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法規 > 法規函釋及案例 > 捌、服務
一般服務事項(二)文義解釋
發文字號 | 標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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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司法院35年7月18日院解字第3159號 | 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稱之俸給定義 |
2 | 銓敘部85年2月27日85台中甄一字第1256915號函 | 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進用之聘用人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應回歸原訂契約課責 |
3 | 銓敘部86年9月11日86台法二字第1513850號書函 | 公務員服務法之懲處,指司法懲戒及行政懲處 |
4 | 銓敘部90年2月6日90法一字第1985204號書函 | 公務人員向主管上級長官提出辭呈,在未批准前,仍具有公務人員身分 |
5 | 銓敘部90年6月18日90法一字第2039182號書函 | 公務員服務法第8條所稱「正當事由」,得由公務員本身或由其原服務機關、新服務機關提出 |
6 | 銓敘部92年9月19日部法一字第0922284311號書函 | 公營事業純勞工非公務員服務法適用對象,故其兼職行為應由各勞工所屬之公營事業機構本於僱用管理權責,自行依據其相關法令辦理 |
7 | 銓敘部86年12月10日86台法二字第1557992號書函 | 派令由任免權責機關核布者,其延長報到亦應由原任免權責機關核定 |
8 | 銓敘部97年9月9日部法一字第0972974423號令 | 公務員服務法第8條所稱應於「1個月內」就職之計算方式 |
9 | 銓敘部98年2月10日部法一字第0983022525號書函 | 公務員因機關內部調整業務,應於何時就職相關疑義 |
10 | 銓敘部102年7月4日部法一字第1023745597號書函 | 公務員服務法第17條所稱「家族」之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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