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12月8日 星期四

行政訴訟新制!北中高3高等行政法院設訴訟庭 另創6配套

 

行政訴訟新制!北中高3高等行政法院設訴訟庭 另創6配套


司法院今召開記者會,說明行政訴訟新制內容,由新聞及法治宣導處處長兼發言人張永宏(左)、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廳長張國勳(右)共同主持。(記者楊國文攝)

司法院今召開記者會,說明行政訴訟新制內容,由新聞及法治宣導處處長兼發言人張永宏(左)、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廳長張國勳(右)共同主持。(記者楊國文攝)

2022/10/25 16:21  自由時報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行政訴訟將有重大革新,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廳長張國勳今天表示,行政訴訟第一審新制訂於明年8月正式上路,新制改採在台北、台中、高雄等3個高等行政法院設置行政訴訟庭,強化法官專業性,另首創巡迴法庭制度等6個配套措施,兼顧民眾訴訟便利性,提供民眾更專業、及時和有效的訴訟救濟。

司法院今舉行行政訴訟新制的記者會,新聞及法治宣傳處處長兼發言人張永宏、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廳長張國勳共同主持。

張國勳指出,行政訴訟堅實第一審新制將於明年8月15日正式上路,將把原本分散在全國22個地院行政訴訟庭審理的事件,改由台北、台中、高雄3所高等行政法院設置的「地方行政訴訟庭」審理,以強化法官專業性,此外,還設立6個配套措施,包括首創巡迴法庭制度、優化弱勢兒少及身心障礙者近用司法權益、搭配漸進擴大強制律師代理及防杜濫訴等制度,讓行政訴讀審判制度更專業、精緻。

首先是「巡迴法庭」,以保障人民應訴便利方面,張國勳表示,原本在地院行政訴訟庭開庭的簡易及交通等事件,將來新制實後,雖然改由高等行政法院的地方行政訴訟庭審理,但法官可透過巡迴法庭制度到各地院開庭,民眾應訴便利性不打折。

至於使用巡迴法庭的要件,是涉訟金額50萬元以下的簡易、交通事件,或者其他準用簡易訴訟程序的案件,此外,法官會考量下列因素,決定是使用巡迴法庭,包括當事人的意願(須取得合意)、行政訴訟法修法後對當事人應訴便利性的影響、出借法院的辦公處所、人員及設備是否能配合等情形。

其次,配套措施亦考慮到原住民無須奔波外地起訴、保障原民權益,張國勳指出,原住民或部落在公法上權利或法律關係爭訟的事件,可以就近提起訴訟,與過去要到被告所在地的行政法院起訴不同,保障原住民訴訟權益。

另一個配套措施是,有聽覺、聲音及語言障礙的人,經審判長許可後,可以請自己信賴的人陪同一起開庭,比如醫師、心理師等對象均可以。

張國勳指出,行政訴訟新制也採行擴大行政訴訟和解的範圍,增訂行政訴訟調解制度,節省寶貴的訴訟資源。

此外,採行「漸進擴大律師代理制度」,也是配套之一。張國勳說,經司法院指定的環保、土地爭議的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的事件及再審事件,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以保障當事人訴訟權。若沒有錢請律師,可依據訴訟救助規定,向行政法院聲請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張國勳指出,為防杜濫訴,新制視情節輕重,最高可處新台幣12萬元罰鍰。他說,基於惡意、不當或是濫用程序目的提起訴訟,而且欠缺合理依據,法院可以駁回起訴,並視個案情節裁處新台幣12萬元以下罰鍰。

===================

立院三讀 高等行政法院增設「地方行政訴訟庭」

立法院31日院會。(記者塗建榮攝)

立法院31日院會。(記者塗建榮攝)

2022/05/31 09:36  自由時報

〔記者吳書緯/台北報導〕為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改於高等行政法院增設地方行政訴訟庭,集中辦理第一審訴訟案件;搭配強制律師代理、保障人民應訴便利、完善紛爭解決機制,並增訂防杜濫訴等制度。

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25日於立院司法委員會初審本案時指出,以第一審行政法院為事實審中心,最高行政法院為法律審,專注於重要的法律解釋與適用,並統一法律見解。為建構堅實第一審的訴訟結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交通裁決事件、收容聲請事件等獨任事件,未來將集中於地方行政法院,人民訴訟便利性不會打折。

三讀條文明定,適用通常訴訟程序的事件,維持由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150萬元以下的稅捐、罰鍰或附帶的其他裁罰性、管制性不利處分、其他公法上財產關係訴訟,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同時為避免造成民眾訴訟上的不便及增加訴訟成本,三讀通過條文規範,簡易訴訟程序的審理,當事人一造的住居所、公務所、機關、主事務所等所在地,位於與法院相距過遠的地區者,行政法院應徵詢其意見,以遠距審理、巡迴法庭或其他便利的方式行之。相關認定標準及巡迴法庭臨時開庭辦法等,由司法院定之。

此外,為保障原住民族近用司法之權益,三讀條文明定,因原住民、原住民族部落之公法上權力或法律關係涉訟者,除兩造均為原住民或原住民族部落外,得尤為原住民住居所地或經核定部落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另,為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有關金字塔型訴訟結構、漸進逐步擴大採行強制律師代理制度等決議,三讀條文新增,包含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之環境保護、土地爭議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事件及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以及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之通常訴訟程序上訴事件等,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三讀條文新增,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具有處份權且其調解無礙公益之維護者,行政法院得於訴訟繫屬中,經當事人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得為前項之調解。

為防杜個案濫訴,三讀條文新增,最高行政法院認定上訴人之上訴基於惡意、不當或其他濫用訴訟程序之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應以裁定駁回之。

對於濫訴的處罰,三讀條文也明定,最高行政法院得對實質上為濫訴行為之原告、代表人或管理人、代理人,各處以12萬元以下罰鍰。濫行上訴、聲請或聲明事件亦同。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熱門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