粗心駕駛突開車門害女騎士撞成植物人 賠2000萬二審獲緩刑
〔記者楊心慧/台北報導〕新竹縣一名徐姓男子開車停在路旁,卻未注意後方是否有來車,貿然打開車門,導致後方機車騎士莊女措手不及撞上,顱內出血手術後昏迷不醒,新竹地院依過失重傷害罪將徐男判刑8月。案經上訴,徐男在二審審理時,願意賠償2000萬元,高等法院今宣判維持刑度8月,但獲緩刑4年,全案定讞。
判決書指出,徐男2024年5月14日下午開車停在新竹縣竹北市中正西路路肩時,原應注意汽車駕駛人開啟車門時有無行人或其他車輛,確認安全無虞後,再將車門開啟;但當時徐男竟疏未注意,貿然自駕駛座開啟車門,當時莊女機車直行而來,因閃避不及撞上車門,因而受有創傷性顱內出血傷害。
徐男於肇事後,主動向據報到場處理員警坦承肇事,莊女經送醫進行開顱手術移除血塊及顱內壓監視器置入手術,術後轉至加護病房,再進行氣管造口手術,目前仍意識不清住院治療,醫師表示其治癒恢復意識之可能性極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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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官審酌,徐男輕忽行車規則,駕車行駛於路上,對於道路交通安全一切情狀,本應謹慎注意,提高警覺,竟疏未注意相關安全規定,致生本案事故,使被害人受有重傷害,造成身體重大傷害及被害人家屬內心傷痛,所為實有不該,而雙方就和解金額認知差距過大致未能達成和解,最後依過失致重傷害罪判刑8月。
徐男於高院審理期間,與被害家屬達成和解協議,賠償其父母共新台幣2000萬元,含先前已給付之汽車強制責任險200萬元,餘款1800萬元,於今年2月2日當庭給付20萬元、今年3月30日前給付1500萬元、今年6月30日前給付90萬元、今年11月30日前給付100萬元、明年6月30日前給付90萬元,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高院合議庭認定,徐男始終坦承犯行,本案為過失偶發事故,考量徐男素行、教育程度、現職收入及其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與罪刑相當原則無悖而駁回上訴,也就是維持刑度8月,但因審理期間與被害家屬達成和解,被害家屬同意給徐男緩刑、改過自新的機會,判緩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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