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離婚配偶退休金分配請求權簡介
民國 107 年 7 月 1 日施行的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 已經納入公務人員離婚配偶退休金分配制度(相關規定詳如附錄),讓公 務人員的離婚配偶,在符合特定條件下,可以請求分配其退休金。相關規 定簡述如下: 一、 請領要件: (一)具請領資格者: 1. 「沒有工作」的離婚配偶(例如:全職家管)。 2. 「有工作」的離婚配偶,則採「互惠原則」,必須該離婚配 偶適用的退休制度訂有同樣退休金分配規定者;也就是說, 以公務人員可以依其離婚配偶適用之退休制度,享有同等離 婚配偶退休金分配請求權者為限,此時有工作的離婚配偶才 能享有在離婚時請求分配該公務員退休金的權利;說明如下: (1)離婚配偶為公務、政務或教育人員者,以 107 年 7 月 1 日 以後退休(職)者為限。 (2)離婚配偶為軍職人員者,以 107 年 6 月 23 日以後退伍者 為限。 (3)離婚配偶為勞工者,由於目前勞保、勞退制度尚未有相同 條款,因此不符互惠原則,不具此請求權。https://www.mocs.gov.tw/FileUpload/114-6132/Documents/%E5%85%AC%E5%8B%99%E4%BA%BA%E5%93%A1%E9%9B%A2%E5%A9%9A%E9%85%8D%E5%81%B6%E9%80%80%E4%BC%91%E9%87%91%E5%88%86%E9%85%8D%E8%AB%8B%E6%B1%82%E6%AC%8A%E7%B0%A1%E4%BB%8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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