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法規 > 法規函釋及案例 > 拾壹-1、退休(公務人員) > 離婚配偶請求權事項
公務人員離婚配偶請求分配退休金規定
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82 條規定,公務人員離婚配偶分配退休金請求權是以夫妻財產制為「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為前提,且離婚配偶可以行使離婚配偶退休金請求權的基本條件是婚姻關係至少須滿2 年,以及配偶無工作或其適用的退休規定有相同分配規定(即互惠原則)。因此,目前只有配偶無工作,或夫妻均為公、教、軍及政務人員,於離婚時才得以相互請求分配退休金;若公、教、軍及政務人員的離婚配偶是勞工,因其退休法律尚未完成同等規定之立法,即不適用此項規定。此外,公務人員離婚配偶退休金之請領方式以協議先行及個人先給付為原則,雙方可在離婚當下,先行協議給付方式及金額,達成協議者,自行按協議結果給付;上述協議方式是否列為離婚協議書之內容,依當事人自行決定。另無法協議或協議不成,再由離婚配偶通知退休金審(核)定機關於審(核)定該公務人員退休金時代為發給。
離婚配偶請求分配公務人員退休金之資格認定標準
離婚配偶分配退休金請求權係以夫妻財產制為「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為前提,並以婚姻關係至少須滿2 年為行使該請求權之基本條件。又基於平等互惠原則,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82 條第2 項規定已明定:「離婚配偶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依其他法律得享有退休金者,其分配請求權之行使,以該公務人員得依該其他法律享有同等離婚配偶退休金分配請求權者為限」。準此,認定離婚配偶是否依其他法律得享有退休金,自應以「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無工作而得依其他法律享有退休金而定,非以「離婚時」有無工作或單純以曾有勞保投保紀錄即予認定是否具請領資格。
夫妻經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確定,不適用離婚配偶退休金請求權之規定
某甲係現職公務人員,於107 年9 月17 日經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確定,復於108 年10 月2 日離婚判決確定,以公務人員離婚配偶分配退休金請求權,係以夫妻財產制為「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為前提,某甲既已經法院宣告夫妻分別財產確定,即非屬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82 條所定之適用對象,嗣後如辦理退休時,不適用退撫法所定之離婚配偶退休金請求權。
銓敘部原載網址
https://www.mocs.gov.tw/exposition/sublist.aspx?node=1426&mynode=1853&item=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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