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雙語環境建置之英譯原則說明
臺北市政府雙語環境建置之英譯原則說明
一、中文譯音採漢語拼音。
二、機關英譯:
(1)一級機關:
a. 局處採用Department;委員會採用Commission;委員會(任務編組)採用Advisory Council。
b. 總隊(低於局處,高於科)為Agency。
c. 科、組為Division,股為Sub-division。
d. 室(如人事、政風)為Office。
(2)二級機關:處採用Office,科、課為Section,股為Sub-section。
三、人員職稱英譯:
(1)一級機關:
a. 局處首長為Commissioner,副首長為Deputy Commissioner(具有專業分工特性)或Assistant Commissioner。委員會主委為Chairperson。
b. 科長、組長為Division Chief。主任(如人事、會計)為Director。
(2)二級機關:
首長為Director,副首長為Deputy Director(具有專業分工特性)或Assistant Director。
課長為Section Chief,主任(人事、會計、政風)為Chief ○○ Officer。
(3)其他:
a. 約聘僱人員統譯為Contract Employee,惟其工作職稱可簡化,例如聘用企劃師則譯為Planner。
b. 技正:擔任工程相關業務者,譯為Senior Engineer(簡任)或Engineer(薦任)。
c. 擔任非工程相關業務者,譯為Specialist。
d. 駕駛:專指機關首長座車者為Chauffeur,其餘公務車駕駛為Driver。
四、道路名稱英譯:
(1)依據92年9月民政局編印之「臺北市街路名英譯手冊」辦理。
(2)為便於道路使用者快速辨認道路標示,中文字之第一個拼音字母均為大寫,例如忠孝東路則譯為ZhongXiao E. Rd.。
(3)其餘(如文宣品、書信等)僅第一個字母大寫,例如忠孝東路為Zhongxiao E. Rd.
五、學校名稱英譯:
(1)依據教育局92年9月19日召開研商本市各級學校、公園及交通標示英譯各討論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2)特例說明:
a. 進修學校:採用校名School of General Education,符合該校具有延伸教育及補充教育性質,且說明該校畢業生僅具同等學歷資格。
b. 私立中小學:以School涵蓋小學致國中的特殊學制,並以Private表示其為私立學校。
c. 實驗學校:國小採統一譯名(Elementary School),且「實驗性質」之部分可保留。例如「國語實小」則為Mandarin Experimental Elementary School。
d. 公私立小學同音:私立中山、復興國小以Private區分公私立同名學校,市立中山、復興國小則維持原譯名。
e. 薇閣中小學、喬治工商、靜修女中、立人高中、衛理女中、私立大同高中、方濟高中係因紀念人名等歷史淵源,故不變更校名譯音。
f. 市立體育學院為Taipei Municipal Physical Education College;臺北市立教育大學為Taipei Municipal University of Education。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