunications servicees 通訊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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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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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基礎通訊服務協定Agreement on Basic Telecommunications Services及國際通訊聯盟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s Un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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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ms of trade 貿易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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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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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產品相對於其他產品之價格,通常係指源自於不同國家之產品。如果A國必須提供更多的產品以交換B國所生產的產品時,則貿易條件對A國不利。若情況相反時,則貿易條件對A國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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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iles Monitoring Body 紡織品監督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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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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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貿易組織紡織品及成衣協定下為了監督該協定條文之執行所成立之機構。其任務之一係定期地向貨品貿易理事會進行報告,就於二○○五年前使紡織品及成衣貿易符合世界貿易組織規定此一目的所達成之進度提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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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ile Surveillance Body(TSB)紡織品監督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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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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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及管理多種纖維協定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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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rd-country dumping 第三國傾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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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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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者在第三國所為之傾銷行為,對此一第三國亦有利益存在。世界貿易組織之反傾銷措施規則中並無不包含所謂第三國傾銷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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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rd Protocol to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 服務貿易總協定第三議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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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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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自然人移動新承諾生效之議定書,該承諾係一九九五年談判之結果,該議定書於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七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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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kyo Declaration 東京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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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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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及貿易總協定部長會議於一九七三年九月十四日於東京所通過之宣言。此一宣言開啟了著名的東京回合多邊貿易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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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kyo Round 東京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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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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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及貿易總協定於一九七三年至一九七九年所舉行之第七回合多邊貿易談判。有一百零二個國家參與此回合之談判。從參與國家的觀點與談判議題的廣度而言,均是截至當時為止最大的一次回合。東京回合於一九七三年九月十四日東京部長會議開始,但大部分的談判均是在日內瓦進行。部長宣言就談判設定範圍,其預定工作之目標為(a)利用公式進行關稅談判;(b)減少或消除非關稅措施;(c)檢討除去或減少特定部門所有障礙之可能性;(d)檢討多邊防衛措施制度之適當性;(e)進行農業談判,並考量此一部門所產生之特別的性質及問題,及(f)將熱帶產品視為特別且優先的部門。各國部長希望於一九七五年簽署協定。東京回合的談判由美國、歐體、日本及相關者間所發生之事件所主導。美國總統一直到一九七五年一月,一九七四年貿易法之制定才被授與談判權。此一談判權之期限至一九八○年一月三日止。情況又因為一九七六年的總統大選而更加複雜。一九七三年一月一日歐體之會員國增加到九國,並全力投入於擴張體制之工作。其內容之協調制度因此變得更為複雜。日本已轉型為具有的最強貿易實力之國家,且在各經濟體內已成為保護主義者施壓的目標。在特定談判中所產生之不同談判團體,於一九七五年二月成立。大部分由秘書處之官員擔任主席。開發中國家參與談判過程之程度高過於甘迺迪回合。此時正是同時提高開發中國家籌備新國際經濟秩序及南北對談強度之期望之時機。許多實質必要的籌備工作於一九七三年至一九七七年早期已經完成,但就談判實際的發展則一直到美國新政府制定政策並指派談判團體後才具有可能性。談判於一九七七年七月,美國與歐體之會議後開始,該會議消除了美國與歐體間政策及程序上的一些歧異。美國與歐體達成協議,同意應有一個四階段的談判時間表,於一九七八年一月前簽署協定。第一階段將包含一般關稅計畫,包括利用瑞士公式做為工作前提之關稅削減方案及處理農產品之特別指令。第二階段將包括關稅削減請求之提出及非關稅措施之消除。第三階段將檢討非關稅措施協定草案之內容,及第四階段參與者將會將這些請求列入議程加以回應。到一九七八年七月,一群已開發國家提出了「瞭解架構」,制定出他們認為達成均衡談判結果所必要之主要因素。開發中國家基於實體上及程序上之理由對此一架構提出了反對意見。尤其反對其中開發中國家認為企圖將其排除在談判核心外之部分。然而,當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五日同意就談判做出結論時,此一架構係維持動力的重要因素。之後,重要的障礙則轉移到美國貿易法之規定,。國會似乎不願意再重新豁免,但是歐體則聲明,除非美國解決其內容之問題,否則不會簽署協定。此事發生於一九七九年三月底,而東京回合於一九七九年四月十二日正式結束談判。此一談判之結果,已開發國家工業產品之關稅平均削減了約百分之三十五,平均關稅則減至約百分之四點七,於八年分階實施。東京回合為實施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之目的,達成了九項個別協定(其中有六項被稱為法典),及四項瞭解書。這些協定及瞭解書當然成為關稅及貿易總協定法之一部。大部分的協定及瞭解書更進一步地在烏拉圭回合中加以改寫,並成為該合回正式談判結果之一部分。農產品貿易中之制度議題則幾乎沒有進展。為了避免此一高度敏感性部門持續性的政治及商業對抗,締約成員們同意在東京回合後應就多邊農業架構之發展繼續進行談判。事實上,這只不過是一個結束談判的手段,如大家所預見的,一旦重新談判後並沒有達成什麼結果。完成熱帶產品談判的道路非常崎嶇,但此一回合也降低了此種產品所有範圍的關稅及非關稅措施。關於多邊防衛體制並未達成任何協議,但是談判在烏拉圭回合後仍會繼續下去,雖然沒有太多成就。被開發中國家視為特別重要的是授權條款。其目的在於促進開發中國家在全球貿易體制上之參與,且允許關稅及貿易總協定已開發之締約國在關稅及非關稅領域內給予開發中國家優惠之待遇。但因此降低了開發中國家在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中制定規則上之影響力,則是一項未預見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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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kyo Round agreement 東京回合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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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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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東京回合談判中所締結之六項非關稅措施法典、三項部門協定及四項決議之總稱,有時係指架構協定。政府可以選擇其所參與協定之最大程度。這些法典為(a)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通常係指確保技術性規定、標準、測試及檢驗不會形成貿易障礙之標準協定;(b)政府採購協定,目的在為政府採購帶來不歧視、競爭及透明化之環境;(c)第六、十九及二十三條之解釋及適用協定,通常係指補貼法典,其目的在於確保補貼不會損害其他貿易夥伴之利益;(d)第七條執行協定,係指為課徵關稅,尋求公平、統一及中立之產品估價制度之關稅估價法典;(e)輸入許可程序協定,其目的在於確保輸入許可之規定本身不致限制貿易,及(f)第六條執行協定,通常係指反傾銷法規,係就甘迺迪回合之反傾銷法規所為之修正。三項部門協定為(a)牛肉協定,其的在於擴展、自由化及穩定牛肉及家畜之貿易;(b)國際乳品協定,目的亦是在擴展、自由化及穩定乳品之世界貿易,及(c)民用航空器貿易協定,在該協定下,參與國應除去民用航空器及其零組件之關稅。四項決議則涉及開發中國家不同待遇、為收支平衡目的所採取之措施、開發中國家為發展之目的在採取措施上給予較大的彈性、及關於改善爭端解決措施之瞭解書,又稱Tokyo Round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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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rquay Tariff Conference 多奎關稅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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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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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五○年九月到一九五一年四月 在英國多奎所舉行之會議。其工作計畫包括六國之入會談判(澳洲、德意志聯邦共和國、韓國、秘魯、菲律賓及土耳其)及參與國間之某些關稅談判。此一會議目前被視為多邊貿易談判之第三回合。最後,只有韓國於一九六七年及菲律賓於一九七九年加入關稅及貿易總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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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de 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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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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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係指產品或服務跨越國際邊界之買賣及經銷。貿易雖然可由許多不同的方式為之,但是交易必須具備商業要素才能構成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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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deable 可貿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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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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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國際市場上進行貿易之產品或服務。在服務之情況包括,例如,航空旅遊、通訊及管理諮詢,但是理髮一般均不認為係可貿易性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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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de and competition 貿易與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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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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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許多國際論壇上所討論之新貿易議題之一,但此一議題在哈瓦那憲章時代早已是談判之標的。貿易與競爭具有重要性的理由有二,第一,愈來愈多人認為,國際貿易自由化之利益可能會被國內不利於開放及市場競爭環境之措施所抵消。此一障礙可能是由私人反競爭之行為、獨占力及寡占力之濫用或不適宜之政府管制結構所造成。某些問題更可能因為國內競爭政策不張或不適當的國內經濟活動而惡化。第二,當貿易政策與競爭政策之運作產生不同結果時,應以何種政策優先亦存有爭議。最常被提及的例子為,行為之檢驗通常較難滿足競爭政策之規定,但較易符合貿易政策之要求。對許多經濟體而言,這是一個事實,但是這二種政策不必然是為了解決相同的問題。研究二種政策間潛在的衝突將有助於各種措施之定位,而這亦是國際經濟活動順利進行所必須的。值得注意的是一項經過完整討論的觀點,認為實際上競爭法對於促進國際競爭而言可能不是最好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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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de and environment 貿易與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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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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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貿易議題之一。此一議題涉及擴展國際貿易及保護國內環境措施間之互動而生之問題。Pearson(1993)認為目前所有的貿易環境議題可歸類為以下類型:(i)環境保護規定之貿易效果,(ii)與環境相關之產品標準所產生之貿易效果,(iii)採取貿易措施以確保國際環境保護之目的,及(iv)貿易及貿易自由化之環境效果。對於不同的環保標準會產生不同的成本差異而造成享受低成本者得利之可能性亦多有爭議。以貿易措施支持環保目的之主張通常不受貿易政策制定者之歡迎,因為可能會導致與環境保護目的無甚關係之新貿易保護措施。然而,某些多邊環境協定已經包含了與國際貿易有關之重要措施。就此議題世界貿易組織之貿易及環境委員會已展開工作計畫。此一委員會範圍包括了貨品及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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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de and investment 貿易與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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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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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貿易議題之一,即使有些投資之初步規則已成為哈瓦那憲章的一部分。此一議題涉及貿易與投資之關係,為國際經濟關係之因素,且投資之出現亦為市場進入之議題。大體而言,貿易與投資長期以來被認為係分別獨立的政策議題,現今則逐漸被認為二者間具有互補的關係。在逐漸減少保護下,投資的流動可以產生新的貿易夥伴,亦可強化與舊有貿易夥伴間之關係。在某些情況下,企業或多或少被迫必須在目標市場上進行投資與生產,因為高關稅使得進口產品成為不切實際的選擇。一九九六年之世界貿易組織新加坡部長會議即成立了貿易與投資關係工作小組以檢視此一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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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de and Investment Framework Agreement 貿易及投資架構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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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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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與美國間為了貿易及投資之諮商,於一九九二年所通過之協定。其為鼓勵自由化及促進貿易與投資之雙邊機制,建立了原則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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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de and labour standards 貿易與勞動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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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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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貿易議題之一。其涉及是否可以貿易規則做為改善出口國國內勞動標準之問題。如同其他新貿易議題,。有些人將其追溯到十九世紀之反奴隸運動。一九一九年時國際勞動組織成立並致力於通過及改善勞動標準。有些人認為「合理勞動標準」此一概念係從國際聯盟公約第二十三條第a項來而,該公約之會員致力於保護及維持其自己國內,及與其具有商業及工業關係之所有國家內之男女及兒童之公平及人道的勞動條件。一九四一年的大西洋公約則尋求確保已改善之勞動標準、經濟成長及社會安全。一九四三年,國際勞工局建議,當勞動條件無法令人滿意時,應有協議以確保受僱於生產特定產品之勞工能獲得合理的報酬及適當的社會安全保障,且其他就業條件應達到要求。國際貿易與勞動標準之關連性在哈瓦那憲章第七條第一項有更明確的表明,其提到,不合理的勞動條件,尤其在出口產品的生產過程中,會形成國際貿易上之差異性,因此,每一成員應採取適宜可行的措施以除去其領域中之不合理勞動條件。某些國際商品協定亦包含了勸誡會員國促進合理勞動條件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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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de-balancing requirement 貿易平衡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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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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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時在其他國家允許投資時所附帶的條件。其允許企業只能以特定之貨幣進口產品,且使用外匯才可以再出口。此一條件通常會限制企業的成長,且亦會對地主國之經濟成長造成限制。貿易平衡規定違反了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之投資措施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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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de in services 服務業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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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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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商業條件對於其他國家之居民提供服務。不是透過跨國界之貿易,就是透過商業據點呈現之方式。
- 作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文章公布日期:2019-06-30 最新檢視日期:2019-07-02
UR Formula 烏拉圭回合農產品降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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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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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拉圭回合談判結束後,會員咸同意已開發國家自1995年起之6年間應將農產品平均關稅削減36%,其中單項產品之削減幅度應至少達15%;開發中國家自1995年起之10年間應將農產品平均關稅削減24%,其中單項產品之削減幅度應至少達10%;開發中國家新增之約束項目,不需納入削減;低度開發國家僅需將所有產品之關稅均加以約束,惟不需要承諾削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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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bound commitments 無拘束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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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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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服務貿易總協定,提出承諾之會員國得單方面變更之承諾。其賦與表列國家完全的彈性,使其得就受影響之行為變更貿易制度,而無庸提出補償。因此自由承諾的價值遠低於具拘束力之承諾,雖然在某些情況下,無拘束承諾有助於透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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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CTAD(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 聯合國貿易及發展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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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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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貿易及發展會議於一九六四年成立,透過一九九五年聯合國會員大會之決議,以促進開發中國家在全球貿易體系中更多的參與,並藉此促進其經濟的發展。目前有一百八十八個成員國。聯合國貿易及發展會議將自己形容為為達成所有地區之永續發展以促進弱勢經濟體成長目的之政策分析、討論及形成共識之論壇。聯合國貿易及發展會議成立之原因主要是因為開發中國家在促進經濟發展時遭遇到困難,且欠缺協助他們面對挑戰的國際組織。當許多殖民地在一九六○年代早期獨立後,適當關切此一問題的壓力逐漸增加。一九六一年聯合國經濟社會理事會之第二委員會要求聯合國秘書長考量就國際貿易問題舉行世界性會議之可能性,一九六二年聯合國大會決定一九六四年在日內瓦舉行會議。此一會議即為第一次聯合國貿易及發展會議。早期的成果為七十七國集團之成立,此一集團很快地即掌握了規劃聯合國貿易及發展會議工作計畫的發動權。許多後來形成聯合國貿易及發展會議工作之議題均在此一會議中討論,包括初級商品貿易及協議、製造、資本移轉及航運。後來工作計畫則增加了包括債務、保險、開發中國家之經濟合作、限制性商業行為、技術移轉及低度開發國家之問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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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derstanding on the Balance-of-Payments Provisions of the GATT 關稅及貿易總協定收支平衡規定瞭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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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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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拉圭回合成果之一。其目的在於釐清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在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十二條及第十八條第B項下,為了改善收支平衡狀況而採取措施之相關規則。尤其,希望藉由改善的通知及諮商制度達到更高的透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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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lateralism 單邊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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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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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貿易政策中,單邊主義一詞有二種截然不同的意義。第一種意義是,在不期待對方給予互惠措施下,單方面地降低關稅及除去其他貿易障礙此種值得讚賞的政策或措施。另一種意義是指,想要將其對特定產品之貿易或全球貿易政策應有之特徵等觀點強加在別人身上,並使其被接受。此種單邊主義,僅有在享有壓倒性經濟支配力之優勢下才有作用,但並不見得一定會成功。其可以達到某些目的,但通常會造成長期的對立氣氛。對許多國家而言,使用資源上所需的成本,及可能得到之利益,無論如何均不會使其為如此之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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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uguay Round 烏拉圭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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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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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談判之多邊回合,開始於一九八六年九月二十五日在烏拉圭東岬所舉行之部長會議,並於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五日之馬爾喀什部長會議中結束。此一談判之目標為(i)世界貿易之進一步自由化及擴展;(ii)強化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之角色及改善多邊貿易制度;(iii)增加關稅及貿易總協定對國際經濟環境之反應,及(iv)促進國際經濟合作活動。參與國同意在談判期間凍結貿易限制措施及回復規定。談判的標的,為關稅及貿易總協定最大的一回合,包括關稅、非關稅措施、熱帶產品、自然資源產品、紡織品及成衣、農業、關稅及貿易總協定條文之檢討、防衛措施、東京回合之協定及協議、補貼及平衡稅、爭端解決、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與貿易有關之投資措施及關稅及貿易總協定制度之功能。每一個標的均由為該目的所建立之談判小組所管轄。服務貿易之談判則在一群開發中國家的堅決要求下,採取法律上分離的路線,這些開發中國家不認為服務包括在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中。部長們同意談判將於四年內結束。談判可分為三階段:(a)自東岬會議到一九八八年十二月的蒙特婁期中檢討;(b)從期中檢討到一九九○年原本預計結束談判的布魯塞爾部長會議;(c)從布魯塞爾部長會議到一九九四年四月的馬爾喀什部長會議。實際的談判於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五日,美國第二次談判授權,快速授權屆期之日結束。烏拉圭回合顯然是多邊貿易談判中最長的一回合。然而,把烏拉圭回合視為一持續性的談判是錯誤的。七年半的最後階段多花在等待結果或等待參與者或參與者團體改變談判立場以達成協議。尤其是在第三階段對Blair House協議進行談判及重新談判的時候。由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之秘書長於一九九○年十二月提交到布魯塞爾部長會議之烏拉圭回合最終法案第一版本之內容,其實與一九九四年四月在馬爾喀什所通過之最終協定非常接近。烏拉圭回合主要的成就包括百分之三十八十加權平均關稅之削減、簽署使農業貿易第一次完全適用關稅及貿易總協定規則之農業協定、通過服務貿易總協定、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及與貿易有關之投資措施協定、建立一致及可預期之爭端解決機制、確認貿易政策審查機制、建立掌管十五個多邊協定及四個複邊協定之世界貿易組織。其他的成就還包括強化反傾銷、補貼及防衛協定之規定等。新的紡織品及成衣協定取代了多種纖維協定,使此一部門納入了關稅及貿易總協定規則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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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TR 美國貿易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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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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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指美國貿易代表署及其部長級主管官員。美國於一九六二年成立特別貿易代表,並於一九七四年升級為部長層級。一九八○年更名為美國貿易代表。美國貿易代表署是美國主要的貿易政策協調及談判機關,包括商品談判。在金融服務上,保險為美國貿易代表署之管轄範圍,但銀行、基金管理及證券則為財政部所管轄。美國貿易代表署每年出版國外貿易障礙之全國性貿易評估報告,為影響美國產品及服務出口、美國人民之外人直接投資及智慧財產權保護之重大障礙清單。
- 作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文章公布日期:2019-06-30 最新檢視日期:2019-07-02
世界關務組織(W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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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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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關務組織(WCO): 位於布魯塞爾的多邊組織,目的在於使參與國的海關作業程序簡化及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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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SSD Plan of Implementation
世界高峰會永續發展行動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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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SSD Plan of Implementation世界高峰會永續發展行動計畫 2002年南非約堡地球高峰會通過,內容含括消除貧窮、改變不永續的消費和生產形態、保護和管理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自然資源基礎、在日益全球化的世界上促進永續發展、健康和永續發展、小島嶼開發中國家的永續發展、非洲之永續發展、亞洲及太平洋的永續發展、西亞區域的永續發展、歐洲經濟委員會的永續發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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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GTI 貿易與投資關係工作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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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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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king Group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rade and Investment, 「貿易與投資關係工作小組」為1996年新加坡部長會議時決議成立,但並未制訂新的談判規則或承諾書,主要探討貿易與投資之間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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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GTCP 貿易與競爭政策互動工作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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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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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king Group on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Trade and Competition Policy, WGTCP, 「貿易與競爭政策互動工作小組」係由WTO於1996年12月召開之新加坡部長級會議正式宣佈成立,以研究會員國所提出有關貿易與競爭政策互動關係之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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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iver 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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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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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貿易組織會員給予其他會員之特許,使其國際貿易在特定範圍內免除適用特定條文下所產生之義務。在世界貿易組織之規則下,豁免必須經過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一旦通過,仍須接受定期檢討。在不同國家之國內立法下亦可獲得豁免,例如美國對部分低度開發國家所實施之普遍化優惠關稅制度,暫停適用競爭需求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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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PO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sation)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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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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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智慧財產權之保護,並藉此鼓勵創新及經濟發展最重要的跨政府組織。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轄下最重要的二項協定為保護工業財產權之巴黎公約及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之伯恩公約。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之秘書處位於日內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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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thdrawal of trade benefits 貿易利益之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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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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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指給予貿易制裁或採取報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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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World Trade Organisation)世界貿易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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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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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貿易組織於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成立,其前身為關稅及貿易總協定及其秘書處。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目前則為世界貿易組織所管轄之協定,其他二項主要的協定為服務貿易總協定及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世界貿易組織大約有一百三十個會員。世界貿易組織係一討論貨品、服務及智慧財產權等議題、談判及解決問題之組織。其主要的功能包括管理及執行轄下之多邊及複邊貿易協定、做為多邊貿易談判之場所、尋求解決貿易爭端、監督各國貿易政策及與其他涉及全球經濟決策之國際組進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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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 Agreement 世界貿易組織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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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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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馬爾喀什設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Marrakesh 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s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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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 built-in agenda 世界貿易組織內建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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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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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烏拉圭回合談判所締結及世界貿易組織所管轄之各種協定中所規定進一步貿易自由化之工作,例如金融服務、基本電信及海運服務之談判、進一步減少農業支持及保護之工作、於固定期間內舉行檢討會議、二○○○年之新回合服務貿易談判等。這些內建議題與前數回合多邊貿易談判未完成之工作並不相同,後者通常係指再長的時間亦不會對協議結果之預期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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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 Ministerial Conference 世界貿易組織部長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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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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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所有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國之部長級代表所組成之會議,最少每兩年舉行一次。其有權決定轄下任何多邊貿易協定之所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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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 plurilateral trade agreements
世界貿易組織複邊貿易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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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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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邊貿易協定包括民用航空器協定、政府採購協定、國際乳品協定及國際牛肉協定,此四協定納入馬爾喀什設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之附件四。在東京回合,這些協定以所謂”codes”之名稱進行談判,並包括為每個部門所訂定之額外原則。這些協定之會員並非以取得世界貿易組織會員資格為要件。國際乳品協定及國際牛肉協定於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終止,並已從附件四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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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 understanding on dispute settlement(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 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瞭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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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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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的名稱為爭端解決規則及程序瞭解書,烏拉圭回合成果之一。其基礎的論點為,及時的爭端解決對於世界貿易組織之適當運作具有重要性。瞭解書因此制訂了某些解決爭端時應遵守之詳細程序及時間表,幾乎沒有使用拖延戰術之餘地。解決爭端之第一階段包含雙方之諮商,得請求世界貿易組織之秘書長進行調解。諮商不成時,爭端解決小組之成立幾乎是必然的結果。如果雙方不同意爭端解決小組之判裁時,可對上訴機構提起上訴,但提起上訴之理由必須限於法律爭點。有人認為此一新機制之自動性很有可能造成世界貿易組織動態「案例法」的出現,但目前尚不明顯。
- 作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文章公布日期:2019-06-30 最新檢視日期:2019-07-02
Zero binding 零關稅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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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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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貿易組織中,除去特定產品所有關稅之具有法律約束力之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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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ero-for-zero tariff reduction 零對零關稅削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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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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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達成關稅削減之請求與要約制度,參與者希望在此一制度下,基於整個部門的互惠,例如化學品或木材產品,將關稅削減至零。資訊技術協定即為近來採取此種方式之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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